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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上限 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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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调整

6月30日,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2022年度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调整。合肥市统计局公布2021年度合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04729元。

2022年度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上限按合肥市2021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倍确定,即26182元,调整后单位和个人月最高缴存额分别为3141元,最高缴存额合计为6282元,较去年增加474元,缴存基数下限按合肥市2022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市辖四县一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之间,原则上每年可申请调整一次。缴存基数执行时间按照自然年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执行。

2022年度缴存基数调整采用网上调整为主的方式,具体由单位经办人访问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在左侧栏目中选择“安徽政务服务网合肥住房公积金分厅”,再选择“单位网厅系统”,输入政务服务网法人用户登录。登录成功后,选择“变更业务-缴存基数调整”进行在线办理。(记者余佼佼)

来源:合肥晚报

合肥公积金有新变化:职工贷款上限将根据个贷率浮动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记者获悉,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9月1日发布《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三级预警不同的措施,合肥市个人公积金贷款上限调节系数在0.8-1.2区间浮动,按照目前个人公积金最高可贷款45万元计算,个人公积金贷款上限也将在36万元-54万元区间浮动。

《办法》通过对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系统分析、预测和评价,根据预先设置的预警值,采取对应的措施对相关环节进行管理。确定警戒标准的主要指标为:个贷率、资金净流量、收益率和收益承载量等,通过对以上指标的分析判断,确定三级预警等级,即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三级预警。

当一级预警状态为70%≤个贷率<85%,此时资金净流量均衡。合肥市恢复办理异地缴存职工家庭在本地购房申请贷款;个人公积金贷款上限调节系数为1。

二级预警状态中,85%≤个贷率<95%,并趋于持续上升,当资金净流量快速减少或为负数时,可采取以下措施: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催缴力度;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适度收紧住房公积金贷款;暂停“商转公”贷款业务;做好“公转商”贴息贷款准备;启动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个人公积金贷款上限调节系数为0.9。当60%≤个贷率<70%,并趋于持续下降,资金净流量快速放大,可采取以下措施: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适度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个人公积金贷款上限调节系数为1.1。

三级预警状态中,个贷率≥95%时,调整收紧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使用政策;暂停办理异地缴存职工家庭在本地购房申请贷款;启动“公转商”贴息贷款;实行贷款轮候制;个人公积金贷款上限调节系数为0.8。个贷率<60%,资金沉淀并严重过剩,增值收益很低时,可采取以下措施:调整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使用政策;个人公积金贷款上限调节系数为1.2。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每月初会向社会公布个贷率。当个贷率连续两个月达到一定区间时,从第三个月开始向社会公布个人公积金贷款上限调节系数,并从公布次月起执行。预警等级及相应调控措施,由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徐涵姝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胡霞利

合肥公积金贷款额度上调至65万!二手房最长贷款40年

乐居买房讯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发文,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家庭刚性住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一、提高首套首次住房贷款的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家庭首次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单方正常缴存最高可贷款额度由45万元提高到55万元,夫妻双方正常缴存最高可贷款额度由55万元提高到65万元。

二、延长二手房贷款年限。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房龄不超过20年,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期限加房龄由最长不超过30年调整到最长不超过40年。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解读

一、本次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出发点是什么?

为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2022年4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支持刚性需求家庭合理住房消费需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一步完善,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要内容:一是上浮首套首次住房贷款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单方正常缴存最高可贷款额度上浮至55万元,夫妻双方正常缴存最高可贷款额度上浮至65万元。

二是调整二手房贷款有关年限规定,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加房龄增加至最长不超过40年。

三、本次政策调整的上位法依据是什么?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2号)“支持提高缴存职工首套首贷刚需自住房的购买能力,各地经批准,贷款额度可上调5—10万元”规定,制定本次贷款调整政策。

四、本次政策调整的首次住房贷款是否仅指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是。住房贷款既包括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按揭贷款,也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本次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是否只针对首次使用住房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是的。在合肥市正常缴存职工首次使用住房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属于本次政策范围。

六、首套首次住房贷款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是否变化?

没有变化。公积金贷款额度仍实行与职工还款能力和缴存余额双挂钩。贷款额度在不高于本次政策调整的最高贷款额度内,按以下两种公式计算的低值确定实际贷款额度。

: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还款能力系数×实际可贷年限。

:借款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

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内(含1年),缴存时间倍数为10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上2年以内(含2年),缴存时间倍数为15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缴存时间倍数为20倍。账户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当前“还款能力系数”为0.5。

七、本次政策调整的住房套数是如何认定的?

由贷款承办银行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共有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房查结果作为认定标准:

(一)在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按首套房认定;

(二)在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外只有其他一套住房的按第二套房认定;

(三)根据住建部、人民银行等部委的规定要求,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本次政策调整的住房贷款次数是如何认定的?

借款申请人承诺首套首次住房贷款后,核查其家庭在本地及异地(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该贷款信息计入申请人家庭住房贷款次数。

借款申请人家庭名下实际住房贷款次数与公积金中心认定不一致的,如:贷款因特殊原因未实际产生的等情形,申请人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首次住房贷款认定: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无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且通过现有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等)核查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二)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通过现有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等)核查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并已结清。

(三)特殊情形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

1、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一方在婚前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二次贷款认定;婚前双方均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现以夫妻双方名义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视作第三次贷款不予受理。

2、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一方在婚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离异后非借款人且申请时本人名下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次贷款认定。

3、借款申请人或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离异后其中一方符合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二次贷款认定。

4、不向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如何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查询个人贷款情况?

①在微信中查找“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

②输入姓名、身份证号,通过人脸识别等方式登录

③登录后显示缴存、贷款等基本情况

④点击“贷款信息”栏“查看详情”显示详细贷款情况

十、二手房房屋年限如何认定?

二手房房屋年限以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竣工日期或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档案记载竣工日期为计算标准,两者不一致的以日期较早的为计算标准。

十一、本次政策调整具体执行日期是什么时候?

本次政策调整自2022年6月11日起开始执行。

十二、以前政策与本政策解答不一致的,是否以本政策解答为准?

是的,以前政策与本政策解答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解答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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