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取消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须间隔12个月的限制
澎湃新闻记者计思敏
8月30日,据“贵州发布”,为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合理的住房需求,提振贵阳贵安房地产市场信心,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8月29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阳贵安住房公积金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在支持缴存公积金职工合理购房需求方面,《通知》提出,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缴存职工家庭(本人及配偶)已经结清全部个人住房贷款或仅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首套房贷款确定首付款比例,最低不低于20%。
缴存职工家庭有一笔(含)以上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同时,取消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须间隔12个月以上的限制。
按照规定,缴存职工家庭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两笔(含)以上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支持公积金“又提又贷”方面,对同一套住房,职工可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追加首付后,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支持公积金个人补息贷款方面,新增个人补息贷款规模20亿元,并根据需求适度增加补息贷款规模。
支持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方面,取消省内其他市(州)缴存职工在贵阳贵安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户籍地限制。
责任编辑:刘秀浩图片编辑:胡梦埼
校对:丁晓
嘉兴市公积金贷款次数如何认定?
一、我市在认定公积金贷款次数时查询哪些范围?
在申请贷款时,需要查询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共同产权人)及其配偶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和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中的公积金贷款情况。即能够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查询到的在嘉兴市外其他公积金中心申请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一并认定。
二、如何认定首次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共同产权人)及其配偶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和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次贷款。
三、如何认定二次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共同产权人)及其配偶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和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中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的认定为二次贷款。
四、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中有哪些特殊情形?
(一)借款申请人与其配偶婚前分别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借款人或配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三次贷款,不予受理。
(二)借款申请人与两代内直系亲属(父母、成年子女,下同),分别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现共同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三次贷款,不予受理。
(三)借款申请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二次贷款。
(四)借款申请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其中一方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具备贷款资格且按照《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变更操作细则》完成借款人变更的,离异后此次贷款不计入该方贷款次数。
(五)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一方在婚前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但按照《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变更操作细则》完成借款人变更的,离异后此次贷款不计入该方贷款次数。
(六)借款申请人与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共同购房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其中一方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具备贷款资格,贷款还清后该方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则前次贷款不计入其贷款次数。
(七)在推进城市品质提升、有机更新等过程中,已被征收住房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在此次贷款还清后,借款申请人符合《关于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助推中心城市品质提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前次贷款不计入贷款次数。
(八)借款申请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其所购住宅尚未交付期间因房屋质量问题需要换(退)房的,在符合住房公积金合同变更相关规定且办理变更手续后,此次贷款不计入其贷款次数。
五、上述认定标准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上述认定标准于2022年12月6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上述认定标准不一致的按上述标准施行。
公积金常见问题解答
1、我们去年买了一套商品房,还没拿房,能办理转贷吗?
答:不可以。借款申请人领取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后,方可办理转贷。
2、我家庭多年前办理过一次公积金贷款,该房已出售。现名下仅有的一套住房办理了商业贷款,是否可以申请办理转贷?
答:可以。您所描述的情况,符合二套房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
3、我们夫妻两人在无锡有两套住房,一套使用组合贷款购买,另一套使用纯商贷购买,目前贷款均未还清,请问纯商贷能否转贷?
答:不可以。办理转贷时,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得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4、我家庭多年前办理过一次公积金贷款,该房已出售,现家庭名下有一套住房,如果我再买房,还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吗?
答:不可以。您办理过一次公积金贷款,现名下又有一套住房,合计认定为两套住房,中心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5、我家庭从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在2020年使用商业贷款买了首套住房,目前已拿到房产证。2021年全款买了第二套房,已拿到房产证。请问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商业贷款,能否按首套房政策申请办理转贷?
答:不可以。您所描述的情况,不符合首套房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
6、我婚前使用商业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现已婚,妻子名下无房无贷,夫妻俩一直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请问婚前的商业贷款,婚后能用夫妻俩的额度办理转贷吗?
答:可以。
7、我家庭为本市户籍二孩家庭,夫妻俩均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名下也没有过住房,现打算使用公积金贷款在无锡市区购买房屋总价150万的首套住房,能否享受二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100万元的优惠政策?
答:可以。根据您描述的情况,符合首房首贷的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
8、职工名下存在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安置房,是否算一套房?
答:以我市(含江阴、宜兴)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房屋信息查询结果为准。
9、我家是二孩家庭,以前买房办理过一次公积金贷款,该房已出售,2021年6月使用商业贷款购买了一套120平的商品房,现在名下就一套住房,我们夫妻都正常缴存公积金三年多,现在办理转贷能享受二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100万元的优惠政策吗?
答:不可以。根据您描述的情况,不符合首房首贷的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
10、我家庭在无锡有三次购房,目前名下有两套住房。第一次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贷款已经还清,房子已出售;第二次购房使用商业贷款,没有还清;第三次购房使用商业贷款,没有还清。请问第二或者第三次的商业贷款能否转为公积金组合贷款?
答:不可以。目前公积金贷款采用“认房认贷”的原则:根据“认房”,您家庭目前名下有两套住房;根据“认贷”,您家庭之前曾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也认定为一套,合计认定为三套。中心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11、我的公积金一直正常连续缴存,现在已缴三年多了,我妻子的公积金才缴了四个月,能办理转贷吗?
答:可以。但目前仅您本人符合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即申请贷款时点前六个月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只能按单人计算。如果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够,建议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待您妻子符合基本条件后再办理转贷。
12、我家庭在无锡有且只有一套住房,2022年1月份完成住房贷款批准,共贷款80万。其中商贷45万,公积金35万,已正常还款。4月25号无锡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我能否增加公积金贷款额度,将商贷部分转成公积金贷款?
答:不可以。之前已根据原有公积金政策办理的组合贷款,不能重新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13、我们去年以儿子名义买了套房,商贷也是儿子名义办的,但实际还款人是我们,我们能够办理转贷吗?
答:不可以。转贷借款申请人必须是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且为转贷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14、请问《住房信息查询证明》、《生育二个孩子及以上家庭认定证明》在哪里办理?
答:《住房信息查询证明》到我市(含江阴、宜兴)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生育二个孩子及以上家庭认定证明》到现居住地街道(镇)办理。
15、我家庭名下现有一套房产,我们夫妻均已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两年以上,现在打算购买一套法拍房,法院要求我们全额付款,如果全额付款还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吗?如能办理,除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常规材料外,还需提供哪些其他材料?
答:可以。全额付款后,在不动产权证办理前至中心办理。还需要提供拍卖成功确认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法院出具的房款结算票据。
16、我和妻子没有购买住房,目前在宜兴租房居住,能否提取公积金用以补贴房租?
答:如您在本市(含江阴、宜兴)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提取公积金
17、我在今年的4月1日通过无锡微信公众号办理了无房租房提取公积金12000元,4月25日起额度调整为15000元/年,能按新政申请提取差额部分吗?
答:按办理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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