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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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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答疑 | 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需要缴纳手续费吗?

红网时刻新闻12月13日讯(记者岳瑾)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需要缴纳手续费吗?公积金提取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今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长沙住房公积金网络热点问题月报(2022年11月),集中对缴存职工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统计显示,2022年11月,12329公积金服务热线共接听业务咨询电话51346通,处理12345市民热线工单25笔,回复问政湖南、市长信箱咨询信件65封。

二手房过户后能否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

从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数据可知,11月,长沙住房公积金网络排名第一的热点问题是:二手房过户后能否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

“可以。”据该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组合贷款由管理中心受理申请,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分别进行审批,管理中心根据最终的审批结果通知借款人签订《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抵押合同》。借款人购买现房或二手房申请组合贷款的,管理中心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和抵押权登记证明文件或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后,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分别放款。

那么,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需要缴纳手续费吗?

上述负责人表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该中心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未授权任何中介机构、经纪公司代办任何公积金业务。职工本人可以直接向该中心申请办理公积金业务,无需通过中介机构办理。

公积金提取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此外,网友关注较多的还有“单位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能否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户缴存公积金?”

“不能。”该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满足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市就业且具有合法经济收入来源;自愿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承诺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职工已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则不符合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公积金的条件。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职工可拨打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向我中心进行投诉举报。我们会按程序调查处理,坚决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上述负责人称。

“职工家庭办理月对冲业务,当月对冲金额不足时该如何还款?”“公积金提取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也进入了11月热点问题前5名。

记者了解到,职工家庭在公积金贷款期间办理了月对冲还贷业务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冲抵住房公积金月还贷额。当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会从还款银行账户中补扣,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记为逾期。

而公积金提取可以委托他人办理。职工可以委托配偶、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或单位专管员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除提供规定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关系证明原件。职工委托以上人员之外的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除提供规定资料外,还应该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经公证机关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必须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不适用前款规定。

6月1日起!试行1年!赣州公积金又调整啦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的通知

赣市公管委字〔2022〕3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单位、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满足职工的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降低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现行的50%下调至30%,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的70%。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政策

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且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使用条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以提取父母或子女名下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除按原有政策规定就本人及配偶购买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外,不足部分可提取其父母或子女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人及配偶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其父母或子女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恢复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及购房提取业务

实行省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省内其他城市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的,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我市缴存职工在省内其他城市购房的,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审核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抵押登记后及时发放。

以上政策调整自2022年6月1日起试行1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以国家和上级政策为准。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契税完税证明载明时间为准,拆迁安置房以开具补缴差额款票据时间为准,即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契税完税证明载明时间和开具补缴差额款票据时间是2022年6月1日(不含)前的,按原政策执行。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31日

最高70万!烟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最新调整

继2015年提高至45万之后,烟台对公积金贷款额度再次做出调整。

刚刚,烟台市印发两个通知,对个人公积金贷款额度、缴存条件、套数认定等做出重大调整

1.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60万元。

2.现代化住宅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全装修住宅、装配式住宅、被动式超低能耗自主住宅(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最高额度为70万元。

其中全装修住宅贷款政策执行至2023年11月10日止。

3.首付款比例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得低于30%。

4.缴存条件

调整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汇缴

单位一次性整体汇缴逾期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应正常连续缴存不少于5个月。经我中心批准缓交的单位或因机构改革原因暂时停缴的单位,在整体足额补缴所有职工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视为正常连续缴存。

新就业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或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发生补缴的,申请人应正常连续缴存不少于5个月。

收入认定

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月收入按贷款申请月份前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平均缴存基数认定。共同申请人未按规定缴存的月份,按照我市当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计算。

余额认定

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账户状态为“正常”且没有欠缴的,账户余额合并计算。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或欠缴或账户状态为“封存”的,账户余额不纳入计算。

5.转公积金贷款

取消“借款申请人在办理该笔商业性住房贷款时应具备在本市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条件之规定,转贷申请人申请转贷时已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即可。

6.套数认定

将住房套数认定执行“认房又认贷”标准,调整为: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所购房结清贷款后已出售的,以及全款购房已出售的,不计入家庭购房套数,以实际持有房屋数量为标准认定。

职工申请的第一笔公积金贷款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向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7.贷款首次提取

签约冲还贷业务的公积金贷款,在发放后未做首次提取的,可以在贷款发放1年内办理首次提取,以公积金贷款发放日期为准。首次提取时应保留上月还款额三倍(含)以上还款额。

8.按月冲还贷

申请办理此项业务时,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应大于或等于该笔公积金贷款上月三倍(含)以上还款额。

9.二手房估值

二手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房屋交易价格、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房地产抵押评估价格不一致的,贷款审批时以其中最低价认定房产价值。

10.持产权人数

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的所有人原则上不超过四人,且主借款人所持产权比例,应不低于任一单一共有人所持产权比例。

11.购房期限

购买新建商品房应在12个月(含)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购买二手房应在3个月(含)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购买方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为准。

12.不予受理的情况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商转公不予受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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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以上调整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已发放或已受理审批且已办结抵押登记手续的公积金贷款不予追溯调整。

1.适用人群

本细则适用于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遵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职工。

2.贷款额度

符合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生育二孩、三孩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多孩贷款)最高额度70万元。

3.租房提取

符合租赁住房提取条件的生育二孩、三孩职工家庭租房提取(简称多孩提取)年度最高24000元。

4.提取与贷款的条件

除符合烟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条件外,还应符合:

遵守国家生育政策,于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生育的二孩、三孩。

有离异婚史的,以抚养权核计二孩、三孩。

5.材料准备

除应提供对应的租房提取、贷款材料之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二孩、三孩出生医学证明。

涉及再婚的,应提供《离婚协议》或判决材料等能够说明子女抚养情况的材料。

6.适用条件

多孩贷款政策适用于存量房贷款、增量房贷款、异地贷款(二孩、三孩户籍在烟台)等业务(包括首套房、二套房),不适用于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高层次人才贷款的博士贷款和硕士贷款。

扫描识别下方二维码了解具体细则

《住房公积金支持促进人口发展政策实施细则》有效期5年,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年度已办理租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发放或已受理审批且已办结抵押登记手续的不予追溯调整

消息来源:烟台市住房公积金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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