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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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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异地贷款是否合规?

小额贷款公司能否在住所地以外开展贷款业务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外地开展贷款业务,通常存在三种情形,第一种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外派公司员工到异地客户所在地,直接以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借款协议;第二种是小额贷款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地方设立专门的办公场所,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公司的名义开展贷款业务;而第三种则是小额贷款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地方设立专门的办公场所,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分公司的名义开展贷款业务。那么在此三类情形中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都存在合规风险呢?笔者将就该问题作出如下分析:

一、外派公司员工到异地客户所在处,直接以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借款协议

此种情形又称为不设点的异地经营。根据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第二大点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但指导意见并未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地域作出规定。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由各地金融办负责。在以往,我们在查看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时,往往发现其经营范围有地域限制,比如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显示“在XX市行政辖区内专营小额贷款业务”,而有的经营范围显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但据笔者从有关单位处了解的情况,如今发放的营业执照中已经不存在经营地域范围方面的字眼了。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直接外派员工到异地开展贷款业务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1.根据指导意见规定,“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如前所述,指导意见并未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外地贷款业务作出规定。故对该种业务的合规性分析,可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上述条款仅是规定在住所外以分公司的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领取营业执照,但并未强制要求异地经营必须以分公司的形式进行。因此在缺乏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只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登记信息,即在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即可。而如果在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信息中均未对地域范围作出限制,可以认为不设点的异地经营也是合规的。并且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不设点的异地经营只是将合同签订地转移到客户所在地,而具体合同履行仍然是在小额贷款公司的住所地完成,因此不存在被法律所禁止的事项。

2.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1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在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4〕293号)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应当是全国统一的。只要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依法没有地域限制,被许可人在一个地方取得了行政许可,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被许可的活动,无需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请同一行政许可或者目的相同的行政许可。例如,一个建筑企业在某地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参加投标、承揽建设工程,无需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如果为了方便生产经营活动,在某地依法设立的企业拟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可见,对于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小额贷款公司,若经营范围没有地域限制,可以到异地开展贷款业务,但如果以设立分支机构等经营机构的名义开展的,则应当另办营业执照。

二、设立了办公场所,但未取得营业执照,而在异地开展贷款业务

此种情况是指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在登记地外设立办公场所,并派专人负责,以公司的名义开展贷款业务,但实际上没取得营业执照。

根据前述国法函〔2004〕293号的规定,“在某地依法设立的企业拟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确认,“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在本情形中,如小额贷款公司在异地开立办公场所并且实际开展了经营活动,则属于小额贷款公司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行为,按照规定应该办理登记并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若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设立的经营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则已经构成了无照经营。

但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在异地设立的并非经营场所而只是办事处,是否也应该取得分公司营业执照呢?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仅从“办事处”的字面意思理解,应探究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该场所具体用途。即便小额贷款公司声称其在异地开设的为办事处,但如果公司在办事处中实际开展了经营活动,如实施了与借款人洽谈、签约等行为,则应该认为该场所实际已从事了经营行为,可以认定为属于小额贷款公司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行为,应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三、未设立分公司,而冒用分公司的名义在异地开展贷款业务

此种情形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在异地开立设立了固定的经营机构,但在还没有拿到营业执照时便以分公司的名义,在设立的经营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面临什么法律风险呢?

根据《公司法》第211条的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在尚未依法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以分公司的名义开展贷款业务,可构成该条所说的“冒用分公司名义”的行为,相关行为将可能受到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被取缔的处罚,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小贷公司出路在哪里——来自多位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者的调查

图为天津市武清区女企业家石永苓(左)和农户在大棚内查看农作物生长情况。多年前,石永苓和丈夫一起靠着2万元的小额贷款在天津建起蔬菜大棚,从种菜开始逐步走上致富路。李然摄(新华社发)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听到小额贷款公司从业者说得最多的词就是“尴尬”。被误解为非法放贷公司,尴尬;大众对行业本身有成见,招不来欣赏的应聘者,尴尬;小贷公司究竟是一般工商企业还是金融机构?身份不明,普惠金融机构的配套政策没有充分享受到,十分尴尬!数据显示,从2015年开始,小贷行业的“生长”就已经停滞,2021年以来,不少小贷公司拟被当地认定为“失联”或“空壳”。小额贷款公司到底怎么了?出路在哪里?听听小贷公司从业者的心声。

“我们实在是太尴尬了。”河南登封市金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陈佳黎对记者说。不仅是陈佳黎,在采访多位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者的过程中,“尴尬”是他们重复最多的字眼。

2005年,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起步。2008年,《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发。小额贷款公司被定义为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监管,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指导意见明确,设立小贷公司的政策目标是“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

然而,从试点启动至今的10余年来,全国小额贷款公司从顶峰时的超过1万家、从业人员近12万人下降至2020年末的7000余家、从业人员7万多人,行业呈现逐年萎缩态势。

曾肩负服务小微、服务“三农”,补充传统金融供给重任,一度被寄予厚望的小贷公司,何以沦落至如今的尴尬境地?

尴尬何来

声誉不好身份不明

小贷公司究竟尴尬在哪儿?

“去外面做业务的时候,我们明明是正规的金融机构,却经常被当成是非法放高利贷的。”一位小贷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名声”不好,让他们感到尴尬。

这就引发了两个问题:其一是业务不好做。“我们给客户介绍贷款产品、告诉客户贷款利率之后,客户经常是将信将疑。”这位工作人员说,客户会怀疑我们是不是正规机构,是不是在放贷的时候还会有“砍头息”,或者有其他隐性费用。往往要经过好几轮解释之后,客户才能放下心来。

其二是招人“不愿来”。“经常是我们看上的优秀求职者不愿意来。”陈佳黎说,还有来了以后被误解为进入的是高利贷行业,父母死活不让孩子来上班的。到后来,我们只好放宽标准,只要有愿意来的,先来工作再说。

“名声”问题的根源,除了非法机构假借“小贷公司”之名、劣币驱逐良币之外,小贷公司身份不明是其中的关键。从试点之初至今,小贷公司的身份一直没有得以明确——小贷公司究竟是一般工商企业还是金融机构?这是小贷公司屡遭尴尬的根源。

“如果说我们不是金融机构,除了不能吸收存款,我们开展的业务实质上和金融机构一样;如果说我们是金融机构,却并不适用针对金融机构的政策。”一位小贷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说,监管部门对于小贷公司有杠杆率、经营区域等多方面严格的限制措施,各地对小贷公司的管理也是归口地方金融局,实际上小贷公司在被当成金融机构监管。但在办理各种手续时,小贷公司的身份又成了一般工商企业。

比如,金融机构在放贷时进行房产抵押、土地质押是确保信贷资产安全的合理有效手段,但国内部分小贷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却受到了区别对待。2012年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中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可以作为放贷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但在具体操作中,部分地方仍以小贷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为由,拒绝其办理抵押手续。

又如,监管部门要求小贷公司严格按照“五级分类”计提损失拨备,但税务部门对小贷公司“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计提损失拨备税前扣除却不予以认可,而商业银行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计提损失拨备可以按照“五级分类”在税前扣除。

与金融机构相比,小贷公司普惠金融的免税“门槛”也要高得多。2017年1月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提到的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而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发放100万元及以下贷款的利息收入均可免征增值税。

“因为身份不明,导致不同部门、不同地方对小贷公司身份的认知不同,这对小贷公司的发展造成了困扰。”广德东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芮峰对记者表示。例如,因为对小贷公司的身份认知不同——有的地方认为是一般工商企业,有的地方认为属于金融机构,小贷公司在境外融资时是否适用于宏观审慎规则下的全口径模式,不同省份的相关部门就给出了不同的解释。

“我们只希望有个相对公平的发展环境。”芮峰认为,与银行相比,全国大多数小贷公司依靠自有资金运营,资金成本比银行要高得多,平均下来高达6%以上。近两年,市场贷款利率持续下降,为了应对市场竞争,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也随之下降,但成本却降不下来,挤压的正是小贷公司的利润。顺应利率市场化竞争,为实体经济客户降低融资成本也符合小贷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但从另一角度来看,这也影响了小贷行业投资者、经营者的积极性。

优胜劣汰

萎缩态势可能持续

“新冠肺炎疫情之前,我们还计划继续做大规模。但今年,我们的计划就相对保守,与2019年底的贷款规模基本持平就行。”陈佳黎说。

近年来,随着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叠加疫情带来的冲击,小贷公司发展环境更为艰难。多位小贷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当企业成长停滞不前的时候,员工收入就难以增长,上升空间受限,小贷公司面临的招人、用人困境就会雪上加霜。

截至2020年上半年,23家新三板挂牌小贷公司中,共有16家营业收入同比下滑,有的甚至下滑幅度超过50%;其中12家净利润同比下滑。去年,更有多家新三板小贷公司宣布终止挂牌。

今年以来,湖南、河南、天津、山东、辽宁、广东等地均对辖区内“失联”或“空壳”类小贷公司开展了排查,目前已经有超过100家小贷公司拟被认定为“失联”或“空壳”,这些公司将被取消业务资质或失去试点资格。在小贷行业从业者眼中,这并不意外。

在大多数从业者眼中,从2015年开始,小贷行业的“生长”已经停滞。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910家。原银监会普惠金融部的摸底调查显示,到2015年3月末,全国共有小贷公司10928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还显示,小贷公司贷款余额在2015年末迅速扩张至9412亿元后,于2017年“触顶”,达到9799亿元。

“2015年可以说是行业的分水岭。”芮峰介绍,2005年至2015年的10年间,是小贷行业迅速发展的成长期。行业成长初期,大家都是抱着美好的商业憧憬和普惠金融的情怀进入小贷行业;大约在2013年,小贷行业开始出现分化迹象;到了2015年,“历经10年,没有一家小贷公司成功转型为村镇银行”。芮峰说,这块无形的“天花板”让很多小贷行业投资者在彼时就无法看清小贷公司的成长空间了。

2015年至今,小贷行业优胜劣汰加剧,洗牌的惨烈程度超乎想象。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关于2015年的一项调研数据显示,一些省份超过1/3的小贷公司不能正常营业。伴随行业的“分水岭”,小贷行业也走到了从业人数的转折点。2015年,从业人员有11.73万人,而2020年末,小贷公司从业人员数仅为7.22万人。

受疫情影响,小贷公司生存环境雪上加霜,萎缩速度在2020年明显加快。央行最新发布的2020年四季度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118家。仅一年时间里,小额贷款公司就减少了433家。

据一位资深从业者估算,到2021年初,还能正常经营运转、良性发展的小额贷款公司可能不足行业的三分之一,这种萎缩态势可能仍将持续。

此前,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长杨国平对小贷公司的发展还比较乐观,2013年,他在陆家嘴论坛上曾提出建议,可以在小贷公司中挑选一些质量比较高的,转成村镇银行和社区银行,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以往之所以乐观,是建立在‘行业发展环境改善、各项配套政策完善’愿景上的。”杨国平说,然而,近年来,小贷行业的发展环境不容乐观,各项政策也迟迟没有到位。虽然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对小贷行业需求仍然很大,“但若发展环境没有大的变化,我对小贷公司的发展前景表示谨慎”。杨国平说。

尴尬何解

明确身份“打开正门”

小贷公司的尴尬谁来解?又该如何解?

杨国平分析,造成小贷公司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小贷公司自身原因,也有行业发展环境政策不友好的原因。从小贷公司自身来说,部分小贷公司经营及风控能力较差,经营艰难,利润率大幅降低甚至亏损,股东加速撤资,退出市场;从行业发展环境来看,行业定位模糊,行业立法、风险补偿、税收优惠等相关配套政策缺失。这些因素共同导致小贷公司陷入尴尬境地。

“刚开始进入小贷行业时,很多投资人对行业并没有充分的认识。”芮峰认为,这就导致部分小贷公司的定位出现偏差,偏好“垒大户”或者涉足自己不熟悉的行业,最终导致经营陷入困境。目前从行业整体来看,萎缩的态势不可避免。

但这也不意味着小贷公司就没有出路。芮峰认为,现在行业中也有定位精准、能够发挥自身优势、发展势头较好的小贷公司。这些公司不仅在行业内获得认同,也得到了银行、国际投资机构等的信任,能够从外部获得较多融资,这也是业内所有公司努力的方向。

对于小贷公司未来的发展来说,尽快明确身份仍然是关键。“小贷行业目前遇到的‘融资、税务、司法’等方面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小贷公司身份不明确有关系。”杨国平认为,小贷公司所从事的“借贷”业务,所接受的行业监管,完全符合金融机构的定义,只要明确了小贷公司“金融机构”的身份,相关问题将迎刃而解。

这也是10余年来,小贷公司的共同呼声。近年来,行业从业者、业内专家多次呼吁加快立法,为行业发展“开正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小贷公司的法律地位。

近期,小贷公司在身份认定上已经往前迈出了一步。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在司法解释中被认定为金融机构并不等同于小贷公司在法律上就是金融机构。”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在司法解释中被认定为金融机构,虽然可以表明包括小贷公司在内的7类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得以确认,但小贷公司的法律地位目前仍然存在争议。这一关乎小贷公司未来发展的关键问题,亟需上位法进行明确。

董希淼建议,应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早日明确小贷公司的法律地位。鼓励小贷公司在加强管理的前提下规范发展,真正发挥小贷公司增加金融供给、丰富融资渠道的积极作用。

“针对普惠金融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也应‘一碗水端平’。”杨国平认为,作为放款对象90%为中小微企业的小贷公司来说,应享受给予普惠金融机构的各项政策待遇。具体来说,应对小贷公司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发放100万元及以下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贷公司“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计提损失拨备应予税前列支。

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给小贷公司正名。杨国平介绍,当前,甚至有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在银行贷款时受到歧视,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无法办理信用卡、房贷等业务的现象。这是由于近年来,部分网贷平台、“套路贷”等民间借贷机构在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时常借“小额贷款”之名,导致持牌正规小额贷款公司“躺枪”“背锅”,对行业的声誉造成较大影响。

因此,有专家建议,要加大打击非法机构的力度。对以放贷为业务的各类机构均实行牌照管理,对不持牌经营或逃避监管的行为应予以查处和严厉打击。

杨国平说,小额贷款行业在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小额贷款行业接下来的发展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消除社会上对行业的误解,提高行业的社会信任度,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陈果静)

来源:经济日报

重磅!P2P转型小贷指导意见出炉!满足这些条件的P2P迎来新出路

P2P业内大事!

中证君27日从接近监管人士处获悉,互金整治办和网贷整治办于近日印发《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可以明确的是,当前网贷行业的工作重点就是以化解存量风险为主。

此次意见明确要求,拟转型网贷机构设立的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首期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为股东自有资金,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足。

哪些网贷机构可以转型为小贷公司?

《意见》明确了拟转型网贷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是合规条件。网贷机构存量业务无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结合合规检查情况,网贷机构存量业务及财务管理较为规范,最近1年保持全量业务银行存管上线状态,最近2年网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场监管、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无严重违规处罚和违法犯罪记录,不存在查实的重大违法违规投诉记录,不存在违法违规开展各类金融业务的情况,积极配合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已退出的网贷机构不得申请转型为小贷公司。

二是有符合条件的股东和管理团队。网贷机构股东实力较强,原有股东不具备消化存量业务风险能力的,必须引进新的有实力的股东,并作出消化存量业务风险的承诺。

三是转型方案具有可行性。网贷机构提出的转型方案要充分考虑出借人的利益,事先与出借人充分沟通,获得大多数出借人的支持配合;要得到有权机构(如出借人大会,股东会等)的有效同意,并且有能力、有相关机制确保方案有效执行。网贷机构要公布线上线下联系方式,畅通与出借人的沟通渠道。

四是金融科技实力强,符合线上经营要求。对于拟转型为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的网贷机构,还应具有较好的互联网背景和网络技术资源基础,具备全流程线上完成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条件,且能与监管系统对接,满足非现场监管要求。

机构转型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一是对存量业务进行清理分类。网贷机构要认真梳理存量业务,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分类编制表格,包括:出借人数、类型、出借金额、出借期限、待收金额、转型后的还款保障等;借款人数、类型、借款金额、借效期限、年化利率、还款方式、还款保障措施、不良风险评估结果等;机构自身资产明细、资产质量及风险状况等。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机构清理情况及符合本指导意见相关条件的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二是制定转型实施方案。网贷机构应就后续小贷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发起人、其他出资人、注册资本金、出资期限、出资形式、存量业务分类处置方式、存量业务风险化解方案、转型后的新业务实施方案等,制定具体的转型实施方案。

三是转型期限。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存量业务规模在50亿元以上且借款期限大部分在1年以上的网贷机构,转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自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临时牌照批复文件之日起算,网贷机构应在转型期限内完成存量网贷业务清零并按规定完成相关整改,拟转型为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的网贷机构还应具备符合条件的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临时牌照方可更换为正式牌照。

四是确定股东及出资金额。一是网贷机构原有股东增资;二是积极引进有经济实力的新股东,网贷机构原股东仅包括自然人股东的,要求引进有实力的法人企业作为控股股东;三是鼓励经营团队、业务骨干入股。

五是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拟转型网贷机构设立的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出资形式为货币);拟转型网贷机构设立的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出资形式为货币),首期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为股东自有资金,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足。同时,为提高风险处置和化解能力,小贷公司的首期实缴货币资本还应同时满足不低于转型时网贷机构借贷余额的1/10的要求。

六是签署承诺函等转型退出相关法律文件。

设置存量业务化解过渡期

《意见》还明确了相关配套政策:

设置存量业务化解过渡期。网贷机构存量业务按照到期即还的原则,原则上在1年内清退完毕;存量业务规模在50亿以上且借款期限大部分在1年以上的原则上应在2年内清退完毕,且不得新增网贷业务。

限制股东分红。小贷公司前3年利润,股东不得分红,用于弥补机构以前业务亏损。在转型时,新老股东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支持接入征信系统和将失信借款人纳入征信系统。

适当增加杠杆率。因转型新设立的小贷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融资工具、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11月底前启动转型试点工作

《意见》提出,各地应在2019年11月底前启动转型试点工作,申请转型为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公司的,由各地具体组织实施转型试点工作;申请转型为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的,将转型机构名单及转型意见报网贷整治办和互金整治办征求合规性评估意见后,由各地具体组织实施转型试点工作。

2019年12月底前各地完成转型试点工作要求的转型准备工作,2020年1月底前各地完成小贷公司临时牌照的审批工作。

新设小贷公司取得临时牌照批复文件后,网贷机构应按照转型实施方案清退存量业务,并每周向县(市、区)金融监管部门汇报清退工作落实情况,接受监督,妥善化解风险。

今年已停业1200多家

符合条件的机构可转型为消费金融公司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0月末,全国纳入实时监测的在运营机构数量已降至427家,比2018年末下降59%;借贷余额比2018年末下降49%,出借人次比2018年末下降55%;行业机构数量、借贷规模及参与人数已连续16个月下降。大部分机构选择退出停业,今年已停业1200多家。

对于不同类型机构下一步的整治方向,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介绍,一是对停业、立案的机构加快资产处置力度。二是对退出机构明确按照退出时间表切实兑付投资者投资。三是对没有接入实时监管系统的机构,限期停止发新标,并限期退出市场。四是对正在正常运行的网络借贷机构,年底之前每家都要完成分类处置的路径。一些资本实力强,具备一定金融科技基础及良好内控能力的机构,推动其主动转网络小贷公司,个别符合条件的也可以转消费金融持牌金融机构。

编辑:曹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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