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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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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讲清!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2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深圳微法务

转自: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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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其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实践中,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系统梳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以供参考。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1

借期内利息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

逾期利息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根据2021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可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另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主体

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

不支付利息

不支付利息

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不支付利息

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所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是就“借期内利息”而言,当事人之间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影响权利人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

三、借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需注意,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

四、逾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

明确约定逾期利率

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2

明确约定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4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另外,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下述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

五、迟延履行期间

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上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但是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

据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

第一部分:根据上述批复,截止2014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需计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也即,不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六、其他问题

(一)砍头息

“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复利

所谓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法,民间借贷中也常出现此种约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旧法规定的衔接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

借贷合同成立时间

计息期间

利率

2020/8/20前

不考虑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后

2020/8/20前

自合同成立至

2020/8/19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2020/8/20后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注:“两线三区”:指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借贷利率的划定。“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即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干预。“三区”亦是此意:①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②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③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以之折抵剩余债务的,法院同样不予保护。

7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出炉:1年期和5年期以上都保持不变

央广网北京7月20日消息(记者蒋勇)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中国人民银行今天(20日)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7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7%,5年期以上LPR为4.45%,与上月相比都保持不变。

7月15日,央行开展1000亿元中期借贷便利(MLF)操作,利率维持2.85%不变,这为7月LPR维持不变埋下伏笔。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告诉记者,在MLF利率这一“锚”保持不变的基础上,7月LPR按兵不动符合预期,“一方面6月金融和经济数据显示,国内经济活动加快恢复,实体经济融资需求明显回暖,信贷结构优化,市场利率维持低位,本月MLF政策利率按兵不动。另一方面,银行业经过此前几次LPR利率调降,加上复杂的经营环境,部分银行面临息差压力较大。为应对复杂经营环境,继续加大不良资产处置,部分银行也在积极增厚利润。”

周茂华说,今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净息差明显收窄,降至2.0%下方。其中,城商行、农商行、大型银行净息差下滑相对更快,均创2017年以来最低。

民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温彬告诉记者,影响LPR调降的MLF操作利率已经连续6个月保持不变,这反映出在当前国内经济逐步恢复的背景下,落实好前期出台的政策举措显得十分重要,“从内部看,伴随稳经济一揽子政策落地实施,经济修复加快,6月份信贷和社融双双创出新高,货币政策将暂时处于效果观察期。目前,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实施才一个多月,还有较大的实施空间,后续的重点是将前期出台的各项稳增长措施进一步落实到位,在总量和价格工具之外,继续推动各类结构性政策工具落地实施,成为下阶段政策的主要关注点。”

温彬表示,我国6月CPI同比上涨2.5%,超预期上行。猪肉价格进入回升周期和外部输入性通胀压力不减之下,下半年CPI仍将温和上行,我国货币政策对通胀的考虑权重也会有所加大。

从外部看,美国通胀数据持续高企,货币紧缩进程加快,国内货币政策保持稳健有助于兼顾内外平衡。温彬说:“美联储本月激进加息的预期下降,但大幅加息75个基点的概率仍大。美联储较快收紧货币政策以及全球进入货币紧缩周期,会引发资金外流和汇率贬值风险,中美利差倒挂,一定程度上压缩了我国货币政策的宽松空间。在‘以内为主、内外均衡’的考量下,维持政策利率水平稳定是最优选择。”

周茂华认为,后续LPR仍有下调空间。整体上看,稳健货币政策继续采取“总量+结构工具”,围绕稳就业、稳物价和防风险,加大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支持,同时挖掘LPR改革潜力,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综合融资成本,缓解企业经营压力,“从趋势看,央行降准降息仍在工具箱,LPR利率仍有下调空间,主要是下半年国内经济稳增长、稳就业仍不小,部分行业经营仍面临不少困难和压力,政策需要加大实体经济薄弱环节、制造业、重点项目等重点新兴领域支持,促进消费、投资加快恢复,推动经济尽快回到正轨。”

现在银行贷款利率最低到3.55%,对我们的生活真的有好处吗?

现在银行贷款利率降低至最低3.55%引发关注和热议,更有一些人兴高采烈、眉飞色舞,但银行贷款利率降低到3.55%真的对我们的生活有好处吗?

从本质上看,贷款利率的降低对百姓生活只有一个好处:即贷款成本降低了

贷款利率降低对两类人有利:一是那些现在贷款的人,那些从现在开始贷款创业、贷款经营、贷款消费的人,贷款成本下降了,有利于推动创业和个体经营;二是那些买房的贷款人利息降低了。这里又有两种,那种以前房贷并实施固定利率的贷款人,虽然目前贷款利率一降再降对他们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意义,因为他们的贷款利率不变;对于那些实行浮动利率的房贷人员,在可以调整的贷款利率周期可以进行一定的调整从而减少贷款利率。

整体来说,贷款利率的降低受惠的人群毕竟有限,即使是受惠的程度也是非常有限的。根据央行公布的数据,我国居民2022年9月末贷款余额745143亿元,同比增长7.2%。其中,以个人房贷为主要部分的中长期消费贷款余额46.58万亿元,同比增长5.0%;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185273亿元,同比增长16.08%;个人消费贷款余额559868亿元,同比增长4.40%。

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贷款利率的下降真正带来的可能并不是有利影响,恰恰相反可能影响还是负面的:

一是贷款利率的下降必然推动存款利率的下降,从而居民的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减少

虽然我国居民2022年9月末贷款余额745143亿元,但在贷款利率一再下降且已经最低到3.55%的情况下,住户贷款仅增加3.41万亿元。但2021年底我国住户存款余额达103.3万亿元,今年前三季度人民币住户储蓄存款增加13.21万亿元,目前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经达到116.5亿元。

而在贷款利率下行的大前提下,存款利率必然相应下降,因为银行业毕竟是以利差为盈利方式的,贷款利率下行必然挤压银行的盈利空间,在银行存款贷款利差压缩的前提下,银行存款利率下降也就成为必然。

根据央行《2022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数据,2022年9月我国居民的定期存款加权平均利率为2.30%,较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建立前的4月下降0.14个百分点,虽然存款利率的降低有利于降低银行负债成本,但从根本上是降低了居民存款的利息收入。

如果我们以同等降低0.5个百分点的利率进行简单测算,居民75万亿的贷款全部获得0.5个百分点的利率优惠,则一年可以减少3750亿元的利息;而面对我国116.5万亿的储蓄存款,则居民可减少利息收入5825亿元。更重要的是,3750亿元的利息支出只是部分人获利,而5825亿元的利息收入减少却可能是绝大多数人都得到损失。

二是在银行存款利率一降再降的大环境下,居民存款有更好的增加资金收入的方式吗?没有。只能增加储蓄尽管减少了利息收入

有的人可能会说,贷款利率降低压迫存款利率降低,居民可以将资金进行多元化投资获得更多的收入,但是在疫情影响、国际大环境不确定性加剧、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的多重因素叠加之下,居民投资会更加谨慎,创业也是举步维艰,股市投资亏多盈利少,银行理财收益不但收益率持续下跌,从年化收益率5%以上陆续下跌到4%以下、3%以下甚至更低,在已经没有更多投资渠道的情况下,居民只能接受储蓄存款这一种方式。

现实也证实了这一点,今年以来,即使是在存款利率一降再降的情况下,居民储蓄存款仍然增加了13万亿的存款,这说明贷款利率下降后挤压的存款利率下跌,实实在在地让广大百姓承受了利息损失。

贷款利率的下降对实体经济的发展确实有好处,毕竟降低了实体经济的资金成本;同时贷款利率的下降对创业者和投资人也有一定的好处,只要你能够拿到低利率贷款,但对老百姓真的有好处吗?只有那些有贷款需求的有好处,而对于普通大众可能会是实实在在的利息损失。你觉得呢?(麒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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