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向网络银行借款行为的定性
【案情】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唐某某趁室友被害人韦某不备,窃取被害人韦某的手机卡、身份证和银行卡信息后,以被害人韦某的名义民币共计3万元,并将上述款项放款至韦某银行卡内,再通过“云闪付”、微信第三方交易平台转账支付无须银行卡密码的方式,将款项再转入其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和微信账户。
【分歧】
关于唐某某行为的认定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唐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唐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唐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何种犯罪?笔者认为,这要看唐某某的行为究竟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哪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唐某某先是冒用被害人韦某的名义注册“云闪付”,并绑定自己的微信账户及被害人韦某的银行账户,然后唐某某再冒用被害人韦某的身份信息从“小米贷款”A上多次借款共计3万元,最后唐某某通过自己的微信账户将被害人韦某银行卡内的3万元借款转入自己的银行卡。从上述行为中可以发现,发生法益侵害的行为是唐某某冒用被害人韦某身份信息骗取“小米贷款”A借款,而其以被害人韦某名义注册“云闪付”及绑定银行卡都只是为了将所诈骗来的借款转入自己银行卡,该转款行为并未发生新的法益侵害结果或危险,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故本案中唐某某侵财的主行为就是普通诈骗行为。
其次,关于唐某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笔者认为,信用卡诈骗罪就是行为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因而它也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造,刑法明文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类型中,前三种均为使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第四种为恶意透支。本案中,唐某某以被害人韦某名义注册“云闪付”并绑定韦某的银行卡,只是为了在借款成功后将所借款项转入自己的银行卡,在此犯罪过程中并没有用被害人的银行卡诈骗他人的财物,也没有利用被害人银行卡恶意透支,不能因为后来唐某某取得的借款形式上来源于被害人的银行卡,就认定为系冒用他人信用卡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关键看行为人有没有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故唐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最后,关于本案中唐某某以被害人韦某名义注册“云闪付”行为的认定,笔者认为,“云闪付”只是一种非现金收付款移动交易结算工具,消费者通过“云闪付”A可绑定和管理各类银行账户,并使用各家银行的移动支付服务及优惠权益。本案中,唐某某仅仅注册“云闪付”及绑定银行卡的行为并未侵害被害人韦某的财物,其诈骗的借款被存入了被害人韦某银行卡后,“云闪付”只是方便了唐某某将该借款转入自己银行卡,该偷偷转账行为属于之前诈骗行为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刑法上不再单独对其进行评价。所以,如果仅仅是以被害人名义注册“云闪付”利用绑定的被害人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就是信用卡诈骗行为。
(作者:范春忠,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信用社职员多次以假材料冒用他人名义贷款自用,涉骗贷罪被诉
来源:澎湃新闻
广东省陆丰市一名信用社职员在2005年至2015年6月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违规审批、审查其本人编造的冒用他人的虚假贷款材料,实际违法发放多笔贷款共计182.5万。
中国检察网近日公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上述涉案的贷款清收员朱某甲被依法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甲在担任陆丰市某信用社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2008年3月至2012年3月期间,违规审批其本人编造的冒用谢某甲、刘某甲等18人名义的虚假贷款材料,发放贷款共计80.35万元,所得款项被被告人朱某甲使用;还采用同样手段,违规发放其冒用谢某乙、郑某甲等25人的贷款,用于偿还逾期贷款,共计137.15万元。
被告人朱某甲在担任陆丰市某信用社审查岗、调查岗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2005年12月至2008年3月期间,违规审查通过其本人编造冒用朱某乙、余某甲、余某乙、刘某甲等12人的虚假贷款材料,发放贷款共计50.95万元,所得款项被被告人朱某甲安排使用;还采用同样手段,违规发放其冒用刘某乙等4人的贷款,用于偿还逾期贷款,共计16.50万元。
被告人朱某甲于2012年12月至2015年6月间,通过冒用妻子黄某甲、妹夫朱某丙、妹妹朱某丁、胞兄朱某戊的名义,以虚构借款用途、签订虚假个人借款合同等手段,获取贷款4笔,共计219万,用于偿还其本人及谢某甲、谢某乙、朱某乙、刘某乙等39笔逾期贷款。案发前,被告人朱某甲归还贷款本金5.71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已归还剩余全部贷款本金213.28万余元、利息20.2余万元。
综上,被告人朱某甲共实际违法发放贷款182.5万元。
起诉书显示,该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1年7月21日移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19日将该案退回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9月18日重新将该案移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在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能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记者薛莎莎
河南一女子身份被冒用贷款数百万,冒名者还和自己丈夫成了“合法夫妻”
3月31日,河南郸城女子张群英称,日前她与丈夫办理贷款时,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人冒用开办企业,贷款数百万元。张群英说,2008年结婚后迁移户口时,原身份证号码被派出所更改,而冒名者在4年后用她的户籍迁移手续和原身份证号入籍白马镇,导致冒名者与张群英的丈夫成了合法夫妻。
网友评论
延伸阅读莫让群众证明“‘我’不是我”
最近,社会上对居民身份证信息泄露问题比较关注,主要集中于各种匪夷所思的后果:无法注册12306账号,莫名其妙“被法人”“被董事长”,不知情受雇于某企业,等等。不少人是“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无缘无故要花许多时间、精力、财力证明“登记的‘我’不是真的我”的问题。
诚然,这类事件的源头,一方面是持有者没能很好地保管自己的身份证,一旦丢失,意味着信息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然而,我们显然不能将身份证信息泄露的责任全部甩给群众。造成信息泄露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可以确定的是,群众自己并不想泄露信息,更不想惹来诸多后续麻烦。
在处理类似事情上,公共服务部门应当承担起更多责任。最基本的便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铁路12306”手机客户端推出“注销账户”功能,有效防止用户权益受到其他可能的损失,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更进一步,当群众遇到身份证信息泄露问题时,公共服务部门不应仅仅限于事后寻求解决办法,这终究是被动服务。针对如何化被动为主动,提前堵住漏洞,防患于未然,应该做更多的工作。例如,鉴于最近“被法人”事件时有发生,市场监管部门是否可以暂停提供持他人身份证代为开办公司的服务,以此杜绝不法分子通过不法渠道获取信息牟利的可能。
当事件涉及多个部门时,处理起来更为棘手。有时不得不跑来跑去,伤透脑筋,付出代价。不同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明确各自职责,建立联动机制,尽可能及时、便利地解决群众的这一烦心事儿。
(原标题:河南一女子身份被冒用贷款200万:迁户口时被改出两个“合法”户籍控)
来源:北晚新视觉综合紧急呼叫、人民日报、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