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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用我的银行卡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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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向网络银行借款行为的定性

【案情】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唐某某趁室友被害人韦某不备,窃取被害人韦某的手机卡、身份证和银行卡信息后,以被害人韦某的名义民币共计3万元,并将上述款项放款至韦某银行卡内,再通过“云闪付”、微信第三方交易平台转账支付无须银行卡密码的方式,将款项再转入其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和微信账户。

【分歧】

关于唐某某行为的认定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唐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唐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唐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何种犯罪?笔者认为,这要看唐某某的行为究竟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哪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唐某某先是冒用被害人韦某的名义注册“云闪付”,并绑定自己的微信账户及被害人韦某的银行账户,然后唐某某再冒用被害人韦某的身份信息从“小米贷款”A上多次借款共计3万元,最后唐某某通过自己的微信账户将被害人韦某银行卡内的3万元借款转入自己的银行卡。从上述行为中可以发现,发生法益侵害的行为是唐某某冒用被害人韦某身份信息骗取“小米贷款”A借款,而其以被害人韦某名义注册“云闪付”及绑定银行卡都只是为了将所诈骗来的借款转入自己银行卡,该转款行为并未发生新的法益侵害结果或危险,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故本案中唐某某侵财的主行为就是普通诈骗行为。

其次,关于唐某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笔者认为,信用卡诈骗罪就是行为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因而它也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造,刑法明文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类型中,前三种均为使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第四种为恶意透支。本案中,唐某某以被害人韦某名义注册“云闪付”并绑定韦某的银行卡,只是为了在借款成功后将所借款项转入自己的银行卡,在此犯罪过程中并没有用被害人的银行卡诈骗他人的财物,也没有利用被害人银行卡恶意透支,不能因为后来唐某某取得的借款形式上来源于被害人的银行卡,就认定为系冒用他人信用卡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关键看行为人有没有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故唐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最后,关于本案中唐某某以被害人韦某名义注册“云闪付”行为的认定,笔者认为,“云闪付”只是一种非现金收付款移动交易结算工具,消费者通过“云闪付”A可绑定和管理各类银行账户,并使用各家银行的移动支付服务及优惠权益。本案中,唐某某仅仅注册“云闪付”及绑定银行卡的行为并未侵害被害人韦某的财物,其诈骗的借款被存入了被害人韦某银行卡后,“云闪付”只是方便了唐某某将该借款转入自己银行卡,该偷偷转账行为属于之前诈骗行为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刑法上不再单独对其进行评价。所以,如果仅仅是以被害人名义注册“云闪付”利用绑定的被害人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就是信用卡诈骗行为。

(作者:范春忠,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湖南怀化:一女子捡到他人身份证后,盗用身份办银行卡、贷款、重婚,法院判了!

捡到他人身份证,

一般人都会想办法

归还失主或者交给警察。

湖南怀化一女子却将其据为己有,

盗用身份多次购买火车票、

住宿酒店、办理工商登记、

办银行卡、金融贷款……

近日,

湖南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17年,女子王某在怀化火车站捡拾到一张向某玲(身份证住址为湖南省慈利县某村)的居民身份证。2019年至2020年期间,王某多次盗用向某玲的身份证件购买火车票,在长沙、怀化、芷江等地进行住宿登记及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2020年3月,为了办理某消费金融业务,王某在男子李某刚的陪同下前往芷江某银行,拟用向某玲的身份证办理一张银行借记卡。为了能顺利办卡,两人还提供了一张伪造的慈利县某村村委会证明给银行,致使该银行在王某与向某玲的身份证照片不符的情况下办理了一张银行卡。

同年7月,李某刚在芷江县某车行看中了一辆某品牌小汽车,但两人因征信问题无法贷款买车。于是王某再次使用向某玲的身份证并冒名顶替在某金融公司办理了一笔64932元的车辆按揭贷款,将小汽车买了下来。

另查明,2019年3月,王某、李某刚通过网络认识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但此时王某未与其原配偶徐某江办理离婚手续。在李某刚明知王某已婚的情况下,两人仍办理了结婚酒席,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2020年4月生育一女。直到2020年12月,王某才与其原配偶办理离婚登记。

2021年6月,王某因犯诈骗罪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12月1日,芷江县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解回重审,并于次日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法院判决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王某有配偶而与李某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办理结婚酒席,被告人李某刚明知被告人王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办理结婚酒席,且两人生育一女,其行为均构成重婚罪;被告人王某多次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重婚罪、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被告人王某刑事责任,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重婚罪追究被告人李某刚的刑事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盗用身份证件罪和重婚罪,连同其原犯诈骗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被告人李某刚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重婚罪,决定合并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被告人王某在拾获他人身份证后,不仅没有主动交到公安机关,而且还冒用他人身份坐高铁、住酒店、办理营业执照、办理银行卡和办理抵押贷款,公然做着违法犯罪之事,给受害人向某玲造成了重大负面影响。被告人李某刚不仅没有劝阻还积极协助,并从中获利,最终两被告人没能逃脱法律制裁。

法官提醒,人民群众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如有遗失要及时到公安机关补办并说明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遗失身份证后给自己带来麻烦。同时人民群众如拾获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应就近上交至当地公安机关。

来源: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刘健、黄渊文

【百日行动】切勿随意出借银行卡 ,当心沦为犯罪“工具人”

在日常生活中,时常会遇到亲戚、朋友或者同学等熟人因消费、转账等原因借用我们的银行卡。有时,甚至会承诺给予一定的银行卡使用费来降低我们的警惕。

但你了解吗?银行卡是个人进行金融交易的凭证,也是能够代表个人身份的重要凭证。如果随意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帮助转移资金,其实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近日,涞水、高碑店网警破获多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七名。

一、涞水网警连续破获四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魏某某、刘某、刘某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经他人介绍了解到“刷流水”可以获利,在明知“刷流水”是帮助诈骗犯罪团伙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前往北京办理了新的银行卡后前往承德“刷流水”。

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经他人介绍前往福建将自己的三张银行卡出借用于“刷流水”,以获取利益。

犯罪嫌疑人刘某,经他人介绍前往邢台,将自己的三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用于“刷流水”,以获取利益。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了解到出借银行卡可以获利,随后赵某某在明知他人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魏某某、刘某赵某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高碑店网警破获三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张某某、倪某某

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听说拿银行卡刷流水可以赚钱,其为了获利。蒋某某用其银行卡帮助他人刷流水两次,盈利2050元。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高碑店经商。买家给张某某打货款导致其的银行卡被冻结。张某某意识到买家货款可能涉及网络诈骗,但是仍然又办了一张新银行卡接受买家的转账。

犯罪嫌疑人倪某某,在高碑店经商。客户给倪某某打货款导致倪某某的银行卡被冻结。倪某某意识到客户货款可能涉及网络诈骗,仍然用他人银行卡接受客户的转账。

目前,犯罪嫌疑人蒋某松、张某良、倪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素材来源:涞水、高碑店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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