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尼尔投资贷款信息提供专业的股票、保险、银行、投资、贷款、理财服务

别人用我身份证贷款

本文目录

劲鸣律师:身份证被人冒用贷款后该如何应对?

引言:身份证被他人冒用贷款该如何应对?近日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了一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教你如何应对。

基本案情:

刘女士声称其身份证被A公司员工周某冒用,向A公司贷款了30万元,现A公司已起诉至法院,要求还本付息。刘女士认为自己没有向A公司贷款,轻信了周某承诺由她向A公司说明并解决这个事情,与刘女士无关。在开庭当日刘女士没有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一、刘女士向A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6年3月1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刘女士向A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周某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刘女士收到法院判决书后懵了,这“从天而降”的44万债务,足以击垮刘女士及其家庭。A公司已经申请法院查封了刘女士的房产等财产,只等判决书生效就能强制执行。我所李志敏律师接受刘女士委托,代理本案二审程序。

原告A公司观点:刘女士向A公司贷款属实,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有借款借据,贷款是通过现金发放的。周某应为这笔30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刘女士和周某应当偿还30万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刘女士观点:五年前我在A公司办理过一笔五万元的贷款,已按合同约定在一年内清偿了全部债务本息,在办理贷款时提交过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涉案的这笔30万贷款我毫不知情,且这几年也一直没有人向我催讨过这笔债务。我后来得知系A公司员工周某利用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这笔贷款业务,我也从来没收到过A公司发放的贷款,这是赤裸裸的诈骗。如果周某和A公司不能妥善处理这笔贷款问题,我就去报警告他们串通诈骗我。

被告周某观点:我承认,是我拿了刘女士的身份证办理了这笔30万的贷款业务,刘女士不知情。借款合同和收据不是刘女士签的字,公司也没有实际发放贷款,只是公司财务为了过账用。我已将这个情况汇报给了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告诉了公司的法律顾问,公司领导说不起诉的,不知道怎么又起诉了。

劲鸣律师观点:

一、针对《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中“刘女士”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用鉴定结论推翻“刘女士与A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的事实。

二、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周某和A公司串通,共同诈骗刘女士,控告A公司虚假诉讼。

三、提交周某自认系她冒用刘女士名义向A公司贷款30万的事实,且已经明确告知A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律师。

四、质疑A公司并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这笔30万贷款发放至刘女士银行账户内,A公司未履行放贷义务,刘女士未收到贷款,也无还款义务。

处理结果:

经鉴定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上的签名,可知不是借款人刘女士书写。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由A公司向刘女士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刘女士同意A公司撤诉。

法院裁定:

一、撤销原一审判决

二、准许A公司撤回起诉。

拿到裁决书后,刘女士激动的说:“感谢你李律师!我们全家人都感谢你,我蒙受这等不白之冤,一年多来身心疲惫,寝食难安,心里的这块石头今天终于可以放下了。”

劲鸣律师提示:

一、遭遇被冒用身份证贷款时,应积极举证,证明并非本人参与的贷款,必要时进行笔迹鉴定。

二、认为自己占理,也应积极应诉,向法院陈述事实并提交证据。

三、打官司是打证据,切忌轻信口头承诺。

四、发现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可以利用刑事控告等手段给对方当事人施压,以促成调解或者迫使对方撤诉。

五、遇到涉及切身重大利益损害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李志敏律师

李志敏律师:男,湖南师范大学法学本科,从2013年执业至今,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劲鸣家事法务部成员。

法治中国网

身份信息被冒名贷款,当事人应如何维权

案情背景:小北系天南省中南市市民,因资金短缺申请创业贷款时被告知其有逾期贷款未按时归还、产生了不良征信记录、不能获批贷款授信、无法办理贷款。小北随后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发现确有不良信用记录,征信报告显示:小北曾在天南银行贷款,到期后并未归还,但小北从未在天南银行申请过贷款,虽到天南银行协商,要求查看相关贷款手续,还小北一个清白,天南银行以种种理由推诿,既不让查看,也不予解决问题。

基本诉求:小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随向人民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南银行停止侵害其姓名权、消除不良征信记录。

裁判要旨:天南银行在不确定小北与其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将小北姓名及身份证号提供给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致使小北个人信贷出现不良记录,降低了其个人信用评价,个人信用受损,显属不当,故对小北要求停止侵害其姓名权的诉求应予支持,天南银行应撤销刘建玉的不良征信记录。

裁判结果:天南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并办理撤销原告小北个人信用报告中涉及天南银行贷款逾期的不良信用记录。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诉讼指南:

(一)案由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该类案件属于姓名权纠纷。

(二)诉讼请求的明确:1.被告将不属于原告的贷款清除,恢复原告名誉,2.判令被告立即向人民银行申请并办理原告个人信用报告中涉及被告贷款逾期的不良信用记录,3.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证据材料:

1.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材料(一般情况个人即为身份证、户口簿等)。

2.原告的个人信用报告。

3.被告涉及原告贷款材料的笔迹、指纹印章等鉴定意见

(四)注意事项

1.鉴定意见建议在诉中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2.经济损失不宜主张过高,一般仅支持律师费、鉴定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

3.精神损失不宜过高,一般仅仅判决象征性赔偿

判例参考:

1.(2022)晋0223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

2.(2021)辽1422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书

3.(2022)冀0982民初1127号

4.(2021)豫1122民初3559号

河南一女子身份被冒用贷款,当事人:对方是如何获得自己身份?

(张群英身份被冒用。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一个多月前,河南郸城女子张群英惊奇地发现自己的老公竟“不是”自己的老公。

户籍信息显示,在郸城的另一个村里,存在一个与张群英姓名、原身份证号、出生年月、原户籍相同的“张群英”,不同的是证件上的照片。

张群英意识到,自己的身份可能已被冒用多年。在讶异的同时她感到气愤,字面上她与自己的老公突然没有了婚姻关系,老公成了冒名者的老公;同时,对方名下还有两百万的贷款。

张群英介绍,郸县公安局已经介入此事调查。4月2日,当年经办两人户籍手续的郸县白马派出所一名负责人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该事件确在调查中,但不便接受采访。

有律师称,“被贷款”若未及时还款,可能在银行系统会遗留下不良征信。冒名使用他人信息,伪造相关证件,骗过银行的审核进行贷款,涉嫌构成诈骗罪。

迁户籍时身份证号被改动

张群英今年39岁,是安徽太和县人。17年前,她嫁到了河南周口郸城县白马镇仵店村。2008年,为方便孩子上学,她将户籍迁到了婆家。

张群英介绍,在户籍迁移前,她的身份证号为34122219820130xxxx。她向中国新闻周刊回忆,2008年3月,以夫妻投靠为缘由,她到白马镇派出所申请变革户籍所在地。同年5月,手续完成。因自己在外务工,其公公替她领回一张新的户口本和身份证。

新的身份证号码为41272619820130xxxx,除了出生日期外的前后数字都出现变更。当时,张群英也注意到证件号码发生变化,但因为出生日期无误,她便没有多疑,“因为是跨省迁移,以为这样就是正常的”。

十多年来,张群英一直使用的都是自己的新身份证。事实上,此前她也未察觉有任何异样。直到今年2月底,她和丈夫准备投资搞点小生意,需要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意料之外的事发生了。

夫妻二人带着各自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到了当地房管所,被告知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与她现在的号码不一致,需要到派出所开具变更说明。而到了派出所,户籍民警的说法更让她傻了眼。张群英被告知,她的旧身份证仍有人在使用,该“3412”开头的身份证主人也叫“张群英”。

冷静下来后,夫妻俩意识到张群英的身份被冒用了。张群英进一步查询发现,另一个“张群英”也生活在郸县,现居浙江,名下还有企业。令她不安的是,“张群英”名下还有两百多万的住房贷款。

而由于张群英和丈夫结婚时用的是原“3412”开头的身份证号,其丈夫也“成了”对方的丈夫,“我老公和别人是合法夫妻,我成了未婚的,结婚证也不能补办”。

张群英提供的材料显示,上述“张群英”的身份证是于2012年5月15日签发的。同一天,她的户籍也因夫妻投靠由安徽省太和县迁入郸县白马镇乔口行政村某村。

中国新闻周刊就上述问题联系了“张群英”,听闻意图后,对方挂掉了电话。据此前媒体报道,其曾是“黑户”。2012年,其父为她办理了户口,这才有了身份证。虽与自己的出生日期有差异,但她并未在意。

4月2日,中国新闻周刊联系了白马镇派出所一名负责人,但对方表示此事正在调查中,不便接受采访。

“我老公莫名其妙多了一个老婆,我莫名其妙离了一次婚,这个关系有点乱,给我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张群英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更让她担心的是,如果对方债务上出现问题,会不会影响到自己?张群英展示的材料显示,今年3月4日,“张群英”在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了一笔贷款。

张群英心里仍有许多疑问没有解开,对方是如何获得她的身份?又是如何通过她的身份结婚、办理了贷款?“我们要求公安机关彻查此事,另外这事耽误了我两夫妻工作那么久,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和误工费对方都应该补偿”,她表示。

律师:冒用身份证贷款涉嫌诈骗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因为“真假张群英”使用的是不同的身份证号,所以导致系统大数据没有识别出错误。他介绍,区别公民的身份信息,最主要的是其编号代码,也即身份证号。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介绍,迁移户籍时,不变更身份证号,张群英的证件号被变更,或是为再留有一个户籍。

就张群英的顾虑,付建解释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冒用他人信息代替签字,对被冒用者而言,其借款合同是虚假的,是无效的,被冒用者对债权债务不承担责任。

但他提醒,这种“被贷款”未及时还款,在银行系统可能会遗留下不良征信。当个人在向银行借贷、办理信用卡、提供担保等行为时,会受到一定限制。

付建介绍,冒用他人信息,首先要看其冒用期间有无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造成后果轻的,可对其行政处罚。重的,则涉及刑事责任。“若冒名使用他人信息,伪造相关证件,骗过银行的审核进行贷款,冒名者就涉嫌构成诈骗罪”。赵良善则表示,从现有材料看,“张群英”的行为应不构成诈骗罪,“她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而且目前没表现出她不愿意还贷款”。

付建认为,鉴于“张群英”的父亲已经去世,其父亲不用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在办理身份过程中,协助其父亲办理户口的相关工作人员,是应当被追责的。本案中,“张群英”对办理户口后的信息不属于自己是明知的,仍继续进行使用,也是应受到行政处罚的。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