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钱,你出名,借名买房靠谱吗?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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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
产权归属如何判定?
近日
成都市锦江区法院
依法审理了一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判决原、被告双方
签署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
确定经适房产权归属的行为
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属于无效行为
依法驳回了
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
01.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16日,谭某的姐夫江某申获成都市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2016年12月19日,谭某与被告江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明确江某夫妇同意让出经适房购房资格,房屋虽登记在江某夫妇名下,但由谭某支付首付款63486元及贷款13万元购买,谭某为房屋实际所有人,享有占有使用权。谭某与江某夫妇于当日支付房屋首付款,并以江某夫妇名义办理了13万元贷款。
2017年1月4日,江某夫妇以总价款193486元的价格与成都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贷款购买该房屋,谭某自1月13日起每月向江某转账并备注“买房还贷、房贷”。2018年至2022年初,谭某实际使用该房屋并保管不动产权证。
2022年2月18日,江某夫妇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并拒绝将房屋过户给谭某。谭某遂诉至锦江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自己所有。
02.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的行为系谭某借用经适房购买资格进行的房屋买卖。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适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本案中,江某夫妇与谭某协议确定经适房产权归属,并由谭某实际占有并使用经适房的行为,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一般不会影响合同效力,但该内容涉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公序良俗的内容,双方的行为违背了国家对政策性房屋的调控政策,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因此签订的协议书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故依法驳回谭某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花光所有积蓄加上贷款,入手了18层住宅,结果没住多久就后悔了
买房绝对是人生的一件大事,
首先我国的房价居高不下,收入情况一般的家庭,动辄要掏空绝大多数家底,再承担高额的贷款利息,才能买得到一套差强人意的住宅;其次房子与人们日常生活中必须要面对的诸多事情紧密挂钩,诸如落户、让孩子们享受周边优质的教育资源等等。如果花钱买到的房子没有此类功能,那就属实有点儿得不偿失了,像市面上常见的小产权房、LOFT公寓就是很好的例子;最后房子有着金融和投资属性,前者是指当业主们遇到什么急需用钱的事情时,可以将名下住宅抵押或者售卖换钱,相对而言个人的应急能力要强一些;后者是说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区周边的各项配套设施会逐渐完善,此时住宅的升值空间就由此凸显。
业主可以尽然享受家庭资产升值的乐趣,或者将房子卖掉换钱,获得的资金可以用来改善生活,说不定也能买一套更好一些的住宅。所以买房不但要看房子的质量,更要看楼层、户型、周边设施等等,一定要考虑到小区的综合条件。
近期有粉丝投稿说,自己掏空全部家底、再申请了三十年房贷,入手了一套18层的房子,结果没住了多久就感觉懊悔不已,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当事人说出了自己的3大困扰,来一起看看:
第一,出行不便18层已然算是高层,当事人买的是总楼层有30层的两梯四户,整栋楼的住户总量可达120户,每每到了早晚高峰出行和回家的时候,都要等好久的电梯。晚上还好说,早上基本都要早起个十几二十分钟,不留神就有可能迟到挨批。虽然两部电梯,当其中有一部坏掉的时候,还可以乘坐另一部上下楼;可每每到了小区停电的时候,电梯就完全不运作了,每天步行上下18层,对年轻人而言都是一大挑战,如果是身体素质差一点的老年人,也许只能被困在家里或者暂住别人家了。小区的物业还不是那么负责任,居民们反映一些电梯问题时,总是不放在心上。
第二,灰尘大当事人刚入住时是夏天,整个房子不管是客厅还是卧室,通风效果都比较好,炎热的午后将窗户打开,微风徐徐吹进来,让人感觉十分的舒爽。可随即就发现了一个很严重的问题,那就是风会把外面的大量灰尘吹进房间,只要开窗必擦灰,无形中给自己增加了很多的家务负担。
第三,存在一定的噪音污染该小区临近路边,投稿人本来想着住的高一些,能减少个人遭受的噪音污染,没想到住的越高噪音反而越大,每天路过车辆的鸣笛声吵的人根本睡不着觉。好在当事人的睡眠质量尚可,就是每每到了周六日想在家里安静两天,都成了一种奢望。如果是神经衰弱的老年人在此居住,可想而知个人的病情势必会加重,好不容易买来的房子,却成了一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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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过程中你侬我侬,不分彼此,男女双方时常会赠送彼此礼物以表真心,可是双方分手,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的财物又该如何确定归属?
李某和王某由打工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一年后,双方父母见面商量结婚事宜。为减轻二人婚后生活压力,李某的父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将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负责按月偿还贷款,但双方并未在案涉房屋中共同居住。后双方商定结婚事宜时产生矛盾分手,李某认为房屋首付款系“彩礼”,要求王某返还,王某主张该房屋为李某和李某父亲自愿赠与,不同意返还。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与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如购买衣服、请客吃饭等,视为一般性赠与,是为表达爱意、培养感情而赠与的财物。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双方缔结婚姻为目的,自愿赠与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如房产、汽车或者大额钱款,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具有彩礼属性。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本案中,李某的父亲支付首付款并将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是为了促成双方缔结婚姻,其行为符合民间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王某承认购买该房屋是为了双方结婚后居住,即王某在接受该房屋时已明知该行为的目的性。现双方关系破裂,缔结婚姻的目的不能实现,王某应当返还对方购买房屋支付的款项,综合考虑王某对房屋的付出情况,酌定王某返还部分房屋首付款。
彩礼返还的范围,要根据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双方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或者是否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
通讯员:丛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