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宏泰发展(06166.HK)附属获廊坊银行授予3亿元贷款
中国宏泰发展(06166.HK)发布公告,该公司与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环路支行(廊坊银行)订立日期为2022年8月5日的母公司担保,公司同意向廊坊银行提供一项担保,担保廊坊市宏泰产业市镇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有关其(作为借款人)与廊坊银行(作为贷款人)所订立的融资协议的全部责任。根据融资协议,廊坊银行同意授予附属公司一笔总额为人民币3亿元的贷款,用于附属公司各项目的道路翻修、管网维护、排水系统扩建及景观改造。母公司担保的期限自母公司担保日期起至融资协议项下贷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计三年止。
截至2022年8月8日收盘,中国宏泰发展(06166.HK)报收于2.35元,上涨0.0%,换手率0.0%,成交量1.0万股,成交额2.35万元。投行对该股关注度不高,90天内无投行对其给出评级。
中国宏泰发展市值38.8亿元,在房地产开发Ⅱ行业中排名第75。主要指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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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1.28亿骗贷大案!“支行行长”被判三年
中国基金报记者颜颖
连续两年被同一人骗贷上亿元,这样的惨剧在辽宁某农商行中上演。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辽宁某农商行被某初中文化的男子佟某以借新换旧、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贷款1.28亿元,造成损失7915.83万元。
骗局揭露后,佟某一审被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而相关支行行长赵某和信贷员张某也因违法发放贷款,双双被判3年。对此,三人均提起上诉。银行员工张某更是在上诉中提出,违法房贷系农商行的违规操作,自己不存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履职行为。
实情究竟如何?来看详情——
两年骗贷1.28亿
英雄不问出处,仅有初中学历的男子也能操控上亿元的骗贷大案。
判决书显示,佟某出生于1968年,初中文化,系兴城市某农业设施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佟某采取“虚构建设大棚基数,多贷款少建棚、陋建棚”的作案手段,以乡人民政府根据辽宁某农商行的函而开具的大棚物权证为抵押,骗取在该农商行下属药王支行、碱厂支行、望海支行等3个支行共计大棚抵押贷款10笔,贷款金额总计1.28亿元。
具体来看,佟某于2015年7月、2015年9月、2017年9月,在药王乡支行借用顶名人的名义,采取用“顶名人”借新还旧的方式骗取药王支行贷款1260万元;
2015年12月、2016年1月,佟某在碱厂支行利用其名下企业的名义,以借新还旧的方式骗取碱厂支行贷款4140万元;
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佟某在望海支行利用其名下两个合作社及借用顶名人的名义,提供虚假材料、在未建先批的情况下骗取望海支行贷款7400万元。
据调查,佟某本应建大棚448座,实建大棚279座,经大连鸿泰海洋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佟某骗取贷款案涉案抵押物价值为3131.5万元,涉案抵押物土地经营权价值为236.39万元。佟某对相关贷款无法偿还,造成该农商行损失7915.8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佟某以顶名贷款、提供虚假资料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对佟某判决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银行7915.83万元。
支行行长认罪信贷员:没有玩忽职守
从骗贷手法上来看,佟某的方式并不算高明。尤其是在望海支行分4次套取7400万贷款,其行为自然得到了“内鬼”的支持。判决显示,此次涉案的两名银行员工赵某、张某分别为该农商行望海支行行长和信贷员。
法院指出,赵某、张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发放贷款,在贷款发放前不进行贷前核实,明知佟某提供贷款数据造假,虚构抵押物不实的情况下,仍然为佟某发放贷款7400万元。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法院对二人均判决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对此,支行行长赵某上诉称,其对原判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没有异议,但对认定其“金额特别巨大”存在异议,导致原判量刑重。且部分贷款具有真实抵押物和已经偿还的利息、本金及追加的大棚;请求判处缓刑。辩护人提出,赵某的行为只是“发”,没有“放”,不构成发放犯罪。本案农商行是“点贷”,赵某只是执行者,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信贷员张某及辩护人则提出,该农商行明知大棚不存在,主动帮助佟某获得虚开的大棚物权证,是农商行违规操作造成违法放贷的后果。张某没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履职行为,其行为与贷款被违法发放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请求改判无罪。
另外,佟某也提起上诉称,自己没有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两名银行工作人员及骗贷人的“喊冤”,法院是否能够改判?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辽宁省葫芦岛中院指出,佟某为规避农商行对贷款申请的相关规定,以达到骗取贷款的目的,成立诸多合作社,用合作社的名义进行贷款;或者利用他人之名顶名贷款。在贷款过程中,虚构借款人的月收入、虚构房屋产权等手段进行欺骗。
在贷款评估环节,为使评估价格符合事先设定的贷款数额,佟某授意评估人员将价格做高,从而虚增了抵押物价值。佟某骗取贷款的行为使银行的信贷资金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导致贷款最终形成不良,造成了银行特别重大损失。
而对于两名银行员工,从职责来看,张某作为农商行望海支行的信贷员、贷款调查经办责任人,依规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情况。
赵某作为农商行望海支行行长、贷款调查主责任人,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贷审会审批。
法院指出,赵某、张某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其分别负责贷款材料的调查及审查。二人在履职过程中,明知佟某用大棚物权证做抵押进行贷款不符合抵押贷款规定,明知借款人提交的材料中借款人基本情况、月收入、房屋产权等资信状况、还贷能力等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且部分存在顶名贷款情形,仍出具了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调查报告,其二人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最终,辽宁省葫芦岛中院对三人的上诉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企业陷入困境,法院没有“一判了之”
来源:经济日报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合同履约、企业债务、劳资关系等纠纷多发。有的企业因账户冻结、财产保全等措施影响,面临生产经营困难。对于这样的企业,法院如果“一刀切”,一判了之,不仅会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还可能影响群众基本民生供应和物价稳定。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显示,法院合理考量,综合判断,依法办理,最后为企业渡过难关提供司法助力,这些举措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出了积极努力,值得借鉴推广。
龙游县宏泰食品有限公司是浙江龙游县唯一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受担保债务影响,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持续恶化,经营难以为继,只得向法院申请了破产。
根据债权人的申请,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决定对龙游县宏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预)重整,并于2018年12月11日指定管理人。其实,宏泰公司的法律风险不止于此。2019年5月15日,龙游县市监局就曾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理由是当事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于2019年3月20日起,对生猪定点屠宰的部分屠商收取超出龙游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定的每头生猪50元的屠宰加工费用,每头生猪额外收取10元内脏加工服务费。收取的内脏加工服务费并未开具票据。这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该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2019年11月,龙游县法院裁定批准该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并终结该公司破产重整程序。2020年1月16日,宏泰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消除债务总额1.2亿余元。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宏泰公司屠宰生猪近3万头,同比增长174%,公司经营进入良性发展轨道。然而,受疫情影响,浙江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宏泰公司只能在所在县域内进行经营活动,日均屠宰量从500余头下降至200余头。
为扩大生产,宏泰公司自年前即启动了排污整治、道路修缮、改造厂房机器等改善公司经营能力的工作,因宏泰公司贷款信用修复未完成,贷款渠道封闭,导致资金缺口逐渐增大,企业即将陷入困境。为解决企业融资难题,虽该公司破产案件已经审结,龙游县法院仍主动实地走访企业,并协同管理人与人民银行再次对接完成了企业征信系统的信用修复,在案件办结后为宏泰公司获得了融资能力。
话说“扶上马,送一程”。法院在案件办理结束后,通过案后随访,积极关心支持民营企业疫情期间复工情况,及时解决企业信用修复问题,帮助企业获得贷款资格,有效缓解了企业融资困难。
龙游县宏泰食品有限公司恢复企业信用征信案,是最高人民法院3月24日发布的10个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之一。另一起典型案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诉江西景德镇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则是法院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化解纠纷,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康源农业公司是景德镇一家大型生猪养殖和肉制品企业,是当地大型生猪生产供应企业,也是当地吸纳就业和纳税大户。2011年,该公司向农行浮梁县支行贷款1亿元。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2019年6月,农行以康源农业公司怠于配合银行贷后管理检查、公司产品销售收入回笼资金与贷款金额不匹配、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等为由,下调了企业贷款征信评级并暂停企业使用电子交易信息平台。
农行要求康源农业公司提前还款,并诉至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康源农业公司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主要是受非洲猪瘟及新冠肺炎疫情双重影响。
为保障生猪生产企业正常经营和维护金融债权,办案法官积极奔走,向各方耐心辨法析理,反复协调。最终得以调解结案,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原则达成调解协议,康源农业公司同意增加贷款担保,农行恢复企业征信和电子交易平台使用,贷款合同继续履行。
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方莉说,在疫情防控期间,法院依法办案,主动作为,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着眼长远利益、妥善化解纠纷,取得了多方共赢的效果,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精准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