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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大学贫困生申请书范文四篇

大学贫困生申请书(1)尊敬的领导:我是xx班的一名学生,我叫杨松林。经高中几年的勤奋学习、奋斗拼搏,我在今年高考中获得了分的好成绩,并被xx大学录取,看着通知书,我感到很欣慰,心中的喜悦难以言说。可一看那高昂的学费和自己的家庭,对大学,学生只能望而却步了。我出生于xx县xx乡xx村的一个农村家庭。家里有爷爷、奶奶、父亲、母亲,还有姐姐和我,六个人挤在不足60平方的经常漏雨的土坯方老房子里。爷爷、奶奶年事已高,有时生活不能自理,且经常患病。姐姐现在大学一年级结束了。平时放假,姐姐很少回家,靠在外面做临时工积攒生活费。而这个假期,姐姐也不回来了,在外面打工筹备下一年的学杂费。即使如此,家里仍欠下了几万元的债务。更不幸的是,在前一段日子,母亲在干活时滑倒了,导致左小腿处脚筋断裂,第一次手术后,又因伤口发炎,不得不再做第二次手术,高昂的手术费使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而家里唯一的劳动力父亲也是积劳成疾,病痛缠身,所有这些让作为子女的姐姐和我看在眼里,愁在心里,好几次,姐姐都向母亲提出了退学的请求,可都被母亲坚决的骂了回去。母亲常说:“即使再苦再难,我们也要将你们供出去.....”现在我也考上了大学,但想着校园里的朗朗书声,我却不敢想象我去大学后,家里又会变成什么样子。所以,特向尊敬的各位领导申请贫困资助,希望大家能帮帮我,帮帮我的家庭,您的恩情我会永远记在心里,我一定会努力完成学业,并用我最切实际的行动回报社会。谢谢您!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为盼!此致敬礼!大学贫困生申请书(2)尊敬的领导、老师:你们好!我是xx工程学院xx工程xx班的学生xx,xxx年出生于xx省、xx市、xx矿区、xx镇的一户农民家庭,家里有四口人,爸爸、妈妈、我和弟弟,我们四口和爷爷、奶奶住在同一个家里。爸爸妈妈都没有工作,只能靠着家里的两亩来地勉强的维持生活,收入十分的微薄,为了我和弟弟能够好好的学习,家里一年省吃俭用的钱都供给我和弟弟上学读书用了。家里也欠了不少钱,所以从小我和弟弟俩个人就知道不乱花钱。在我六岁的时候,爸爸在我们村附近的一个小煤矿上班,刚开始家里还挺好的,有爸爸在煤矿上班,家里还有剩余,结果好景不长,毕竟小煤矿的安全不好,在一次夜晚,小煤矿发生了瓦斯爆炸,那一次事故死了好多的人,爸爸也被引起的火灾烧成了重伤,整半个身子都被烧伤了。许多人都被送到了医院里治疗,医生要把烧毁的皮肤全部都剥下来,那时候妈妈整天在医院里照顾爸爸,我和弟弟只好被姥姥照顾,经过几个月的治疗,爸爸恢复了一点,也能下床走路了。出院后又修养了几个月,终于恢复的差不多了,但一直没有敢干重体力活。爸爸、妈妈没有文化知识,他们深知知识的重要性,所以从小他们就严格要求我们兄弟两要好好的学习,将来要考个好大学,找个好工作,不要像他们一样在农村没工作。我们兄弟两也很争气,在学校学习一直名列前茅,在我们看来只有以优异的成绩才能使爸妈高兴,才能回报他们的苦心。直到09年的高考,我终于考上了一所好大学-xx理工大学。当时家里一片欢腾。09年是高兴的一年也是家里爷爷奶奶不幸的一年,他们年过七旬,身体又不是太好,经常生病吃药。我知道我们兄弟两的费用增加了家里的负担,但是更不幸的是爷爷在六月份的时候摔倒在地,被家里人送到了医院,医生检查结果是爷爷偏瘫,这一结果很让人意外,爷爷也哭喊着让医生帮忙治疗,医生用针灸的方法给他治疗,效果挺好,好点后考虑到家里的情况,还是决定出院慢慢锻炼治疗,锻炼了一段时间爷爷可以下地拿着拐棍走路了。可是一波未平又起一波,奶奶的心脏病犯了,又被送到了医院,家里又比得安宁,又得忙着去医院照顾奶奶,还得照顾爷爷,等他们的病都好点了后,家里也花了不少的钱。我知道爸爸犯愁了,他开始四处奔走到处借钱,在我开学的时候爸爸把钱借够了,我拿着钱来到了学校。上大学一年来,我深知上学的机会来之不易,我一直很刻苦,一有时间就去图书馆学习,看自己喜欢的专业知识,我认为这是对家人对自己最大的回报。我也是一个非常节俭的同学,从来不乱花一分钱,我省吃简用化压力为动力,化爱为能量,无时无刻不再努力着,各门功课均达到优良水平,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热情帮助同学,在班里名列前茅。我希望通过我的努力,能让我的家人宽慰,用良好的成绩来回报帮助过我的亲人和朋友,来回报国家和社会。现如今,党和国家的政策是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这让我这样的学生看到了生活的希望。我满怀热血感谢党和国家对贫困学生的关心,当然,我也知道还有不少同学的家境更困难些,无论我是否申请到了这笔助学金,我都要感谢各位领导老师的培养,也衷心的祝愿各位领导、老师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但我相信如果我能申请到这笔贫困生助学金,我将作出一定的成绩以无愧于这贫困助学金。此致敬礼申请人:xx大学贫困生申请书(3)尊敬的学校领导:您好!我叫今年考入本校(院),就读于专业。我来自河北省广宗县(国家级贫困县)的一个农村,家有4口人—父亲,母亲,我和妹妹。我父母都是农民,因没有文化,没有本钱,全家以务农种田为生,没有企副收入,且由于母亲常年多病,家里开支几乎由父亲一人承担,家中一直过着清苦贫困的生活。但父亲为了让下一代有文化,有出息,改写家中历史,十几年来一直默默地劳苦耕作,给我们创造上学的条件和机会……从幼小的心灵开始,我感受到父亲和母亲的伟大—虽然他们是地道本分的`农民。小学,初中,高中,我刻苦学习,努力奋斗,2013年8月的一天,我接到了大学的录取通知书,我双手捧到了父母面前,我们喜极而泣。我终于圆了大学梦!但是,相比初中,高中,大学每年的学费成了天文数字。它远远超出了我们全家的总收入,这让我们全家高兴之余,也随之多了一份忧虑。几经周折,父母终于向亲戚朋友借来了我的学费,但我们却债台已筑。为了顺利完成学业,我需要和希望得到学校经济上的帮助—兹申请贫困生助学金。大学,我人生中新的起点。今后的四年大学生活中,我会刻苦学习,奋力拼搏,争取做一名德才兼备的优秀学生,将来成为一名国家的有用人才,回报国家,学校和父母。感谢你们!申请人:年月日大学贫困生申请书(4)尊敬的学校领导:您们好!我叫,是大学学院班的学生,我来自祖国的西南地区——省西部的市县乡组。那是在祖国的西部的一个贫困小山村,虽然交通堵塞经济落后,但却是个群山环绕民风淳朴的美丽村庄。然而,这里依然是靠着人背马驮来耕作农田和与外界接触,人们勤劳,质朴却很热爱家乡和祖国,拥有着远大的理想和梦想。这里祖祖辈辈的人一直坚信知识可以改变命运,并教导孩子们一定要好好读书,因为读书是我们唯一走出贫困山村的办法。我就是自这样一个美丽而拥有梦想的村庄。我家有爸爸、妈妈、弟弟和我,另外还有年越80的奶奶。作为这个村庄的人,爷爷奶奶虽然明白知识可以改变命运这个道理,读书是唯一可以走出去的路,可是在那个连反都吃不饱的年代,生计才是最重要的,因此父辈的人们都不认识字,都没上过学,至于妈妈那边就更不用说了。由于爸爸妈妈的知识结构限制,这也无疑的导致了爸爸妈妈只能务农耕地,就连外出打工的能力都没有,因此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只能是靠几亩薄地,不过几亩薄地对于勤劳的农村人来说也勉强可以生活下去。在我们很小的时候由于基本不用花钱也就没什么可担忧的。可是随着我和弟弟的逐渐长大,爷爷奶奶的年岁增大,父母的压力就越来越大,可是地还是那么多。同时,早已埋在父母脑海深处,爷爷奶奶也常常说个不停,我们在学校的成绩也还比较优秀,所以父母就一直要我和弟弟好好读书,无论他们怎么苦,也要我和弟弟实现我们这一家几辈人的梦想,好好考个大学,走出去。每当父母这样说的时候,他们都是带着担忧和喜悦的。不只一次的,看着父母那样的心酸劳苦,我都准备放弃,可是每次全家人都在含着泪水骂我不争气,说只要我好好的实现他们的愿望,那他们就无怨无悔,再累再苦也值,要是我就这样因为家里情况就放弃,那就是对他们最大的不肖,他们也对不起祖上。因此我不得不忍着痛继续我的学业生涯。终于,在父母的一次次含泪教导下,在我的努力拼搏下,于年月我如愿以偿的拿到了我梦想中的大学通知书——大学的.通知书。此时,一家人是悲喜交加,喜是我终于完成了几代人的梦想,算是说能走出我那贫穷落后的而美丽的小山村悲是在我和弟弟这么多年的求学生涯中,家里早已负载不少,40多岁的父母头发早已花白,看着高昂的学费顿时是一个晴天霹雳。那段日子,父母除了每天要干的农活外,还要挨家挨户的去想办法为我的学费奔走,最终也没有凑齐,最后还是在老师的帮助下知道了国家现在的大好政策,可以助学贷款读书,于是我才如愿以偿的来到了梦想的城市和学校。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当我踏上北上的列车的时候,看着爸爸妈妈的疲惫的背影,他们好像又渡过了好几个年头似的,花白的头发增多了不少。一直很坚强的我偷偷的留下了眼泪,我默默的决定我的大学我要尽力的自立,我不想父母完全的负担我的一切,何况还有弟弟也还在读书呢。来到学校后,在学校相关人员的帮助下,我顺利的贷到了四年的助学贷款,暂时解决了高昂的学费问题,但是像我这样一个来自贫穷落后的小山村人家的孩子,来到祖国的圣地——首都北京,生活这方面仍然是我巨大的经济压力。因此,在大学三年以来,我一直积极的向学校申请勤工俭学且也做了不少勤工俭学,一有时间的时候就出去做兼职,尽量的为自己的挣点生活费,寒暑假也很少回家。可是尽管如次,由于自己普通话不怎么好,还是没能实现自己完全自立的决定。年第二次回家过年,更是让我心痛不已,年近50的父母头发全部花白,爸爸因为劳累早已消瘦了,妈妈常年受病魔折磨的更是辛劳,已经住过几次大院,他们还不让弟弟给我说这些情况,顿时我就不知道怎么面对父母,甚至觉得自己就不是个人。平时我在学校,只要我一往家里打电话父母都说着笑着一切都好,让我安心学习,什么都不要管,还怕我在学校过不好!弟弟马上就要高考,也是忧心匆匆的,不怎么想继续读了,可是爸爸妈妈那又说不过去,他说爸爸妈妈由于近几年身体不是很好,加上我和他都一直读书,还有奶奶年迈,目前家里除了我自己的助学贷款外已欠债四五万元,爸妈已经老了,身体不行,也负担不起我们读书了。父母不同意,我又怎么能让弟弟就这样放弃呢,我马上就毕业了,我就告诉弟弟:“他的事我毕业了我来负责,不能让父母家人失望。又是一年秋收时,可家里今年上半年遭受西南大旱,秋收严重受到影响。为了稍微可以帮助父母减轻点负担,为了父母的可以稍微歇会少劳累点,为了让弟弟学业可以继续下去,可以完成他的大学梦,也为了我的学业可以顺利完成……我真诚的向相关部门及领导申请帮助,希望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查并予以批准!待我学业有成,走上社会,我会为社会国家做出我的最大贡献,竭尽全力将这这种精神传承下去,发扬下去!再次真诚的向相关部门及领导申请帮助——申请国家助学金,希望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查并予以批准!申请人:20xx年x月x日

抗诉申请书如何写?告诉你抗诉申请书范文

作者王明珠律师

注:全文系化名,但系真实案例。

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马大姐,女,X年X月X日,汉族,住X市X区X条X楼X号。

被申请人:周扒皮,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市X区X街X园X号。

申请人因不服X市x区人民法院做出的6666666666666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21年9月28日X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888888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及第208条、第209条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提起抗诉。

抗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上述一审、二审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二、抗诉支持改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是:

2014年8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人民币65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为2014年8月15日-2014年9月14日,利息为月息9分,实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银行转账591500元,剩余58500元被作为借款砍头息予以扣除。

2014年9月13日前申请人已还款481469元,2019年2月x区人民法院违法拍卖申请人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一套,拍卖款项48万元支付给被申请人周扒皮,申请人共计向被申请人借款591500元,申请人共计还款961469元。

二、本案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双方已经对《借款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应按变更后的合同计本计息。

根据一审判决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即2015年5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的97000元借条,系申请人欠被申请人的利息(一审判决书第四页),97000元的金额来源系双方对上述借款进行对账,以65万借款本金-491469(转账的481469+信用卡刷1万凭证丢失)=158531元,也即当时的剩余未还本金,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月息9%计算每期利息为1426元,从借款次月到2015年5月共7个月,为方便计算被申请人同意以14000*7=98000元,因距离计息期限差10天,因此被申请人同意再核减1000元,双方在2015年5月5日已经变更了《借款合同》的计息方式,因此,应该按照新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也即剩余本金乘以利息计算剩余未还金额。

2、即便按照《借款合同》还款方式计算,一审、二审判决计算方式严重错误。

因《借款合同》第六项,前后矛盾,套路严重,违背常理,因此,如根据还款原则,应结合本案实际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如下计算,首先,以第一期为例祥见表格:

综上所述:截止2019年2月21日,申请人欠付被申请人款项共计:348075.8(剩余未还本金+利息)元;

申请人按还款原则还款后本金还剩余250249.2元,申请人截止上述日期还剩余:730249.2元;

因此,按照双方《借款合同》中还款原则申请人清偿完所有欠款后,被申请人应将剩余多执行的382173.4元返还申请人。

在申请人总共借款50余万却还款近百万余元的情况下,一审、二审判决申请人还需承担将近200万元的债务,法律依据何在?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1、《借款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2014年8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人民币65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为月息9分,实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银行转账591500元,剩余58500元被作为借款砍头息予以扣除。

根据上述借款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第52条、53条规定,该《借款合同》无效:

(1)出借人的资金需是具有合法来源的自有资金。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名下招商银行银行卡明细可知从2014年8月12日起至向申请人出借之日被申请人接收来自个人和企业的转款多达上千万,被申请人从上述款项中借给申请人591500元,被申请人以来自其他营业法人和吸收不特定他人的资金进行高利转贷,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A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因此,从被申请人出借给申请人的资金来源看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被申请人出借资金系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属于职业放贷人。

首先,申请人是基于有其他借款人向被申请人借款而找到被申请人借款,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短期出借仅是为获取高额利息,本案《借款合同》借款利息高达月息9%,超过国家法定利息标准近5倍,并且在借款时便通过砍头息的方式扣除了将近6万元的利息,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以及严重有失公平的还款原则,并且设置了无限连带担保条款,通过约定高额利息以及不公平条款来达到获取利益的目的。

2、被申请人具有在同一时期内多次反复从事民间借贷行为的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A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

第一、“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以超过36%的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严重情形”:(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

本案所涉《借款合同》年利率为108%,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裁判文书网》中生效判决可知被申请人累计非法放贷数额高达几千万,实际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应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本案仅从民事诉讼角度看,民事诉讼中“职业放贷人”的标准必然低于刑事犯罪中的标准,结合各地人民法院认定职业放贷人的标准看:

浙江省:2018年11月16日浙江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税务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中对“职业放贷人名录”作出规定,纪要中指出: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其中第3项: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天津市:2020年2月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发布的《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对“职业放贷行为的审查”中规定:同一原告或者关联原告在两年内向全市法院提起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或者出借人在两年内向社会不特定人出借资金3次以上的,一般可以认定出借人的放贷行为具有营业性。

江苏省:2019年5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建议各基层人民法院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其中指出: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首先要进行关联案件查询,同一出借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作为原告一年内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的,该出借人应当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

河南省:

2019年7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职业放贷人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对“职业放贷人”的审查工作出规定,其中提出: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从事与发放贷款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本案被申请人或与被申请人关联的案件2015左右在X市各区在《裁判文书网》中公开查询的民间借贷判决和裁定合计7件,该类民间借贷均是短期借款,高额资金出借、格式合同、高额利息和违约金,明显具备同一时期内多次反复从事民间借贷行为的特征,庭审中申请人已经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

三、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被申请人周扒皮,明显具备职业放贷人的特征,除了申请人在开庭时提交的裁判文书予以证明外,为更准确的认定被申请人在2014年-2015年度,以原告身份在X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申请人代理人特书面申请X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或者依职权调取上述数据进一步确认被申请人职业放贷人的身份,但X市中级人民法院既未依职权调取也未签发律师调查令,在本案存在刑事案件的重大线索的不向公安移交案件线索而是通过民事判决将刑事案件合法化涉嫌滥用职权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原一审、二审判决存在严重错误,程序违法,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特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马大姐

抗诉申请书作者:王明珠律师

「范本」民事再审申请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民事再审申请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1

再审被申请人一(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2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3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XX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4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钱XX(系杨1之妻)

再审申请人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XX民终987号民事判决书、XX县人民法院(2017)云XXXX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现特向贵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1.请求撤销XX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XX民终987号民事判决、XX县人民法院(2017)云XXXX民初333号民事判决;

2.请求发回重审或重新认定事实后依法判决;

3.本案一二审、再审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影响对案件的客观事实认定,其应依法予以查明相关事实,公正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只有坚持实事求是,以充分确凿的事实作为判案的根据,用法律这个尺度来衡量,以法律作为定案的准绳,才能做到不枉不纵,公正无私,保证公正的审判。本案中,人民法院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一二审法院在未予查明的情况下即做出了判决。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特以此申请再审。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充分,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调货单、住旅社的费用收据、光盘(录音)、借条,该四份证据能综合证实2012年1月13日当天,再审申请人从XX到XX县城调货,其本人不在XX,且录音证实再审申请人找到杨2后,对该款项如何归还等问题的谈话中,再审被申请人杨2本人承认该款项是其自己所借,该借款(10万元)其自己已经使用完。该涉案款项使用完,借款期限满后,杨2无法归还该借款,逾期后信用社扣除了杨1的银行存款后,杨1才知道该借款的存在,2014年杨1找到杨2后,杨2就此银行扣款利息出具借条,说明差欠10000元利息的事实。

(二)原判认定基本事实缺乏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明。

1.从本案的关联案件XX县人民法院(2017)云XXXX民初331号、(2017)云XXXX民初334号、(2017)云XXXX民初341号的庭审笔录中可以看出,本案所谓再审申请人借款当日其本人并没有参与借款、签字捺印等情形,且各相关关联人均给予了明确的陈述,存在他人代签名字的情形,再审被申请人杨2对此也予以认可。

2.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的证据材料多处存疑,各证据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1)一审原告提交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联保借款合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联保贷款联保协议”均为格式条款,假如该材料为再审申请人所签字捺印,其应该做出不利于条款制作人即一审原告方的解释,其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该合同应认定为未订立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的规定,该条款通过为格式条款制定方设定义务的方式,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拒绝说明的,该条款视为未订立;该条款不公平的,也应视为未订立。本案中,该协议条款明显不公平,应认定为未订立。

(2)一审原告提交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联保借款合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联保贷款联保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假如该材料为再审申请人所签字捺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规定,本案中一审原告与再审被申请人杨2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情形,该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

(3)一审原告提交的“2012年1月4日借款申请书”为格式条款内容,其由一审原告提供,假如该材料为再审申请人所签字捺印,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其也不应成立。且根据再审申请人自己的文化程度和习惯而言,其本人书写相关字据材料时,其通常为自己书写,不可能存在打印的情形。

(4)一审原告提交的“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①NO.XXXX”中借款人(预留印鉴)签字为“楊1”,其与再审申请人本人的书写习惯不符,其通常签名为“杨1”。人民法院对此未予以查实。

(5)一审原告提交的“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书”中“钱XX”的签字非其本人书写,在“云南省XX县人民法院庭前鉴定机构及内容确认笔录”中,一审原告的代理人对此予以认可,那是否可以合理推出一审原告提交的所有材料中“杨1”并非其本人签字,可能是由一审原告工作人员或他人代签,一审原告对其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信用社作为发放贷款方,合同协议提供方,其应对有可能发生的不可控的风险有准确的把握,不应擅自违规操作,擅自代他人签字,导致信用社或再审申请人的财产损失,其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的责任。

(6)一审原告提交的6份“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联保贷款催收通知书”中均显示借款时间为2012年1月13日;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出账通知书”中起贷时间为2012年1月13日;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联保借款合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联保贷款联保协议”中协议签署日期为2012年1月13日;在“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①NO.XXXX”中显示的时间也为2012年1月13日,但在“XX县农村商业银行XX支行贷款帐”中显示的合同签订日为2012年1月12日,显示时间不同,合同何时签订?何时成立?何时生效?信用社作为材料的制作方,其对自己材料形成的不同时间未予合理说明,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7)一审原告提交的“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①NO.XXXX”中显示存款账户账号为6223690509XXXX,其显示的时间为2012年1月13日。在“关于XX支行开立金碧借记卡未能提供开户手续凭证的情况说明”中“杨1于2012年1月19日向XX支行开立了6223690509XXXX个人金碧借记卡……”,同为一审原告提交的材料,其在再审申请人开立账户的时间的相关表述中却有所不同,相互矛盾,请问在2012年1月13日,再审申请人未开立账户时,该账户号是谁给予开立的?还是知道账户号后才补充相关的材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实。

(8)一审原告提交的6份“南华县红土坡农村信用合作社联保贷款催收通知书”中均显示担保人签收:“杨正荣”签字捺印确认,且其出具时间与“杨正荣”签字确认时间大致相符,是一审原告出具该通知书后直接就通知担保人杨正荣签字吗?且其中“杨华昌”签字与“杨正荣”签字笔画形态均相同,是否是杨正荣代其签字,一审原告未予解释说明,人民法院未予查实。

(9)一审原告提交的“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联保贷款催收通知书”其中一份,贷款人签章处显示的时间为2014年9月25日,其内容显示为“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今,您已累计逾期72天未还款……”请问该时间如何计算得出?逾期72天怎么得来?在担保人处“杨2”签字捺印时间却显示为2015年3月25日,请问该时间又如何得来?该材料是否是后续补充?请求人民法院查实。

(10)一审原告提交的“关于XX支行开立金碧借记卡未能提供开户手续凭证的情况说明”中说明“只要求用户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后,进行联网核查信息真实即可办理金碧借记卡,交于客户,无需提供其他手续……”,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借记卡章程》《金碧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的规定不相符,一审原告未做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对杨2私自用他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开立账户未予以严格审查,办理其导致再审申请人的财产损失,再审申请人保留对其追责的权利,信用社对其自己的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

(11)一审法院委托鉴定事项不充分,其仅鉴定对“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联保借款合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联保贷款联保协议;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上“杨1”的签名字迹进行笔迹鉴定及指纹鉴定,并未对涉案关键材料“借款申请书”的签名和指纹鉴定,有申请才可能有合同、协议的签订。综述前几点,再审申请人对一审原告提交的所谓原件“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联保借款合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联保贷款联保协议”持合理怀疑态度,其并不是此次借款形成或其纯属伪造,此次所谓的借款根本不是再审申请人所申请,人民法院对此未予查实。

(12)一审庭审中,再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人民法院未予支持,未予说明理由。再审申请人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予以说明,法院也未予支持,未予说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对该鉴定结论有争议,却最终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其行为违法。二审法院对存疑的事实未予以全面审查,即对事实作出最终的认定,作出最终判决,其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

(13)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两名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中显示其身份证号为:53272119341128XXXX,53300119300808

XXXX,其两名执业人员年世过高,是否存在没有资质的第三人借用其资质进行非法鉴定,作出不符合事实的认定?鉴定机构未予说明,人民法院未予查实。

(14)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一审开庭前,向信用社相关工作人员咨询过,贷款所需材料为“五证一册一卡一通”,即是结婚证、山林使用权证、身份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户口册、借款人的银行卡、一折通等材料才能进行贷款申请,且需要工作人员实地调查核实情况后才能贷款。其与信用社所提供材料和所述内容相矛盾,信用社对此未予查实,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也未向法院如实陈述,对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存在伪造的情形。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四份新证据足以证实,事发借款当日杨1本人并不在XX县XX,不可能到XX县XX信用社借款。信用社出具的该材料存在伪造的情形,其对此未予充分举证和解释说明。

(四)本案的客观事实是:在本案事发前,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杨2是朋友关系,基于对再审被申请人杨2的信任,其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给予再审被申请人杨2到银行借款,并私自刻了再审申请人的个人印章。后再审被申请人杨2不怀好意,利用朋友对自己的信任,私自复印了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在再审申请人不在场不知情的情况下到银行办理借记卡和多次借款(再审申请人现知道的借款有三次:3000元、20000元、涉本案100000元),对此行为再审申请人对其保留刑事追责的权利。再审被申请人杨2私自利用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及私人印章等向信用社所借涉本案的100000元的事实,在二审庭审中,再审被申请人杨正荣已经口述予以承认。2012年1月13日再审被申请人杨2冒用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在银行贷款、开立账户,并取走和使用该款项,2014年再审申请人自己银行账户被扣款后,其通过信用社查实,才得知该借款的事实,银行扣款为涉案借款的利息,后再审申请人多次向再审被申请人杨2追要该款项,同年11月26日在多人在场(杨XX夫妻二人,杨X、杨2、杨1均在场)的情况下,再审被申请人杨2出具欠条说明差欠再审申请人10000元的利息,后再审被申请人杨2多次推诿,未偿还银行贷款,也未归还该利息。再审申请人向XX司法所求助,司法所帮再审申请人书写诉状后递交XX人民法庭,但最终再审被申请人杨2夫妻二人以愿意偿还贷款为由要求再审申请人予以撤回相关材料。在此过程中,信用社发律师函给再审申请人并进行了起诉,遂有本案的(2017)云XXXX民初333号,后再审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XX中级人民法院,遂有(2018)云XX民终987号。

二、本案一二审人民法院诉讼程序违法,庭审中未充分保障再审申请人查看材料的权利,未充分保障再审申请人质证、陈述、辩论的权利。

1.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上显示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在一审判决中却显示为2017年5月27日受理。

2.一审原告提交起诉状,人民法院受理后,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其违反法定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规定,本案中一审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3.一审法院没有将涉案证据材料副本送达给再审申请人,其违反法定程序,是其本人向法院多次申请后才查看到一审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其仅收到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的规定,当事人应在提交起诉状的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副本,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该证据材料副本与起诉状副本一起送达给本案的再审申请人。

4.一审庭审中未充分的保障再审申请人自己陈述和辩论的权利,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疑问未给予释明。再审申请人是案件的当事人,其对案件的事实更为清楚,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其充分陈述辩论的权利,对于当事人无法理解或不清楚的法定程序或法官提出的问题,人民法院应该予以解释说明。

5.一审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的规定,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时未征得再审申请人的意见,仅征询一审原告的意见后就指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其程序上是违法的。

6.一审庭审中,当事人对其鉴定结果提出异议,要求鉴定人员出庭说明鉴定结论,人民法院未予理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和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最终却以此作为定案的证据,其违法了法定程序。且当事人提出要求重新鉴定,但未予以答复。

7.二审庭审中再审申请人提交了涉本案合同签订日的调货单、住旅社的费用收据、U盘(录音)等关键性的证据材料,但法庭未予以质证,其未给予再审申请人充分的举证权利,违法法定程序。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仅仅只审查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点,其应综合全案客观事实综合处理,并依此作出合理的事实认定,公正判决。

8.一审人民法院在众多证据存疑(详见第一部分)的前提下,没有依职权调取信用社的监控视频(含申请借款时的监控视频,签订合同、协议时的监控视频,开立账户的监控视频,放款后取走该款项的监控视频等),其就对事实进行认定,作出了判决,其程序违法。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原告提交的存疑材料未予充分的核实未再次进行认定,其程序也违法。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认定的前提是合同成立有效,在众多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关键的证据锁链时,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核实事实后予以改判,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二审法院也未予全面核查事实,其适用法律错误,最终做出判决认定,其对再审申请人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再审被申请人杨2冒用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在银行贷款、开立个人账户、并转走大额资金,和使用该账户下的资金,银行对借款人员、对开立个人账户人员、对转走资金人员的签字捺印均未予以审慎审核,其工作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其也未提供相应的监控视频来加以证实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一审人民法院仅依据“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联保借款合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联保贷款联保协议”中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就认定再审申请人夫妻清偿银行的借款;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未对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作出认定,其违背对案件综合审查,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在本案中,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先行确定“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联保借款合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联保贷款联保协议”是否成立生效,才能更清晰的确定本案的客观事实,更好的适用法律条款,更好的作出判决认定。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的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请求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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