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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期间的房子可以出售吗?按揭房出售的注意事项

按揭买房减轻了不少购房者的购房压力,因此买房时很多人会选择贷款的方式,贷款的年限一般比较长,五到三十年不等。但是后面可能因为工作变动或其他需求,需要换房子而将原本贷款购买的房子出售。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按揭期间的房子可以出售吗?按揭房出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按揭期间的房子可以出售吗

按揭期间的房子只要办理了产权证是可以出售的,只有房产证到手之后才可以上市交易,否则没有房屋的产权,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也就不能进行房屋的买卖。

还没有还清贷款之前,房子如果要出售的话,有两种方式比较好的方式可以选择:一是选择提前还贷,二是选择办理转按揭。

1、提前还贷

一是如果卖方个人资金充裕提前先将贷款还清,将剩余的本金还清之后,银行会出具结清的证明,房主再到房管局办理一下解处抵押的手续,就能够与买家办理过户的流程。

二是用买方的首付款缴清剩余贷款,这种方式适用于原房主所剩贷款数目不大的情况。通常情况下,买家会首付房产总成交额的30%至40%,卖家可以利用买家的首付将剩余贷款付清,然后撤销房产的抵押登记,进行下一步交易。

2、转按揭

通俗的讲转按揭就是把个人住房出售或转让给第三方,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变更借款期限、变更借款人或变更抵押物。

转按揭要求在卖家还房贷的银行办理,必须是同一家银行,需要银行和买家同意,再由担保公司出具保函后,银行将房产证等相关资料转出给银行指定的担保公司,然后等到买家贷款放款之后,由银行转移到卖家的还款账户里,将欠给银行的尾款结清。卖方不需要还清房屋原贷款。

二、按揭房出售的注意事项

1、注意出售时间

许多地区的住房不能在购买后立即出售,因为有些地区限制在两年内不得出售。同时,贷款购房也不能立即出售,需要还清贷款,才能拥有的出售权,获得房地产经营许可证。

2、谨慎选择中介

办理二手房转按揭时可能会涉及到中介,但是由于中介的素养不一,在选择的时候需要谨慎一些。有些中介不告诉买方需要缴纳的具体费用,只告知一个所谓的全部费用,但其实要高出实际费用很多,这样说辞模糊的中介还是不要选择的好。

3、注意费用结清情况

房主卖房时,最担心的是不能及时收到房款,如果买方再三拖延,容易造成更大的隐患。因此,在交易合同中,有必要约定住房款的结算期限,以避免拖欠问题。房主还可以主动支付物业费和煤气费,使交易更加顺利。

总而言之,按揭期间的房子是可以正常出售的,但是在房子出售的过程中有一些事项需要多加注意。以上就是关于“按揭期间的房子可以出售吗?按揭房出售的注意事项”的内容,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有贷款的房子卖房的程序是怎样的

1、对房屋进行预告登记

购买这种贷款未还清的房子,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可以进行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年颁布的《物权法》确立了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在双方完成预告登记之后,卖方不能做的事包括:转移产权,以房产作抵押,以房产做担保。如果在预告登记之后,卖方仍与第三方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第三方的抵押权也不成立。不过预告登记之后,卖房人是可以继续出租房屋获得收益的。

也就是说进行预告登记后,卖房人未经过买房人同意,无权处分房屋,可以避免房主将房子一房二卖,保障买房人的权益,也保障了卖房人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预告登记只有三个月的有效期,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所以,预告登记三个月内,务必完成不动产登记。如果时间真的来不及,可以反复申请预告登记。法律法规并未就预告登记的次数进行限制。各地登记机构也都准许对于就同一事项多次申请预告登记。另外,二手经适房无法进行预告登记。

2、在合同中明确房屋权属、付款方式等问题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对房屋价格、权属、税费承担方式、付款方式、交付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束双方行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有贷款的房子注意事情:

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要注意交易中的风险,买房人要在购房前确定房子的权属、银行是否允许提前还贷。卖房人注意买方的首付款是否够偿还贷款,放款时间是否能接受。二手房交易风险多,特别是这种贷款未还清的房子,还得多加小心。

银行贷款不通过,买卖合同可解除吗?业内解答来了

俗话说安居乐业,因而买房已经成为当下大多数人一件大事情,由于近些年房价上涨,一套房少则近百万,多则需要数百万,一下子拿出这么多钱买房,还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而许多人买房先攒够首付,余下的款项计划按揭贷款,但是由于这几年银行贷款额度收紧,贷款办理并不顺利,放款时间不能确定,为此产生房屋买卖纠纷,甚至对簿公堂打起官司。

买房者觉得不是自己不给钱,是因银行不放款导致的,不能按时付房款不能怪买方,自己应没责任,卖房一方不这样认为,不能按期支付房款就是违约,买方就得承担违约责任,卖方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是不是这样的?法院对这样的纠纷将如何判决呢?那我们下面就来分享一个真实案例(案号2019皖民初1029号)。

●2018年8月15日,在房地产中介机构某某临湖分公司居间下,李某(甲方)与胡某(乙方)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合肥市经开区XX路167号XX社区的房屋以78万元的价格卖给乙方,双方于2018年9月15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存量房转移登记手续,乙方逾期超过十日未支付转让存量房全部价款,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当天李某与胡某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当日定金直接转为乙方购房的首付款;双方按照原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价格履行本次交易,若甲方出现任何违约情形,则应向乙方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且向乙方支付房款价的20%违约金,若乙方出现任何违约情形,则支付给甲方总房款20%的违约金;乙方付款方式为纯商业贷款,从过户之日起三个半月内(约壹佰天内),乙方按揭款未能下款,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追究丙方违约责任,房屋买卖所产生的税费以及定金、过户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承担。

●因需网签备案登记,2018年8月28日,李某与买方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开区XX路167号XX社区的住宅房屋以78万元的价格卖给乙方,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乙方于2018年8月29日向甲方支付房屋价款234000元,于2018年10月31日支付房屋价款546000元;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转让房屋价款逾期超过十日的,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0的违约金。如果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该合同于当日进行网签备案。网签备案登记后,约定托管金额为750000元,第一次存入204000元,贷款546000元,定金30000元。

●2018年9月5日,李某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将案涉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至买方名下。李某因没有收到全部房款,房屋未交付给买方。房屋按揭贷款银行一直没有放款,且没有付款确定日期,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买方将的房屋返还登记至卖方名下,并要求买方胡某向原告李某支付违约金156000元,承担房产过户的所有费用及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确认,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面履行。《补充协议》约定,卖方李某已按约于2018年9月5日将案涉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至买方名下,买方应按约于2018年12月20日前支付全部房款。买方虽办理了按揭贷款,但按揭贷款至今未到位,其行为构成违约。

●根据2018年8月15日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逾期超过十日,乙方未支付转让存量房全部价款,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故卖方李某诉请要求解除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李红英名下并承担房屋转移登记的费用,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买方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远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违约金为30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买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167号XX社区房屋所有权恢复登记至原告李某名下,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买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卖方李某支付违约金30000元;律师解答

现实中买房时采用银行按揭贷款,银行迟迟不放款,卖方应得的房款也不可能遥遥无期,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来分析,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银行作为第三人向卖房人支付房款,如果作为第三人银行不履行支付房款的债务或者履行支付房款的债务不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买房人应当向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购买房屋时,如需贷款因银行放款时间不能确定,买卖双方都须考虑到此风险,据实做好事前约定;其次,如果房产中介公司承诺在限定期限内完成办理贷款手续并能按期放款,且买方支付了相应的中介费,买方与中介公司应就逾期放款的责任承担约定明确,以免买方在支付了高昂的中介费,没有实现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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