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老板被冒名签字担保贷款,莫名成“老赖”账户被冻结 当事法官被纪律处理
奔波三年,四川巴中的水企老板冯俊贵悬在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下。
2016年,冯俊贵答应为他人担保贷款,两年后竟离奇发现这笔贷款的主借人变成了担保人,贷款《保证合同》上自己被人“冒名签字”担保,由此卷入一场贷款纠纷,被银行方告上法庭成为被告。
之后发生的一系列事情,更让他疑窦丛生。2018年10月,此案一审开庭时,他发现《保证合同》上的签名并非自己的笔迹,当庭申请笔迹鉴定。法院随后宣布休庭,“后来一直没有结果”。
直到2019年5月,冯俊贵才得知自己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所有账户被冻结。当他去法院查询时发现,此案已再次开庭,并判决原告银行方胜诉。但在再次开庭过程中,法官周某并未通知他办理笔迹鉴定事宜,且未经传唤二次开庭,也未按规定向他送达《判决书》。
就这样,冯俊贵既不知情也未到庭审现场,就一审败诉了。他立即向巴中市中院申请再审。2020年4月,该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之后,巴中市恩阳区法院一直未重审此案。
后来,巴中市恩阳区警方经鉴定,确认贷款《保证合同》上的签名并非冯俊贵本人书写,显示“笔迹不一致”。对此,冯俊贵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这一鉴定,证明这笔贷款与自己没有关系。”
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方面则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对此事已自查自纠,“如果是内外勾结,坚决予以查处”。
另外,中国银行保险监管委员会巴中监管分局(以下简称为巴中银保监分局)已介入调查此事。巴中市恩阳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回复冯俊贵,恩阳区检察院正深入调查此事。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冯俊贵已收到巴中市恩阳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回复:周某作为承办法官,违反法定程序,在证据采信上有过错,恩阳区人民法院已对其作出纪律处理。同时,对于其被纳入失信名单等问题,恩阳区人民检察院已向恩阳区人民法院发出检查建议予以纠正;巴中银保监分局近日也向他作出回复:经查,巴中农商行工作人员存在贷前调查未有效核实申贷资料真实性等违规行为,针对发现的问题,分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冯俊贵
①被告
莫名成担保人卷入25万贷款诉讼
他当庭发现签名字迹有异
冯俊贵被“莫名”卷入的贷款纠纷,始于五年之前。
2013年,四川巴中人冯俊贵筹建民生水业公司,2014年正式投产。经过两年努力,公司运营不错。2016年,为扩大市场,其公司开始发展区域代理,成某平想拿到巴中市恩阳片区代理权。
冯俊贵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当时自己同意了成某平做恩阳片区的代理,但他没有钱。为了能够把市场做起来,自己同意为成某平做担保人贷款15万元。他表示,自己清楚地记得签字时间为2016年1月13日。他说,“贷款的相关资料和手续除了《保证合同》外,自己都签字了,后来贷款下来了,(成某平向公司)缴纳了15万元货款。”
他本以为这事就这样过去了。没想到,2018年,巴中市恩阳区法院的一张传票寄到了他手里,自己竟涉及一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将于2018年10月10日开庭审理。这让冯俊贵一下子懵了,自己企业贷的款都正常在归还,怎么还被别人告了?
直到开庭之后,他才知道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原来有人用他的名字作担保,在巴中农村商业银行来龙分处贷款25万,仅归还了1万元,银行方遂起诉了贷款人和担保人。而这笔贷款,源于他当初答应为成某平作担保的15万贷款,但在之后,贷款被人“偷梁换柱”,自己却毫不知情。“在庭审过程中,我才知道成某平让自己的亲戚成为了贷款人,成某平和我以及另外的人一起成了成某平亲戚的担保人,贷款也从原来的15万元变成25万元。”冯俊贵说。
他表示,虽然贷款《保证合同》上有自己的名字,但字迹与自己的笔迹有着天壤之别,自己并没有签过字。因此,在庭审时,他当庭提出笔迹和指印鉴定。
随后,法院宣布休庭。“之后一直没有结果。”冯俊贵说。
他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这份《保证合同》百分百确定不是我签的字,按的指印也不是我的。”他还表示,自己根本就不知道有这一笔贷款,“为何成为被告”,让他感到莫名其妙。
↑冯俊贵自己签字(左)和《保证合同》上的签字(右)
②“老赖”
缴税无法扣款才知“一审败诉”
成失信被执行人账户被冻结
因为这场官司,冯俊贵还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他得知自己莫名成为“老赖”,竟是因为一个偶然的“意外”。
2019年5月左右,冯俊贵的水业公司财务人员在缴税时无法扣款,让他转钱到账户上。冯俊贵有点纳闷,“明明账户上有钱啊。”
当他到银行咨询时,才发现自己上了恩阳区人民法院执行的“黑名单”,自己的账户被冻结。随后,他到恩阳区法院调取法院庭审卷宗,才发现法院竟在2018年10月18日一审再次开庭,并且原告方巴中农村商业银行来龙分理处还胜诉了。
冯俊贵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再次开庭,法院并没通知自己,庭审笔录显示也没有自己的签字,可以证实自己没有参加再次开庭的庭审。
同时,冯俊贵还提供了自己在恩阳区法院复印的整套庭审资料,从中又找到巴中农村商业银行来龙分理处负责人董某等人签字写的一份《情况说明》,其中称冯俊贵“放弃鉴定,情况属实”。
另外,他还发现卷宗内,恩阳区法院用申通快递向自己寄送了《判决书》,显示门卫签收,但自己的送达地址并没有门卫。“这份判决书至今未收到过。”冯俊贵对红星新闻记者说。
↑恩阳区人民法院用申通快递寄的《判决书》
红星新闻记者多方采访了解到,在法院一审再次开庭过程中,巴中市恩阳区法院法官周某并未通知冯俊贵办理笔迹及指印鉴定事宜,未经传唤二次开庭,也未按规定送达《判决书》,导致冯俊贵至今未收到《判决书》原件。
就这样,再次开庭,冯俊贵既不知情也未到场,就一审败诉了,他的银行账户被冻结,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他立即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4月,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巴中市恩阳区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但之后,一直没有巴中市恩阳区法院重审此案的消息。
③疑云
警方鉴定签名“笔迹不一致”
他质疑被冒名担保贷款
冯俊贵介绍,因案子一直没有进展,所以笔迹鉴定也没法进行。
直到2021年3月,巴中市恩阳区公安分局将冯俊贵的笔迹和《保证合同》上担保人“冯俊贵”的签字和捺印一起送到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5月29日,冯俊贵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已经拿到公安局的笔迹鉴定报告。
红星新闻记者在警方的鉴定报告上看到,写有“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冯俊贵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这充分说明自己的名字被人冒签。这人是谁,目前不清楚,但他认为这和巴中农村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脱不了干系,“贷款合同是他们提供和保管的,签字时还有影像资料,巴中市农商银行来龙分理处信贷员为何要‘伪造’这份《保证合同》?”
另外,冯俊贵还认为,法官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巴中市恩阳区法院在一审休庭后,再次开庭为什么不通知我,在程序上不合法。”法院在执行的时候也不通知自己,判决书的邮寄也没有选择国家规定的邮政送达,而选择快递公司发送,这些情况等存在一系列问题。
面对这一连串的疑问,冯俊贵表示自己无法得到解答。
↑情况说明,放弃笔迹鉴定
5月19日,红星新闻记者前往巴中农村商业银行来龙分理处负责人董某办公室,问及他写的那份《情况证明》称冯俊贵放弃笔迹鉴定一事,董某表示:“我们不能说,要解释找巴中农村商业银行。”
红星新闻记者前往巴中农村商业银行,办公室人员表示不能接受采访。
5月20日,红星新闻记者与巴中市恩阳区法院副院长杨某取得联系,他介绍,冯俊贵的案子在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之后,发现贷款人有提供虚假证据涉嫌骗取贷款,已经移交恩阳区公安局,是恩阳区公安局在调查。
5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前往巴中市恩阳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介绍,经调查不构成立案,现在此案已经不在公安局。随后,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该案相关卷宗已送到巴中市恩阳区检察院,检察院已介入调查此事。
④回应
银行:如内部员工有问题坚决查处
涉事员工被启动调查
5月27日,巴中农村商业银行办公室负责人冯某某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关于此案的《保证合同》问题确实存在,也有一些新的证据,最终还是需要法律来解决问题。冯俊贵拿到了相关笔迹鉴定,是一个很有力的依据,在放贷过程中,单位不乏工作人员有违规的现象,但自己无法下结论。
“董某的(情况)说明只能代表董某自己的意思。”冯某某表示。
针对董某写的“情况证明”,冯某某说“简直是莫名其妙,当事人不在场,你写个东西说放弃鉴定权……原告写证明说被告放弃鉴定,还情况属实,主动放弃……”
冯某某表示,从资料上看,原告替被告写情况证明放弃笔迹鉴定,法官周某采信原告书写的“被告放弃鉴定”的《情况说明》,对银行系统来说是两个致命伤,但贷款是真实的。
他表示,将把相关资料梳理出来,通过事实证明到底是谁签的字,“我们也想搞清楚,到底是谁签的,如果是内部同志内外勾结,坚决予以查处。”
同时,该银行已对工作人员董某启动调查程序,通过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介入,把事情交代清楚,“说不清楚就停岗接受调查。”
冯某某表示,此事查出相关责任人后,必须予以严惩。其中到底存在什么问题,最终通过人民法院来解决。
⑤进展
当事法官已被纪律处理
银行员工存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
6月2日,冯俊贵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已经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巴中监管分局的举报受理告知书。
冯俊贵介绍,在自己举报当事银行违规放贷后,5月27日,巴中银保监分局电话告知他,该局农村银行科已受理,即将介入调查。
↑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告知书
同时,巴中市恩阳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也告知他,恩阳区法院已向该办呈送了报告:此案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文书送到存在形式上问题,剥夺当事人上诉权利,不该适用简易程序,还有其他一些情况,执行活动也存在违法,恩阳检察院正在深入调查。正对法官周某可能涉嫌枉法裁判进行调查,已确定程序上严重违法,相关部门已介入进一步侦查。
↑恩阳区委政法委对法官相关问题的回复
6月5日,红星新闻记者曾联系到巴中农村商业银行办公室负责人冯某某。据他介绍,通过一周多的梳理,查看事情的整个资料发现,贷款资料中存在多个问题,不只是简单的被冒名签字和放弃申请笔迹鉴定情况说明的问题,其中还穿插着贷款资料涉嫌作假或者骗贷的情况。他表示:“我们不能妄下结论,希望尽快启动法律程序,让法院来认定。”冯俊贵表示,通过警方笔迹鉴定,已“证明自己与这笔贷款没有关系”,现在自己只是主张自己的权利,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冯俊贵已于7月21日收到巴中市恩阳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他举报当事法官相关问题的回复——
其中指出:1、恩阳区人民法院对判决书的送达形式不当,恩阳区人民检察院已向恩阳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
2、恩阳区人民法院未向您送达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对您做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和冻结银行账户均未通知您,恩阳区人民检察院已对该问题向恩阳区人民法院发出检查建议予以纠正;
3、从目前情况调查看,法官周某与当事人不正当接触或接收当事人宴请、收受礼金的行为,无证据证明周某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枉法裁判。周某作为承办法官,违反法定程序,在证据采信上有过错,恩阳区人民法院已对其作出纪律处理。
同时,冯俊贵也收到巴中银保监分局关于他举报当事银行违规放贷的回复。该局回复称,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他反映的“巴中农商行工作人员办理贷款业务时未经担保人同意,擅自更换主借人,改变贷款主体,恶意欺骗担保人的”“工作人员给主借人加贷款额度,无视操守”等问题。
最后,巴中银保监分局认为“该笔贷款,巴中农商行工作人员存在贷前调查未有效核实申贷资料真实性(如未查证结婚证真实性)、有明确支付对象采取自主支付的违规行为,针对发现的问题,分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红星新闻记者张杨受访者供图
编辑于曼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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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冒名签字,让他一无所有,“被贷款”2239万只因做错一件事
一个冒名签字,让他一无所有,华夏银行顶冒名贷款2239万,事主本人发现后维权4年最终起诉向银行索赔。一则新闻,银行又上了热搜。
华夏银行又摊上事了……
这件事情已经传的沸沸扬扬,在网络上都可以搜到事情的完整版。这些年随着监管的严控,银行外部审计和内部的排查一项接一项,顶冒名贷款已经鲜少听闻了。但在早些年,部分银行内部管理确实比较混乱,顶冒名贷款的现象确实有发生,尤其是一些偏远地区,对个人征信信息了解不够多的地方。整件事情用我的角度讲大概就发生了这几件事:
一、当事人项某因创业向银行申请贷款,被拒后无意间发现自己名下多了一笔2239万的巨额贷款(其实不是自己名下的个人贷款,只是公司名下的2239万贷款,项某签署了个人保证合同,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自己却浑然不知,在向律师了解后得知起诉有可能需要承担巨额费用,遂放弃主动起诉等待银行追讨发起诉讼(这一点脑回路是真的无法理解……)。
二、贷款逾期,银行方面追讨发起诉讼,接到传票后家庭惶恐不安,受人指指点点最终背井离乡,网店关门,女友离散,精神受到极大刺激。
三、诉讼期间,想起自己曾经就职过的某公司借过自己的身份证,声称是办理工资卡,并莫名其妙的同意当了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并且表示自己的公司曾要求他们去华夏银行申请过贷款,自己签过一些文件,但坚信自己没有签署过涉案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四、经过2年多维权,通过笔迹鉴定证明自己清白确实没有签署过该合同,该笔贷款是违规的顶冒名贷款,银行仅仅表示会删除征信上的逾期信息,但迟迟未公开道歉(这里我理解为私下没有达成赔偿协议),男子遂起诉向华夏银行索赔。
这件事,银行方面一定是违规发放贷款,是一笔顶冒名贷款,而这笔贷款能够成功放出,除了华夏银行方面的违规操作与某公司沆瀣一气之外,事件的本主项某也是有责任的,犯了几个非常“致命”的错误,这个错可能很多人都做过,而且不以为然!
这里我来细数几个细节,也同时提醒在银行办业务或者将要办贷款业务的人们,请留意!
首先,最重要的一点:不要随便出借自己的身份证,假如一定要出借身份证,请一定出借复印件,并且在身份证关键信息上标注这些字样:“该复印件仅供某某业务使用,再复印无效”。
如果标记了这些字眼,项某就不会糊里糊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当了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也就不会有什么《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更不会有2239万巨额贷款的无限连带责任。
其次,不要随便去做跟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不一定代表你在公司的地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才是公司的老大,但在法律上法人代表却一定要承担着相关的责任。公司出现任何问题,第一个要找的一定是法人代表,然后才是实际控制人。
要懂一些基本的常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去银行贷款,除了签订借款合同之外,银行方面一般都会追加几个保证人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公司只承担法律范围内有限的责任赔偿,签署《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就意味着你要承担该笔贷款剩余的无限连带责任,说简单点就是出了意外你要赔到底。一般追加的都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所以,法人代表只是表面光鲜,这也是现在好多企业实际控制人都不当法人代表的一个重要原因。
再次,办理贷款不要随便签署空白文件,一定要看合同,看要素。最起码你要知道,你签署的是什么东西,空白合同和空白文件,再急都不能签,不管合同成不成立,你一个签字一定会让你麻烦上身。
此外,还要时刻关注自己的征信信息,发现异常及时向人行或者监管部门提出异议核查,早发现早解决。
这个事里面,银行固然是过错方,但其本人也给银行和企业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说白了就是勾搭好了设的局,找个无知的人“背锅”,贷款就没打算还!人还傻乎乎的借出去身份证,去当了法人代表,还去银行签了一些不知所谓的文件,留下了签署文件的合影,给了银行内部不法分子顺利通过合同审核的机会。
作为一个从业十多年的银行老兵,见过了许许多多套路,所有的套路都建立在粗心大意上。所以说,一定要注意细节,对自己负责。做错一件事,有时候就要后悔一辈子!
男子被冒名“担保贷款”490万,被银行起诉到法院
男子被冒名“担保贷款”490万,被银行起诉到法院,最后判决是……
被冒名提供担保,因借款人逾期不还款,随后被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碰上这样的事情应当如何是好?今天(14日),合浦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2020年3月,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合浦县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陈某于2013年向其信用社借款人民币490万元,借款期限为5年,被告黄某、陈某龙对该笔贷款进行连带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陈某一直未归还本金及利息。合浦农村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和黄某共同偿还贷款本金490万元及利息267万余元,陈某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龙称被告陈某系其堂哥,2007年至2015年期间,他在陈某、黄某两人经营的某纺织公司务工,在办理入职资料时,他曾提交过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给陈某。对该笔贷款,他并不知晓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并非其本人签字,他和陈某之间也没有任何委托手续。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和被告黄某原是夫妻关系,两人于2014年7月离婚。被告陈某和黄某于2007年在广东省开办某纺织公司,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被告陈某和黄某共同向原告合浦农村信用社借款数笔。借款到期后,无能力偿还全部债务。经原告与被告陈某协商,被告陈某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向原告偿还到期债务。2013年9月、10月被告陈某分别假冒被告陈某龙、被告黄某的名字在原告提供的《借款保证承诺书》《共同借款声明书》《保证担保合同》上签名、捺指印,并向原告提供陈某龙、黄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他们名义向原告提供担保。又经司法鉴定,原告提交的《保证担保合同》和《借款保证承诺书》上“陈某龙”的签名和指印,均不是陈某龙本人所为。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假冒被告陈某龙和被告黄某两人名义签名、捺指印,事后未得到两被告的追认,构成了无权代理,该保证担保合同对两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陈某龙和黄某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
一、被告陈某和被告黄某共同偿还原告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000元(肆佰玖拾万元)和支付利息2670656.49元,以后的利息以49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4日起,执行逾期贷款年利率10.56%计算至偿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陈某龙的诉讼请求。
虽然被告黄某实际上没有在共同借款承诺书上签名,但该笔借款系归还被告陈某、黄某以前共同经营家庭企业所欠原告的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的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两被告事后离婚,但并不影响债务的性质,不能对抗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应由被告陈某和被告黄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等重要证件,不要轻易交予他人。在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时要有安全意识,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给谁用、做什么用,并且强调他用无效、再复印无效,最后签名和签日期,让每一份身份证复印件都变得独一无二,不给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