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额提至60万元,不支持购买第三套房
来源:澎湃新闻
1月19日,澎湃新闻从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南宁现就制定《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30天。《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社会公众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2022年2月15日前进行反馈。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南宁首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从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从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近五年内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个人征信信息存在不良记录,信用卡近一年内连续逾期2期(含)以上等多种情况不予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等。
1月15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21年12月份70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南宁新房环比下降0.2%,同比上涨1.7%;二手房环比下降0.4%,同比下降1.9%。南宁新房价格已经连续5个月下降;二手房价格已经连续6个月下降。另据克而瑞数据显示,南宁2021年12月份房价为12923元/平方米;2021年南宁商品住宅成交均价13093元/平方米。
广西北部湾六城可在南宁购房申请贷款
根据《实施细则》,在南宁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的在职职工,且户籍地在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范围内的,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实施细则》明确,南宁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南宁公积金中心按照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住房价值、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规定进行测算,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确定(向下取整为1000元的整数倍)。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首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70万元,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60万元。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
缴存时间系数按借款申请人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时间确定:1.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6个月和23个月时,缴存时间系数为0.8;2.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24个月和35个月时,缴存时间系数为1;3.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36个月和59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4.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为60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5。
风险防控系数根据申请贷款时南宁公积金中心的资金运用率(指南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余额占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确定:1.资金运用率不超过8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1;2.资金运用率超过85%但不超过90%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9;3.资金运用率超过90%但不超过9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8;4.资金运用率超过9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7。
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在上述公式中分别独立计算其贷款额度后再合并加总。
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
《实施细则》明确,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
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铁路分中心的借款申请人在购房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内,以下统称“本行政区域”)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南宁对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包括(一)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二)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三)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无住房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四)借款申请人购买危旧房改造住房还建项目的,如在本行政区域有两套(含)以上住房或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受住房套数限制。
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情形,则不予贷款,包括(一)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两套或以上住房的;(二)借款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两次或以上公积金贷款的。
《实施细则》规定,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个人征信信息存在以下不良记录之一的:1.当前贷款逾期的,或担保人代偿的;2.贷款或贷记卡近一年内连续逾期2期(含)以上的;3.贷款或贷记卡近两年内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的;4.贷款或贷记卡近五年内累计逾期12期(含)以上的;5.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的;6.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近五年内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三)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被取消提取、贷款资格未达到规定年限的;
(四)所涉及的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形正在查办阶段或不执行行政执法案件责令整改、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澎湃新闻记者刘畅)
广西区直公积金利好来了!事关多孩家庭、灵活就业人员→
临近年末,又有好事发生,区直公积金针对两个特殊人群推出新政。
日前,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直中心)出台了关于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支持措施,多孩家庭可按实际住房支出提取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比例可自主调整……
更多公积金利好政策,跟着小邕一起来看看吧!
加大支持三孩家庭力度
自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即“三孩政策”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后,各地政策不断向多子女家庭倾斜。
有些地区通过延长产假、发放育儿补贴金来激励生育,更多城市则是从公积金角度发力,支持“三孩家庭”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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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区直中心印发实施《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高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公积金的额度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
《通知》称,对符合租房提取条件多子女家庭,夫妻双方在南宁市无住房且租赁商品房自住的,如实际租房支出超过租房提取限额标准(即每人每月900元),可按照实际租房支出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
这样一来,公积金就可直接覆盖房租这块的支出,极大地缓解了三孩家庭的租房资金压力。
【举个例子】小李和妻子在区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他们生育了三个孩子(三个孩子均未婚),在南宁市某小区租房居住,租金每月为3000元。按照此前的规定,他们家最高只能提取1800(900+900)元,还需自己再支付1200元房租。而按照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持政策,自2022年12月起,小李和妻子一共可以提取的月最高额度为3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双方所提取金额合计数不得超过实际的住房支出,如果租金明显偏离所租地段租金价格,将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租房材料进行核实后再计算可提取的额度。
与此同时,三孩家庭购房贷款的支持力度也得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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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在南宁辖区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及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区直中心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以不超过缴存人办理业务时在区直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上浮确定。
【举个例子】李先生和妻子在区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李先生和妻子名下无住房,现在南宁市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于2022年12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李先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35万元,李先生妻子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25万元,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最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92万元。即80万元+〔(35万元+25万元)×20%〕=92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多孩家庭购房贷款支持政策只适用于在区直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同时,一个家庭只可享受一次购房贷款支持政策。如夫妻双方中一方已享受过支持的,则视同为已经享受该政策。
【举个例子】小梁和妻子在区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小梁妻子在2018年购买了南宁市的一套二手房,并使用了区直公积金贷款。现小梁想购买南宁市的一套商品房,则无法再次享受购房贷款支持政策。
此外,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平稳运行,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该支持政策实行动态调整管理机制,将会结合区直中心的资金量和业务运行情况确定启停。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灵活
本次区直公积金调整的重点还倾向于灵活就业人员。
个体经营人员、自由职业者、网约车司机、外卖小哥等人群,在没有企业挂靠的情况下,也可以享受更多公积金利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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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中心修订编制《广西区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办法》)针对三个方面进行调整:缴存比例、缴存积分、申请贷款的缴存时间要求。
①缴存比例更灵活: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比例在调整前固定为12%;调整后,缴存比例可在10%~24%范围内自主选择,每一档以2%递增。
②提高缴存积分:《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办法》设置缴存积分为基础积分和贡献积分之和。基础积分由8倍(分)上调为10分,贡献积分上限为6分,保持不变。据悉,提高了积分的加分项,更易满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资金需求。
③连缴公积金6个月以上即可按规定申请贷款:《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与配偶在南宁所辖城区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自在区直中心设立个人账户之日起正常连续汇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额度=个人账户余额×缴存积分×流动性风险防控系数。
流动性风险防控系数根据区直中心上一年度报告的个贷率、结合业务和资金运行情况等确定。即当个贷率<85%时,流动性风险防控系数为1;当个贷率≧85%时,流动性风险防控系数为0.8。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与单位在职人员一致。
目前首套房及首次贷款为80万元,二套房或二次贷款为70万元。
区直公积金利好向灵活就业人群的倾斜,提高了区直公积金的覆盖面,意味着以后灵活就业人员也能和企业职工一样,充分享受公积金待遇,更好的满足缴存家庭“住有所居”的需求。
【小贴士】
生育三孩的缴存人家庭,办理业务需提供哪些材料?
①办理租房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材料:
除提供区直中心提取业务资料清单所示材料外,需提供名下子女的医学出生证明或居民户口簿,租房承诺书(面签),租房合同,支付房租的银行流水单、支付凭证或票据。
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材料:
根据不同房型,除按照区直中心贷款业务资料清单所示资料外,需提供名下子女的医学出生证明或居民户口簿。
灵活就业人员贷后断缴、贷款逾期怎么办?
①《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办法》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灵活就业人员应优先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取,提取后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不得低于6个月的还款额,以确保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保留有相对充足的资金用于偿还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开通月对冲还贷业务(“按月对冲还贷”,是指管理中心逐月将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上的钱支取出来,用于支付其住房贷款的本息),原则上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予停止月对冲还贷业务;
③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前,灵活就业人员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或个人账户余额低于6个月的还贷额的,区直中心有权终止发放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人员(含配偶)须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或月均缴存额,原则上不予下调缴存比例。
3月1日起施行!南宁公积金贷款细则来了
1月16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了3则新政策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以及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等管理工作。
3则实施细节通知公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其中,《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是继12月3日《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后续细化实施政策。
12月3日发布的《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该实施细则明确了公积金贷款房屋的各项认定标准。主要实施细则如下:
1.适用于购买、建造、翻新、大修的南宁自住住房
第三条明确,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在铁路系统管辖范围内各地市)的自住住房(具有房屋所有权),住房用途为住宅。
2.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崇左6城可贷
第五条指出,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的在职职工,且户籍地在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范围内的,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3.须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
第六条明确,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最近缴存月份应与贷款申请当月的间隔不超过两个月,并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4.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
第八条指出,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
5.认南宁的房,全国的公积金贷。
第九条提到,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即认南宁的房,全国的公积金贷;
五象新区(黄维业/摄)
6.首套最高可贷70万,二套最高60万。
第十九条明确,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首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70万元,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60万元。
7.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第二十条指出,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
其中,缴存时间系数按借款申请人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时间确定:
①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6个月和23个月时,缴存时间系数为0.8;
②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24个月和35个月时,缴存时间系数为1;
③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36个月和59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
④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为60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5。
8.可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价值的80%
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
①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20%,即可贷额度不高于住房价值的80%;
②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40%,即可贷额度不高于住房价值的60%;
③商转公贷款的可贷额度除满足本条以上两项规定条件外,还须不高于商业贷款的贷款本金余额;
9.月还款额与月收入的占比上限最高可按60%计算
第二十三条规定,按还贷能力系数确定:
①借款申请人偿还贷款月还款额一般不高于借款申请人月收入的50%;
②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仍超过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的占比上限最高可按60%计算;
10.贷款申请时限及材料
第五十五条规定,借款申请人应提供经济收入材料。缴存职工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不另行提供收入认定材料。
未缴存公积金及非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近6个月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凭证。月收入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上的,还需另行提供近6个月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佐证。
11.明确不予贷款的情形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①个人征信信息存在不良记录的;
②近五年内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③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被取消提取、贷款资格未达到规定年限的;
④所涉及的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形正在查办阶段或不执行行政执法案件责令整改、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⑤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据悉,新的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整理编辑:涴来秋
■编审:钟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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