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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贷款的利率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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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讲清!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2版)

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其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实践中,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系统梳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以供参考。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1

借期内利息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

逾期利息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根据2021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可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另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主体

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

不支付利息

不支付利息

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不支付利息

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所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是就“借期内利息”而言,当事人之间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影响权利人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

三、借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需注意,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

四、逾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

明确约定逾期利率

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2

明确约定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4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另外,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下述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

五、迟延履行期间

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上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但是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

据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

第一部分:根据上述批复,截止2014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需计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也即,不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六、其他问题

(一)砍头息

“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复利

所谓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法,民间借贷中也常出现此种约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旧法规定的衔接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

借贷合同成立时间

计息期间

利率

2020/8/20前

不考虑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后

2020/8/20前

自合同成立至

2020/8/19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2020/8/20后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注:“两线三区”:指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借贷利率的划定。“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即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干预。“三区”亦是此意:①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②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③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以之折抵剩余债务的,法院同样不予保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深圳微法务

10城首套房商贷利率已降至4.0%以下

“记得去年这个时候,武汉首套房商贷利率还是5.85%,最近我约了几个中介看房,得知目前利率竟然已经低至3.9%了。”准备在武汉市购入第一套房的市民刘先生告诉《金融时报》记者,即便是在售楼部看房时,工作人员也都是按照首套3.9%的利率来进行计算的。

近日,《金融时报》记者从各地的银行机构以及房地产中介处了解到,今年10月以来,全国多地的首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迎来下调。贝壳研究院数据显示,截至10月19日,其监测范围内已有石家庄、贵阳、天津等10个城市首套房贷利率降至“3”字头,最低已经降至3.7%。

房贷利率进入“3时代”

购房成本将持续降低

“目前接到了几家合作银行的通知,首套房商贷利率已经降到了3.9%,其他银行正在进行商议,估计很快就会保持一致。”武汉市某地产公司按揭部经理表示。

近日,建设银行武汉分行某工作人员向《金融时报》记者透露,虽然目前建行还没有公布确切的消息,但预计今年年底前,该行首套房贷款利率大概率会降至3.9%。

9月2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阶段性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城市政府,可自主决定在2022年底前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当地新发放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最新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首套房贷款利率下限最低可至4.1%。在《通知》发布后,除武汉外,清远、济宁、阳江等多个城市的首套房商贷利率下限在近期进行了调整。

9月30日,广东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发布的《关于调整辖内房地产信贷政策的决议》显示,10月1日至12月31日,广东省部分地市实施阶段性调整首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其中,江门、云浮、湛江取消利率下限,清远利率下限调整为LPR下调60个基点,阳江利率下限调整为LPR下调40个基点。

“按照当前5年期LPR计算,目前首套房商贷利率最低已经降至3.7%,不过这一政策仅执行到今年12月底。”清远市某国有大型银行工作人员告诉《金融时报》记者。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公告显示,从10月5日(含)至年底,济宁市阶段性下调全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贷款利率下限15个基点,调整后全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为3.95%。

“调整后的房贷利率将实质性地降低购房者的购房成本。”植信投资研究院资深研究员马泓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据悉,济宁市某商业银行首套房贷利率已从4.1%降至3.95%,若以100万元30年期的商业个人按揭贷款为例,总额大约可节省利息支出3万多元。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也表示,“目前,首套房贷利率已经‘破4’,接近多年来的低位。对刚性需求而言,房贷的成本已经显著降低。”

刚性住房需求

将得到更好满足

值得关注的是,并非所有地区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都会在今年年底前进行调整。

根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的通知,阶段性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的政策仅针对2022年6月至8月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同比均连续下降的城市。

易居研究院提供的数据显示,在国家统计局每月公布的70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中,共有23个城市符合上述条件,所有一线城市均与政策失之交臂。

其中,符合要求的二线城市有8个,包括哈尔滨、兰州、武汉、大连、天津、石家庄、昆明和贵阳;三线城市有15个,分别是泉州、温州、泸州、岳阳、宜昌、北海、大理、秦皇岛、湛江、包头、安庆、济宁、常德、襄阳和桂林。

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政策的覆盖面并不局限于70个大中城市,业内专家认为,预计还有更多四线城市符合政策条件。

马泓分析称:“之所以针对这类城市阶段性调降房贷利率下限门槛,与当地短期需求释放较为缓慢、住房销售低迷、住宅库存去化周期较长等因素关系密切。”

“根据人民银行此前公布的信息来看,符合条件的23座城市中,大部分已经将首套房房贷利率调至历史最低水平。”马泓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房贷利率下调将有助于更好地满足各地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董希淼表示:“需要强调的是,符合条件的城市调整的是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商业银行仍将根据自身业务定位、客户资质来进行差异化定价,并非所有房贷客户都能享受利率下限。”

房贷利率下降空间有限

谈及后续房贷利率的趋势时,业内专家认为,未来进一步下调房贷利率仍有可能,但空间比较有限。

董希淼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接下来,预计将有更多的城市跟进调整利率下限。不过,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利率下限调整的幅度相对有限,多在10个至20个基点,未来应该还有下调的空间,但空间不大。”

马泓则认为,当前困扰楼市的主要原因不仅仅是在需求侧,部分购房者持观望态度与其关注楼市风险有关。

除首套房商贷利率下限调整外,近期,多个城市的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也陆续下调。

9月30日,人民银行发布通知,决定自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

据《金融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北京、杭州、南京、河南、石家庄等30多个城市下调了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随着楼市利好政策的频频出台,不少消费者的购房意愿将被进一步激发。

对此,马泓表示:“建议购房者不要盲目跟从、甚至投机炒房,要注意局部风险。”

来源:金融时报

记者:张冰洁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杂谈(二):如何计算贷款的真实年化利率

我们平时不可避免会接触到各类贷款,比如房贷、车贷。贷款利率是多少,都是由跟你对接的工作人员告诉你。

贷款的真实年化利率,真有他们说的那么低?我们只有自己会算真实的年化利率,才能在碰到各类贷款时不被坑。

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三类贷款是房贷、车贷、信用贷,本文介绍使用XIRR计算上述贷款真实年化利率的方法。

一、如何计算房贷的真实年化利率

场景:购房时从银行贷款100万元,每个月需还款5609.07元,还款30年,合同约定的年化利率为5.49%。

下面我们使用XIRR计算真实的年化利率,看与合同约定的年化利率是否有出入。

首先将还款计划按如下格式整理:

然后在右边单元格写上“=XIRR()”,XIRR的第一个参数填上所有的现金流(本例为B2:B362),XIRR的第二个参数填上所有的日期(本例为C2:C362):

按上述方法填写结束后,按下回车,就可以获取这笔贷款的真实年化利率:

可以看到,这笔房贷的真实年化利率为5.50%,与合同约定的年化利率几乎没区别。房贷利率大家是可以无条件相信的,大概率不会有坑。

说明:放款日期不同,会影响年化利率的计算结果。比如本例中写的放款日期为20220101,算出的年化利率为5.50%;如果放款时间提前,那么年化利率会比5.50%低。

二、如何计算车贷的真实年化利率场景:购车时从银行贷款203000元,其中金融服务费3000元,真实给到用户的贷款金额是200000元。合同上显示是无息贷款,每个月需还款5638.88元,还款3年。

在车贷时,说是无息贷款,实际上我们支付的金融服务费就是这笔贷款的利息。

我们用XIRR计算上面这个场景的真实年化利率。

首先将还款计划按如下格式整理:

然后使用XIRR计算真实年化利率:

计算得出的结果是:

计算得出的结果比较良心,这笔车贷的年化利率只有0.98%。

三、如何计算信用贷的真实年化利率

场景:贷款10万元,在放款时中介收取贷款金额的10%作为手续费,也就是说你只能拿到9万元。合同显示年化利率为3%,总利息6000元。2年还清,每个月还款4166元。

按照上面同样的方法,可以计算出这个场景的真实年化利率:

可以看到,这笔贷款真实的年化利率为11.01%,与合同显示的年化利率区别较大。

四、写在最后

只要知道贷款总额和还款明细,以及具体的还款日期,我们就可以使用XIRR计算几乎所有场景下的真实年化利率。

在碰到各类贷款时,自己按上述方法计算一番,才能知道真实年化利率,保证自己不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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