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我国贷款利率约为4%至5% 处于较为合理水平
央广网北京9月22日消息(记者蒋勇)央行日前发文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三年来,企业贷款利率从2019年7月的5.32%降至今年8月的4.05%,创有统计以来最低水平。
央行在题为《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文章中指出,2019年8月,央行推动改革完善LPR报价形成机制。目前,LPR已经成为银行贷款利率的定价基准,金融机构绝大部分贷款已经参考LPR定价。LPR由银行报价形成,可更为充分地反映市场供求变化,市场化程度更高,在市场利率整体下行的背景下,有利于促进降低实际贷款利率。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认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三年来显著增强了货币政策传导效率,“一是实现贷款利率‘双轨合并’,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明显提升。二是LPR利率改革,疏通政策利率向实体经济贷款利率传导路径,显著增强了货币政策传导效率,更好发挥利率的宏观经济调控功能。三是LPR改革深化了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信贷结构不断优化,提高了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央行认为,目前我国定期存款利率约为1%至2%,贷款利率约为4%至5%,真实利率略低于潜在实际经济增速,处于较为合理水平,是留有空间的最优策略。当前我国的经济增长、物价水平、就业状况、国际收支平衡等货币政策调控目标均运行在合理区间,从实际效果上也充分验证了我国当前的利率水平总体上处于合理区间。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金融系主任叶小杰说,贷款利率对应的是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企业贷款利率处于历史低位,能够很好地支撑实体经济,拉动经济恢复,“一方面贷款利率下降之后,实体经济能够获取更低成本的资金,其贷款之后所承受的利息负担得以减轻,缓解了现金流压力,提升利润空间,对于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来讲是雪中送炭。另一方面,在当前经济环境下,贷款利率下降增强了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投入科技创新的意愿,从而能够为经济的整体复苏提供支撑,这对于发展势头较好的企业来说是锦上添花。”
近年来,利率市场化改革除了在贷款利率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外,央行还建立了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去年6月,央行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优化存款利率自律上限形成方式,由存款基准利率浮动倍数形成改为加点确定,消除了存款利率上限的杠杆效应,优化了定期存款利率期限结构。
今年9月中旬,国有商业银行主动下调了存款利率,带动其他银行跟随调整,其中很多银行还自2015年10月以来首次调整了存款挂牌利率。这是银行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稳定负债成本的主动行为,显示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
最新!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由14.8%下降到14.6%,利率超出可以不还!
2022年1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65%,5年期以上LPR为4.3%。已经连续3个月保持不变。
相对于之前的LPR(2022年1月20日,LPR为:1年期LPR为3.7%,5年期以上LPR为4.6%)来说,5年期下调15个基点,1年期下调5个基点。
1年期LPR与民间借贷利率有关,5年期以上LPR与房贷挂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意味着,从2022年8月22日起,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从之前的14.8%降到14.6%。
作为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来说,超出此利率的利息部分,可以拒还!
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每日法言
最优惠的利率,即将消失?
原创刘博团队
最近,朋友圈的中介集体沸腾了。
他们都在为一个消息奔走相告,那就是:
目前我们享受到的低于4.1%的首套房利率在2022年年底到期后,政策将会被收回,继续执行原有政策;
如果LPR不变,明年的减20个基点也有望被收回,利率恐将上涨为4.3%!
这到底是贩卖焦虑,还是确有其事,我们来分析一下。
01
国庆节前夕,国家2天内发“三连炸”政策“大礼包”,降贷款利率、减个税、降低公积金贷款利率,节奏快力度强,楼市迎来“史诗级”红利期。
特别是9月29日晚,央行、银保监出台《关于阶段性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阶段性放宽部分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11月17日央行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重申将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不低于LPR减20个基点的规定,阶段性放宽至2022年底,到期将自动恢复。
这是什么意思?
这意味着,2022年6-8月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同比均连续下降的23个城市,可以在LPR减20基点的基础上,做到LPR-40基点或者更多,最低房贷利率突破4.1%下限,往3字头走。
但是这个政策的期限是到今年年底,届时的房贷利率可能要恢复成LPR-20基点。
事实上,这和房贷利率大幅上涨还是两码事。
我们认为,如果LPR出现下降,减20个基点维持不便,那么房贷可能继续维持较优惠水平,如果LPR上涨,-20基点之后,房贷利率才会出现上升。
那么,一些中介给出的利率将触底上涨的理由是什么呢?
首先,目前众多城市的利率都已经降至了4.1%甚至更低,银行的降息空间看起来不大了。
据中指研究院监测数据,截至目前已有20余城将首套房贷利率降至4%以下,包括阳江、清远、云浮、湛江、济宁、武汉、贵阳、江门、宜昌、襄阳等。
天津、贵阳、武汉和襄阳均将利率降至3.9%,石家庄多家银行将首套房贷款利率由4.1%下降至3.8%,清远的首套房贷利率最低可至3.7%,为当前最低水平。
由此,中介断定,房贷利率已经到底了,没有退路了,接下来可能会回调。
其次,最新LPR报价保持三个月不变,1年期LPR为3.65%,5年期以上LPR为4.3%,由于LPR是房贷利率的基石,已降至10年来最低水平,所以认为市场未来加息的概率更大。
基于这两点,中介们纷纷摇旗呐喊,那些指望房贷利率还会再降的朋友可能要愿望落空了,不要在做等等党,应该抓紧最后时间窗口。
情况究竟怎样?
02
可以说,现在的房地产市场依旧很冷。
10月份,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为94.70,数据创新低,房地产市场尚未出现明显回暖迹象。
从销售统计数据看,1-10月份,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111179万平方米,同比下降22.3%,其中住宅销售面积下降25.5%;商品房销售额108832亿元,下降26.1%,其中住宅销售额下降28.2%。
开发投资方面,1-10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113945亿元,同比下降8.8%;其中,住宅投资86520亿元,下降8.3%。
因此,为了促进市场进一步回暖,不排除中央会在12月过后春节之前,继续降息或者降准,保持供需两端的宽松政策,因城施策支持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金融16条的支持政策提到,地方政策在全国政策基础上,可以合理确定当地个人住房贷款首付和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这代表着地方政府在需求端调控政策有了更多的优化空间。
未来房贷利率下限有望进一步下降,特别是加大对改善换房需求的支持下,局部城市二套房贷利率有望突破4.9%的下限。
因为对于这些潜在购房者而言,降首付和降房贷利率,都是实打实地减轻购房负担,有利于刚需和改善人群上车。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人们买房,除了看实际的成本之外,还受买涨不买跌的心理作用影响。
越是降首付、降利率,房价打折,人们的预期就越差,有一种被忽悠接盘的感觉。
而越是房价出现上涨,虽然实际购房负担上升,但是内心深处的声音却告诉自己,再不上车就晚了!
比如安徽六安,就出现了房价上涨的情况。
11月15日,安徽省六安市发改委在官网发布了“关于部分楼盘撤销备案价格的通知”,宣布4个楼盘取消优惠,执行更早之前的、更高的价格,有的楼盘甚至“涨价”了超过20%!
在市场急于回暖的当下,涨价去库存可能成为一部分城市先行先试的选择。
所以,我们认为,12月底过后,楼市的优惠政策可能会出现分化。
有的城市,将继续保持首付和贷款利率贴地而行的政策,吸引刚需入场,首套和二套房贷利率继续突破4.1%和4.9%的下限,不存在优惠利率结束一说;
而有的城市则会率先宣告涨价、涨利率,目的也是拉动市场继续回暖。
03
那么,作为购房者,究竟该怎么办?
其实很简单,如果你所在的城市目前享受最优房贷利率,且放松了认房认贷,首付很便宜,每个月月供也不是很高,那么,该买就不要犹豫了。
因为这个时候所有的优惠,都是国家法定的,比如贷款利率最低3.9%或者3.7%,写进合同之后,是会执行二十或者三十年的,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赶在买房成本最低的时候入市,又通过合同形式固定了这个优惠,对买房的人来说,还是占便宜的。
如果你所在的城市属于那种涨价边缘型,明年年初可能会出现房贷利率-40基点恢复到-20基点,新盘优惠取消的情况,那么,今年最后一两个月可能真的就是刚需购房最佳窗口期。
毕竟经济周期是波动的,关键是能不能踩准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