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为什么不希望提前还贷?贷款没还清的房子可以卖吗?
对于有贷款没还清的房子,如果想要把房子卖掉,一般都需要先把贷款还清,解除跟银行的抵押关系才能卖。不过,银行一般并不希望有房贷的人提前还贷,有的银行甚至还会收取提前还贷的违约金。那么,如果不提前还贷,房子可不可以卖呢?
银行为什么不希望提前还贷?如果是个人,别人借了你的钱提前还给你,你或许会很高兴。可对银行来说,放贷就是它的主要收入来源,你提前把贷款还清了,它就会少一笔利息收益,有什么理由高兴呢?
况且就算不把钱贷给你,也还是要想办法贷给别人,总之不会把钱留在自己手上,不然拿什么支付储户的利息?可要把你提前还贷的钱贷给别人,又得重新找客户,这不仅费时费力,而且还会增加成本损失利息。
另外,要是贷款利息涨了也还好,可如果贷款利息降了,原本可以收更多利息的,现在就算把钱再贷出去也只能收到较低的利息了,所以银行自然不乐意看到贷款人提前还贷。
更何况,房贷也是银行的所有贷款中利率相对较高、安全性也相对较高的贷款。因为大多数的房贷都是期限较长的贷款,所以贷款利率相对要高一些。
而房贷又属于有抵押的贷款,就算是房子烂尾了,贷款人仍然得继续还贷,所以对银行来说风险较小,因此也不希望贷款人把贷款提前还清。
当然,银行也不会阻止贷款人提前还贷,最多也就是收一些违约金,一般违约金不会超过提前还贷金额的1%,也不算是很多。
那么,如果银行要收提前还贷的违约金同时又不想交违约金,能不能把贷款没还清的房子卖掉呢?
贷款没还清的房子可以卖吗?从理论上来说,贷款没还清的房子也是可以卖的。
首先,有些地区已经在实行“带押过户”的二手房交易模式。也就是对于还处在抵押状态的房子,可以不用把原来的贷款还清就可以过户,用给买家的新贷款偿还卖家还没偿清的贷款,也就相当于之后的贷款由买家还了。
不过,这种模式还没有在全国推广,只能在部分地区才能享受到,已经实行了这种模式的有珠海、青岛、济南、昆明、无锡、金华等地。
其次,就是跟买家协商好,剩余的贷款由买家还清,然后把抵押解除之后再过户交易。
这种方式操作起来相对比较难。一方面需要买家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因为如果自己都无力偿清贷款,说明未还的贷款还有不少,如果买家经济实力一般,也是打算靠贷款买房的,估计也没那实力帮你还清贷款。
另一方面就是这种方法对买家的风险很大,怕给出去的钱打水漂,所以若不是对买家非常信任,正常来说都不会同意这么做。
所以,要卖贷款还没还清的房子,最好还是通过“带押过户”的方式。若是这种模式在自己所在的城市还没推广,那就没办法了。
贷款没还清 房子也能当天卖!宁波试点“带押过户”新模式
“无需提前还清贷款,房子很快就卖出去了,而且整个交易登记的全流程当天完成,解决了我的燃眉之急,真是实实在在的惠民举措。”近日,刚刚顺利出售了房子的宁波市民许先生、陈女士兴奋地告诉记者。
原来,许先生和陈女士打算出售的房产还有87万元银行贷款没有结清,按照需要先筹借资金还清贷款才能进行交易过户的办法,在短期内无法筹集足够资金办理还贷业务。正为借钱发愁,中介得知他们,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在试点“带押过户”新模式,便向相关银行发起了“带押过户”业务咨询,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调下,成功办理了该项业务。
据悉,根据《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这表示,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不动产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转移,俗称“带押过户”。目前,该模式已在宁波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进行试点,而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也已成功完成多笔该项业务的办理。
记者从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到,不同于以往二手房交易登记过户,“带押过户”模式下,卖方无需提前还清贷款即可办理过户,为确保交易安全,不动产登记办理中还采用了组合登记模式。由于登记流程的优化,现在只需一个窗口、一次收件、一套材料、一个环节,即可同步办理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抵押权转移登记等多个业务的“同步办”“合并办”“合并审”,且不会增加业务办理时间,办理起来相当方便。
此次“带押过户”的新模式,与宁波之前试点的“带押过户”不同,买卖双方的贷款机构为不同的银行。对此,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召集相关银行和中介人员反复协商、研究,打通业务壁垒,优化办理流程,实现了房屋转移、抵押权变更、抵押权转移“三合一”组合登记,这在全省尚属首例。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传统的二手房交易“先还后卖”模式存在办事群众来回奔波时间长、手续繁杂成本高和资金安全难保障等问题,为持续提升便民利企服务水平,宁波推出“带押过户”新模式。无需卖方筹款还贷,也无需买方将首付款支付给卖方,只要买卖双方与银行达成一致并签订相关协议,就可申请办理不动产过户“三合一”登记手续,买方贷款资金将直接打给原抵押银行和卖方,充分保障各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由于采用组合登记,还能避免之前二手房过户中存在的交易风险。
抵押贷款的房屋是否可以转让?
很多房屋的购买以首付加贷款的方式,向银行贷款,同时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这样的房屋如果转让的话,只能是还清贷款,银行解押,然后才能办理过户登记。无论是房屋买卖,还是夫妻间房屋过户、加名,都是如此。
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开始施行,也有了相应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先看看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的新规定。
《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三、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栏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有约定的填写“是”,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没有约定的填写“否”,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约定情况发生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那么,有贷款被抵押的房屋到底能不能转让?依据以上法律、司法解释、规章的规定,概括起来:
1、2021年1月1日以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抵押期间,必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方可转让,未经同意,不得转让;
2、2021年1月1日以后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的,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3、2021年1月1日以后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2021年1月1日以后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当事人未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而非征得抵押权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