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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农户贷款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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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小额贷款利息是多少?

2020年小额贷款利息是多少?2020年小额贷款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趋势

贷款买车、贷款买房都会用到贷款,那么你知道小额贷款行业发展的怎么样吗?受到疫情影响,很多银行都开展了无接触贷款,无接触贷款顾名思义,是在线申请、无需人工接触的数字贷款方式。全国工商联会同多家行业协会,与网商银行等共同发起“无接触贷款”助微计划,100家银行迅速集结加入计划。该计划将推出十项“无接触贷款”相关举措,在半年内,全力支持全国约1000万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等,复工复产,打赢经济仗。

2020年小额贷款利息是多少

小额贷款的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执行,会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浮动一定比例。

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如下:

1、一年以内贷款年利率为4.35%。

2、一到五年贷款年利率为4.75%。

3、五年以上贷款年利率为4.90%。

2020年银行贷款利息是多少

2020年最新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以2015年10月24日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准。

2020年最新银行利率、最新银行存贷款利率调整一览,银行信息港获悉: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5%。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5%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同时,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并抓紧完善利率的市场化形成和调控机制,加强央行对利率体系的调控和监督指导,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

各项贷款:一年以内(含一年),利率4.35一至五年(含五年),利率4.75五年以上,利率4.9

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下(含五年),利率2.75五年以上,利率3.25。

一文厘清!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具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具体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1)粮食(2)蔬菜(3)烟叶(4)茶叶(5)园艺植物(6)药用植物(7)油料植物(8)纤维植物(9)糖料植物(10)林业产品(11)其他植物

2、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1)水产品(2)畜牧产品(3)动物皮张(4)动物毛绒(5)其他动物组织

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9%或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三)“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四)符合规定的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五项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四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六)符合条件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三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企业所得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金融企业涉农贷款逾期无法收回,可以按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一、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一)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三)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7号)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小贷公司出路在哪里——来自多位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者的调查

图为天津市武清区女企业家石永苓(左)和农户在大棚内查看农作物生长情况。多年前,石永苓和丈夫一起靠着2万元的小额贷款在天津建起蔬菜大棚,从种菜开始逐步走上致富路。李然摄(新华社发)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听到小额贷款公司从业者说得最多的词就是“尴尬”。被误解为非法放贷公司,尴尬;大众对行业本身有成见,招不来欣赏的应聘者,尴尬;小贷公司究竟是一般工商企业还是金融机构?身份不明,普惠金融机构的配套政策没有充分享受到,十分尴尬!数据显示,从2015年开始,小贷行业的“生长”就已经停滞,2021年以来,不少小贷公司拟被当地认定为“失联”或“空壳”。小额贷款公司到底怎么了?出路在哪里?听听小贷公司从业者的心声。

“我们实在是太尴尬了。”河南登封市金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陈佳黎对记者说。不仅是陈佳黎,在采访多位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者的过程中,“尴尬”是他们重复最多的字眼。

2005年,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起步。2008年,《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发。小额贷款公司被定义为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监管,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指导意见明确,设立小贷公司的政策目标是“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

然而,从试点启动至今的10余年来,全国小额贷款公司从顶峰时的超过1万家、从业人员近12万人下降至2020年末的7000余家、从业人员7万多人,行业呈现逐年萎缩态势。

曾肩负服务小微、服务“三农”,补充传统金融供给重任,一度被寄予厚望的小贷公司,何以沦落至如今的尴尬境地?

尴尬何来

声誉不好身份不明

小贷公司究竟尴尬在哪儿?

“去外面做业务的时候,我们明明是正规的金融机构,却经常被当成是非法放高利贷的。”一位小贷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名声”不好,让他们感到尴尬。

这就引发了两个问题:其一是业务不好做。“我们给客户介绍贷款产品、告诉客户贷款利率之后,客户经常是将信将疑。”这位工作人员说,客户会怀疑我们是不是正规机构,是不是在放贷的时候还会有“砍头息”,或者有其他隐性费用。往往要经过好几轮解释之后,客户才能放下心来。

其二是招人“不愿来”。“经常是我们看上的优秀求职者不愿意来。”陈佳黎说,还有来了以后被误解为进入的是高利贷行业,父母死活不让孩子来上班的。到后来,我们只好放宽标准,只要有愿意来的,先来工作再说。

“名声”问题的根源,除了非法机构假借“小贷公司”之名、劣币驱逐良币之外,小贷公司身份不明是其中的关键。从试点之初至今,小贷公司的身份一直没有得以明确——小贷公司究竟是一般工商企业还是金融机构?这是小贷公司屡遭尴尬的根源。

“如果说我们不是金融机构,除了不能吸收存款,我们开展的业务实质上和金融机构一样;如果说我们是金融机构,却并不适用针对金融机构的政策。”一位小贷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说,监管部门对于小贷公司有杠杆率、经营区域等多方面严格的限制措施,各地对小贷公司的管理也是归口地方金融局,实际上小贷公司在被当成金融机构监管。但在办理各种手续时,小贷公司的身份又成了一般工商企业。

比如,金融机构在放贷时进行房产抵押、土地质押是确保信贷资产安全的合理有效手段,但国内部分小贷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却受到了区别对待。2012年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中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可以作为放贷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但在具体操作中,部分地方仍以小贷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为由,拒绝其办理抵押手续。

又如,监管部门要求小贷公司严格按照“五级分类”计提损失拨备,但税务部门对小贷公司“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计提损失拨备税前扣除却不予以认可,而商业银行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计提损失拨备可以按照“五级分类”在税前扣除。

与金融机构相比,小贷公司普惠金融的免税“门槛”也要高得多。2017年1月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提到的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而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发放100万元及以下贷款的利息收入均可免征增值税。

“因为身份不明,导致不同部门、不同地方对小贷公司身份的认知不同,这对小贷公司的发展造成了困扰。”广德东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芮峰对记者表示。例如,因为对小贷公司的身份认知不同——有的地方认为是一般工商企业,有的地方认为属于金融机构,小贷公司在境外融资时是否适用于宏观审慎规则下的全口径模式,不同省份的相关部门就给出了不同的解释。

“我们只希望有个相对公平的发展环境。”芮峰认为,与银行相比,全国大多数小贷公司依靠自有资金运营,资金成本比银行要高得多,平均下来高达6%以上。近两年,市场贷款利率持续下降,为了应对市场竞争,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也随之下降,但成本却降不下来,挤压的正是小贷公司的利润。顺应利率市场化竞争,为实体经济客户降低融资成本也符合小贷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但从另一角度来看,这也影响了小贷行业投资者、经营者的积极性。

优胜劣汰

萎缩态势可能持续

“新冠肺炎疫情之前,我们还计划继续做大规模。但今年,我们的计划就相对保守,与2019年底的贷款规模基本持平就行。”陈佳黎说。

近年来,随着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叠加疫情带来的冲击,小贷公司发展环境更为艰难。多位小贷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当企业成长停滞不前的时候,员工收入就难以增长,上升空间受限,小贷公司面临的招人、用人困境就会雪上加霜。

截至2020年上半年,23家新三板挂牌小贷公司中,共有16家营业收入同比下滑,有的甚至下滑幅度超过50%;其中12家净利润同比下滑。去年,更有多家新三板小贷公司宣布终止挂牌。

今年以来,湖南、河南、天津、山东、辽宁、广东等地均对辖区内“失联”或“空壳”类小贷公司开展了排查,目前已经有超过100家小贷公司拟被认定为“失联”或“空壳”,这些公司将被取消业务资质或失去试点资格。在小贷行业从业者眼中,这并不意外。

在大多数从业者眼中,从2015年开始,小贷行业的“生长”已经停滞。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910家。原银监会普惠金融部的摸底调查显示,到2015年3月末,全国共有小贷公司10928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还显示,小贷公司贷款余额在2015年末迅速扩张至9412亿元后,于2017年“触顶”,达到9799亿元。

“2015年可以说是行业的分水岭。”芮峰介绍,2005年至2015年的10年间,是小贷行业迅速发展的成长期。行业成长初期,大家都是抱着美好的商业憧憬和普惠金融的情怀进入小贷行业;大约在2013年,小贷行业开始出现分化迹象;到了2015年,“历经10年,没有一家小贷公司成功转型为村镇银行”。芮峰说,这块无形的“天花板”让很多小贷行业投资者在彼时就无法看清小贷公司的成长空间了。

2015年至今,小贷行业优胜劣汰加剧,洗牌的惨烈程度超乎想象。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关于2015年的一项调研数据显示,一些省份超过1/3的小贷公司不能正常营业。伴随行业的“分水岭”,小贷行业也走到了从业人数的转折点。2015年,从业人员有11.73万人,而2020年末,小贷公司从业人员数仅为7.22万人。

受疫情影响,小贷公司生存环境雪上加霜,萎缩速度在2020年明显加快。央行最新发布的2020年四季度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118家。仅一年时间里,小额贷款公司就减少了433家。

据一位资深从业者估算,到2021年初,还能正常经营运转、良性发展的小额贷款公司可能不足行业的三分之一,这种萎缩态势可能仍将持续。

此前,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长杨国平对小贷公司的发展还比较乐观,2013年,他在陆家嘴论坛上曾提出建议,可以在小贷公司中挑选一些质量比较高的,转成村镇银行和社区银行,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以往之所以乐观,是建立在‘行业发展环境改善、各项配套政策完善’愿景上的。”杨国平说,然而,近年来,小贷行业的发展环境不容乐观,各项政策也迟迟没有到位。虽然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对小贷行业需求仍然很大,“但若发展环境没有大的变化,我对小贷公司的发展前景表示谨慎”。杨国平说。

尴尬何解

明确身份“打开正门”

小贷公司的尴尬谁来解?又该如何解?

杨国平分析,造成小贷公司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小贷公司自身原因,也有行业发展环境政策不友好的原因。从小贷公司自身来说,部分小贷公司经营及风控能力较差,经营艰难,利润率大幅降低甚至亏损,股东加速撤资,退出市场;从行业发展环境来看,行业定位模糊,行业立法、风险补偿、税收优惠等相关配套政策缺失。这些因素共同导致小贷公司陷入尴尬境地。

“刚开始进入小贷行业时,很多投资人对行业并没有充分的认识。”芮峰认为,这就导致部分小贷公司的定位出现偏差,偏好“垒大户”或者涉足自己不熟悉的行业,最终导致经营陷入困境。目前从行业整体来看,萎缩的态势不可避免。

但这也不意味着小贷公司就没有出路。芮峰认为,现在行业中也有定位精准、能够发挥自身优势、发展势头较好的小贷公司。这些公司不仅在行业内获得认同,也得到了银行、国际投资机构等的信任,能够从外部获得较多融资,这也是业内所有公司努力的方向。

对于小贷公司未来的发展来说,尽快明确身份仍然是关键。“小贷行业目前遇到的‘融资、税务、司法’等方面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小贷公司身份不明确有关系。”杨国平认为,小贷公司所从事的“借贷”业务,所接受的行业监管,完全符合金融机构的定义,只要明确了小贷公司“金融机构”的身份,相关问题将迎刃而解。

这也是10余年来,小贷公司的共同呼声。近年来,行业从业者、业内专家多次呼吁加快立法,为行业发展“开正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小贷公司的法律地位。

近期,小贷公司在身份认定上已经往前迈出了一步。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在司法解释中被认定为金融机构并不等同于小贷公司在法律上就是金融机构。”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在司法解释中被认定为金融机构,虽然可以表明包括小贷公司在内的7类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得以确认,但小贷公司的法律地位目前仍然存在争议。这一关乎小贷公司未来发展的关键问题,亟需上位法进行明确。

董希淼建议,应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早日明确小贷公司的法律地位。鼓励小贷公司在加强管理的前提下规范发展,真正发挥小贷公司增加金融供给、丰富融资渠道的积极作用。

“针对普惠金融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也应‘一碗水端平’。”杨国平认为,作为放款对象90%为中小微企业的小贷公司来说,应享受给予普惠金融机构的各项政策待遇。具体来说,应对小贷公司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发放100万元及以下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贷公司“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计提损失拨备应予税前列支。

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给小贷公司正名。杨国平介绍,当前,甚至有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在银行贷款时受到歧视,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无法办理信用卡、房贷等业务的现象。这是由于近年来,部分网贷平台、“套路贷”等民间借贷机构在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时常借“小额贷款”之名,导致持牌正规小额贷款公司“躺枪”“背锅”,对行业的声誉造成较大影响。

因此,有专家建议,要加大打击非法机构的力度。对以放贷为业务的各类机构均实行牌照管理,对不持牌经营或逃避监管的行为应予以查处和严厉打击。

杨国平说,小额贷款行业在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小额贷款行业接下来的发展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消除社会上对行业的误解,提高行业的社会信任度,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陈果静)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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