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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还贷款的房子加名字

本文目录

房产证加名及换名流程

购置房产是人生中的大事,房产证是房产的一个重要证明,房产证如何换名,房产证可以写几个人的名字等问题也是很多购房人关心的问题,今天幸福里买房知识君就为大家讲一下。

全文主要分为两部分,房产证可以写几个人的名字、房产证加名流程和房产证换名流程。

房产证可以写几个人的名字通常,在我国买房时,购房合同上可以签名的个数是无限制的,亲友或朋友的名字都可以加上去,房产证也是一样的。房产证作为对房屋所有权的书面证明,其可以记载是否共有等情况。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房产可以申请共有产权证,在法律上即标志着房产的共同归属,所以从理论上来讲,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没有个数限制的。

房产证是一房一证的,它包含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前者是红色,只有1人所有。后者是绿色,一人一本,可以归多人所有。

房屋所有权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就是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名字,二者必须一致。而房屋共有权证则是多本的,可以发给享有房屋共有权的其他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具体全面支配权,即包括买卖、租赁、抵押和继承等权利。而房屋共有权人只对房屋有使用权,一般是通过租赁和借用来实现。

房产证加名流程无贷房产证加妻子、子女、父母名字

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及其复印件。

去房屋交易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

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需要110元费用:80元手续费,25元籍图费,5元贴花费。顺利的话,大概20天可以拿到房产证。

有贷款房产证加名字

先去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变更。

办理所需要的费用:除了前面说的110元手续费外,如果贷款是公积金的,需要另外加100元,如果是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需要加200元费用。

其他的步骤和前面无贷款的流程一样。

房产证换名流程买卖二手房换名全款买房换名

买方缴纳定金后,双方前往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买房将剩余购房款打进银行监管账户。

过户完毕后,买方办理自己名字的房产证。

贷款买房换名

买房将首付款交给银行监管账户后,申请银行贷款。

银行出具贷款合同后,双方前往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过户完成后,买房将相关证明交给银行。

银行放款后,买房可以前往房管局办理自己名字的房产证。

房屋赠与赠与双方签订赠与书面合同,并缴纳契税等相关费用。

双方前往所在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书。

双方带着所有已准备好的材料前往房管局进行房产证改名。

房屋继承无遗嘱继承

若家中老人过世,没有留下遗嘱,法定继承人需要先带着死亡证明、户口本等文件前往公证处做产权继承公证,然后凭公证书前往房管局办理更名手续。

有遗嘱继承

若家中老人过世,有留下法定遗嘱,法定继承人需先前往公证处做遗嘱生效公证,再前往房管局办理更名手续。

房产证加名字怎么办理?在房产证上加名要注意什么?

房产证在办理之后也是可以加名字的,只要没有相应的房产抵押等情况的。在现代生活中,有很多夫妻在结婚之后会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也有很多父母会在房产证上添加子女的名字,那么房产证加名字怎么办理?在房产证上加名要注意什么?

一、房产证加名字怎么办理

1、无房贷的房子

没有房贷的房子,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比较简单,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及其复印件,去房屋交易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

具体费用包括:80元工本费、25元测绘费、5元贴花费,如果顺利的话20天后可拿到新的房产证。

2、有房贷的房子

有贷的房子,要在房产证加妻子、子女、父母名字,需要先去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其他步骤同上。

具体费用包括:除支付上述110元手续费外,如是纯公积金贷款,还需另外支付100元费用如果是组合形式贷款(公积金+商业贷款),还需另外支付200元费用。

二、在房产证上加名要注意什么

1、加名字的时机

对于夫妻婚前加名字和婚后加名字的手续是不一样的,需要缴纳的费用也有所差异,如果是婚购买的房子,则属于婚前一方的财产,在要在婚后加名字的话,那么就需要按照房产交易的流程办理产权变更,这个时候需要缴纳契税、个人所得税等费用。

2、加名字的对象

加不同人的名字,如直系血源关系和非直系血源关系的,加名字的手续和费用也是不相同的。在办理加名手续之前应该先咨询当地的房管部门,了解相关的注意事项。

3、各地收费不同

不管业主是需要办理加名字还是减名字,都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房屋所在地区不同,其收费标准也不相同,办理时在费用上会有一些差异。如果大家有这方面需求的话,应该先咨询清楚当地的房管局,然后房管局大厅自助机叫号等待办理。

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时候,需要先确定好目前该房产是否存在抵押贷款的情况,或者当前还在按揭中,如果房产有抵押的话,就不能够对该产权进行任何的操作,加名字也是不能进行。以上就是关于“房产证加名字怎么办理?在房产证上加名要注意什么?”的全部内容,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在他人借条上签名加上自己名字,属于债务加入,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被告张某系陈某明妻子,被告陈某系陈某明儿子。2015年11月27日,陈某明向债权人沈某民借款100000元,约定于2017年11月26日归还,按月利率2%计息,由原告提供保证担保。

因陈某明未还款,原告未履行保证义务,沈某民向本院起诉,要求陈某明还本付息,要求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本院(2018)浙0110民初某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由陈某明还本付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本院(2018)浙0110执某6号立案执行,陈某明、倪某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原告被采取拘留措施后,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沈某民代偿,支付款项108000元,与沈某民的债务清偿完毕,本院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同日,陈某明与被告张某共同以向原告出具借条的形式,确认欠原告的代偿款为借款,承诺于2020年11月19日前支付给原告。但陈某明、张某未向原告支付款项。陈某明于2020年4月9日因病死亡,4月10日被公安机关注销户籍。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上判。

【原告诉称】: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张某归还原告代偿款108000元;2.判决被告张某对原告的108000元垫付款自2018年10月20日起按市场贷款利率(LPR)的四倍,即年息15.4%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日止,至2020年11月19日止的利息为3326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某承担;4.判决被告陈某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其继承父亲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

二被告未提供证据。

庭审中,被告张某自认,与陈某明向原告出具借条时,双方口头约定一年内不计利息,超过一年的,按银行利息计付;与陈某明共有坐落于杭州市某区农村房屋二间二层,另有借用他人名义审批,由陈某明与其共同出资建造二间余二层房屋于陈某明生前以6800000元价格抵偿给他人。原告明确表示放弃要求陈某明父亲作为法定继承人承担本案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

陈某明生前向他人借款,由原告提供保证,经法院审判及执行,原告代为偿还108000元,原告有相应的一系列证据为凭,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代偿后,有权向债务人陈某明追偿。陈某明及被告张某以出具借据的形式确认所欠原告代偿款,并承诺还款,被告张某系对该债务的加入,应与陈某明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现陈某明已去世,被告张某作为共同债务人及与陈某明为夫妻的生存一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应承担清偿义务。被告张某以陈某明借款,由原告提供保证时其不知情,只同意承担一半还款责任的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支付全部代偿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但原告要求支付自2018年10月20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利息,因无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张某庭审中认可出具借据时曾口头承诺一年后按银行利息计算,故本院确定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陈某明生前与被告张某留有房屋等财产,其去世后属其部分应作为遗产可供继承,被告陈某作为陈某明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义务在继承陈某明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判决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七百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支付原告倪某代偿款108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张某支付原告倪某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158元(以10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19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3.85%计算,此后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前述标准另行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陈某在继承陈某明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向原告倪某承担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张某、陈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26元,减半收取1563元,由原告倪某负担322元,由被告张某、陈某负担1241元。原告倪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张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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