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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牢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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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了钱坐牢就可以抵消?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在现实生活中,债务纠纷原本属于民事纠纷,但如果没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情节比较严重的,会受到刑事责任。那么,因欠债而坐牢,出狱后还用还钱吗?接下来华律邀请赵天宇律师为您解答。

一、因欠款坐牢,出狱后还需要还钱吗因欠债而坐牢的,大多都是触犯我国《刑法》中“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人,该罪行其实是债务人违反了法律和判决书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这项责任和应当偿还债务的责任并不冲突,不存在相互抵消的现象。

所以,因欠债而坐牢的人,出狱后他的债务依然存在,依旧要按规定履行自己还债的义务。而且,还需承担延期还债的后果,也就是后期产生的利息以及滞纳金等费用,一毛钱都不能少的。假若债务人是真的没有能力还债,法院会据此作出判决,以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来偿还,比如说不动产,房子之类的。

二、欠债还钱的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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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多少钱能够坐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没有一个具体的答案,有可能欠几千元钱也会坐牢,有可能欠几十万、几百万、乃至几千万都不会坐牢,接下来我们详细说明一下。

要坐牢,就有一个前提,即必须构成刑事犯罪,而一般的民间借贷行为是不会构成刑事犯罪的。

1.最常见的构成刑事犯罪的借贷行为就是诈骗了。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数额较大,一般在3000元至10000元之间,各地有所不同,可以结合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综合确定。

但是是否构成诈骗罪跟民间借贷,有一个最重要的区别,就是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践中就主要从这两种角度去看:

第一是借款以后的用途。如果借款以后用于挥霍了,或者是用于赌博等违法行为,那么基本可以认定。

第二是借款之前的状态。如果自己本身已经大量举借外债,明显入不敷出,然后还去编造理由借款,则可以认定。

2.第2个常见的罪名就是信用卡诈骗罪。这种情况其实就相当于是恶意举借银行的贷款了。根据刑法第19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就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在之前这个数额是2万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也比较容易。但是从2018年末《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订以后,给本罪的入罪门槛提高了很多。

其中明确要求,必须要有恶意透支的目的,必须要经过银行两次以上有效催收,而且犯罪数额在认定时,只指本金,而且偿还的利息都要从中扣除。

3.第3个罪名,也是非常容易忽视的罪名,就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果构成该罪,那么即便拖欠的款项是一块钱也可以构成。

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要构成该罪,需要满足几个前提条件:

一是有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主要是判决和裁定。应该来说违反调解书并不能构成犯罪。

二是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在判决书中一般都有10天或者15天的宽限期。

三是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这是一个大前提。

四是通过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方式逃避履行。这是具体的行为。

五是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对此各地有不同的标准,有些地方规定1万元,有些地方规定2万元。

信用卡网贷和其它贷款逾期无力偿还后关于刑事坐牢等问题详解

随着近些年来的信贷行业的迅速发展,以及时代原因和社会原因,现在是越来越多的人背上了负债沉重的包袱,给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与影响,本篇主要剖析一下这个信用卡网贷,银行贷款逾期后无力尝还的情况下,关于刑事与起诉的等问题,让大家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从而可以安心工作生活,努力赚钱,早日偿还借款。

首先网贷以及其它贷款都是民事借贷关系,不涉及刑法,所有网贷和银行贷款最终都会通过起诉到法院来解决债务问题。是不会坐牢,(故意诈骗,等违法行为除外)

虽然是民事纠纷,起诉到法院,最终判决以后引起的各种问题也是非常的麻烦,这一方面后面详细了解,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信用卡,因为所有的借贷关系里面只有信用卡有这个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司法解释第196条的解释

根据《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三条是很好理解,一看都比较明白,那我们主要了解一下第四条什么是恶意透支。

如何认定是恶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犯罪。

先解释一下两次有效催收如何定义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超过规定限额具体是如何定义的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新司法解释中指出: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也就是说,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的起点是“透支本金超过5万元以上的”才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5万元以下的信用卡透支无论是“恶意透支”还是“善意透支”均不再承担刑责了。

什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恶意透支的主观要件,是区分恶意透支与民事违约的最重要标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在金融类犯罪中,信用卡诈骗案件属于高发案件。在“恶意透支”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办理中,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历来是一大难题。“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范了对“非法占为目的”的认定。根据该司法解释,只要具备其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则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中第(二)至第(六)种情形内容相对明确,较易认定。

主要是第一个“明知无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需要在实际案例中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区分。

明知无还款能力

如果有下列情况我们是否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所提供的资料是虚假的,并且明知消费后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套现行为;奢侈挥霍的消费行为;失业、丧失劳动能力并且预计暂时没有经济来源仍继续透支信用卡等等行为。我个人认为有可能认定行为人是“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

以下几种情况下不认定为“明知无还款能力”:

(一)行为人开始使用信用卡时有还款能力,有持续还款记录,后因失业、突发重大疾病、家庭变故等客观原因导致经济状况恶化,无力还款,且未继续透支,对于已经透支但无法归还的部分,不宜认定为“明知无还款能力”。

(二)行为人与银行之间就还款事宜保持联系,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仅对欠款数额或者还款方式有异议,无拒不归还欠款的意思表示的,不宜认定为“明知无还款能力”。

理论上,达到本金5万上,逾期三个月,经银行二次有效催收,拒不还款就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

司法机关在认定是否是恶意透支,并不是只看没有还款,还要满足其他的条件。最主要是要有主观意识上的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一,你是正常使用的卡片,以前有正常的还款记录。

第二,逾期后你有还款行为,并且与银行积极协商。

第三,逾期后你并未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因此,不会面临刑事责任。

但并不会避免不被起诉。

银行以法追回应收账款,只要银行起诉,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

下一篇文章重点阐述起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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