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组合贷”?2万购房优惠作废
看好我市某知名房地产公司的房子
说好了享受优惠价格
还交了2万元定金
哪知道签合同时
却被告知不能享受优惠了
原因竟是
购买者选择了“组合贷”
贷款方式还有“双标”?
组合贷就该被“歧视”?
其实,这些都是开发商挖的“坑”!
买房遇“坑”
▼
回想起自己的购房遭遇,刘薇(化名)用“疯了”来形容当时的心情:“我来他家买房,也是因为对方是知名地产公司,谁能想到他们会做这样的事!”
不久前,刘薇在我市一家楼盘售楼看好了一套房子,并跟售楼人员商定好了优惠价。
没有购房经验的刘薇只拿到了售楼人员写着优惠价格的纸质单据(没有售楼方盖章),就交了定金。
几天后,刘薇按照约定带着50多万元满心欢喜地来售楼处交首付签购房合同,没想到接下来的遭遇给她浇了一盆冷水。
售楼处工作人员告诉刘薇,她不能以这个优惠价格购房,原因是刘薇选择了组合贷款购房。
到了这一步,刘薇面临三个选择:
一是选择纯商业贷款,以优惠价购房;
二是坚持组合贷,享受不到优惠价;
三是房子不买了,两万元定金不予退还。
三种选择都不是刘薇愿意的,这让她很生气:“交定金前明明跟售楼人员说过自己要组合贷款,对方没有做任何提示。事后对方说没听我说过,我也没有证据来证明!”
执着的刘薇不肯妥协,接连找售楼处多个负责人投诉。毫无进展后,刘薇选择了报警。
在民警的协调下,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刘薇按照之前的约定跟对方签了购房合同。
帮你问
▼
就此问题,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哲律师解释说,对于购房者来说,“公积金+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模式,可以减轻不少经济压力。但当购房者主张通过“组合贷”方式购房时,很多开发商会以各种理由拒绝。
开发商不喜欢“组合贷”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是相比纯商贷,“组合贷”审批、办理流程长,对银行来说不但麻烦而且利润低,对开发商来说回款速度慢,所以银行和开发商都不会太推荐。
二是很多开发商都与银行达成捆绑协议。商业住房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优质资产,故当银行与开发商签订开发资金贷款合同时,都会与开发商签订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的捆绑合同。而公积金中心推出的“组合贷”通常情况下只与“中、农、工、建、交”这些大银行合作,若与开发商签订捆绑协议的是除这“五大行”之外的其他银行,采用公积金贷款的方式便会难以办理。
购房提醒
A.开发商拒绝“组合贷”怎么办?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7年联合多部门发布的《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规定,开发商拒绝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属于违规行为,购房者可以拨打12345市民热线、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等渠道进行举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积金中心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开发商,应责令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可以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严肃处理。
B.交纳购房定金需谨慎
交纳定金前,购房者应先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定金合同》或书面协议,并在合同中明确房屋价格、定金数额、定金交纳方式及期限,以及贷款方式等与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至关重要的条件,明确违约责任,以及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期限。并写明若日后开发商不能满足这些条件,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商不成,开发商必须向购房者退还定金。
C.购房者有权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修改
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都是已经印制好的格式合同,合同中的一些条款留有空白,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填写。购房者应认真仔细地阅读、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每一条条款。
若购房者认为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有权对其中的内容进行修改。对于格式合同中的选择性条款,购房者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若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存在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条款,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双方签字确认,若日后不能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可据此索回定金和已付购房款。
D.补充协议绝大部分是霸王条款
购房的过程中,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通常还会要求购房者签订一些补充协议及其他协议,这些协议绝大部分是霸王条款,对购房者非常苛刻,一定要谨慎签署。
来源:热搜大连
文字: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祝福
编辑:赵卓馥漫
校对:刘美玉
本科毕业双人可贷100万!大连十年首提公积金贷款额度
刚刚,大连市人民政府7月12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宣布了一条重磅消息:
自即日起,大连市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市本级最高额度由单人40万元,双人70万元,提高至单人45万元,双人80万元;其他区域由单人33万元,双人58万元,调整为单人40万元,双人67万元。
其实,对于人才来说,能够得到公积金贷款支持的力度更大。
对于高校毕业生和城市发展紧缺人才来说:取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与学位五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及经过认定的我市城市发展紧缺人才,在单位正常缴存公积金的,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单人或双人最高贷款额度在当期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提高20万元。(执行期限为三年)
也就是说,这些人群在市内五区公积金贷款的单人最高额度为65万元,双人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其他区域单人60万元,双人87万元。
经过认定的我市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可放宽到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2至5倍。(执行期限为三年)
问题一:为什么会在此时调整公积金额度?
7月初,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为89.74%,处于85%至90%之间,流动性达到合理的区间。
满足动态调整条件为:
当资金运用率小于90%且大于等于85%时,市本级单人45万元,双人80万元;其他区域单人40万元,双人67万元。因此,自即日起,大连市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问题二:目前还有哪些利好?
1、大连落户门槛已全面放开
2、商贷利率已降至近年来的最低水平(首套4.25%;二套5.05%)
3、部分区域/产品限购松绑
问题三:公积金新政利好哪些群体?
很明显,大部分新政都是利好新购房群体(特别是本科以上学历的新大连人)。因此,很多人都认为自己的房子买早了。
其实,大可不必,新购房群体买房的价格以及能买到项目的位置跟当年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城市的发展过程中,能够用自己能够承受的钱,买到适合自己的房子才是最重要的。
目前,在楼市整体信心尚未恢复的大背景下。会有越来越多的政策出台。而且,从公积金新政来看,这种根据实际大数据,微调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政策落实得会越来越快。
而政策的“组合拳”可以有更多套路。目前,很明显,未来的城市争夺之战,就是各个城市的发展之战和政策之战。能否为城市带来更多新鲜血液,大连还需要多多努力。办法总比问题多,十四五能否破“万亿”,就看这几年了。
最后,对于大连楼市和大连这座城市有什么想说的,欢迎留言,咱们一同探讨。
官方解读!大连公积金贷款新规
大连公积金新规3月起施行!新规放宽了哪些贷款审核条件?住房套数怎么认定?一起看看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解读!
放宽办理商品房贷款审核条件及贷款业务办理地点01
结合商品房预售实际情况,取消原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贷款”的限制。
举例说明
购房人2020年1月购买商品房,并在当月签订购房合同并登记备案,由于没有封顶等原因,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2021年2月份该项目具备相关条件,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但是由于购房人的买卖合同备案时间超过一年,仍然不能办理贷款。
这次调整后,取消了一年的时间限制,只要项目和公积金中心的合作协议在有效期内,购房人持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付款发票随时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
02
原办法规定市内五区商品房组合贷款只能在组合银行对应的办事处、二手房只能在所在区域的办事处办理。之前购买沙河口区的二手房,只能在沙河口办事处申请贷款。
这次调整后,只要是市内五区的房屋可以在市内任一办事处申请贷款。结合当前疫情防控的特殊要求,这个规定自2月1日起开始实行,方便大家自主选择、就近办理,减少活动半径。
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政策原政策对公积金贷款审核时界定住房套数的规则为“按照借款人家庭未还清的住房贷款情况”,也就是常说的“认贷不认房”,是以贷款情况来认定是否为首套。
这次调整后改为“按照大连行政区域内登记在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住房套数(包括与他人共有)确定”,即“认房不认贷”。这个调整更明确了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职工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需求。
举例说明
调整之前仅看借款人家庭名下的住房贷款情况,无贷款或者贷款已经还清的,界定为首套。
调整之后以住房情况判断住房套数,目前家庭名下没有住房,即认定为首套住房。
要明确的是
住房套数认定是指在大连区域内家庭名下普通住房,不含外地住房情况。而且住房套数是指普通住房,不含公建、写字间、商住公寓等其他类别。
规范申请人的条件01
原政策允许“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购房时可办理公积金贷款”,也就是说父母买房子,子女也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新规定要求借款人应是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即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之一,明确了公积金这种政策性贷款支持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属性。
02
规范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将原“夫妻一方已以本人名义办理贷款,不影响另一方以本人名义申请贷款”,调整为“借款人家庭无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包括夫妻双方名下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
举例说明
之前,如果借款人单人办理公积金贷款,正在还款中,在家庭购买新的住房时,其配偶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也就是说借款人家庭允许同时存在2笔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调整之后,还清之前的贷款,可再次申请贷款。
规范贷款类型按照“应使用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的要求,调整为“购买商品房、存量房、房改房,自建房的,借款人应以购、建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取消无房屋所有权住房、回迁房、互换产权房、置换房屋贷款类型。
放宽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01
放宽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将原“新借款人与原商贷借款人的关系应为本人或配偶”调整为“新借款人与原商贷借款人之一的关系应为本人或配偶”。原有政策限制了新借款人本人或配偶与他人共同借款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办理,调整后放宽了条件。
举例说明
原商业贷款借款人为父亲和女儿,调整之前如果女儿打算和配偶共同申请商转公贷款是不可以的,放宽条件之后这种情况就可以办理了。
02
按照“应使用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的要求,此次商转公贷款取消先抵后贷方式。调整后商转公贷款提供三种方式,即顺位抵押、先还后贷、阶段性担保,在全国公积金中心仍然属于办理方式最多的。公积金中心今后也将积极协调各商业银行,扩大顺位抵押合作的银行,为职工提供更多的选择。
03
由于组合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方式客观上存在借款人及其配偶同时有两笔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不符合“借款人家庭无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规定,此次予以取消。当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商贷部分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此外,这次调整放宽了贷款展期的申请条件,为收入降低的职工家庭减轻还款压力,具体内容会在3月1日政策正式实施前予以公布。结合当前商业银行实行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实际情况,调整贴息贷款的贴息额计算公式。
来源:大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