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解东方资产
今年前三季度,1.2万亿资产规模的东方资产,净利润只有10亿出头,照这种趋势,全年净利润也不会超过20亿,回顾以往,东方资产也曾创造过百亿利润高光时刻,同时市场传言其将并入中投集团。
中国华融急速瘦身之后,东方资产以1.2万亿的资产规模成为五大AMC中第二大全国性AMC。但难敌四大AMC利润断崖式下滑的大势。横向对比发现,东方资产是四大AMC中改制最晚的一家,同时也是主业营收占比最小的一家,在四大AMC回归主业的道路上也是走的最慢的一家。
与其他几家全国性AMC相比,东方资产似乎没有能够拿得出手的特色业务,主业并不是很突出,依靠旗下子公司做资管和投资业务。直到2017年监管层勒令回归主业,东方资产才开始大手笔拿包,积极参与一级市场上的竞争,高价炒包绝对少不了东方资产的贡献,彼时,被市场称为“东方教主”,以致于前董事长梅兴保不止一次在公开场合呼吁“处置不良资产不能击鼓传花!”其言下之意还是要踏踏实实处置收益,“二道贩子”不会长久。
当时的不良资产市场参与主体们都有些失去理智,谁又能料想2018年以后,处置市场之艰难。高价资产包砸在手里吞噬利润,彼时大家钟爱的地产重组类收购业务真的就成了二次不良。
“尽最大努力盘活存量资产”是东方资产今年最大的目标,盘活需要时间,风险却似疾风骤雨,有市场传言东方资产或将并入中投集团来化解自身风险。
一、经营数据:资产规模、负债、净利
1、今年前3季度净利同比下滑85%
2022年11月9日,东方资产发布未经审计的第三季度财务数据,这也是王占峰到任东方资产董事长后签署的首份财务报告。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东方资产资产规模12.3万亿,同比去年增加0.3万亿,实现营业收入712亿,比去年同期减少34亿,净利润只有10.2亿,比去年同期的66.16亿大幅下滑85%,这一下滑幅度与其上半年净利下滑幅度一样,并未有所改善,如果按照这种趋势发展,东方资产2022年全年净利润可能还不到20亿。
在2017年、2019年、2020年,东方资产分别创造了100.44亿元、104.22亿元以及105.5亿元三个自身历史上的净利润百亿高光时刻,尤其是2020年,中国信达净利润147亿,长城资产21.73亿,而中国华融在那一年亏损1029亿,东方资产的105亿非常亮眼。
转折点在2021年,其净利润84.76亿,全年实现不良资产经营及处置净收入177.41亿元,同比下降19.32%,不良资产经营及处置净收入占净营业收入占比较2020年下降9.18个百分点至41.02%,除此之外,东方资产其他收入来源包括保险业务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和利息净收入出现全线下滑。其中,保险业务净收入77.58亿元,同比下降17.80%;东方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主要包括证券业务、资管业务、银行业务及其他业务的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2021年受东兴证券投行承销收入下滑及资产管理总规模压缩影响,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同比下降9.56%至33.08亿元;利息净收入主要来源于银行业务、证券业务、资产管理类及企业类公司业务,近年来其利息支出均大于利息收入。
相比来看,中国信达2021年平均资产回报率为6.55%,而东方资产的平均资产回报率为5.56%。
不过,各项财务数据有所下滑但也属情理之中。
直到2022年上半年,东方资产的财务数据骤然下降并引发业内关注。数据显示:集团合并营收474.8亿元,净利润4.39亿元,相比去年同期暴跌89%。主要是因为营业利润大幅减少,上半年其营业利润为14.9亿,比去年同期的62.5亿骤降76%,此外,其上半年信用减值加上其他资产减值共计为37.7亿,而去年同期减值为26.85亿,略有增加。此外,其不良资产主业经营收入为60.67亿,比去年同期的79.7亿下降23.8%。而信用减值+其他资产减值共计21.4亿,而去年同期仅为4000万。
在负债方面,截至今年三季度,东方资产总负债金额10760.7亿,比2021年年底略有增加,2021年,其资产负债率降至79.11%,四大AMC中最低。
数据来源:四大AMC财务报告
二、主营业务板块:主业占比太低
保费是收入主要来源
东方资产共有四大业务板块,分别为不良资产管理业务、保险业务、银行业务以及资产管理业务。
截至2020年末,东方资产已累计管理处置各类不良资产近两万亿元。不良资产管理业务主要分为不良债权资产经营业务和债转股资产经营业务。按业务类型划分,不良债权资产经营业务分为收购处置类和收购重组类不良债权资产经营业务两种。按收购来源划分,中国东方不良债权资产主要包括金融类不良资产和非金融类不良资产。
目前,非金融类不良债权资产经营已经成为中国东方不良资产经营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2020年新增金融类不良资产业务投放439.65亿元,非金融类不良资产485.34亿元;2021年1-9月,新增金融类不良资产业务投放210.03亿元,非金融类不良资产425.82亿元。
截至2021年9月末,东方资产商业化不良资产余额2758.21亿元。
从地区分布来看,东方资产不良资产经营业务主要分布于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市场经济发达、不良资产交易较活跃的地区。
从行业分布来看,不良资产经营业务主要分布于制造业、建筑业、房地产等行业。与其他同类公司相比,东方资产的债务人主要集中分布于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集中于一线和二线城市。
但是东方资产主业收入占比并不高,2018年-2020年不良资产经营及处置净收入分别为90.9亿元、218.37亿元和219.89亿元,占当年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0.03%、21.01%和21.77%。而同样年度,中国信达主业营收占比70%—78%左右,中国华融主业营收占比在55%—79%左右,2022年上半年,华融主业甚至占到了94%。
数据来源:中诚信
这也就说明了商业化转型后的几年,东方资产主业贡献极少。
那么收入从哪来?保险。
东方资产重要的收入来自于旗下的保险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及其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中华联合人寿保险。2018年-2020年已赚保费分别为400.04亿元、440.59亿元和489.13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4.11%、42.39%和48.43%。
此外,还有银行业务,贡献来源于大连银行,2018年-2020年利息净收入分别为64.92亿元、56.87亿元和611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16%、5.47%和6.05%。
那么是什么导致了东方资产主业占比不高的局面,那要从其发展的历史轨迹来探究一二。
三、发展历程及特点
1、改制晚,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慢,分公司少
在四大AMC的创立的时间上来看,中国信达最早:1999年4月,东方资产和长城资产第二:都是1999年10月,中国华融第三:1999年11月。当东方资产负责剥离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在资产质量上比不过中国信达的建设银行,但要比长城资产的农业银行强上许多。1999年-2000年第一轮政策剥离共计1.39万亿,在第三轮剥离中,中国银行又将1486亿不良资产无偿转让给东方资产。
但在处置进度上,东方资产比较慢,截至2006年,东方资产累计处置1419.9亿元,低于其他三家2000亿以上的水平,处置进度为56.13%,低于68.61%的平均水平。
数据来源:中诚信
2004年4月,财政部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委托代理业务、投资业务市场准入政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商业化业务提供了政策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商业化进程由此开始。2007年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纯商业化。但在改制上东方资产比较晚。
东方资产于2016年正式向原银监会上报改制请示,同年9月20日收到《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改制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批复》(银监复〔2016〕281号)。至此,东方资产名称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变更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由财政部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共同发起,注册资本变更为553.63亿元。财政部持股比例为98%,社保基金持股东方2%股份。
2017年12月26日,东方资产引入战略投资人,原股东全国社保基金增持,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国新资本有限公司和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入局,东方资产注册资本变更为682.43亿元。
2019年11月14日,银保监会批复同意财政部将持有的10%股权划转给全国社保基金。各股东持股比例为:财政部持股71.553%,全国社保基金持股16.387%,中国电信持股5.642%,国新资本持股4.396%,上海电气持股2.022%。
改制晚,意味着其从资本市场上的融资渠道并没有及时拓宽,资金受限。
四大AMC在商业化转型期在全国各地开设分公司,到目前,基本上全国31地都有分公司,但东方资产截至目前只有26家分公司,西藏、青海等经济不发达的省市未开设分公司。
虽然分公司少,但东方资产的金融子公司并不少,金融牌照几乎是四大AMC中最全的。下辖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主要子公司,员工总数近6万人。
2、拥有较多牌照的全国AMC
商业化转型之后,在受财政部、银保监的委托处置风险金融机构的基础上,四大AMC都拥有了不同类型的金融牌照,也同时进入了金控时代。但对于当时最为金贵的证券牌照来说,东方资产是第一个拿下的。具体来看:
2007年,中国东方受让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类资产并成立东兴证券。
截至2021年末,东兴证券共有76家证券营业部和17家分公司,拥有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东兴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兴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家一级全资子公司。2021年东兴证券资产总额989.65亿元,净资产266.93亿元;2021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53.76亿元,净利润16.52亿元。
2007年,中国东方受让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持有的50%股权,增资入股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011年,中国东方成功重组广州科技信托投资公司,并更名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2020年末,信托产品规模6931.34亿元,存续信托资产余额596.27亿元,全年信托业务实现收入4.84亿元。
2012年,中国东方向中华保险增资,取得其51.01%的股权,控股中华保险。
截至2021年末,中华保险总资产904.72亿元,净资产199.78亿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565.50亿元,其中保险业务收入608.8亿元,净利润4.75亿元.
2015年,中国东方通过参与定向增发及购买老股等方式,取得大连银行50.29%的股权,控股大连银行。
截至2021年末,大连银行资产总额4557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428亿元,各项存款余额2961.54亿元;2021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79.4亿元,2021年由于疫情对贷款质量产生较大影响,大连银行持续加大资产减值支出和不良核销力度,盈利能力进一步弱化,实现净利润8.02亿元,同比下降20.1%,资本充足率为11.95%,不良贷款余额59.8亿元,不良贷款率2.46%,拨备覆盖率151.39%。
此外,2003年,东方资产还收购了上海东兴,2021年上海东兴与子公司邦信资产完成吸收合并。截至2021年末,上海东兴总资产为422.8亿元,净资产16.92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0.81亿元,亏损5.3亿元。上海东兴正在逐步转型为不良资产行业的另类投资机构。
2004年,东方资产成立全资子公司东银发展。至2021年末,资产总额869.86亿港元,净资产132.43亿港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30.61亿港元,净利润11.71亿港元。
东方资产2008年控股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末,资产总额5.48亿元,净资产3.27亿元,实现营业收入3.08亿元,其中信用评级业务实现收入2.66亿元,征信咨询业务实现收入0.41亿元,实现净利润0.47亿元。
2016年左右,中国信达率先清出幸福人寿,没了保险牌照,而中国华融的银行、证券、信托等牌照都于今年出清完毕,东方资产和长城资产的金融牌照相差无几,但长城资产没有小贷牌照。
3、中国最大的小贷公司
四大AMC当中,只有东方资产拥有小贷牌照。做小贷,成为东方资产商业化转型后的主攻对象,以此弥补旗下没有商业银行的业务缺陷(大连银行于2015年才被东方资产控股)。
2011年底,由东方资产实际控股的第一家小贷公司——昆明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开业。2012年,东方资产成立东方邦信为依托,在全国范围内迅速铺开业务。
彼时,作为刚成立的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副会长,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副总裁陈建雄称,东方资产欲借助协会,对全国各地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重组、并购,以此成为中国规模最大的小贷控股平台公司。在他看来,虽然国家开发银行已将业务重心从三农转向棚户区改造和民生银行减少小微企业贷款下,为东方资产留下巨大业务发展的空间。
东方资产分别于2013年年底在上海自贸区成立,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东方金科;2014年底在深圳前海成立,专注于资本运作的东方资本。前者是搭建的东方汇平台,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开展互联网借贷业务。其利率在贷款利率在16%-18%。而后者通过合法合规的渠道募集,向全国其他小贷公司提供融资。
2015年,东方邦信已在全国20个省份设立了24家邦信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298.6亿元,户均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好景不长,经济下行,利率接连下调,银行业务下沉,抢了很多小贷公司的客户,小贷公司更加难做,相应的利息也要跟随调整。形势好的,市场容量大的城市,小贷公司可能还有一点生存空间;而经济越不好的地方,小贷公司的空间就越窄,自然供给方也就越少。除此之外,政策层面,监管层也从未给过小贷“正经身份”。
东方资产虽然打造了全国最大的小贷公司,“回归主业”要求与业务难做双面夹击之下,东方资产欲悉数清仓。
2019年,东方邦信对其旗下北京、西安、沈阳三家小贷公司股权进行挂牌转让。
2020年初,东方邦信向市场征集对其持有的19家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的收购意向,在这19家小贷公司中,2018年亏损的有5家,分别是天津邦信小贷、石家庄邦信小贷、郑州邦信小贷,深圳邦信小贷、南宁邦信小贷,亏损额分别为3565万元、171万元、1181万元、3006万元、695万元。
东方资产将只剩下大连高新园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天津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两家公司。
四、加速瘦身2022年启动清仓地方AMC股权
2016年的1738号文放开了地方AMC二胎政策,允许地方AMC在债务重组之外允许以对外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且对受让主体不受地域限制。2017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再次定调后续三年的基调是化解金融风险和严监管,而带化解金融风险天然职责的地方性AMC自然再到受到政策青睐,使得2016-2018年两年时间获批的地方AMC数量增至52家。
正是在这一时间段,中国信达、中国华融、长城资产、东方资产开始积极布局地方AMC,直接控股发起或通过旗下子公司参股。其中,东方资产直接持有苏州资产10%股权,还通过子公司“东兴投资”入股安徽国厚资产和宁夏顺亿资产,并通过孙公司“邦信资管”持有宁波AMC34%的股权,此外还有宁波金资、天津津融、宁夏顺亿资产、安徽国厚资产五家地方AMC股权。是持股地方AMC数量较多的全国性AMC。
2020年开始,四大AMC正式开始清退地方AMC股权,其中长城资产最为迅速,分别在2021年的4月和6月清退了甘肃长达津融资产和宁夏资产股权,2022年,华融晋商和津融资产股权挂牌。截至目前,四大AMC参股的10家地方AMC中,已经有四家实现清退。
四大AMC旗下地方AMC股权情况及清退进度(不完全统计)
2022年,东方资产为自己按下清仓键,8月,上海东兴投资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了其持有天津融资产20%股权。10月,上海东兴投资拟处置所持有的宁波金资34%股权。
五、传东方资产或并入中投集团
经过20年发展,四大AMC都累积了大量风险资产,所以四大AMC化险改革已经提上日程,加之中国华融并入中信集团确实为四大AMC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路径。
此前有媒体称,东方资产或并入中国投资集团。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9月29日在北京成立,是经中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从事外汇资金投资管理业务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全球最大主权财富基金之一。中投公司成立后,中央汇金作为中投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整体并入,该公司自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投资并持有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股权,并代表国务院行使股东权利,不开展其它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截至2020年末,中投公司总资产达1.2万亿美元。
四大AMC目前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更好地经营主要业务,如何保持业务的可持续性。部分AMC尝试通过企业纾困,承担问题企业的不良资产业务有一定的可行性,但AMC的资金又有短向性,长期储备不足的特点。
其实,四大AMC改革走中国华融的路线目前来看是最有可能的,接下来就是为其他三大AMC找到合适的“归属”,在业务上实现真正的协同,将自己的优势与作用发挥到最大化。
借名借款中,法院如何判定承担还款责任的主体?
法信·裁判规则
1.债权人明知借名约定或不知但同意与借名人形成借款合同关系的,由借名人承担偿还责任——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旗牌王(中国)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不论是由借名人以出名人的名义实施的直接借名借款行为,还是由出名人以自己名义实施的间接借名借款行为,均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处理。对于债权人明知借名约定或不知但同意与借名人形成借款合同关系的,由借名人承担偿还责任;对于债权人不知借名约定且其只愿意与出名人实施法律行为的,由出名人承担偿还责任。在直接借名借款行为中,债权人对此还享有撤销权。
案号:(2018)闽05民终686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8期
2.借名贷款保证人明知为实际借款人提供保证的,应当承担保证责任——长宏公司诉明星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出借人知道实际借款人身份并与实际借款人的委托代理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借贷合同,借贷合同直接约束出借人与实际贷款人,保证人提供借款保证时明知为实际借款人提供保证,未提出异议,相关保证合同亦合法有效,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浙江审判》2015年第12期
法信·裁判规则
1.债权人明知借名约定或不知但同意与借名人形成借款合同关系的,由借名人承担偿还责任——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旗牌王(中国)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不论是由借名人以出名人的名义实施的直接借名借款行为,还是由出名人以自己名义实施的间接借名借款行为,均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处理。对于债权人明知借名约定或不知但同意与借名人形成借款合同关系的,由借名人承担偿还责任;对于债权人不知借名约定且其只愿意与出名人实施法律行为的,由出名人承担偿还责任。在直接借名借款行为中,债权人对此还享有撤销权。
案号:(2018)闽05民终686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8期
2.借名贷款保证人明知为实际借款人提供保证的,应当承担保证责任——长宏公司诉明星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出借人知道实际借款人身份并与实际借款人的委托代理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借贷合同,借贷合同直接约束出借人与实际贷款人,保证人提供借款保证时明知为实际借款人提供保证,未提出异议,相关保证合同亦合法有效,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浙江审判》2015年第12期
3.出借人在借款时明知合同相对方为名义借款人,款项由实际借款人使用的,应向实际借款人主张还款责任——大连高新园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王成龙、肖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可以认定出借人在借款时明知款项由实际借款人使用而与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的,系借名借款。借款履行均由实际借款人进行,名义借款人未实际参与合同,也未享受借款利益的,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案号:(2018)辽02民终2524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8-06-21
4.在没有证据证明出借人明知借款由实际借款人使用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款责任由名义借款人承担——付堂彬与饶小东、梁利萍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名义借款人主张与出借人之间是借名借款合同,款项由实际借款人使用,但未举证充分证明出借人明知存在实际借款人的情形下仍与其签订借款协议,且名义借款人在出借人交付借款后以自己的名义出具了借条表明自己认可该借款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案号:(2018)川民再415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8-11-02
法信·司法观点
1.借名借款的分类
所谓借名借款行为,是指借名人以出名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资金融通的行为。它涉及的主体包括借名人、出名人以及第三人,其中,第三人为债权人即借款出借人,而出名人为名义上的借款人,借名人为实际上的借款人。从法律结构角度分析,借名借款行为包括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内部借名关系,以及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借名借款关系。
在内部关系中,出名人与借名人约定出名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后果由借名人承担,该合同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在外部关系中,根据行为人是借名人还是出名人的不同,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直接借名借款行为,即由借名人以出名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借款行为;二是间接借名借款行为,即由出名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借款行为。
2.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在借名借款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1)对条文内容的理解。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该条文从伪装行为和隐藏行为两方面对通谋虚伪行为的效力进行了界定。所谓通谋虚伪行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参见沈德咏主编:《〈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976页。)它由伪装行为和隐藏行为两部分组成。其中,伪装行为是指行为人和相对人虚伪的意思表示行为,它是通谋虚伪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而隐藏行为是指被伪装行为所掩盖的,代表行为人和相对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它是通谋虚伪行为的内在真实形态。因为伪装行为是当事人虚假的意思表示,若加予保护,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故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伪装行为无效。对隐藏行为的效力判断与对一般未被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二者所依据的法律规则并无不同,故对隐藏行为的效力判断,本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即按照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判断即可。
(2)条文在借名借款法律关系中的适用。对于直接借名借款行为来说,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第三人对借名行为明知的,则外化的出名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属第三人与借名人通谋以出名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伪装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出名人对此不须承担责任,而内在的借名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属隐藏行为,乃三者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借款偿还责任应由借名人承担。
二是第三人不知借名真相且其只愿意与出名人实施法律行为的,因该情形中借名人的直接借名行为与表见代理行为类似,故可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即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之规定,由出名人作为借款合同的相对方承担责任,同时,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第三人对此享有撤销权。
三是第三人不知借名真相但其同意与借名人形成实际借贷关系的,则按照第一种情形,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处理,由借名人承担责任。
对于间接借名借款行为来说,亦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第三人明知借名人与出名人的借名关系的,则出名人与第三人的借款合同关系应认定为伪装行为,相应的隐藏行为是借名人与第三人的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约束的主体为第三人与借名人。
二是第三人对借名人与出名人的借名关系不知情的,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此时,出名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借名人,若第三人基于对出名人的信赖只愿意与出名人形成借贷关系的,则由出名人承担偿还责任;反之,若第三人同意与借名人形成实际借贷关系,则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处理,由借名人承担责任。
(以上观点均摘自林前枢、林晓玲:《借名借款行为的效力判断》,《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8期)
法信·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3.关于借名借款的主体认定
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转自:民事法律参考
东方资产旗下19家小额贷款公司集体“甩卖”
东方邦信融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市场征集对其持有的19家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的收购意向。邦信融通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公司。
东方资产通过旗下多家公司共控股24家小额贷款公司,其中邦信融通控股21家,除大连高新园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天津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两家之外,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均被纳入到了本次转让范围之内。
除了邦信融通控股的21家小贷公司,另外3家的控股权在2019年被东方资产进行公开挂牌转让。
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设立之初的主业就是不良资产处置,不过这些资产管理公司后来为了规模,相继进入证券、投资、基金、保险等领域,成为全牌照公司。
经历了前几年的快速扩张,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纷纷强调要回归不良资产主业。东方资产此次之所以清仓小贷公司,就是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进行瘦身缩体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津邦信小贷”)
邦信融通拟对其持有的天津邦信小贷100%股权面向市场投资者征集购买意向。
截止2019年末,天津邦信小贷总资产为8353万元,净资产4498万元。2019年营业收入784万元,净利润为亏损4042万元。
二、石家庄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石家庄邦信小贷”)
邦信融通拟对其持有的石家庄邦信小贷100%股权面向市场投资者征集购买意向。
截止2019年末,石家庄邦信小贷总资产为2.48亿元,净资产2.28亿元。2019年营业收入2407万元,净利润为347万元。
三、太原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太原邦信小贷”)
邦信融通拟对其持有的太原邦信小贷100%股权面向市场投资者征集购买意向。
截止2019年末,太原邦信小贷总资产为1.62亿元,净资产1.56亿元。2019年营业收入1475万元,净利润为670万元。
4、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吉林邦信小贷”)
邦信融通拟对其持有的吉林邦信小贷100%股权面向市场投资者征集购买意向。
截止2019年末,吉林邦信小贷总资产为2.90亿元,净资产2.80亿元。2019年营业收入3438万元,净利润为1711万元。
5、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哈尔滨邦信小贷”)
邦信融通拟对其持有的哈尔滨邦信小贷100%股权面向市场投资者征集购买意向。
截止2019年末,哈尔滨邦信小贷总资产为2.54亿元,净资产1.70亿元。2019年营业收入2936万元,净利润为1232万元。
6、上海浦东新区邦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邦信小贷”)
邦信融通拟对其持有的上海邦信小贷70%股权面向市场投资者征集购买意向。
截止2019年末,上海邦信小贷总资产为2.90亿元,净资产2.02亿元。2019年营业收入3222万元,净利润为28万元。
7、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南京邦信小贷”)
邦信融通拟对其持有的南京邦信小贷86.68股权面向市场投资者征集购买意向。
截止2019年末,南京邦信小贷总资产为9.77亿元,净资产4.20亿元。2019年营业收入1.26亿元,净利润为5567万元。
8、南昌市东湖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南昌邦信小贷”)
邦信融通拟对其持有的南昌邦信小贷100%股权面向市场投资者征集购买意向。
截止2019年末,南昌邦信小贷总资产为2.30亿元,净资产2.29亿元。2019年营业收入1813万元,净利润为838万元。
9、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青岛邦信小贷”)
邦信融通拟对其持有的青岛邦信小贷100%股权面向市场投资者征集购买意向。
截止2019年末,青岛邦信小贷总资产为2.02亿元,净资产1.36亿元。2019年营业收入2180万元,净利润为1252万元。
10、济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济南邦信小贷”)
邦信融通拟对其持有的济南邦信小贷100%股权面向市场投资者征集购买意向。
截止2019年末,济南邦信小贷小贷总资产为2.74亿元,净资产2.54亿元。2019年营业收入3527万元,净利润为1871万元。
11、威海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威海邦信小贷”)
邦信融通拟对其持有的威海邦信小贷83.34%股权面向市场投资者征集购买意向。
截止2019年末,威海邦信小贷总资产为1.32亿元,净资产1.29亿元。2019年营业收入1320万元,净利润为55万元。
12、郑州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郑州邦信小贷”)
邦信融通拟对其持有的郑州邦信小贷93.33%股权面向市场投资者征集购买意向。
截止2019年末,郑州邦信小贷总资产为2.41亿元,净资产1.34亿元。2019年营业收入2959万元,净利润为1030万元。
13、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武汉邦信小贷”)
邦信融通拟对其持有的武汉邦信小贷100%股权面向市场投资者征集购买意向。
截止2019年末,武汉邦信小贷总资产为2.32亿元,净资产2.23亿元。2019年营业收入4121万元,净利润为1503万元。
14、深圳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深圳邦信小贷”)
邦信融通拟对其持有的深圳邦信小贷100%股权面向市场投资者征集购买意向。
截止2019年末,深圳邦信小贷总资产为1.04亿元,净资产5323万元。2019年营业收入840万元,净利润为亏损602万元。
15、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南宁邦信小贷”)
邦信融通拟对其持有的南宁邦信小贷100%股权面向市场投资者征集购买意向。
截止2019年末,南宁邦信小贷总资产为1.80亿元,净资产1.49亿元。2019年营业收入1793万元,净利润为1451万元。
16、海口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海口邦信小贷”)
邦信融通拟对其持有的海口邦信小贷100%股权面向市场投资者征集购买意向。
截止2019年末,海口邦信小贷总资产为2.25亿元,净资产2.21亿元。2019年营业收入2914万元,净利润为697万元。
17、成都锦江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成都邦信小贷”)
邦信融通拟对其持有的成都邦信小贷97.43%股权面向市场投资者征集购买意向。
截止2019年末,成都邦信小贷总资产为4.73亿元,净资产2.18亿元。2019年营业收入8143万元,净利润为3800万元。
18、昆明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昆明邦信小贷”)
邦信融通拟对其持有的昆明邦信小贷67%股权面向市场投资者征集购买意向。
截止2019年末,昆明邦信小贷总资产为4.03亿元,净资产3.47亿元。2019年营业收入3923万元,净利润为2119万元。
19、兰州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兰州邦信小贷”)
邦信融通拟对其持有的兰州邦信小贷67%股权面向市场投资者征集购买意向。
截止2019年末,兰州邦信小贷总资产为2.93亿元,净资产2.64亿元。2019年营业收入2245万元,净利润为8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