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线上贷款莫轻信
□赵辉王立婷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断翻新,据国家反诈中心数据,2021年共紧急止付涉案资金3200余亿元,拦截诈骗电话15.5亿次、诈骗短信17.6亿条。电信网络诈骗已成为社会“毒瘤”,公安部门和各商业银行联起手来,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近日,浦发银行西安广运潭西路支行员工成功堵截了一起冒充“浦发银行工作人员”引诱客户申请线上贷款的电信诈骗风险事件。犯罪分子利用受害人急需获得银行贷款资金的心理,向其发送非法链接,企图通过获取受害人金融信息实施诈骗。
李月敏/制图
案件过程:声称线上快速贷款,手续简便、审批快、无风险
2022年6月10日,赵先生来到浦发银行西安广运潭西路支行咨询公司客户“发票贷”业务。根据赵先生描述,他最近添加了一位自称是浦发银行贷款部门工作人员的微信,对方极力向他推荐线上贷款业务,额度可达130万元,且手续简便、审批快、无风险。赵先生的公司近期确实遇到了经营困难,急需资金周转,便产生了兴趣。见赵先生有办理意向,对方便向他发送了名为“发票贷进件申请”的链接,表示仅需填写申请信息,银行审核后将于24小时内放款。赵先生便打开链接填写了企业名称、企业税号、法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名下银行卡号和公司账号等信息,对方又要求提供本人手持
身份证的照片,表示需确认客户身份信息。赵先生感到对方要求提供的信息太过私人且繁多,便产生了疑虑,于是以身份证不在身边为由,表示稍后再提供照片,随后便来到附近的浦发银行西安广运潭西路支行咨询。
大堂经理认真听取了赵先生的描述,感到可疑,便将情况上报了网点主管。征得赵先生同意后,主管和大堂经理查看了赵先生与对方的聊天记录,判断此事件应是一起电信诈骗,主要证据有三:
一、对方自称浦发银行工作人员,微信头像为浦发银行,朋友圈也经常发布浦发银行各类贷款信息,但在行内系统查询却无此人工号和身份信息。
二、其向客户提供的“发票贷进件申请”链接,并非浦发银行的正规链接,实际为腾讯文档小程序,客户输入信息后,并无“提交申请”按钮,对方可直接获取客户填写的信息。
三、网点主管拨打对方留存的手机号码,号码归属地显示为湖北,并非西安本地号码。接通后对方称自己是浦发银行的工作人员,但当主管进一步询问具体分支行信息时,对方无法回答,也拒绝提供,随后直接挂断电话。
主管向赵先生揭示以上三处疑点,赵先生表示认同,幸好自己没有立即向对方提供所有身份信息,否则对方使用自己的信息进行违法活动,后果不堪设想。
该支行随后迅速将此事反馈给辖区反诈中心,反诈中心已受理该案件,并与赵先生就相关问题进一步核实。
法律分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不法分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打着快速办理高额贷款的旗号,向急需资金周转的受害人发去非法链接,企图收集受害人重要身份信息,以此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报酬。庆幸的是,本案受害人赵先生虽填写了一部分个人信息,但他及时察觉出可疑之处,及时向银行进行查证,才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案例启示:诈骗分子的手段“与时俱进”,消费者需多加提防
分析本案诈骗分子的手段,可以看出,诈骗分子行骗是有预谋、有准备、有流程的。第一步,诈骗分子通过短信、微信、网站广泛撒网,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第二步,对有意向的消费者发送设置好的链接,引导消费者填写单位或个人信息,甚至拍照或留存视频,让消费者一步一步掉入陷阱。第三步,利用消费者的信息在各大平台上贷款或对消费者的账户下手,受害的消费者最终将背负大额债务,却得不到一分钱。
面对电信网络诈骗,消费者一定要做到“两要,四不要”:
两要指:1.贷款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申请;2.收到贷款信息一定要拨打官方客服电话进行核实。
四不要指:1.不要轻易点击不明网址或链接;2.不要随意填写个人信息;3.短信验证码不要透露给任何人;4.如果对方提出付款要求一定不要轻易相信。
风险提示:不要轻易转账或泄露个人信息,要多调查印证
对于来电声称是公安、检察院、法院、银行等机构时,应及时向本地的相关单位和行业或亲临其办公地点进行咨询、核对,多方印证,不要轻信陌生电话和信息。
不向他人透露银行卡号、账户密码、有效期、安全码、身份证号、短信验证码等重要信息;任何正规单位不会索要消费者的银行账户密码或动态验证码等。
妥善保管银行卡、身份证、电子银行认证介质等;拒绝出租、出借或买卖银行卡,不为犯罪分子提供作案工具。
下载安装APP或在第三方办理业务时,留意相关授权权限,仔细阅读相关协议和合同条款,审慎填写个人信息,避免重要信息被过度搜集或非法使用。
不随意丢弃业务单据、凭条、信用卡对账单和刷卡单据等交易凭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时注明用途,以防被人挪作他用。
下载“反诈中心APP”。多数情况下,消费者在接到电信诈骗电话时,第一时间将收到反诈中心短信或电话提醒,避免消费者进一步上当受骗。消费者也可在反诈中心APP上登记可疑信息,全民携手,共同反诈。
(作者单位:浦发银行西安分行消保和服务管理办公室)
“拍掌柜”线上引流“房抵贷”业务,试水还是趟浑水?
潘晓俊(金融从业者)
最近消金界自媒体的一篇“做房抵界的“链家”,这家公司推出房抵贷引流新模式”的文章(以下简称网文)火了,行业内从银行到科技公司的朋友都纷纷转发,当有三个朋友私信我了解咨询的时候不禁引起了我的兴趣。毕竟通过短视频或直播方式宣传推广房抵贷这种涉及线下的复杂借贷业务也是个新鲜事,目前各大银行都有很重的信贷投放压力,做好了的确有很大市场潜力。
产品利率、客户收费、隐私保护,这三点是线上平台长期以来被监管机构集中关注和公众投诉集中发生的领域。笔者仔细研究了一下拍拍贷旗下拍掌柜的抖音引流广告,因为采用了“客户-拍掌柜-第三方中介-金融机构”的四方合作模式,这三点中除了产品利率外,客户收费和隐私保护存在较大隐患,拍拍贷这波引流可能不是试水而是趟了浑水。
至于自媒体“链家”的比喻就是典型的标题党,链家对房地产行业的核心是重塑房地产行业服务标准和打击吃信息差的弊端,依靠简单卖流量是绝对做不到这两点的。
客户收费
拍掌柜在抖音投放的广告仅显示用户最高能贷到房产估值的8成,最高额度3000万元,年化利率3.85%起房屋抵押贷款,还有服务号的专属客户经理,随后客户就要提供姓名、手机号和房产所在地信息,根据页面显示流程后续会有专属客户经理电话沟通具体贷款需求定制方案,审批通过后成功放款至客户账户。包括后面的常见问题通篇没有提及客户收费。
而根据消金界网文介绍“合作机构需要缴纳20万元开户以及账户投放费用,拍掌柜提供投放策略以及投放服务,并与机构进行分润。首先,用户主要通过抖音提交贷款需求申请及个人信息,拍掌柜为中介平台推荐匹配的银行机构,并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和拍掌柜合作的人士表示,在这一模式中,成功签约放款后,拍掌柜要从中收取服务费的50%。“
虽然看了这段对于客户收费还是云里雾里,但可以看到在四方合作模式中第三方中介一定是向拍拍贷付出成本的,至于是按照客户信息购买还是客户成交后付费无论拍拍贷还是第三方中介都不可能承担义务劳动的职责。拍拍贷在整个流程中只字未提客户收费,但笔者在用户协议第三条中倒是看到了”如因您未及时更新资料导致拍拍贷平台无法提供有效服务或者提供服务时发生任何错误,您不得将此作为取消交易或拒绝付款的理由“
天下没有新鲜事,百度和腾讯早就有类似房抵贷的广告流量投放,按照行业经验,大额抵押贷款由于转化率低,线上广告投放成本通常接近贷款金额的2%。拍掌柜这次也不是开创了什么私域流量经营的新模式,而是把广告投放从传统的平面投放和异业合作搬到了抖音新媒体平台。这贷款金额近2%的获客费用最终还是免不了要客户买单,即使新流量投放渠道提升了获客效率,拍拍贷在初期也愿意不加价投放积累数据经验,第三方中介可是真的具体干活要养活团队的,贷款金额的近2%中介收费预计是一个无法规避的数字。当贷款真正的参与方客户和银行都没有提前了解这部分收费组成的时候,拍拍贷和贷款中介收取这部分费用就极易带来客户纠纷。传统的贷款中介还能在客户直接咨询的时候就提出服务报价,现在交易链路中又额外增加的拍拍贷的确是要在协议中明确避免后续纠纷了。
隐私保护
首先国家对于金融产品营销活动是有明确法规的,2021年12月31日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新型网络营销,《办法》直接提出,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新型网络渠道营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关金融从业资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就金融产品与消费者进行互动咨询、金融消费者适当性测评、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等,不得通过设置各种与贷款规模、利息规模挂钩的收费机制等方式变相参与金融业务收入分成。
过往类似拍拍贷平台的线上贷款产品,因为直接与放款金融机构合作,所以能直接推荐给终端客户。这也是很多线下中介无法直接线上投放广告的痛点。拍拍贷这轮操作不知道抖音作为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是不是经过了严格审核,因为前文提到目前拍掌柜的房抵贷采用的是四方合作模式,拍拍贷所谓推销的房抵贷产品并不是直接向合作银行提供服务,如果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且推送给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服务人员。不仅违反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而且极易带来客户隐私隐患。
202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重典,直指信息化时代和平台经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利益问题之一,其中第六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鉴于拍拍贷这波互联网引流采用的四方模式,就无可避免受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约束,拍拍贷作为直接面向个人客户收集信息的第一责任人,也因为这种错综复杂的合作关系,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任何客户看到的是贷款产品第一时间肯定认为是金融机构直接提供的金融服务,拍拍贷作为宣传服务方,从客户角度出发理解个人信息最大程度上除了金融机构外还会被拍拍贷获知。这也是拍拍贷获取客户信息时,客户签署的《用户服务协议》中第一章第三条“您必须提供真实、最新、有效及完整的资料,并且授予拍拍贷平台基于提供服务的目的,对于您提供的资料及数据信息拥有永久的、免费的使用权力”我们暂先不分析“必须、最新、有效及完整的资料、永久的、免费的”的措辞是否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中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真正让我大开眼界的是隐私规则,因为通常此类线上借贷平台例如360、众安贷等为了避免客户隐私纠纷和违反法律规定都会在客户协议外单独签署客户隐私保护协议,而隐私保护协议内容的主体是根据国家法规要求披露通过客户授权或者第三方技术手段获取的客户信息内容和使用范围及保护措施。
拍拍贷这份隐私协议中除了第十三条“授权信息披露”外从第十条到第十六条,解释的是“您知悉并同意,我们有权采集并存储个人信息并将个人信息进行整合和处理,以便更好的为用户提供服务,也可部分或全部委托我们、第三方合作伙伴利用收集到个人信息对用户进行风险评估”、“拍拍贷平台将尽力保护用户的账号安全、但用户理解并承认在互联网情况下不存在绝对安全的保障措施”这些免职条款。结合上文描述客户收费可能带来纠纷再牵涉到极其敏感的客户隐私保护。拍拍贷这次尝试可以说趟了一次浑水”
对于拍拍贷这次尝试还是要正面看待的,毕竟采用了新媒体的手段推广了金融机构的普惠产品。但是从互联网营销和个人隐私法规出发,更提倡拍拍贷这类线上平台机构直接和银行、小贷等持牌金融机构合作,为其导流服务并从金融机构获取相应收益。这也是监管机构为过往P2P、现金贷等互联网平台机构留下的一条发展路线。目前经济环境下,提倡普惠金融和用户信息保护,叠加金融强监管政策。
的确和金融机构合作会存在科技水平局限、服务效率较低和政策法规受限等各种实际问题,但互联网平台不能一味追求短期规模效益而无视政策法规,一次一次的行业整治规范业已发生,不能心存侥幸。更何况征信断直连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等行业法规还在不断推出。金融的归金融,技术的归技术,流量的归流量。拍拍贷等线上平台如果真的像“链家”一样,直面贷款经济“低频”“大额”“非标”的特性。改变传统经纪行业对作业模式的普遍认知“成交为王”为“服务为王”,坚持做难而正确的事才能真正成为贷款服务业的“链家”获得社会的尊重认可。(本文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头条号立场)
这家大牌金融机构APP遭仿冒,销售20倍收益率的“国债”,数千人已入群
每经记者唐小寅
“购买300元国债7天收益402元;购买500元国债7天收益675元;购买1000元国债7天收益1350元……”
“每天签到赠送2元现金。注册实名赠送100国债定投30天,到期领取268元。”
近期,市面上出现了这样一个投资项目,项目方自称“中银国际国债”,“国债”产品投资金额100元至48000元不等,年化收益率更是高得令人咋舌,竟可达1997%。
这样的投资项目是否让你蠢蠢欲动?事实上,有不少人正是被这样的消息吸引,参与了投资,并邀请好友“入伙”。而在高收益的诱惑之下,记者发现,“中银国际国债”QQ群中,已有数千人涌入。
然而,这样一个乍看之下“低风险、低门槛、高收益”的项目,真的存在吗?中银国际、数千名投资者……20倍收益“国债”背后,又隐藏着怎样的真相?
“国债”收益率高达1997%要想参与“中银国际国债”项目,投资20倍收益的国债,得先下载一款名叫“中银国际”的A。接下来的所有操作,都需要在这个A里面完成。
而这款A并不能通过手机应用市场直接下载,而是拿到下载链接和邀请码。
整体上,这个A给人设计粗糙的感觉,操作时还经常出现卡顿。
注册打开后,A界面即跳出弹窗,显示如下内容:
奖励一:自身注册赠送100国债定投产品,到期收益268元现金。
奖励二:邀请10人好友注册赠送100国债定投产品,到期收益268元现金,可无限叠加。例如邀请100人,就可领取10份100国债产品,收益10个268元。
在“双11”当日,“中银国际”A还跳出“双11感恩活动”弹窗,显示项目方推出了三项促销活动:
一、8:00正式开售6000—12000—24000—48000国债产品;
二、养老金活动正式启动;
三、所有国债产品从每个金额产品只可限购一次升级为每个金额产品最高可购买5次。(注:原文如此)
当天,又有一波投资者被吸引进入“中银国际国债”QQ群。截至发稿,仅记者所知的相关QQ群,成员总数已超过3000人。
在交易规则方面,A显示,每个金融国债一人只能购买一份,购买过一份,只能购买其他金融国债。定投期限为7天、15天、30天,申购成功后不可提前赎回,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申购成功起当天不计算收益,从第二天凌晨开始计算收益,定投到期收益自动释放提现。24小时都可购买,提现为100元起提,24小时内到账,打款时间为早上10点至晚上10点。平台支持银行卡、支付宝购买。
进入A,底部导航栏有4个标签:“主页”“债券”“我的”“客服”,点击会跳转至4个不同的页面。
在“主页”页面的中间区域,是“签到”“邀请”“活动”“下载”4个标签,记者发现,直推好友的方式就藏在“邀请”标签里面,点击后就会获得一个推广二维码和一串6位邀请码。客服告诉记者,好友扫这个二维码并输入邀请码注册,就会成为自己的下级。主页的底部,是“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银国际控股”)的介绍文字。
点击进入“债券”页面,眼前出现了9种不同的债券产品,收益率都颇为诱人。比如,“中银国际国债丨混合型100”,投资100元,1天收益112元,30天收益268元;“中银国际国债丨混合型300”,投资300元,7天收益402元,15天收益508元,30天收益712元……
但截至发稿,“中银国际国债丨混合型100”产品已被下架。
记者找到其中投资额最高的产品——“中银国际国债丨混合型48000”,投资金额48000元,7天收益64068元,15天收益84188元,30天收益126780元。记者按30天投资的收益来算,该产品的年化收益率竟然达到了1997%!
值得注意的是,如此高收益的投资产品,记者在购买过程中竟未被提示相关投资风险。
进入“我的”页面,可以看到用户的“持有债券(份)”以及“余额”等信息。买入上述债券产品后,“持有债券(份)”就会相应增加。而持有债券产生的收益,会于到期日显示在“余额”里。其中,“余额”是可以提现的。
在“客服”页面,可以看到一个QQ群二维码,以及一个客服聊天入口。新注册的用户,通过扫描这个二维码进入群聊。
“中银国际客服”指导上千人购买在QQ群里,有管理员以“中银国际官方客服”自称,并在群里指导投资者如何购买“国债”,以及回答投资者的问题。
从群发的资料以及“中银国际”A上显示的信息来看,此处的“中银国际”指向“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在iOS系统的AS也搜索到了一款名叫“中银国际”的A。除了名称相同,以及L样式相似外,能明显分辨出这是两款完全不同的A。
项目方推荐的“中银国际”A,自称公司主体是中银国际控股。而来自AS的“中银国际”A,其供应商则是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下称“中银国际证券”)。
至于两家公司的关系,根据中银国际证券官网介绍,以及香港公司注册处的资料,在股权架构上,中银国际证券由中银国际控股控制。
记者以普通投资者的身份拨打中银国际证券官网上披露的电话,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说,据他了解,香港市面上只有中银国际证券有一款名叫“中银国际”的A,没有听说过其他同名A。他进一步表示,“中银国际”A上目前没有跟承销国债相关的业务。
那么,项目方推荐下载的A究竟是不是中银国际控股的官方A?为了解开疑惑,记者联系了中银国际控股。
在看到记者提供的A截图之后,中银国际控股相关工作人员在电话里明确表示这不是他们公司的A。“那肯定不是我们的,一看就是假的,很明显是一个钓鱼网站。遇到这种情况,我们一般的处理方式是会发一个警示。骗子屡禁不止,他们弄这个的成本很低,如果有客户上当受骗了,我们会建议报警。”
“我们是中银控制的境外公司,是做境外市场的,境内的事一般也做不了,也没有承销国债的资格。”对方在电话里对记者说。
资料显示,中银国际控股于1998年7月10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其前身是始建于1979年的中国建设财务(香港)有限公司。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的信息,中银国际控股的英文名称是BOCIiHiLii,注册办事处地址位于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26楼。中银国际控股有两个股东,大股东是BkfChiLii,二股东是BkfChi(HK)NiLii。
中银国际控股总部位于香港,在北京、上海、深圳、伦敦、纽约等设有分支机构,可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为客户提供包括股票发行、兼并收购、债券发行、定息收益、私人银行、直接投资、环球商品、资产管理、股票衍生产品、杠杆及结构融资等在内的全方位投资银行产品与服务,是极少数有能力在中国内地及香港市场提供国际化、一站式服务的中资投资银行之一。
借道电商平台、运输公司进行收款为了进一步调查,一名投资者当着记者的面认购了上述“国债”产品。
一开始,投资者持有的债券和账户余额均是0。在尝试花100元购入“中银国际国债丨混合型100”后,“持有债券(份)”立即从0变成了100。购入时选择的投资周期是1天,1天后,投资者在该“中银国际”A的账户中,“余额”从0变成了112元,而这笔钱也被成功取出。
之后,投资者再次尝试购入一款门槛更高的产品——“中银国际国债丨混合型300”,花了300元,期限选择的是7天。到期后,该投资者成功提现411元。
值得注意的是,明明购买的是“国债”,可当查看支付宝账单信息时,出现了蹊跷。
支付宝历史账单显示,第一次的收款方是某电商平台。
为何通过所谓“中银国际”A购买的“国债”产品,收款方会是一家电商平台呢?
记者立即以顾客的身份咨询该电商平台在线客服,根据记者提供的订单编号,对方告知账单对应的商品名称是“全国话费充值”。
明明是买“国债”,怎么会变成了充话费?充的又是谁的号码?客服人员表示不清楚状况。不过,客服向记者透露,该商品来自于一家名叫“苏小西虚拟充值专营店”(下称“苏小西店铺”)的入驻店铺,并非自营。
店铺证照信息显示,苏小西店铺背后的公司主体是湖北苏小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苏小西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汪圣翠,营业执照所在地位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联系地址则位于杭州市滨江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苏小西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此前的经营范围是塑料制品加工、销售,去年4月份经营范围变更成了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软件开发、平面设计等。同时,公司的原股东退出,汪圣翠和方同益成为新股东,各持股50%。
在查看第二次购入“国债”的收款方时,奇怪的事情又出现了。支付宝账单信息显示,这次的收款方又变成了桂林丰亚运输有限公司(下称“丰亚运输”)。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丰亚运输成立于2020年,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是汪永进,经营范围包含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市政工程、桥梁工程、建筑工程设计及施工等。
记者又另拨打了该运输公司的电话,对方表示自己公司主要做运输,并不售卖商品,没有所谓的国债业务。“我没有那个业务,我收那款干啥。”
收款方为何频频变化?某电商平台又为何会成为“国债”产品的收款方?
11月17日,记者向某电商平台发送采访函,对方次日通过邮件回应:“已针对你所述事件进行核实,平台的所有供应商都是正规经营,有正规的经营合作协议。如果有人冒用平台的信息,我们也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与实际交易平台沟通相应资金问题。此外,平台无金融产品的从业资质,也未与此类‘国债’产品卖方有类似合作,如被不法分子利用,我们也会追究法律责任。”
“出现这种情况,极有可能是相关理财产品的出售方或者是集资方冒用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商户账户进行收款,规避收款风险。”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中心主任曾杰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咨询顾问苏筱芮告诉记者:“资金集中在一家公司、单个账户容易被查,注册多个账户是不法分子为了绕道资金监管而采取的一种做法。”
项目方是如何做到用多个收款方收账来规避监管的呢?
某电商平台相关人士表示,一般支付工具有找朋友代付的功能,这个所谓的国债投资项目方可能利用这种功能,将其他平台上的话费等产品,包装成所谓的理财产品等形式。
律师:涉嫌非吸罪或集资诈骗罪国债的合理收益范围是多少,1997%的年化收益率究竟有多离谱?
每经记者电话采访了华联期货分析师段福林,对方表示:“如果是正常的国债利率,十年期也就三个点左右,就算放很大杠杆也没有这么高。”
曾杰律师告诉记者,从常理来看,这种对高收益预期和许诺,而且是利用国债这一种安全性相对非常高的产品来进行高收益许诺,会涉嫌一种变相的保本付息承诺,从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因为在公民常识中,国债本身就是一种风险相对较低或者是无风险的理财投资产品。”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高锋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高回报投资项目,投资者应提高警惕,避免被套路。在生活中,通过高回报名义吸引投资者投资实施吸储、诈骗的行为较为常见。
“近几年,在非法集资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是十分常见的罪名。非法性是此罪的根本特征,也就是说开展销售基金、吸收存款等活动需要经过许可,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利诱性特征是显而易见的,常见的就是承诺固定收益、高额回报等。通过口口相传、公开宣传等方式开展吸收行为,自然会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这就涉及此罪的另外两个特征,公开性和社会性。”刘高锋律师告诉记者。
“在实践中,吸收存款不会直接以吸储的名义进行。常见的是变相吸收存款,常见的是通过转让股权、期权以及销售返利等方式。”刘高锋律师进一步说。
苏筱芮在接受每经记者微信采访时表示,近年来,伴随着金融行业数字化转型的深入,金融机构发力A以及用户使用金融A的行为均有所增强,一些不法分子在此背景下炮制山寨A,试图通过浑水摸鱼来实施不法行为,例如炮制投资平台来骗取用户钱财,或是炮制“高炮”马甲使用户背负高额贷款等。
“这类山寨A具有一定的共性:一是A的下载通常绕过应用市场,由用户直接点击链接进行下载,二是推销A的所谓客服一般潜藏在QQ群、微信群等社交群组,安排线上‘托’以迷惑进群用户,从而使其放松警惕,三是在投资前流程异常简便,相比正规金融机构来说,缺乏必要的投资者风险能力测试以及对应的产品说明书、风险等级提示等。”苏筱芮表示。
“到期后仍能将钱取出来,并不一定代表产品‘靠谱’,而是因为目前不法分子仍在‘撒网’阶段,企图通过蝇头小利来吸引用户后续进行更大投入,在合适的时机对被害用户‘收网’。”苏筱芮告诉记者。
值得注意的是,项目方在扩客时,采用了这样的拉新奖励机制:直推奖励,一级18%,二级2%;邀请10位好友注册送100国债定投,到期领取268元。
“项目方在拉新激励机制方面,存在设立层级化金字塔结构,鼓励成员以发展他人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会涉嫌传销。如果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则会涉嫌传销犯罪。”曾杰律师认为。
刘高锋律师也告诉记者,传销分为行政处罚的行为和刑事处罚的行为。“刑事犯罪中的传销是指为了骗取财物,形成了三级以上且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的行为,罪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此罪典型的盈利模式是通过加入者缴纳‘入门费’实现的。”
“当然,如果项目方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那就会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与传销会有竞合,在二者发生竞合时,从一重罪处罚。”刘高锋律师补充。
利用国债、基金等投资产品巧立名目,变相吸引民众资金的现象,并非十分罕见。在本案例中,项目方宣传的“国债”收益率堪称离谱。
“只能说在这种高收益的宣传下,依然会吸引很多非理性的投资者投入资金,整个社会对于投资风险意识,理性投资意识的宣传推广,任重道远。”曾杰律师如是表示。
对于想投资国债产品的普通投资者,曾杰律师建议:“与其通过产品模式,收益率等区分是否是真国债,最方便投资者的方法就是只认可正规渠道所出售的国债产品。”
刘高锋律师也提醒投资者:“投资有风险,需要谨慎处理。投资时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不迷信离谱的高额回报和‘国债’这样的噱头。谨慎处理的前提就是需要辨析什么是非法的行为,以避免陷入其中。如果出现了违背市场规律的投资项目,切不可被其宣传的高额回报所迷惑。”
苏筱芮表示,从普通用户层面来看,应当从正规应用市场下载A,对于缺乏正规金融机构流程的业务保持警惕性,必要时暂缓开户、投资,而是先拨打对应的官方电话,核实下载A的渠道以及期望投资的产品。
(出于保护记者,本稿署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