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民个人消费信贷存过度授信、暴力催收等问题?天津发风险提示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鑫宇)当前,我国约有3亿农村人口通过就业、就学等方式转入城镇,成为“新市民”。这3亿人口,金融机构如何服务好、满足好他们的金融需求,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但如何保持新市民金融健康,更为重要。
一周前的2022年金融街论坛上,银保监会副主席肖远企专门就“帮助‘新市民’做好金融健康管理,避免过度负债过度杠杆,拒绝高息诱惑高息陷阱”等问题,提出了要求。11月30日,天津银保监局官网发布了一则关于“新市民”等群体使用个人消费信贷产品的风险提示,据其披露,“近期,时有(‘新市民’等群体)消费者反映个人消费信贷产品存在过度授信、息费过高、暴力催收、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
“‘新市民’三分之二以上是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和收入受经济周期、所从事工作性质、甚至气候等因素影响较大,可能存在更大波动和弹性。例如,在经济上行时,就业容易,收入也较多;经济下行时,就业困难,收入会下降。又如,在北方建筑行业冬天有很长时间不能施工,建筑工人就可能暂时不能就业,收入会下降,甚至暂时没有新的收入。”肖远企就当前金融机构更需要关注“新市民”群体金融健康问题,给出过自己的观察。
肖远企认为,金融健康是衡量个人、家庭满足支付短期债务和消费,以及储备长期支出和抵御长期风险能力的关键指标。而金融产品在波动曲线的不同时点上最好能灵活调整,与“新市民”就业和收入弹性较大这一特点相匹配、相适应,要努力避免因财务接续可能中断和财务脆弱而使“新市民”的金融健康遭受损害。
据天津银保监局介绍,近年来,随着天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因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靠子女等原因来到城镇常住的“新市民”数量与日俱增。与此同时,“新市民”成为金融机构拓展业务的重要目标客户群体。
提升金融服务便利度的同时,如何保护“新市民”群体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天津银保监局特别向其做出了“理性消费,理性借贷”“了解产品,了解合同”及“依法维权,依法止纷”三点提示。
天津银保监局提请广大“新市民”,充分关注融资综合成本,选择可负担的个人消费信贷产品,避免多头借贷。若确有借款需求,需充分了解所选择的个人消费信贷产品;警惕以“免息”“零首付”等说辞隐瞒实际息费成本的行为。
编辑岳彩周校对李铭
宁夏银行天津北辰支行违法被罚 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2〕82号、83号)显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李长海对前述违法违规事实负有直接责任。
天津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罚款人民币4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李长海给予警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
天津日报:盯紧借贷合同 当心“套路贷”陷阱
“‘套路贷’顾名思义,不是为了贷款,而是为了套路。”昨日天津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近三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提醒市民参与民间借贷过程中,要谨慎甄别“套路贷”陷阱。
数据信息显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天津二中院共审理民间借贷案件2103件,审结1963件,其中,一审案件平均标的为3269.17万元,二审案件平均标的为131.35万元,50万元以上的标的占35.22%。
“这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存在着民刑法律关系交叉、法理情理复合交织等特点,还存在一定的非法虚假诉讼隐患。”该院新闻发言人许绍田介绍说,近年来,涉嫌诈骗、合同诈骗、票据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嫌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不少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
“市民参与民间借贷过程中,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慎甄别‘套路贷’陷阱,规范订立借贷合同。”许绍田表示,法院会依法保护合法借贷,打击非法借贷,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同时,提醒借款双方要本着公平诚信、平等互利的原则,自觉规范借贷行为,“职业放贷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此外,还要注意妥善留存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对于一些明显过高的利息、返点等融资条件,出借人应清醒分析,谨慎投资,尤其要着重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还款能力进行审查。”许绍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