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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手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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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手房可以线上“带押过户”了!一文读懂→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预约服务平台”昨天(12月9日)发布消息,为更好地支持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正式开展个人存量房屋交易线上“带押过户”业务。目前起步期主要为买卖双方均为建设银行商业性贷款的交易方式,其他交易方式正在逐步推广。

自2015年我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在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证明的条件下,即可实现“带押过户”。2021年《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我市积极探索优化“带押过户”新模式,目前我市相关系统已基本开发完成。

据了解,我市调整优化贷款、交易、登记业务流程,以信息共享、业务协同、集成办理为依托,通过数据交换等手段实现个人存量房屋交易线上“带押过户”,降低个人存量房屋交易的资金和时间成本,保证交易双方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该业务主要有四种应用场景,一是卖方有部分未还清贷款,需要买方支付大额定金用于提前还贷;二是卖方有大额未还清贷款,需要另外借贷大额过桥资金;三是买卖双方急需过户,难以等待提前还贷和撤抵押长周期;四是对于可能发生的,卖方通过借贷偿还贷款后,由于买方原因导致交易违约,卖方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可通过“带押过户”为卖方规避风险。

按照办理流程,在贷款及交易环节,根据金融机构要求,交易双方须与原抵押权人及新抵押权人等签订《“带押过户”协议》,约定“带押过户”及资金拨付事项。交易双方通过“津心登”APP提交《“带押过户”协议》及其他网签材料,申请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带押过户”的交易资金按照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各方约定执行。

在不动产登记环节,金融机构通过“不动产登记一网通”银行端系统,线上提交原抵押权注销登记、新抵押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并将转移登记的相关材料推送至“津心登”APP,交易双方通过“津心登”APP对登记申请进行确认。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对金融机构及交易双方提交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金融机构及交易双方。审核通过后,交易双方可通过线上渠道或到不动产登记大厅缴纳税费。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核对相关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无误后,对原抵押权注销登记、转移登记、新抵押权首次登记同步审批登簿。最后,向买受人核发不动产电子证照或纸质证书,并将登记结果反馈至原抵押权人、新抵押权人等相关机构。

据了解,这项业务流程权责清晰,一方面,三组三级审批,即转移登记由一组进行审核,审核后转件到第二组审核抵押注销、二手房抵押,通过再转件到第三组审批“带押过户”业务。另一方面,银行贷款风险可控,“带押过户“业务登记审批时,如需退件,则抵押注销、二手房抵押一并退回一网通银行端,金融机构修改后再行提交。这项业务也使交易成本进一步降低,卖方无需拆借提前还贷所需大额资金,买方不用支付大额定金,同时避免了卖方已还贷,买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办理速度也进一步加快,五项业务一次性并行办理,极大缩短了业务周期,买卖双方都减少了往返银行、登记的次数,效率得到提升。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预约服务平台”提示,买卖双方与贷款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机构应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相关协议后,办理“带押过户“业务。后续新增适用范围以各贷款银行公告为准。(天津日报记者陈璠)

图片来源:天津市不动产登记预约服务平台

事关二手房交易,天津出台新政

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近日,天津市住建委制定并印发《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涵盖20条内容,对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的监管进行规范,以保证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办法》提出:

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实行政府监督、银行托管模式,遵循自愿选择、无偿服务原则。

交易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接受托管银行资金托管服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不得利用客户资源和信息优势强制提供担保、金融等相关服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存量房屋

存量房屋是指已被购买或者自建并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

存量房屋交易资金

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价款,包括自有交易资金和贷款资金。

自有交易资金是指一次性支付的全部房屋价款或者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的房屋价款的首付款。

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区住房建设委根据委托负责本辖区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日常管理工作。

天津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负责本市除滨海新区之外区域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日常工作。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滨海新区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日常工作。

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负责推送存量房屋转移登记中涉及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信息。

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屋进行交易的,其交易资金收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屋,是指已被购买或者自建并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本办法所称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价款,包括自有交易资金和贷款资金。自有交易资金是指一次性支付的全部房屋价款或者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的房屋价款的首付款。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区住房建设委根据委托负责本辖区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日常管理工作。

天津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负责本市除滨海新区之外区域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日常工作。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滨海新区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日常工作。

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负责推送存量房屋转移登记中涉及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实行政府监督、银行托管模式,遵循自愿选择、无偿服务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受托开展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天津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统称资金监管机构)分别与托管银行签订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委托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委托监管协议),由托管银行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托管服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研究确定对托管银行的监管要求,并将监管要求纳入委托监管协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依照委托监管协议,定期对托管银行进行考核,对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托管银行,按照约定解除委托监管协议。

第六条资金监管机构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与不动产登记系统及各托管银行信息系统联网,实施存量房屋交易资金信息化监管。

第七条交易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接受托管银行资金托管服务。

第八条交易当事人选择接受资金托管服务的,可自行选择一家托管银行并与其签订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托管银行应当依据委托监管协议和托管协议约定,实施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第九条托管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交易当事人身份信息及托管银行的名称;

(二)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编号、房屋坐落地点;

(三)交易当事人账户名称、账号;

(四)资金托管期限;

(五)托管资金范围;

(六)托管资金收存、支付及解除托管退款约定;

(七)托管资金孳息约定;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条交易当事人自愿放弃资金托管服务的,应当签署自愿放弃资金托管服务确认书。交易当事人对未纳入托管的交易资金自行承担相应的资金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托管银行收取买受人存入的托管资金时,应当与服务平台相应的电子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收款电子信息传至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资金监管机构应当通过服务平台将托管的全部自有交易资金存入信息及时传至不动产登记系统。

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托管的全部自有交易资金存入信息后受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并在办理登记后将登记信息及时传至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托管银行应当在完成不动产登记或者贷款资金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将托管资金划转至出卖人的收款账户中,同时将支付信息自动传至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部门应当协助选择资金托管服务的交易当事人准确录入托管协议相关信息,交易当事人应当核对录入信息并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出卖人用于收取托管资金的收款账户不能正常收款的,应当到托管银行办理更改收款账户手续。

第十六条存量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核准前,交易当事人申请解除资金托管的,应当到托管银行办理解除托管手续。托管银行应当将托管资金及时退回买受人,并将解除托管及退款信息自动传至服务平台。

第十七条托管银行、资金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及委托监管协议、托管协议的约定,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第十八条资金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不得利用客户资源和信息优势强制提供担保、金融等相关服务。对存在上述情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查处,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的,依据协议约定的资金监管方式实施监管。

来源:天津政务信息发布、天津广播

新媒体编辑翟玉静

天津实行存量房屋交易资金银行托管新模式

日前,天津启动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模式改革,实行存量房屋交易资金银行托管模式,以此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日前,天津市住建委发出通知,自2022年5月15日起,天津实行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银行托管模式,将原先的政府部门作为监管主体的全程全额资金监管模式,调整为政府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主体的资金托管模式。

天津市民王先生:这次办理(资金)监管业务是我第二次了。以前是需要到银行进行开卡,把资金存到政府的监管账户。这样我们只有通过电话(和网络)来了解资金的流向。现在我们通过手机银行,就能够直接办理了。然后我能全程看到我资金的流转情况,手续非常简便了现在。

据了解,天津市住建委确定了包括建行天津分行、工行天津分行等在内的10家商业银行受托开展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存量房屋交易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接受资金托管服务,并从10家受托开展业务的商业银行中自由选择。如选择放弃资金托管服务,交易双方应签署自愿放弃资金托管服务确认书,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资金风险和法律责任。

相关负责人介绍,监管模式切换后,接受托管的自有资金和贷款到达卖家账户的时间分别为审批后的3个工作日内,而5月15日前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的监管交易,将继续按照原监管方式进行。此外,新模式下,相关受托银行也发挥各自金融优势,采取了多项举措,从办事流程方面进一步优化,节约民众时间成本。

工行天津市分行个金部副总经理李翔:以我行为例,一方面,像在不动产交易大厅、房产经纪公司等交易场所,我们都可以为客户受理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客户无须再前往柜面签;另一方面,托管信息7X24小时传递给政府部门,这样就大大提高了业务办理效率;同时,只要买卖双方提供本人名下任意银行的一类银行卡、有效身份证件、房屋买卖合同就可以办理托管业务,并通过线上方式随时随地签署托管协议,完成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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