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多子女家庭首套房最高可贷96万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支持职工合理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出台《关于调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大我市对租房提取公积金职工的支持力度以及对多子女家庭租房和购买首套住房的支持力度。
新华社资料图《通知》的主要内容:
1、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按季度提取调整为按月提取。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符合提取条件的,提取资金按月划转至职工的银行储蓄账户。
2、多子女家庭租房可按实际租金提取、首套房贷款最高限额上浮20%。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本市缴存职工,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现行每月提取最高限额3000元的限制;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以本市统一贷款限额为基础上浮20%。按照我市现行政策,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统一最高限额80万元,上浮后为96万元。其中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是指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
3、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60%调整为40%。本市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60%调整为40%,与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保持一致。
注意事项:
1、《通知》自2022年12月26日起开始施行。
2、贷款受理日期在2022年12月26日之前的,按本通知施行前的政策执行;2022年12月26日(含当日)之后受理的,按本通知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贷款申请之日)。
新老政策对比:
1、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频次,调整前:提取资金按季度划转,调整后:提取资金按月划转。
2、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调整前:没有专门针对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每月提取最高限额3000元。调整后: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本市缴存职工,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3、多子女家庭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调整前:没有专门针对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的政策,首套房贷款最高限额统一为80万元。调整后: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本市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以本市统一贷款限额为基础上浮20%,即96万元。
4、本市缴存职工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前:第二套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60%。调整后:第二套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40%。
具体政策文件、业务办理流程及办理要件,可以登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zfjj.)、“天津公积金”手机APP、“天津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查询,或拨打住房公积金客服热线12329咨询。(津云新闻记者董立景)
来源:津云
流程编辑:TF022
天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天津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1.商业贷款政策
2019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2019年第15号公告《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即日起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按照上述通知,天津市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政策如下表:
2.当前商业贷款利率
根据2022年10月20日最新LPR,1年期为3.65%,5年期以上为4.3%,即首套最低利率为3.9%。二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LPR+60个基点”,即最低4.9%。
3.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时首套住房、二套住房如何认定?
【房】以家庭为单位,在津私产住房套数,网签在其家庭名下和登记在其家庭名下的住房都认定为其拥有的房屋套数。
【贷】以家庭为单位,当前名下贷款用途为住房的贷款笔数(已还清的不计入),贷款笔数包含征信体现的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二、天津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以下6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1)目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申请人个人名下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家庭名下在津公积金贷款记录小于两条且在津住房套数小于两套;
(4)通过公积金计算公式所得贷款额为正数;
(5)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须在天津缴存,且开户1年以上并且近12个月连续缴存(且无异常补缴);
(6)本人及其配偶征信状况良好。
2.购买哪种类型的房屋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只有居住类房屋(含50年公寓型住宅)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商住两用房屋及商业用房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3.公积金贷款的基准利率是什么?
公积金贷款的基准利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存贷款利率的有关通知进行调整,目前公积金贷款中五年以上利率是首套3.1%,二套3.575%,五年以内(含五年)的首套基准利率是2.6%,二套3.025%。
4.公积金贷款的政策。
5.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套、二套住房如何认定?
【房】认住宅,就是以借款人(购房人)家庭为单位,在津是否有居住性质的住宅,若有一套就会认定为二套,没有则是首套。
【公积金贷款记录】认天津的公积金贷款记录,以借款人家庭为单位,在天津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不包括按揭贷款记录及外地公积金的贷款记录,如主借款人配偶在公积金贷款中共同使用了公积金贷款额度,那么主借款人配偶也视为使用过公积金贷款。
(1)家庭名下天津无房且没有天津的公积金贷款记录:首套;
(2)家庭名下天津仅有一套住房或在津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二套;
(3)家庭名下天津仅有一套住房且在津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二套;
(4)家庭名下天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在津有过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拒贷。
6.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确定?
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要根据还贷能力、首付比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和贷款最高限额等条件来确定,根据下述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其中公积金的贷款基数等于网签价。
(一)由还款能力决定
贷款额度公式计算={(月缴存额/缴存比率的2倍+单位缴存额)*0.4-月负债}*12*贷款年限
(二)由首付比例、最高贷款额、公积金余额决定
1.公积金贷款视为首套:首付款3成,最高贷60万元或80万元,余额20倍(余额不足2万元按2万元计算,夫妻总余额不足2万元按2万元计算)。
2.公积金贷款视为二套:首付款6成,最高贷40万元,余额10倍(余额不足2万元按2万元计算,夫妻总余额不足2万元按2万元计算)。
7.职工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1.购买商品房、私产房、经济适用房、公有现住房产权等自有住房的;
2.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3.偿还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4.职工名下在津无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情况下,租房的;
5.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
注意:在使用公积金贷款时不能提取出公积金,公积金只能用于还款或大额冲抵。
(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5.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的;
6.家庭成员(含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重大疾病以中国保险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范围为准;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三、组合贷款
1.组合贷款的政策是什么?
2.组合贷款的首套、二套住房及首付成数如何认定?
组合贷款中按揭贷款的首付成数和利率,根据按揭贷款(住房商业贷款)的首套、二套认定方法去执行;公积金部分的贷款额度和利率,根据纯公积金贷款的首套、二套认定方法去执行。
天津发布房地产调控新政!提出四方面12条举措
9月16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保障刚性住房需求、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完善住房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四个方面提出十二条具体举措。
在保障刚性住房需求方面,《通知》提出两条举措。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落实本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金融、财税、公共服务等配套支持政策,支持新建、改建、盘活租赁住房,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供需适配。发展长租房市场,引导住房租赁企业结合市场需求扩大房源供给,稳定住房租金水平,满足多元化的住房需求。
支持新市民合理购房需求,非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就业的新市民、大学毕业生,持连续6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可在本市购买1套住房,滨海新区仍执行原购房套数政策。
在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方面,《通知》提出四条举措。针对就近照料老人和抚养多子女带来的改善性住房需求,《通知》明确,对有60岁及以上成员的居民家庭和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居民家庭,可凭居民家庭户口簿在本市原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再购买1套住房。
为盘活居民自有闲置房屋,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居民家庭将原有1套住房通过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平台筹集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且租期不少于5年的,可在本市原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再购买1套住房。
为支持居民家庭“卖旧买新”“卖小换大”等置换住房需求,《通知》明确,居民家庭在本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持有住房达到限购套数后,将其中1套住房出售的,可购买1套住房,但家庭住房总套数不得超过2套。
对于居民家庭房屋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的,可凭征收协议购买住房,新购房屋价款不超过房屋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新购房屋价款超过房屋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在住房信贷政策方面,《通知》提出两条举措,优化了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首套认定标准,适当降低二套房首付比例。无个人购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对于已结清购房贷款且在本市无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同时,加大金融对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贷款的支持,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最低为40%。
为减轻居民利息负担,对于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执行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执行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在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方面,《通知》提出四条举措。加大金融对房地产的支持力度,《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要积极满足居民合理的住房信贷需求,依法支持存量非住宅项目盘活,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支持房地产项目和参建企业、材料供应商合理融资需求,保持房地产上下游企业融资连续稳定,确保项目建设。
同时,优化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降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按3%确定;其他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按15%执行。
《通知》还从优化新增供地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面积比例、实施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等方面提出了配套政策,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购房政策咨询问答
一、我是外地在天津工作的新市民,可以在天津买房吗?
答:可以,在津工作的外省市户籍居民,只需要提供连续6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在本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无房的,即可在本市购买1套住房,滨海新区仍执行原购房套数政策。
二、我家的住房套数已经达到了限购套数,为就近照料老人,可以在自家附近为老人再买1套住房吗?
答:可以,对有60岁及以上成员的居民家庭,在本市住房限购区域内已持有2套住房的,可再购买1套住房;持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再购买。
三、我家响应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了2个(3个)孩子,家庭人口增加后,是否可以再买1套住房?
答:可以,对有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居民家庭,在本市住房限购区域内已持有2套住房的,可再购买1套住房;持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再购买。
四、我家有1套暂时闲置的小户型住房,近期计划购买1套新房,改善居住条件,政策出台后我可以购买吗?
答:可以,如将自有的闲置小户型住房通过本市保障性住房发展平台筹集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且租期不少于5年,即可在本市原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再购买1套住房。
五、我家的房子因地铁建设被征收了,是否还能购买住房?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居民家庭房屋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的,可凭征收协议购买住房。在契税方面有优惠政策,新购房屋价款不超过房屋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新购房屋价款超过房屋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六、我家是第一次买房,申请住房贷款时的首付比例和利率是多少?
答:对于无个人购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贷款利率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目前是4.1%。
七、我贷款买过1套住房,现在已经出售,名下无未还清贷款记录且在天津已没有住房,我再买房申请住房贷款时的首付比例和利率是多少?
答: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贷款利率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目前是4.1%。
八、我名下已有1套住房,为了改善居住条件,需要购买第二套房,首付比例和利率是多少?
答: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最低为4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执行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目前是4.9%。
《通知》全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
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业
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保障刚性住房需求
(一)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用好国家奖补政策,支持新建、改建、盘活租赁住房,落实本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金融、财税、公共服务等配套支持政策,加强年度用地计划和建设计划管理,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供需适配。大力发展长租房市场,引导住房租赁企业结合市场需求扩大房源供给,稳定住房租金水平,满足多元化的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新市民合理购房需求。非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就业的新市民、大学毕业生,持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可在本市购买1套住房,滨海新区仍执行原购房套数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教委,各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
(三)对有60岁及以上成员的居民家庭和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居民家庭,可凭居民家庭户口簿在本市原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再购买1套住房。(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人民政府)
(四)居民家庭将自有的1套住房通过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平台筹集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且租期不少于5年的,可在原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再购买1套住房。(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居民家庭在本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持有住房达到限购套数后,将其中1套住房出售的,可再购买1套住房,但家庭住房总套数不得超过2套。(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居民家庭房屋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的,可凭征收协议购买住房。新购房屋价款不超过房屋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新购房屋价款超过房屋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住房信贷政策
(七)优化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无个人购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已结清购房贷款且在本市无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最低为40%。(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
(八)落实国家房贷利率优惠政策。对于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执行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执行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最新政策执行。(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
四、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九)优化新增供地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面积比例,按照上位规划及专项规划要求,在保证公益性配套设施的前提下,结合市场情况,落实好国家及本市关于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的相关政策规定。(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教委等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十)实施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凡在2023年12月31日前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一)完善金融政策,商业银行要积极满足居民合理的住房信贷需求,依法支持存量非住宅项目盘活。准确把握和执行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政策,金融机构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支持房地产项目和参建企业、材料供应商合理融资需求,保持房地产上下游企业融资连续稳定,确保项目建设。银行机构要加强对按揭合作项目施工进度和建设形象部位的尽职调查,确保相关项目条件符合国家管理要求,依法依规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
(十二)加大税收支持,降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按3%确定;其他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按15%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的审核把关,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资格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7日起施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社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银保监局
2022年9月16日
来源津云
编辑赵司尧
流程编辑严圣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