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贷案追踪②|被骗贷后,大连农商行提出以贷还息等掩盖不良
一张盖有大连农商行营业部鲜章的“大连农商银行借款凭证(单位)”借方凭证联复印件撕开了大连农商行以贷收息的口子。
吴倩在向大连银保监局最新补充提交的举报材料中以及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关于大连农商行质证意见的补充意见中提供了上述借方凭证联复印件。从这份凭证可以看出,2016年5月20日,大连天瑞恒信有限公司(下称天瑞恒信)向大连农村商业银行(下称大连农商行)营业部借款1000万元,贷款用途为购煤,且应专款专用。
不过,银行流水显示,天瑞恒信在拿到1000万元借款后,立即将1000万元转入大连泰德汇丰有限公司(下称泰德公司)账户,这1000万元随之被扣除915.6万元。根据大连农商行营业部总经理乔伟的说法,这笔钱实为银行向泰德公司的影子公司天瑞恒信新增的贷款,旨在归还泰德公司此前向大连农商行贷款的利息。
毫无疑问的是,通过以贷收贷、以贷收息等方式,银行虽然做到了“按时”收回到款本金利息,又避免了不良贷款暴露,但是如此“改头换面”,长期看会使得银行不良贷款呈现“滚雪球”式增长,信贷资产加剧恶化,且贷款公司的债务负担也愈发加大,造成恶性循环。
近几年来,大连农商行资产质量每况愈下,业绩情况不容乐观。大连农商行近三年年报显示,该银行2016年、2017年、2018年净利润分别为3.03亿元、1.35亿元、1.05亿元。资产质量方面,截至2016年、2017年、2018年末,大连农商行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2.91%、4.95%、8.73%,逐年上涨且已突破5%。
与此同时,大连农商行由于以贷还息、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授信不慎造成信贷风险暴露等违规多次被罚。此次暴露的问题是否属于这家银行内部控制管理不当的冰山一角?
大连农商行营业部总经理称1000万元实为以贷还息
作为公司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吴倩从大连农商行打印了泰德公司的账户流水账单。但账单内容前后颠倒,且大连农商行不愿意出具有详细交易对手信息的账单。
银行流水显示,2016年5月20日,泰德公司账户突然进账1000万元,除了一个银行账号外,无任何其他信息。随之,8765万元资金到账,备注为“放款”,即大连农商行发放的贷款。但这一贷款到账后,应该为9765万元的账户余额却变成了8849.4万元。也就是说,此前进账的1000万元,凭空消失了915.6万元。
银行流水
泰德公司在大连农商行的银行流水显示,大连农商行发放了8765万元贷款后,流水中又出现了10笔资金流出,也并没有相关备注。澎湃新闻发现,这10笔资金合计刚好915.6元,正是此前“凭空消失”的金额。
在吴倩向大连银保监局提交的举报材料中,有一张“大连农商银行借款凭证(单位)”借方凭证联复印件,该票据显示,2016年5月20日,天瑞恒信向大连农商行营业部借款1000万元,起息日为2016年5月20日,到息日为2017年5月12日,借款用途为购煤,审批人栏盖着乔伟的印章。
借款凭证下面还有几行借款人必须遵循的条款,第一条便是“上列借款必须专款专用,否则贷款人有权根据合同规定执行加罚息等信贷制裁”。上述借款凭证所载明的银行账户号码即为2016年5月20日向泰德公司转账1000万元的账号号码。
大连农商银行借款凭证(单位)
也就是说,是天瑞恒信在2016年5月20日向泰德公司转账了1000万元。而这1000万元则是由大连农商行发放用于购煤的款项。
在与吴倩的通话中,乔伟曾明确表示,在贷款中是有问题的,一是倒贷过程中增加了1000万,该1000万偿还了旧贷的利息,这是违反规定的,银监局已经查出来了;二是原来是有国企的应收账款质押的,但是后来将质押转化成了贷款,原因在于银行查出申文锋造假了国企的章,这个已经涉及到了刑事犯罪,但是银行并未追究。
在一审中,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大连农商行胜诉,要求天瑞恒信偿还大连农商行1000万元本金、利息、罚息,上海怡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怡安能源)等担保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持大连农商行享有担保方所用的多处房产的优先受偿权等。
在此案的二审环节,怡安公司方面提交了多项新证据,包括乔伟与吴倩的通话录音、泰德公司在大连农商行的账户流水信息、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立案告知书、大连银保监局信访事项处理告知书等。
在向大连中院提交的认证意见中,大连农商行营业部表示,对上诉人怡安公司当庭提交的录音证据,经当事人认证:1.对本次提供的录音通话资料真实性不持异议,但通话内容出于清收策略,不完全与客观事实一致,有些内容也完全超出叙述人的职权范围。2.该录音内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但值得注意的是,大连农商行营业部在此前的1037案二审上提出的认证意见则指出:1.录音截取的为通话的部分内容,不完整;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2.该录音与本案无关系。
相比之下,怡安公司在1037案二审时仅提交了一份吴倩与乔伟的通话录音,而在此次二审中则提交了多份通话录音,其中便包括1037案提交的同一个通话录音。
同一房产评估价为何相差近2亿元?为覆盖银行贷款本息并造成流拍
在大连农商行先后起诉的两起案件中,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某处的同一套房产的评估价竟然相差近2亿元。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在2018年5月28日和2018年7月5日分别作出的两份一审判决书显示,大连农商行在于被告方签订抵押合同时,上述房产的估值分别为7337.6417万元和23822万元。
两份判决书显示的同一套房产评估价
有法律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银行在放贷前对房产进行价格评估是可能存在一定的价格差,但是差别这么大有些不正常。
对于这一近2亿元的估值差,大连农商行营业部总经理乔伟在多次劝说吴倩放弃上诉并将权利委托给银行介绍的大连律师时透露,大连农商行会故意将被抵押的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某处的房屋评估价值抬高,银行会倒过来算房屋价值,目的是为了覆盖泰德公司在大连农商行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未来诉讼阶段可能增加的利息和罚息,使得最终拍卖金额要远远高于市场价格,从而导致流拍。
乔伟在录音中表示,第一次流拍后,银行会只会略微降价,使得房屋最终无法拍卖成功。两次流拍之后,房屋就过户到银行名下。对银行而言,贷款本金和利息可以全部抵偿,案子可以了结。后期,银行可以委托申文锋的亲戚朋友管理该房屋,房屋仍旧由申文锋一家使用。
银行再卖该房屋存在空档期,申文锋可以利用该空档期寻找其他途径将房屋买回。
信贷业务违规多次被罚,大连农商行称年初因以贷还息被罚系其他案件
其实,大连农商行在信贷业务方面屡屡违规屡屡被罚。
2019年2月21日,大连银保监局披露的多张罚单显示,大连农商行因贷款实际用途管控不严格,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部分贷款资金绕道用于偿还本行贷款利息,掩盖贷款风险,被罚50万元,三名相关责任人均被警告。
3月12日,大连银保监局再次披露与大连农商行相关的罚单。该银行因贷款实际用途管控不严格,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部分贷款实际用途与合同用途不符,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被罚款50万元。
4月11日,大连银保监局披露显示,大连农商行因授信不审慎造成信用风险暴露被罚50万元。
可以说,以贷还息的情况在大连农商行中早有存在,相关处罚也能于乔伟所说的内容进行一番印证。
在二审质证意见中,大连农商行也谈及了今年2月因以贷还息掩盖贷款风险的处罚一事。大连农商行营业部指出,今年4月,相关部门才受理吴倩关于大连农商行“违规放贷”的举报材料,但处罚决定于2019年2月已经做出,因此该处罚系因其他案件而产生。
怡安公司则在向法院提交的补充意见中指出,据乔伟在录音中的陈述,该事实发生在2018年3月,在2019年被处罚也完全理所应当,自然与吴倩2019年4月22日的举报投诉无关。因此,被上诉人将该证据与吴倩2019年4月22日的举报进行关联属于张冠李戴,误导法院。若大连农商行方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应当提交具体的处罚文件,以理清其所对应的事实,否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骗贷案追踪①|丈夫以妻子名义骗贷近十亿元,妻子回国打官司
设立多家关联公司、虚构交易合同及票据、私刻“萝卜章”,再搞定银行内部关键人物,贷款到账后立即进行贷款转移和资金分流。贷款到期后,再从银行获得贷款以贷还贷,并将新增加的贷款归还银行此前利息。
宁夏人申文锋通过上述手法,并借道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从银行套取近十亿元资金。但奇怪的是,在贷款到期无法偿还,且骗贷事实被各家银行发现后,所有贷款银行都选择失声,并千方百计帮助申文锋设计新的贷款模式,让担保人提供个人房产等担保,从而借新还旧,一方面银行贷款可避免形成不良,另一方面又给申文锋赢得了时间。
在向银行借新还旧的同时,申文锋还哄骗长期在国外的妻子吴倩及岳父母,将多人名下的房产等做抵押担保。最终,部分抵押资产已经或即将被银行拍卖,作为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的妻子或岳父母成为实际债务人,申文锋则不知所踪。
上述发生在大连的案件,至少涉及6家银行。从法院已判决或正在审理的案件来看,银行多以贷款未按合同偿还本金利息为由将贷款公司诉诸法院,至于案涉贷款究竟是借新还旧还是单独贷款双方各执一词。而多份相关银行、税务部门出具的原始贷款材料复印件、税务资料等显示,在首次贷款中已存在多项违法违规之处。目前,大连银保监局已受理吴倩举报的各家银行违规放贷的问题,上海经侦部门也已展开相关调查。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澎湃新闻记者胡志挺摄
在相关案件中,大连农商行与吴倩等10余上诉人(原审被告)间的两起案件,一件刚刚二审宣判,还有一件尚未判决。
澎湃新闻获得的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驳回上诉,认为吴倩、吴倩父母以及相关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和利息,要求其偿还大连农商行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并对抵押物即多处房产在借款本金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不过,大连农商行营业部总经理乔伟在劝说吴倩放弃上诉并将权利委托给银行介绍的大连律师时透露,这笔贷款是因大连农商行董事长的关系介绍来的,银行发现申文锋虚构交易合同骗贷后并没有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让申文锋以追加抵押物(担保人的个人房产等)进行抵押担保的方式重新办理贷款,以掩盖此前虚假贷款的事实。
设立多家公司掩人耳目,贷款资金反复倒手后转回贷款人
其实申文锋的手法并不高明。
申文锋采用的是一种银行保理类产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即借款人将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应收账款权利质押给银行,由银行提供授信的一种融资服务。
吴倩发现,2011年底,申文锋便用她的名义在辽宁省大连市设立了大连泰德汇丰有限公司(下称泰德公司),主营业务为煤炭运销。从2013年初起,申文锋使用伪造的公司财务报表,PS的假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私自刻印的国企萝卜章,利用虚假合同和国企应收账款等获得了银行贷款资格与额度。
与大连农商行贷款相关的主要有泰德公司、上海怡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怡安公司)、上海欧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欧胜科技)、大连天瑞恒信有限公司(下称天瑞恒信)、欧胜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欧胜能源)、上海怡钛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怡钛商贸)等6家公司。
上述各家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多为吴倩或其父母,申文锋的表姐林佳文、侄女申甘甘等也曾在个别公司担任股东。但是,这些公司均由申文锋实际控制,大连农商行也知道这个事实。
2013年9月5日,大连农商行向泰德公司贷款流向图
银行流水显示,2013年9月25日,大连农商行向泰德公司发放贷款4400万元。9月26日,4400元贷款资金先由泰德公司转向怡安公司,后经怡安公司转入欧胜科技,最后由欧胜科技打回泰德公司开设在中信银行的账户。
通过此类手法,在2013年9月13日至2014年3月12日期间,在申文锋控制下,泰德公司通过关联公司将以采购煤炭为由的贷款资金陆续转回,累计金额9500万元。在2014年9月11日至2015年3月9日期间,泰德公司通过相同方法倒手贷款,累计金额9500万元。
在法院一审宣判大连农商行胜诉后,吴倩在暑期回国发现了该诉讼并提起上诉。大连农商行营业部总经理乔伟曾多次做吴倩的思想工作,希望她不要上诉,并将自己的权利委托给他们介绍的大连律师。
乔伟甚至在通话中直接表示,银行此前已经知道申文锋伪造了交易对手的公章。不过,因为这笔贷款是董事长介绍来的,后来没有追究申文锋的法律责任,还让他以追加抵押物(个人房产等)进行抵押担保的方式重新办理了贷款,并撤回了两家交易对手的付款义务,以此来掩盖之前的虚假贷款。
从此次法院审判的与大连农商行间的多起案件来看,涉案贷款的办理时间均在申文锋使用“萝卜章”东窗事发后,也就是乔伟所说的掩盖之前的虚假贷款之后。
大连农商行两起案件一审均胜诉,所有被告均未到庭
由于未收到法院相关通知,包括申文锋、吴倩、林佳文等在内的所有被告在一审时均未到庭。2018年5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吴倩等被告败诉。判决书显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当时,远在英国的吴倩并不知道相关案件情况。2018年8月,回国度假的吴倩从申文锋那里得知,他们持有的欧胜科技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园区产业被法院拍卖了,四栋大楼拍卖了不到1.2亿元。
吴倩向澎湃新闻表示,按照公允价值,这些产业的市值应该在3亿元以上。并且,就在得知园区产业被拍卖的前一周,申文锋还让她找熟人,介绍新的物业公司来管理园区产业,因为租户拖欠租金,申文锋认为最好能换个信任的物业公司,采取拉闸限电的方式,迫使租户交租。
与园区产业被拍卖的消息随之而来的,是吴倩父母的银行账号被法院查封、名下的房产也被查封,两位老人同时还被限制高消费。吴倩还逐渐发现,申文锋把大量贷款资金从自己的卡里划入其父母和弟弟的卡中。
带着一连串的疑问以及对申文锋的越发不信任,吴倩在律师的陪同下,于2018年9月开始调查申文锋名下及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发现申文锋手中有近三十家关联公司在运作。大连农商行营业部总经理乔伟也从这个时候开始频繁联系吴倩,希望她将自己的权利委托给他们介绍的大连律师。吴倩也从那之后,开始录下自己与银行工作人员之间的对话。
同样是在2018年9月,吴倩收到了上述一审判决书(1037案),以及另一份于2018年7月作出判决的一审判决书(1041案),原告为大连农商行,被告则为下称天瑞恒信、怡安公司、泰德公司、欧胜科技、欧胜能源、申甘甘、申文锋、吴倩、苗林(吴倩母亲)、吴得成(吴倩父亲)。
与前一桩案件相似,天瑞恒信等被告在2016年与大连农商行签订了相关合同,但天瑞恒信到期未能偿还1000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处大连农商行胜诉,并享有多处房产的优先受偿权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大连农商行先后起诉的两起案件中,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某处的同一套房产的评估价竟然相差近2亿元。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在2018年5月28日和2018年7月5日分别作出的两份一审判决书显示,上述房产的估值分别为7337.6417万元和23822万元。
案涉贷款究竟是借新还旧还是单独借款,双方争执不下
在上述两份判决书中所写的2015年和2016年的贷款之前,申文锋、泰德公司等在大连农商行已有多笔贷款,且贷款到期后未能足额偿还本金利息。
也正因如此,在后来的二审中,案涉贷款究竟是借新还旧还是单独借款,吴倩等上诉方与大连农商行争执不下。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1037案一审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泰德公司与大连农商行于2015年3月3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800万元整……约定在2015年3月9日一次性提款;泰德公司被告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利息,于2016年3月3日偿还全部借款本金。
判决书还显示,泰德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偿还10650000元、2016年6月15日偿还1352.65元、2016年7月15日偿还9.62元,共计偿还10651362.27元,故尚有7348637.73元未偿还。
但吴倩通过银行流水以及相关票证等对上述案涉贷款产生了怀疑,认为案涉1800万元贷款是借新还旧,且银行是在明知申文锋以及关联公司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依然发放贷款。
乔伟在与吴倩的通话中也承认,大连农商行在实施新贷还旧贷的过程中,扩大了泰德公司的新贷额度,除了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以外,还用新增的贷款额度来偿还旧贷款的欠付利息。
怡安公司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案涉贷款1800万元属于借新还旧。按照乔伟陈述的情况,当时大连农商行已经发现泰德公司的申文锋伪造了交易公司印章,向农商行申报贷款资料。后通过协商,大连农商行重新制定了新的贷款,但在该贷款转换过程中,农商行内部本身就存在争议,由于相关人员的不当作为,才使得本案的贷款得以兑付。因而,案涉1800万元贷款中的余额本身是属于大连农商行与泰德公司进行恶意串通后损害了担保人和怡安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本案的担保合同应当属于无效,怡安公司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大连农商行则辩称,案涉借款不是借新还旧,是单独的一笔借款,怡安公司的陈述理由与事实不符,并且与本案没有关联。
怡安公司还提交了相关的录音和泰德公司银行流水等作为新证据,并要求法院调取大连农商行从2013年7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关于泰德公司申请贷款、票据融资业务所依据的全部原始资料等。
不过,大连中院在判决书中称:“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怡安公司主张案涉贷款属于借新还旧证据不充分,并且怡安公司主张的调取大连农商行相关原始资料等,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因而不予批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澎湃新闻从泰德公司在大连农商行账户的银行流水中发现,2016年5月20日,大连农商行向泰德公司发放了87650000元贷款。同日,泰德公司分五次偿还了合计87650000元大连农商行贷款,其中一笔款项金额即为10650000元。5月21日,大连农商行又向泰德公司发放了19782700元贷款,6月15日和7月15日,泰德公司大连农商行账户又分别偿还贷款1352.65元、9.62元。上述还款情况与一审判决书内容一致。
(本文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中国天瑞水泥(01252.HK)与天瑞集团公司及天瑞水泥订立2022年框架协议
中国天瑞水泥(01252.HK)发布公告,于2022年11月4日,该公司与天瑞集团公司及天瑞水泥订立2022年框架协议,就该公司及天瑞集团公司(包括其附属公司)彼此各自借入的银行贷款及/或将予发行的债权证或公司债券,该公司有条件同意直接由其本身或透过其附属公司向天瑞集团公司(包括其附属公司,但不包括其从事铝相关业务的附属公司)提供公司担保及天瑞集团公司有条件同意直接由其本身或透过其附属公司向该公司(包括其附属公司)提供天瑞集团担保,年期由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须受公司担保及天瑞集团担保的年度上限规限。为免疑虑,就2022年框架协议而言,概无集团成员公司将被视为天瑞集团公司的附属公司。
截至2022年11月4日收盘,中国天瑞水泥(01252.HK)报收于6.4元,上涨8.47%,换手率0.03%,成交量84.6万股,成交额517.86万元。投行对该股关注度不高,90天内无投行对其给出评级。
中国天瑞水泥港股市值173.36亿港元,在水泥制造行业中排名第4。主要指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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