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打借条,有效吗?
近日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了
一起因妻子婚内向丈夫借贷
离婚后被索要引发的
民间借贷纠纷案
前夫张某诉称
我和李某1999年登记结婚
2008年至2018年10年间
李某4次打借条跟我借款8.3万元
说是用于个人办事
现在我们离婚了
请法院判令李某还钱
前妻李某辩称
我当时借钱是急着买药
迫不得已才打的借条
且这些钱都是
我们结婚后一起挣的钱
不存在偿还的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
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
一般多发生于
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
除此情形外的婚内借款
应当结合借贷金额
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
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如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双方订立借款协议
或有意思明确完整的借据
才能成立婚内借款关系
同时还要看是否发生过
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款项
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
以及用于借款人个人事务
本案中
前夫张某所主张的借款
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仅向法庭提交了借条
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
实行了分别财产制
以及该款项用于被告个人事务
且被告李某提交了
借款用于看病的
相应病历予以证明
综上依法认定
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
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商丘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分别财产制是指
夫妻双方婚前通过书面约定
在婚姻存续期间
所得财产归夫妻各方所有
对自己的财产
独立占有、使用和处分
夫妻之间
应珍惜缘分、忠诚信任
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关系
如婚前约定了个人财产范围
一般应当订立书面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个人财产适用《民法典》
第1062条和1063条规定
如发生婚内夫妻之间借贷
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或意思明确完整的借条
表明双方有借贷合意
明确款项用途
保存交付凭据
避免产生纠纷
附:民法典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来源:商丘市睢阳区法院、豫法阳光,供普法参考
「湘问·投诉直通车」丈夫生前偷偷贷款赌博 这笔债务妻子可不认吗
来源:【华声在线】
编辑同志:
我是衡山县开云镇一名普通家庭妇女,2021年6月10日,身患癌症、未上班的丈夫曹某瞒着我在县农商银行贷款15万元,用于网络平台游戏赌博。最近,我突然接到银行通知,要求我偿还这笔我根本不知情的贷款。丈夫已亡,我认为自己没有义务偿还这笔债务。理由如下:银行贷款,通常要夫妻共同当面签字确认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未尽职责调查清楚我丈夫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我丈夫并未将贷款用于家庭投资、生活花费、治病医疗,而是用于网络游戏赌博。因此,这笔贷款是银行自己疏于监管造成的,没有理由要求我来偿还。
一群众
记者追踪:
7月21日,衡山县农商银行对此解释说,曹某办理的贷款是农商银行线上申贷产品消费卡系列下的一个消费贷款,只需本人线上通过人脸识别等程序申请办理,不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当面签字确认。曹某在办理贷款时,经银行调查,有正式的工作单位,其公司也出具了正式的纸质版工作收入证明,并未告知其因病离岗的情况。曹某在办理时申请的是综合消费,贷款进入其存款账户,他是将绝大多数资金提现转出至微信平台进行消费支付,而银行无法监管第三方平台。
曹某借款事实毋庸置疑,虽因病去世,但他有债务的同时也有遗产,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是妻子。银行为维护债权,追回欠款,因此追诉其妻,后续事宜静待法院判决结果。
华声在线全媒体记者欧金玉通讯员姬艳宁
本文来自【华声在线】,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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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买房合同后贷款没办下来,夫妻俩要退房支付20万元违约金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王亚燕记者严君臣)夫妻俩签订合同,购买了总价150多万元的一套商品房,并支付了40万元房款。后来没能按约办理银行贷款,剩下的110万元始终没有支付,夫妇俩还表示想要退房。8月9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日前,江苏如东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最终这对夫妇支付了约20万元违约金。
据了解,2021年5月,王某夫妇与如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王某夫妇购买商品住宅一套,总价款150余万元,购房款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时付总房价款的20.60%,2021年10月27日前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剩余价款;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90日后,出卖人解除合同,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总房价款的15%支付违约金;出卖人不解除合同,合同继续履行。
合同签订后,王某夫妇支付房款约40万元,后未能按约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尚欠欠付房款110万元。2022年5月份,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如东法院,要求王某夫妇支付逾期购房款和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夫妇要求退房。经如东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一致协议: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解除,王某夫妇支付违约金约20万元。
法官提醒,任何消费都要量力而行,房产属高价商品,购买前更应正确评估自己的购房能力,以免因欠付房款构成违约,自身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也不利于消费市场正常运行。
(现代快报全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