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公积金新规:I类人才夫妻最高可申请公积金贷款150万
近期,惠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官网挂出,关于《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惠州市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惠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认定的特级人才和A类人才,以上统称为“I类人才”,将《惠州市高层次人オ分类目录》认定的B类人オ、C类人才以及全日制硕士、副高职称以上人才,以上统称为“Ⅱ类人才”。
惠州住房公积金相关负责人解释,此举为让更多的缴存职工可以享受到人才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人才落户惠州,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经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研究审定,将《惠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所有的人才类型囊括进可享受我市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范畴。
特级人才和A类人才,以上统称为I类人才
B类人オ、C类人才以及全日制硕士、副高职称为Ⅱ类人才
此前,惠州市委人才办印发了《惠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和举荐办法(试行)》(惠委人才办(2022)2号)将高层次人才划分为特级人才、A类人才、B类人オ以及类人才四大类。
此次公积金的优惠政策实人才政策实施办法(试行)》补充通知称,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为:(一)经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广东省、惠州市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以上统称为高级人才。(二)全日制硕士、副高职称以上人才”调整为“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为:(一)《惠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认定的特级人才和A类人才,以上统称为I类人才。(二)《惠州市高层次人オ分类目录》认定的B类人オ、C类人才以及全日制硕士、副高职称以上人才,以上统称为Ⅱ类人才”。
I类人才可享受的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与原试行办法中的“高级人才”一致,Ⅱ类人才可享受的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与原试行办法中的“全日制硕士、副高职称以上人才”一致。与此同时,还将惠州市认定的特级人オ、A类人オ、B类人オ、C类人オ在申请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时,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优粤惠才卡”,不再要求提供惠州市委人才办的认定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学位证书;《目录》外的全日制硕士、副高职称以上人才仍需要按照《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惠州市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操作细则(试行)》提供所需材料。
I类人才夫妻双方合计最高贷款额度为150万元
Ⅱ类人才夫妻双方合计最高贷款额度为90万元
按照这一次惠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新规定,把特级人才和A类人才,以上统称为I类人才。贷款额度不受缴存余额限制。
连续按月正常缴存满6个月以上并已在惠州市开户缴存且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的高级人才,购买自住住房时,贷款额度不按照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可足额申请高级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I类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二套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夫妻双方合计最高贷款额度为150万元。
《惠州市高层次人オ分类目录》认定的B类人オ、C类人才以及全日制硕士、副高职称以上人才,以上统称为Ⅱ类人才”,购买首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夫妻双方合计最高贷款额度为90万元。
其他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夫妻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购买二套自住住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夫妻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
采写南都记者蒋奇政
身份证正反面可以网上贷款吗?备齐4种资料,5招完成贷款
身份证是我们特有的身份证明,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不存在说两个长得像的人,或是双胞胎共用一张身份证。小编看到很多网友对身份证贷款有疑惑,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身份证正反面能否在网上贷款?
一、身份证正反面可以网上贷款吗?
身份证正反面是可以在网上贷款的。使用身份证贷款属于众多贷款中的信贷,用户在网络平台申请贷款时,需要上传身份证件的正反面照片,验证身份信息。换句话说,没有身份证正反面的照片便不能申请网贷。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不过要注意,身份证只是贷款最基本的条件之一,想要成功申请贷款还需要准备其它的资料。具体需要的其它材料有这几个:
1.除了身份证原件之外还需要准备户口本,验证居住信息;
2.如果属于已婚人士还需要准备结婚证明,有些贷款需要查看夫妻双方的征信情况,如果一方的征信不合格,也是无法申请贷款的;
3.工作、收入证明,具体可以准备银行的流水账单,工资发放记录等等,确保有能力偿还贷款;
4.有一些还需要准备日常生活费用的缴纳单,比如说燃气费、水电费,这些也是属于查看征信的范畴。
所以说,仅仅依靠身份证是无法达到贷款标准的,还需要备齐以上的资料才有申请的资格。
二、身份证贷款的流程
上文有提到使用个人身份证贷款属于信用贷款,如果征信不是非常好的用户可能申请到的额度就不是很高,所以会有很多人选择找担保人协助贷款。那具体的流程是什么呢,跟着小编一起往下看: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1.首先需要填写贷款人的相关信息,家庭联系信息也不能少,如果有担保人的也需要填写同样的资料;
2.上传身份证正反面、工作、收入证明,担保人同上;
3.所有资料填写、提交完毕之后,系统会自行审核真实性;
4.审核通过后,平台会通知贷款人,双方约定好时间签订贷款协议书;
5.耐心等待放款。
使用身份证办理贷款并不复杂,而且网贷本身就有数据优势,审核更快。
也不排除有很多人担心自己的身份证照泄露,会被“有心人”拿走贷款。其实并不用担心,虽然网贷的门槛低一些,但是它审核的过程同样很严格,仅仅凭借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就想办理贷款还是不太现实的。
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了,还有不懂的记得评论区留言。
调解手记/丈夫的信用贷逾期了,妻子要一起偿还吗?
供稿:婚姻家事工作室
责编:运营事业部
丈夫的信用贷逾期了,妻子要一起偿还吗?
—文/曹倩—
“我都已经和我前夫离婚了,怎么还要我还钱?而且离婚协议书上写了各自债务各自承担,为什么银行还把我告上法院?”……
在调解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笔者多次遇到“被负债的”女方,基本案情也类似,即丈夫以个人授信的方式向银行借款,妻子并不知情,之后丈夫逾期未还款,银行将妻子列为被告二起诉至法院,要求妻子承担清偿责任。妻子往往对丈夫的贷款并不知情,有些甚至已经离异,却还要承担前夫的债务着实无法理解,她们无助、担心、不知所措……
这种情况下女方应该如何保全自己?如何应对?如何确认自己是否需要偿还该笔债务?我们通过司法案例及法律法规来具体分析:
案例一
案号:(2020)浙07民终****号
一审诉讼请求:
甲银行A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盛某某、许某某共同归还甲银行A分行借款本金173264.55元、利息2076.16元、罚息39.02元、复利4.93元,共计175384.66元(利息、罚息、复利己计算至2019年12月17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盛某某、许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认定事实:
2015年9月28日,盛某某向甲银行A分行申请总金额为25万元的循环额度用于房屋装修、耐用消费品及旅游。2015年9月30日,甲银行A分行与盛某某签订《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一份,双方约定本次贷款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4万元,该额度为循环额度,额度有效期限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贷款用途为住房装修,还款方式为每月11日归还等额本息,以月利率1.1%计息。后甲银行A分行按照盛某某申请向其发放了在循环额度范围内的多笔贷款,但盛某某自2019年起发生逾期还款行为,截至2019年12月17日,共欠甲银行A分行借款本金173264.55元、利息2076.16元、罚息39.02元、复利4.93元,共计175384.66元。许某某与盛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甲银行A分行与盛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遵照履行。盛某某未按约还款付息已构成违约,甲银行A分行已按约通知其贷款提前到期,现甲银行A分行要求其还款付息,依法予以支持。上述借款发生在盛某某与许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许某某在盛某某向甲银行A分行提交的借款申请表上以借款人配偶身份签名,约定的借款用途为房屋装修、耐用消费品等,甲银行A分行主张上述款项系盛某某与许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许某某也未提出任何抗辩,对甲银行A分行主张予以采信,甲银行A分行要求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依法予以支持。判决:由盛某某、许某某共同归还甲银行A分行借款本金173264.55元并支付利息2076.16元、罚息39.02元、复利4.93元,共计175384.66元(利息、罚息、复利已计算至2019年12月17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借款虽发生在许某某与盛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是由盛某某个人向甲银行A分行申请,且借款金额较大,应认定为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盛某某向甲银行A分行提交《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中借款人配偶签名一栏中“许某某”的签名及手印,经鉴定非许某某本人所签及所捺,且并无证据证明许某某对借款知情或有共同借款的合意。同时,甲银行A分行也未能举证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综上,许某某上诉认为案涉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判决: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由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甲银行A分行借款本金173264.55元并支付利息2076.16元、罚息39.02元、复利4.93元,共计175384.66元(利息、罚息、复利已计算至2019年12月17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三、驳回甲银行A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
案号:(2018)浙04民终***号
一审诉讼请求:
乙银行B分行一审起诉请求:许某某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利息(暂计至2017年8月30日为2632.98元,之后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章某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一审认定事实:
许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乙银行B分行申请百灵卡个人授信业务,申请授信额度300000元,授信期限3年,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同年5月3日,许某某与乙银行B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许某某在还清2017年5月4日之前的借款后,于同日向乙银行B分行借款297827.91元,后因许某某逾期付息,乙银行B分行于2017年8月24日发送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并于同月28日发送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截至2017年8月30日,尚欠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2632.98元。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许某某应按约支付利息,其未能按约支付利息,乙银行B分行有权依合同约定主张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全部已发放借款和利息。乙银行B分行要求章某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未提供相应依据,不予支持。判决:一、许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乙银行B分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8月30日为3632.98元,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驳回乙银行B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涉案债务发生于许某某、章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许某某也确曾将所借款项汇入章某某账户,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乙银行B分行系基于《个人借款合同》向许某某发放贷款,且合同签订时,乙银行B分行已知晓许某某的婚姻状况,却未要求配偶章某某签字确认债务,而仅在对许某某个人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后,即同意授信放款。由此可见,乙银行B分行的授信基础仅为借款人本人信用,与其他家庭成员无涉,故涉案债务应认定为乙银行B分行与许某某个人之间的借贷债务,无法判令章某某一并承担还款责任。据此,乙银行B分行上诉请求无法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律分析
通过两则案例看出,法院最终都未支持银行方要求女方一起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案例一涉及到女方的签名系非本人所签,案例二中银行方面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用途。另外,结合《民法典》[1]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发生丈夫逾期未还款时,如果银行将妻子诉至法院,列为第二被告,作为“被负债”的妻子,首先要明白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妻子才有义务与丈夫共同偿还,哪怕已经离异,离婚协议书中写明确了丈夫的债务自己承担,但是离婚协议书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以下几种情况需要由妻子一起偿还:
1、丈夫在向银行申请借款时,妻子参与签字或者对丈夫的该笔借款事后追认的;
2、丈夫虽以个人名义申请借款,但是所借款项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
3、丈夫所借款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情况下,银行方面有证据能够证明该笔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用途。
律师建议
虽然大多数情况下,妻子未签字未追认不知情或者银行方面举证不能等原因,司法实践中对银行的诉请非常谨慎,但是对妻子一方还是要善意提醒几点:
1、谨慎参与银行借款合同的签字或者做担保人签字;
2、被银行起诉法院时,首先要先确认自己是否有还款义务,保护自身权益;
3、离婚协议书中债务承担的约定,只能约束协议双方,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因此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对于债务承担一定要谨慎处理,必要时可以咨询法律专业人员,避免不必要的诉累。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作者简介
曹倩实习律师
婚姻家事工作室
婚姻家事工作室
以婚姻、继承业务为切入点,致力于提供婚前婚后财产规划、家业企业风险隔离、家庭财富的筹划与安排(传承)等业务、继承安排及监督与执行、婚姻危机辅导与处理、婚姻家事争端解决等法律服务。服务范围从解决婚姻家事个人间的争议纠纷扩展到了与其相关的领域,包括对私人财产安全保障的策划建议;家族财富管理与保障;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完善;代际传承规划及监督与执行,私人法律顾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