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奔驰想贷款却签了“融资租赁”?消费者称被误导,4S店否认
还款37期,而最后一期需还款17万余元。本文图片受访者提供
近日,江苏苏州的杨女士向澎湃质量报告投诉平台()反映称,她2020年4月本想在4S店通过奔驰金融服务贷款购买奔驰汽车,两年半后查看还款计划时才发现,当时是和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奔驰租赁)签的“融资租赁”合同,而销售人员并没有向她说明。
根据相关合同,杨女士在4S店购车的同时,将车卖给了奔驰租赁“融资”,奔驰租赁向4S店支付除首付款以外的购车款,并将车又租给杨女士使用。杨女士需要每月支付租金,36个月后,要么支付尾款回购,要么归还车辆。若回购,杨女士的付款总额将比全款买车多3万余元。
杨女士称,她当时受到4S店销售人员的误导,一直以为办的是普通的贷款,没仔细看合同。且当时是线上签合同,销售人员并没有向她讲解融资租赁合同的条款。而车辆一直登记在她名下,行驶证上是她的名字,购车发票也在她手上,她无法意识到自己一直以来是在租赁车辆。
对此,涉事4S店苏州仁星汽服务有限公司客户关系经理称,确认购车时杨女士签署的就是租赁合同,根据当时签署的“调研服务文件”可知,杨女士对购车情况完全知情且无不同意意见。
杨女士提供的电子版租赁协议。
消费者投诉:
杨女士介绍,2020年4月,由于接送孩子需要,她打算买一辆车。经对比考虑后,在苏州仁星汽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4S店”)看中了一款奔驰C260L汽车,裸车价286800元。
杨女士称,她本来计划全款买车,4S店销售人员向她推荐了“奔驰金融服务”,称没有利息,只要5000多元的手续费,分36期,每月还款约五六千元。而她同意贷款后,销售又给她推荐了另一种方案。
杨女士说,销售介绍,该方案分36期每月只需还2000多元,最后再一次性还一笔,“总价是一样的”。她当时一直以为说的是贷款,而对方没有说明该方案其实是“融资租赁”,“我没想到买车除了全款和贷款,还有这种模式。”
杨女士说,在办理时,销售发送给她一个链接以进行申请,短信验证上写的是“奔驰金融”,并没有“租赁”字样。打开文件后对方让她在最后签字,她就签字了,“因为之前买过车,没出过什么问题,就没仔细看”。
在购车两年半后,今年9月,杨女士通过奔驰金融服务公众号查看还款计划。她称,她计算后发现数额不对,该车实际销售价格为286800元,而她还完36期后,加上尾款和当初的首付款,付款总额是32万余元。
杨女士称,她致电奔驰金融服务的贷款客服,对方表示没有查到她的贷款合同,建议她联系奔驰租赁客服询问,最后她通过奔驰租赁客服查到了合同。她称,这时她才意识到当初签的是“租赁合同”,当时是在线签字,销售人员并没有为她讲解相关条款,而签合同后她也一直没有再仔细查看。
这份合同抬头为《融资租赁与保证合同》,甲方为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乙方为杨女士,保证人为空白。在“融资租赁”一项,合同约定,乙方将从卖方购买的车辆卖给甲方,并在销售后向甲方租赁车辆;甲方向卖方划转约定的购买价款即视为甲方对乙方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乙方将在获得车辆所有权的同时将车辆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在获得车辆所有权的同时将车辆交付给乙方使用。
根据该合同,杨女士在从奔驰4S店买车的同时,将车卖给奔驰租赁“融资”,奔驰租赁向4S店支付除首付款以外的购车款,杨女士则再从奔驰租赁租用这辆车,并付租金。
车的销售价格是28.6万余元,杨女士当时已向4S店付了5.7万余元首付,因此向奔驰租赁的融资总额为22.9万余元,而融资费用为3.9万余元。合同规定了租金的付款方式,即预定租期36期,每期租金2666.71元。根据合同,租赁到期时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付17.3万余元后回购车辆,另一种是返还车辆。如果回购,杨女士的付款总额将比全款买车多付3万余元,等于上述融资费用。
合同还规定,租金年行驶里程限额为2万公里/每年;自所有权转让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车辆应始终是甲方的财产,而无论车辆的登记是否变更,乙方对车辆不拥有所有权;甲方有权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收到卖方向乙方出具的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其他甲方要求的文件或付款凭证(如适用),否则甲方可以拒绝支付购买价款。
杨女士称,近日她去4S店讨要说法时,销售主管才向她详细讲解了该融资租赁合同。而车辆一直登记在她名下,行驶证上的所有人也是她的信息,购车发票在她的手上,她此前也未被提醒有每年里程限额,她根本无法意识到自己实际是在“租用车辆”。
杨女士说,她要求调取当时签合同时的监控,但被告知无法调取,“销售主管说会对这件事进行调查”。
公司回应:
针对上述情况,9月19日,澎湃新闻致电涉事4S店苏州仁星汽服务有限公司,该店客户关系经理称,对此事奔驰公司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与杨女士进行了沟通,公司内部也做了相关资料的提取,针对这一事件进行了全方位的复盘。该经理称,他们确认当时杨女士签署的就是租赁合同,根据杨女士当时签署的“调研服务文件”,杨女士对购车情况完全知情且无不同意意见,且签署过程及后续服务都是明码标价,过程透明。
9月23日,该客户关系经理解释,“调研服务文件”是在购车后向客户做的问卷调查,其中有一项为“销售人员是否向您解释购车相关条款”,杨女士在该问卷后签了名,表示认可其中内容,“对于购车条款是知情的。”
不过,杨女士称,当时办理资料多,她不记得上述“调研服务文件”。
上述经理还表示,在线上办理融资租赁手续的时候,还需要发送短信验证、人脸识别等,其中都有提醒是租赁服务。
但对于为何杨女士提供的短信截图显示抬头为“奔驰金融”,而非“奔驰租赁”?“奔驰金融”和“奔驰租赁”是什么关系?该客户经理核实后表示自己作为4S店人员没有权限回答该问题。
9月20日,杨女士说,在澎湃新闻介入后,4S店联系她,称愿意补偿3次汽车保养,但她没有同意,“他们没有针对贷款变租赁有任何说明,3次保养也抵不了我多支付的钱。”
9月21日,上述经理表示目前已经邀约杨女士到店,会做进一步沟通。杨女士称,周日过去协商,“我希望电话或者微信沟通,因为过去一趟4S店比较远,家里也有孩子要照顾,但对方要求到店协商。”
针对上述情况,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分析称,双方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合同而非普通租赁合同,普通租赁合同中一般不会有转移所有权的相关约定,但杨女士签订的合同中已规定,杨女士在获得车辆所有权的同时将车辆所有权转让给奔驰租赁公司,所以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车主杨女士确实对车辆不享有所有权。
对于杨女士所称购车时销售未曾向她介绍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邢鑫表示,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销售未对该金融方案充分解释,导致产生不合理的损失,则杨女士可以主张对方存在一定过错,应提供适当补偿。
奔驰金融公司被银保监点名,贷款购车套路多?
全款购车和贷款购车到底哪个更划算?不同的消费观念持不同看法,有些人认为全款买车减少了不必要的麻烦,避免了被坑的风险;而另外一些人认为贷款买车早买早享受,即便有全款购车的能力也希望将闲置资金用于理财,而理财收益要明显高于贷款利息,一举两得。
然而全款购车不受待见已经成为常态,销售人员往往会想尽办法推销汽车金融服务,某些经销商甚至做出了“全款卖车扣销售工资”的奇葩规定。但汽车金融行业在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信息安全等方面确实有待改善,而各种行业乱象实际上也比较普遍。
奔驰回应:已完成整改
为此,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了《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明确了对金融产品层面的要求将提上日程,涵盖机构包括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互联网金融平台。其中就明确了,“推动将明示贷款年化利率纳入金融标准,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上周,奔驰金融公司被银保监点名通报。起因是由于奔驰汽车金融在宣传材料中未明确说明金融产品提供方、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有关消费者信息授权使用的格式条款未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等行为,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并存在消费者信息安全风险隐患。奔驰也很快做出了回应,并针对银保监提出了问题完成了整改。
贷款购车需要注意哪些“套路”?
买车本来是件值得高兴的事,可全款购车会遭销售白眼,而贷款购车又面临各种套路,稍不注意就让辛苦赚来的血汗钱交“学费”,吃了哑巴亏。因此,提前了解贷款时需要注意的方面避免被坑是很有必要的。
贷款机构分为银行贷款、车企自身的金融公司、第三方金融机构。银行贷款审批严格且审核时间长,但优势是无需担心乱收费的风险。车企金融公司通常与经销商长期合作,服务项目多,服务更优质,但需要注意的是收费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第三方金融机构审核更加方便快捷,但风险也更大。通常情况下,银行与车企金融公司的贷款产品还是比较靠谱的。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第三方金融机构的合同中可能会在霸王条款,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务必了解提前还款是否需要手续费,以及延期还款的违约金标准。
目前主流的贷款方式分为普通消费贷款和融资租赁两种方式,其中普通消费贷款属于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贷款期间车辆属借款方所有。融资租赁贷款期间车辆属借款方,还清贷款后进行产权变更。
令人眼花缭乱的金融服务产品中的“隐藏套路”数不胜数,面对打着“0利率”的幌子,变相收取各种服务费的,应该明确收费标准,消费者也要确认是否享受了相关服务。如存在捆绑销售或强制销售服务的,消费者有权利保留相关证据后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其次,许多经销商会强制要求消费者在指定的机构购买车险,其实也违反了自由买卖的原则。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了《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明确了,“推动将明示贷款年化利率纳入金融标准,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隐藏套路无处遁形,消费者的钱才能花的明明白白。
看完以上内容,你更愿意全款买车还是倾向于贷款买车呢?关注江湖君,买车修车的门道,驾车用车的烦恼,一切尽在《大话车江湖》!
“0首付0月供”买奔驰?女子被贷款60余万 法院:超常规购车,自行承担风险
“0首付0月供”就能购得豪车,你信吗?成都彭州的廖女士就相信了。不过,虽然车子拿到了,却背上了60余万元的贷款。究竟是怎么回事?这钱能追回吗?
廖女士与张某某聊天记录
【购车】
“0首付0月供”买豪车
购车人被贷款60余万
廖女士是在朋友介绍下,获悉这项“0首付0月供”购车业务的。那是2019年,正好有购车需求的廖女士对这一购车业务产生了浓厚兴趣。
在朋友的介绍下,廖女士与四川某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见了面。“她说她这边是东莞一个汽车销售公司的分公司,主要业务就是帮总公司介绍客户,办‘0首付0月供’的业务。”
那这“0首付0月供”的购车业务到底是如何进行的呢?
廖女士介绍了她的购车过程:在购车时,先按照张某某的指示办理了两笔分别为19.7万和20万元的消费贷款,转给张某某;又在取车当天办理了一笔个人汽车贷款24.96万元,同时还向张某某支付了3万元“手续费”。
但在获得廖女士三笔贷款后,张某某并未将钱全部转给总公司,而是将其中20万元投入一手机投资平台,用于投资。
廖女士曾表达过担心:“明明是‘0首付0月供’,现在一下子贷这么多的钱,我有点不放心。”张某某则向其解释,贷款只是利用其身份而已,对还款不必担心。“她说投资的那20万元她会还,其余两笔40多万元贷款总公司会还,这就相当于是‘0首付0月供’了。”
听到张某某的解释,尽管仍然有些疑虑,但由于自己确实在之后获得了一辆奔驰汽车,廖女士便听信了对方。
【负债】
对方承诺归还的贷款断贷
购车人遭催收,卖车还贷
廖女士介绍,在获得车辆后,其一度认为对方会按照承诺如期归还贷款,自己无需再管。然而,事情并非预想的那么顺利。
仅仅几个月时间,变故就发生了。廖女士被告知,总公司人员失去联络,所涉及的19.7万和24.96万元两笔贷款就此断贷;同时张某某称由于其投资的手机平台也被突然关闭,另外20万消费贷也将无法继续还贷,而此时,贷款仅还了3.1万元。
“因为是用我的身份贷款的,相当于这些钱都需要由我来还了。”廖女士说,这让她一时难以接受,“感觉自己被套路,被骗了。”而更严重的是,由于贷款没有如期归还,一个个催收电话也打到了廖女士手机上。
无奈,廖女士最终只能将车变卖用于还贷,但仍有款项无法还上。2019年底,廖女士将张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所有购车款。
不过,张某某对此表示,其与廖女士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即一方面受廖女士的委托购车,另一方面受委托进行理财。而对于委托购车,廖女士已经获得了车辆;对于20万元理财款,其应当知晓投资的风险。因此自己无返还钱款。
【法院】
“0首付0月供”购车超出常规
购车人应当知晓并自行承担风险
2020年,成都市彭州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案件的焦点在于张某某是否应当归还廖女士购车款,以及双方是否有委托理财的合意。
在廖女士与张某某关系上,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应当认定为委托合同关系。原因为,张某某并不具备汽车销售资格,其实际是将购车业务还给其所称的“总公司”进行购买,而廖女士找到张某某是希望张某某为其办理“0首付0月供”购车业务。在支付相关款项后,廖女士获得了汽车一辆,委托内容达成。
不过,对于是否应当归还购车款上,法院认为,廖女士作为一个有一定社会经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0首付0月供”购车必然运用了非常规操作手段,故其因“0首付0月供”购车产生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
而对于张某某用于投资的20万元是否应归还上,法院认为,廖女士向其转款的名义是购车款,但张某某却擅自将其中20万投入手机投资平台,应属张某某超越权限从事的理财行为。而因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且张某某曾向廖女士自认由其负责归还该20万元,因此应当继续履行归还剩余资金16.8万余元的义务。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该案一审后,张某某曾提出上诉。近日,成都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面对商家的夸大宣传和不实推广,消费者应当理性思考,权衡利弊,量力而行,切不可因一时贪念而使自己陷入两难境地。
红星新闻记者杜玉全
编辑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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