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团伙发淫秽P图暴力催收,7万人受害,孕妇被逼跳海……
“高额度、低利率、免审核、秒到账”,一旦有人上套,接下来要面对的便是滚雪球般的利息……在这起涉案资金4000余万元的套路贷案件中,涉案人员多达60余人,被害人7万余人,并造成多人死亡。
经山东省成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对这起具有恶势力犯罪性质的特大网络套路贷案宣判,被告人徐某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戴某某和高某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各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2020年12月7日,因不服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某、戴某某和高某某等人向菏泽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
免审核秒到账的好事是个陷阱
在套路贷团伙成员不断拨打催债电话和发送淫秽图片的威胁逼迫下,浙江温岭从事小商品批发的尤某崩溃了。不想让未出世的孩子一出生就背负“老赖”的名声,尤某在2019年元旦的钟声敲响后,留下遗书,带着自己尚未出世的孩子,走向大海,结束了年轻的生命。尤某死后,她的手机还源源不断地收到套路贷集团犯罪分子发送给她的辱骂信息和PS的淫秽图片……
两个月后,2019年3月8日,山东省成武县居民辛某走进了县公安局,讲述了自己在4个月中被套路贷集团诈骗40余万元的经历。
2018年10月的一个上午,辛某突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先生您好,是否需要借款,高额度、低利率、免审核、秒到账……”急需用钱的辛某,顿时提起了兴趣。对方说,只要提供手持身份证照片,并将自己手机内的通讯录和通话信息交给对方就可以放款,并且强调,这些材料是为了审核辛某的还款能力。辛某暗喜,居然有这种好事,着急用钱的他毫不犹豫地按照对方的要求将家人、同事和自己的信息提交给对方。没想到,从此以后,辛某陷入了拆东墙补西墙的“大坑”中。
得到第一笔贷款后,辛某为了还款,借款的额度也在不断地增加,却发现债务越还越多。“好心”的客服在他还不起债务时,还会向他推荐其他地方借款。辛某好不容易将所借的本金还清了,让他想不到的是,对方还要他归还30%的利息。再后来,对方变本加厉,利息随便定、还款晚一秒钟就是逾期,归还的利息变成了逾期费、加班费,不同意对方就要挟曝光“通讯录”……走投无路的辛某最终来到公安机关报警,该案案发。警方随即对该案立案侦查,主犯徐某某、戴某某、高某某等人相继落网。
为逃避打击
将公司财务部和催收部转移到境外
案发后,成武县公安局第一时间商请成武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并全面介绍了案件进展、证据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办案组围绕案件定性、组织架构、具体罪名适用和案件分流及诉讼期限进行交流,统一思想、明确方向。
据办案人员介绍,这起特大网络套路贷案件涉案人员多达60余人,涉案金额4000余万元,被害人7万余人,并造成多人死亡。
该案的始作俑者是浙江瑞安人陈某某和涂某某(均被另案处理)。2018年初,陈某某与涂某某商议,通过网络放贷方式赚钱,成本低,来钱快,风险小。于是两人找到同乡朱某某(另案处理),由其出面成立了蜂鸟闪贷有限公司,从事“借条放贷业务”,公司设电销部、审核部、财务部、催收部,以“高额度、低利率、免审核、秒到账”为噱头,向全国不特定的人放款。后来,为逃避打击,陈某某与涂某某将公司的财务部和催收部转移到越南。
由于“借条放贷业务”需要招聘大量人员,成本较高,为追求利益最大化,陈某某与涂某某商议用A放贷,由涂某某纠集徐某某、戴某某和高某某成立杭州搜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雇用网络技术人员从事A放贷软件的研发,利用研发的A放贷软件经营网络借贷业务。对逾期还款的被害人利用前期掌握的信息对其父母、亲友、同事和同学发送PS过的带有被害人头像的裸体淫秽图片、灵堂及侮辱威胁短信等软暴力方式进行索债,肆意收取“逾期费”“续期费”等费用。
“我们就是想方设法地要钱,能多要就尽量多要,尽量压榨贷款客户的钱财。”涉案人员朱某某供述。
两年时间内,陈某某、涂某某积累了巨额的财富,并通过购置房产、购买名表和高级轿车等方式转移财产。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破解四大难题
如何办理这起社会影响巨大、具有恶势力犯罪性质的套路贷案件?“3·08”办案组的检察官面对大量的犯罪事实和诸多难题,一步步抽丝剥茧,持续奋战百余天。
“一难”是如何将全国各地的报案人囊括在“3·08”案件的证据体系中。由于该案涉及人数众多,被害人在不同的省份报案,涉及到长春市双阳公安分局、杭州市西湖公安分局、河北省玉田县公安局,上述公安机关前期已抓获了部分“3·08”案件的涉案人员,并将案件移交给成武县公安局办理,这在无形当中增加了审查起诉的难度。特别是玉田县公安局对涉案的戴某某、高某某等10人已经执行逮捕,由于疫情的原因,案件虽移交,涉案人员却继续在玉田县看守所关押,羁押期限即将到期,如何在一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限内,将玉田公安机关移交的涉案人员纳入“3·08”案件的整个犯罪体系中,成为办案组工作的难题。
办案检察官在审阅卷宗材料后,决定赴玉田县对10名涉案人员进行讯问,通过5天的讯问,掌握了“3·08”案件的组织架构、涉案人员的分工、套路贷的运行模式、涉案财产的转移方式等,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
“二难”是如何还原A放贷软件的功能。由于这些A的服务器全部位于国外,案发之后相关A无法运行,给办案带来困难。办案组人员通过向涉案的10余名技术研发人员讲清所涉罪名和证据,让他们放弃“技术无罪”的念头,促使涉案人员认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从而实现了通过他们的供述还原20余款A套路贷软件的基本功能的目的,为最终认定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起到关键作用。涉案技术人员孙某某告诉检察官:“你们的释法说理,让我明白虽然技术无罪,但是技术的研发者和使用者必须对技术负责。”
“三难”是如何实现打财断血。由于陈某某、涂某某身居国外,在作案伊始就采用多种方式转移涉案赃款和赃物,根据公安机关前期查封涉案财产的情况,办案组将涉案财产的处置问题作为重点和难点。办案组认真查阅案件卷宗材料,逐项对照移送的涉案财产清单,将涉案财产按照违法所得、个人财产进行认真甄别。办案组发现,涉案人员高某某利用违法所得购买的一辆迈凯伦跑车未被扣押,督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该车辆。成武县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对依法冻结扣押的涉案钱款2000余万元、房产37套、汽车2辆全部予以收缴。
“四难”是如何准确认定涉案金额。“3·08”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对于涉案金额的认定一直存在争议。办案组的检察官深入调查和横向对比,抽出大量的时间对相关文件进行学习研究,想方设法收集类似案件的判决信息,寻求更多的“解题”路径。最终,根据综合认定的方法,将被害人单笔还款中包括砍头息、逾期费和续期费共计4000余万元认定为诈骗金额。
为进一步提高审查效率,该院采取边审查边补查的方式,对于发现的问题向公安机关发出6批共计217条引导取证建议,极大地提升了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同年8月5日,该案被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全部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郭树合李堂军
制图:吴美妘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关于民间借贷您了解多少?看这儿!法官以案释法,为您答疑解惑
借款人犯罪,保证合同还有效吗?
债权人长期占有抵押物,债务人该怎么办?
有转账就一定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
典型案例+法律提示
法官以案释法
带您了解民间借贷那些事儿
01
借款人涉嫌犯罪的,保证合同还有效吗?
辛某与张某系同村住户。2013年,辛某在一家以理财为名的小额借贷公司担任业务员时向张某介绍了公司的理财产品,随后,张某向该公司出借资金50万元。2017年,小额借贷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张某及女儿高某就此与辛某谈话,辛某称当初就做了他们的担保人,并在高某拿出的一份《连带责任担保函》“担保方”处签了字。而后,因小额借贷公司未向张某返还借款,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辛某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函》是否有效?辛某该承担相应责任吗?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如下:(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本案中,辛某与张某及其女儿高某的谈话氛围平和、友好,辛某对签署担保函的后果也是完全知晓的,并未受到欺诈、威胁。辛某签字以后,未要求张某、高某书面放弃权利或收回《连带责任担保函》,该担保函依然存在约束力。
02
债权人长期占有抵押物,债务人怎么办?
秦某与袁某之间存在亲戚关系。2014年,袁某向姚某借款12万元,秦某以自己一辆别克小轿车作为抵押物为债务人袁某提供抵押担保,秦某为抵押人,姚某为抵押权人。此后车辆一直被姚某占有,期间,秦某与姚某多次协商变卖该车事宜未果。故秦某向法院提起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之诉,要求准许拍卖、变卖别克小轿车,并对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姚某辩称,姚某与袁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小轿车是袁某出钱购买的,但是车牌是秦某的。姚某与袁某之间未约定还款日期,双方之间亦未签订借款合同。姚某与袁某之间曾口头达成一致,待袁某将借款还清后,姚某解除对别克小轿车的抵押,返还车辆。故不同意秦某主张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姚某对袁某享有借款合同关系债权,袁某的债务已到期,秦某对袁某的债务提供了车辆抵押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法院应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秦某属于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姚某亦未对秦某的主张提出实质性争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法院准许拍卖、变卖姚某实际占有的抵押标的物别克小轿车,姚某对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03
有转账就一定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吗?
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甲科技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某诉称,李某某自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期间,分三笔向其累计借款16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1日,甲科技公司作为担保方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某与甲科技公司均未还款。
李某某认可2016年7月25日的50万元借款的事实。但2017年4月17日的两笔共计115万元的资金不是借款,刘某向其打款115万元只是走个形式,李某某并未使用该笔借款。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李某某转账的115万元来源于当日王某某的转账,李某某收到刘某款项后转账给何某,并由何某又转账给了王某某。款项由王某某账户转出又回到王某某账户,该资金流向情况不符合正常民间借贷交易的特征,不能证明刘某和李某某之间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资金往来和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故法院驳回了刘某要求李某某偿还借款115万元的请求。
关于甲科技公司的担保问题,《担保借款协议》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其他股东也未在《担保借款协议》中签字,刘某亦未审查该协议是否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故法院认定《担保借款协议》无效。
04
支付利息就一定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吗?
刘某称,2012年刘某与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口头约定,刘某的资金通过米某私人账户进入公司账户,刘某向某房地产公司出借20万元,每月利息5000元。之后,刘某如约支付了上述借款,也按月收到了5000元的利息。2014年6月,王某因病离世。米某没有将刘某资金退还,而是在2015年1月22日成立新公司,该新公司法定代表人正是米某本人。某房地产公司将上述债务转让给了米某名下的新公司。
米某接受转让后,仍以米某个人的银行账户,按照每月5000元的标准向刘某支付利息,但自2017年8月起,米某不再向刘某支付利息,刘某多次催收未果。刘某与米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吗?刘某对米某提起诉讼合理吗?
法官释法
本案中,刘某与米某之间未曾达成借贷合意,刘某仅依据其向米某转账及米某向其支付利息的行为主张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法院不予支持。鉴此,刘某与米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
05
保证责任期满后还需承担保证责任吗?
秦某称,2016年4月21日与李某、何某签订了《还款协议》,确认李某尚欠秦某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支付至2015年10月31日,月利率2%;李某承诺将于2016年10月20日之前清偿上述欠款,何某为上述欠款的偿还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协议签订当天出具了公证书,对上述还款协议进行了公证。此后李某未再还款,何某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故秦某诉至法院。该诉讼有效吗?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对李某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对于何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秦某未能证明自己在两年保证期间届满前曾向何某主张还款,故何某免于承担保证责任。
06
情侣间的转账是否应返还?
白某与夏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7月1日11时许,白某通过银行转账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共向夏某支付20万元。当日12时许,夏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白某返还5万元,并于次日,再次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返还5万元。剩余10万元,夏某未返还。上述款项,白某主张系夏某所借,要求偿还,故诉至法院。该转款是否属于赠与行为?夏某应当返还吗?
法官释法
恋爱期间容易发生双方无偿赠与、共同支出、资金借贷之间难以区分的情况,是否要返还要根据该行为的性质而定,如果是恋爱期间的借贷,那么应予以返还;如果是赠与,一要看财物金额大小,二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
而情侣之间的赠与行为与双方的恋人关系密不可分,其中包含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的意思表示,如果在恋爱期间,赠与的金钱并不以结婚为目的,而是为了表达感情,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小额的给付等属于一般性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不能要求主张返还,对于大额的金钱赠与,当事人往往以结婚为目的,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故接收的一方则构成不当得利,应该予以返还。
该案中,案涉金额为20万元,已超出情侣之间的日常消费支出,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夏某应当返还。
07
仅有转账凭证能认定民间借贷吗?
吴某、杨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11月15日,王某通过女儿账户向杨某汇款70万元,客户附言为借款。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吴某、杨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主张该笔款项为吴某、杨某向其借款,吴某、杨某予以否认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吴某、杨某辩称,他们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认可收到了王某的钱,但王某主张的70万元是由于双方之间另外的合同关系产生,该笔款项系双方合同款项,前期合同款也是通过同一个账户转账的,故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那么,仅有转账凭证能认定民间借贷吗?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若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案涉款项并非借款时,应当由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各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若原告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虽提交转账凭证,但吴某提出抗辩并提交证据证明王某与吴某之间确有其他合同关系存在,该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与本案转账方式基本一致。在此情况下,王某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证明责任,但王某未能提交其他充足证据证明其与吴某、杨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08
借贷还是投资?关键看是否固定本息
陈某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甲公司签订《入伙协议》,约定设立有限合伙的目的是投资某教育产业投资基金项目。该基金项目经私募基金公示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甲公司为基金管理人。
陈某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出资500万元,预期收益为年利率12%。此后陈某将500万元汇入投资中心账户内,陈某被登记为投资中心的投资人。投资期限届满后,陈某收到投资中心支付的部分投资本金和30万元投资利润。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投资中心、甲公司返还剩余投资款及收益。这属于投资还是民间借贷?
法官释法
本案中,《入伙协议》中约定保证“合伙人”的固定本息收益,虽然资金的使用方向、资金的性质、投资变现形式、入伙退伙等部分内容的约定更像是私募基金,与普通的民间借贷约定有所不同,但其实质依然为“合伙人”出借资金,“基金管理人”保证“合伙人”在合同期间的固定本息收益,“合伙人”并不承担投资风险。该类型协议虽名曰投资,但实质依然为民间借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虽然与投资中心、甲公司签订了《入伙协议》,但陈某的投资期限仅为一年,且按期收取固定收益,甲公司保证兑付本金和收益,陈某并不参与投资中心的经营事务。故双方的法律关系名为合伙,实为借款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投资中心、甲公司未返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已构成违约,法院对陈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09
“以房养老”慎防陷阱
杨某经人介绍了解到某投资管理公司。该公司主营养老相关项目,并向杨某推荐了一款“资产养老产品”。杨某与该投资管理公司签订资产养老服务合同,约定由杨某的房子作为抵押借款327万元用于养老,投资管理公司每月向杨某支付16350元养老金,并代杨某向出借人偿还利息。
杨某与吴先生签订借款合同,借款327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杨某以自有的房产抵押担保。投资管理公司在支付杨某几个月养老金、代付部分借款利息后,便终止了这种行为。后吴先生向法庭起诉要求杨某偿还借款并实现对房屋的抵押权。
法官释法
近年来,多地出现了借“以房养老”概念进行非法集资或者转移老年人房产的案件,导致众多老年人损失惨重。真正的“以房养老”又称“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指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或商业银行,但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面对金融市场上架构复杂的理财产品,法院提示老年人,对于那些收益明显过高、无法核实资金用途,以及非商业银行及正规保险机构外提供的养老项目,一定要高度谨慎,谨防陷入金融骗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因投资管理公司涉嫌刑事犯罪,故裁定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10
职业放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进钱公司(化名)在网站上发布借款公告,王某向进钱公司申请借款。进钱公司找到出借方张某后,2017年5月27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王某出借4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王某采取等额本息的方式还款,应于每月14日还款19776.9元。《借款合同》还约定,若逾期还款,王某应向张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逾期当月应还本息金额的10%加上应付本息金额的日万分之五。
经查,张某是进钱公司员工,近两年内,张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本市法院起诉12余起,被告均为不特定他人,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其签订的借款合同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
法官释法
关于职业放贷行为的认定,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纪要》第五十三条规定“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为为职业放贷人。”
这些典型案例及法律提示
您了解了吗?
在此提醒大家
“借钱”“还钱”中
应做到自觉防范非法借贷风险
抵制非法借贷行为
(内容源自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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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一套
占房十年不搬 “老赖”被拘才后悔
来源:北京晚报
法官强执被拒门外若被拘后仍不履行判决恐将面临刑事处罚
法官强执被拒门外
权某被处以司法拘留
女子权某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占据他人房屋十年不搬离。昨晚丰台法院开展强制执行,在执行法官多次申明身份的情况下,权某以一女性独自在家为由拒绝开门,并称不会腾退房屋。鉴于权某拒不履行判决,丰台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
2007年,辛某与权某、权某父亲签订了购房协议,辛某虽然支付了购房款,房屋所有权也已经完成了转移登记,房屋却迟迟没有实际交付。
为了要求权某一家腾退房屋,辛某起诉至丰台法院。但权某在庭上辩称涉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是辛某为了获取贷款而签订,应属无效。
经两级法院审理,法院确认涉案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并判决权某一家应腾退房屋。
然而在辛某向丰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的近8年时间里,权某一家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双方曾多次在法官的主持下对这套房屋的腾退问题进行调解,但因为和解补偿金始终无法谈妥,腾房的日期被一拖再拖。
“法院尽力给他们创造一个和解的平台,但权某都没有珍惜。”本案执行法官,丰台法院执行二庭林风法官表示,起初双方还能够见面,但近几年权某的父母相继离世后,法院已经很难联系到权某,“打电话想不接就不接,也敲不开门。”
昨晚,丰台法院对11起案件开展集中夜间执行。晚上8点,林风带领法警来到了位于丰台区嘉园三里的涉案房屋门前,而这道“敲不开”的房门,竟足足阻拦了他们一个多小时。
“家里就我一个女孩,我不可能开门的,再敲门我要报警了!”隔着厚实的防盗门,权某丝毫不畏惧,真的拨打了报警电话。然而10分钟后,民警接权某的报警赶到门外,房门却依然紧闭,任凭法官和民警如何亮明身份,权某都坚称“等我叔叔来,他来了我肯定开门”。
晚上9点15分,权某的叔叔终于赶到现场,在他的劝说下,权某终于走出了房间,并同意跟随法官前往法院进行谈话。谈话中,权某时而表示“我不会腾房的”,时而又称“能不能再和辛某谈谈”,考虑到权某8年来拒不履行判决的态度,丰台法院决定对权某实施司法拘留。
听到这个消息,权某立即改口,表示愿意腾退房屋,但此时后悔为时已晚。林风表示,此次司法拘留是对权某曾经拒不履行判决行为的惩罚,如果在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愿履行判决,她还可能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恐怕将面临刑事处罚。
就在权某被司法拘留的同时,在本次夜执行动中另外3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也被拘传至丰台法院,其中的两名被执行人在被拘传后当场履行了判决义务。(记者刘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