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条件、主要特点、主要模式及流程-上市并购网
2016年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这是国家发改委和证监会首次联合发文力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简称“PPP+ABS”)的创新融资模式,资产证券化由此成为PPP项目2017年的开台锣鼓。
PPP项目经过资产证券化后,将凝固的资产转化为流动资本,使项目资产活化并市场化,缓解了政府的资金压力,同时铺设了一条社会投资可进可退的通道,只要PPP项目运营符合要求,理论上两年后,社会资本方就有可能提前收回投资,这将大幅提高社会资本的资金使用效率,可提升社会资本的投资热情,成为PPP项目发展的重要引擎。而且资产证券化融资具有表外融资的显著特点,有独立的风险隔离功能,证券化后的PPP项目资产在资本市场流动,具有可交易性,能够更好地发挥基础资产的融资作用,达到融资的最大化。同时,也不会增加项目公司的负债,不会挤占项目公司的融资额度和空间。
一、PPP+ABS的基本条件
若以PPP项目贷款或金融租赁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则发起机构为商业银行或金融租赁公司,该类业务模式属于银行间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需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一般性的“合格标准”,具体可参考后面的“国开行棚户区改造贷款资产证券化项目”案例。
若以PPP项目未来产生的收费收益权与/或财政补贴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证券化,则可以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票据或资产支持计划。下面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例,介绍这种模式下PPP项目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从资产支持票据和资产支持计划的法规来看,对于基础资产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对于原始权益人(或发行人)的要求有些区别,但整体差异不大),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对原始权益人的基本要求
(1)原始权益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或事业单位。
(2)原始权益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3)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发生重大违约或虚假信息披露,人民银行企业信息信用报告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4)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对基础资产的基本要求
(1)基础资产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以特定化。基础资产的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若以存量项目(或已建成开始运营的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则还要求基础资产运营已有一定期限(比如1年以上),且现金流历史记录良好,数据容易获得。
(2)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但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能够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原始权益人可以通过如下3种方式解除基础资产的抵质押等权利负担:①与贷款银行(或提供融资的其他金融机构)协商替换担保措施,将基础资产的抵质押释放出来;②用部分募集资金提前还款,解除基础资产抵质押;③发行前寻找过桥资金,提前还款解除基础资产抵质押。
(3)基础资产不属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的附件《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的范围。
二、PPP+ABS的主要特点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与一般类型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在基本原理和操作流程方面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基础资产的特点不同,以及资产证券化在项目产业链中的定位有所不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基础资产类型为收益权资产,资产证券化在PPP项目产业链中的作用如图3.2所示。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与一般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差异如下:
1、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与特许经营权密切相关,运营管理权和收益权相分离
PPP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PPP模式的重要法规。PPP项目的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因此,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大部分情况下与政府特许经营权密切相关,但由于国内法规对特许经营权的受让主体有非常严格的准入要求,使得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中运营管理权和收益权将发生分离,运营管理权转移比较困难,但收益权可以分离出来作为基础资产,实质上为PPP项目资产的收益权证券化。
2、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合规性更强
一般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财政补贴难以作为基础资产,而基金业协会在《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中对“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进行了豁免,这有利于进一步拓宽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
3、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期限更长
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期限绝大部分在7年以内(超过7年的资产证券化项目非常少)。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缺少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保险资金的投资门槛较高,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准入方面有较大限制;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较弱,投资者对于中长期限资产证券化产品要求较高的流动性溢价,难以满足优质主体的融资成本要求。而PPP项目的存续期限通常为10~30年,相比一般类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的期限要长很多,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从投资准入和产品流动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这需要市场主体不断进行政策推动和交易机制的改善。
4、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中地方政府或融资平台提供直接增信的难度较大
PPP项目与一般的政府融资平台项目有很大不同,政府融资平台项目普遍含有政府信用和财政兜底,且资产抵质押要求高;而PPP项目属于项目融资范畴,对项目本身的偿债能力要求较高,主要特点包括现金流明确、资产抵押(股权、合同权利)、封闭运作等,政府不能对债务进行兜底。因此在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虽然地方政府可以采取政府付费模式(需履行严格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财政预算程序)作为特定项目的还款来源之一,但地方政府或融资平台提供直接增信(比如政府出函兜底或提供土地抵押等方式)的难度较大。因此相比一般类型的资产证券化,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需要弱化“政府信用兜底”,更关注PPP项目本身的现金流产生能力和社会资本方的支持力度。
5、PPP项目一般在进入稳定运营阶段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特定项目也可以在建设期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由于PPP项目在建设阶段需要很大金额的融资资金支持,PPP项目未来产生的现金流(比如收费收益权或财政补贴)通常会质押(或作为还款来源保障)给前期提供融资支持的金融机构作为增信方式。在运营阶段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时,需要考虑现金流的竞合问题,也需要比较资产证券化与其他融资方式的不同优势,很多时候需要提前还款替换之前的融资(若资产证券化具有比较优势)。PPP项目在建阶段的融资需求相比运营阶段更强,如果项目预期现金流稳定且不能完工风险较低,特定项目也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但对基础资产形成和产品方案创新的要求更高。
三、PPP+ABS的主要模式
1、按照基础资产类型分类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简称“PPP+ABS”)的基础资产主要有3种类型:收益权资产、债权资产和股权资产。其中收益权资产是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最主要的基础资产类型,包括使用者付费模式下的收费收益权、政府付费模式下的财政补贴、“可行性缺口”模式下的收费收益权和财政补贴;债权资产主要包括PPP项目银行贷款、PPP项目金融租赁债权和企业应收账款/委托贷款;股权资产主要是指PPP项目公司股权或基金份额所有权。
2、按照项目阶段不同分类
PPP项目主要分为开发、建设和运营等阶段,其中开发阶段和建设阶段合称“在建阶段”。
在建阶段由于PPP项目尚未产生现金流,可以采取如下资产证券化模式:一是设计“双SPV结构”,以在建保障房项目未来现金流收入所支持的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二是以重大在建项目未来的现金流作为支持,发行保险资管资产支持计划;三是以在建阶段商业银行的项目贷款或金融租赁公司提供设备融资的金融租赁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由于PPP项目在运营阶段开始产生比较稳定的现金流,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条件更为成熟,可以采取如下资产证券化模式:一是以收费收益权和/或财政补贴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票据或资产支持计划;二是以运营阶段商业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或金融租赁公司提供设备融资的金融租赁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三是以PPP项目公司的股权或股权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类REIT产品。
3、按照合同主体不同分类
在这种分类标准下,可以围绕PPP项目合同体系设计相应的资产证券化方案。PPP项目合同体系主要包括如下四类与资产证券化相关联的合同主体:一是PPP项目的实施主体,即PPP项目公司;二是为PPP项目提供贷款融资的商业银行或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租赁公司;三是PPP项目的投资方,即社会资本(专业投资者与财务投资者);四是PPP项目的合作方,即承/分包商。具体内容如图3.3所示。
根据合同主体的不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可分别采取如下操作模式:
一是以PPP项目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或发行人,以收费收益权与/或财政补贴作为基础资产。
二是以商业银行或租赁公司作为发起机构,以PPP项目银行贷款或租赁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资产出表后释放额度,继续发放新的贷款或租赁款,支持PPP项目建设。
三是以社会资本作为原始权益人或发行人,基础资产类型进一步扩展,可以跳出PPP项目本身,以社会资本自身拥有的符合要求的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募集资金以增资扩股或股东借款方式支持PPP项目公司。
四是以承/分包商作为原始权益人,以PPP项目公司的应收账款或其他类型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承/分包商获得募集资金后以垫资或委托贷款方式支持PPP项目公司。
四、PPP+ABS的操作流程
1、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本流程
图3.4是一个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典型交易结构图,可以看到资产证券化中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融资方(原始权益人/发起人)、资产管理机构、证券承销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金托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者等。
为更深入地理解资产证券化的内涵,需首先了解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通常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可以概括为如下3步:
(1)成立SPV,发起人将需要证券化的资产转移给SPV。
(2)SPV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重组、分层和信用增级,并以此为支持发行有价证券,获得资金对价。
(3)资产服务商负责基础资产现金流的回收和分配,主要用以归还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剩余部分则作为发起人的收益。
2、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
PPP项目贷款的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1)银行将对PPP项目公司的贷款信托予受托机构。
(2)受托机构以该信贷资产设立信托,发行以信托财产支持的资产支持证券,委托主承销商销售该等证券。
(3)主承销商组建承销团,向投资者发售资产支持证券,并将募集款项扣除发行承销费用后的余额划付给受托机构。
(4)受托机构将该余额扣除必要费用(如证券登记托管费)后作为对价支付给发起银行。
(5)在信托存续期间,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负责已设立信托的贷款的本息回收工作,并将回收款转付至信托账户,用于偿还证券本息。
(6)发起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交易可以实现资产出表,释放贷款额度,可以以募集资金继续向PPP项目公司发放贷款。
3、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操作流程
PPP项目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下的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1)设立专项计划:券商(或基金子公司)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作为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次级资产支持证券通常由原始权益人自持。
(2)购买基础资产:管理人以募集资金向原始权益人(PPP项目公司)购买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通常作为资产服务机构负责基础资产的后续管理和运营。
(3)现金流归集和计划分配:
①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将定期归集到原始权益人在监管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或称“资金归集账户”),并按照约定定期划转到管理人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专项计划账户。
②管理人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管理,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托管。
③若基础资产现金流不足以支付优先级产品当期本息,则由差额支付承诺人(如有)履行差额支付义务,担保人(如有)对差额支付承诺人的差额支付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④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进行产品本息分配,通过中证登向投资者兑付产品本息。
4、资产支持票据的操作流程
PPP项目在资产支持票据模式下的操作流程具体如下(以不引入SPV结构作为示意):
(1)发行人(PPP项目公司或其母公司)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票据(ABN),并与主承销商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等交易文件。
(2)发行人以其合法享有的基础资产产生的回收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并定期归集到资金监管账户。
(3)发行人对基础资产产生的回收款与ABN应付本息差额部分负有补足义务。
(4)在ABN本息兑付日前,监管银行将本期应付票据本息划转至上海清算所的账户。
(5)上海清算所将前述资金及时分配给ABN持有人
5、资产支持计划的操作流程
PPP项目在资产支持计划模式下的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1)原始权益人(PPP项目公司)与受托人(保险资管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将基础资产转让给受托人。
(2)委托人通过签署《认购协议》,委托受托人管理资金,用于购买基础资产。
(3)受托人与托管人签署《托管合同》,由托管人保管资产支持计划资产并负责资产支持计划项下资金拨付。
(4)若当期基础资产现金流不足以偿付资产支持计划该期应付本息,则由增信机构履行补足义务。
(5)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时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配资产支持计划本金和收益。
6、产品方案设计示意
下面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作为示意,介绍某自来水公司开展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的产品方案设计思路。
假设某自来水公司2014年自来水收费收入为2亿元,资产证券化产品最长期限为7年,分为1~7年七档产品,其中6年期和7年期两档产品分别设计为5+1年和5+2年(在第5年末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产品评级为AA+,各档产品均为每年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则发行规模测算过程示意如下:
第一步:由资产评估公司对未来7年的水费现金流进行预测,假设未来每年增长率为5%。
第二步:假设1~7年七档产品的发行利率预测值分别为5.2%、5.5%、5.8%、6.2%、6.5%、6.6%和6.7%(5+1年和5+2年相比5年期略有溢价)。
第三步:将平均超额覆盖率(各期基础资产现金流/产品应付本息与期间费用之和)设置为1.2倍左右。
第四步:设计各档产品的本金规模初值,通过不断调试(即将每年的超额覆盖率调节到1.2倍左右),计算出各档产品的预期本金规模。
第五步:与评级机构进行沟通,确定最终各档产品本金规模。
根据上述思路,测算出1~7年7档产品的本金规模分别为1.05亿元、1.2亿元、1.35亿元、1.55亿元、1.70亿元、1.95亿元和2.2亿元,融资规模之和相当于未来7年基础资产现金流总额的6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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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严宝玉:高质量推动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
作者|严宝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行长」
文章|《中国金融》2022年第8期
准确把握共建西部金融中心的重要意义和目标定位
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是党中央把握大局、统揽全局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继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后实施的又一重大国家区域发展战略。2021年12月,《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正式印发,标志着共建西部金融中心成为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西部金融中心的建设进入高层级、系统性推进的全新阶段。
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金融集聚论认为,产业集聚吸引金融要素和金融机构聚集而形成金融中心,后者在发展壮大中产生扩散溢出效应,最终形成助力经济增长的正反馈机制。从经济圈发展规律看,国内外成熟经济圈的中心城市如伦敦、纽约、上海等,依托自身枢纽地位和经济腹地优势,发挥金融中心的集聚和辐射效应,高效促进人才、资本、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从而促进所在经济圈在良性发展中不断提升发展能级。从西部金融中心的共建基础看,成渝两地一衣带水、同根同源,各项经济金融指标均处西部地区领先地位,具备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良好条件。金融地理学“信息腹地”理论表明,随着金融科技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成都、重庆这样的内陆城市有条件摆脱传统金融中心建设对于地理区位的路径依赖。党中央将共建西部金融中心作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进行部署,深刻把握了我国经济金融空间结构的演进趋势,既能加速改变成渝两地金融业的区域布局和发展能级,提升两地在全国金融发展大局中的地位,同时也有利于发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资源禀赋优势,打造全国性经济增长极,形成与现有三大成熟经济圈同频共振的区域发展新格局。
准确把握共建西部金融中心的目标定位。《规划》明确了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战略目标,详细阐释了七个方面28项主要任务,为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提供了清晰完整的路径设计。《规划》提出“将成渝建设成为立足西部、面向东亚和东南亚、南亚,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西部金融中心”,这是一个全新的目标定位,要求成都和重庆这两个极核城市,根植于西部广大的经济腹地,一方面通过统筹规划、一体推进,打破行政区划制约实现金融领域体制机制深化改革;另一方面通过政策共享和市场选择,共同构建一个要素聚集、特色突出、改革创新活力强、资源配置效率高的开放型、功能性区域金融中心。这是独特的“双核驱动”金融中心共建模式,最终的目标是通过成都和重庆两个极核城市的协同发展、互利共赢,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重要经济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改革开放新高地和高品质生活宜居地”。
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取得初步进展
加强协同协作,强化政策供给。两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共同制定出台金融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发展联合工作项目清单、金融支持川渝毗邻地区跨省域示范区发展指导意见等一揽子政策支持举措,明确共同推进金融科技协同发展、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等21项专项工作,立足金融创新、多维度融资支持等六大重点领域,做好22个方面金融服务。推动7家金融机构总部出台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专项意见或金融服务方案,4家成渝两地金融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截至2021年末,两地银行机构共向跨区域重大共建项目授信2514.8亿元,贷款余额341.4亿元。
创新金融服务一体化模式,下好同城化先手棋。按照四川省委“共建都市圈,加快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的决策部署,将推进成德眉资金融服务同城化作为共建西部金融中心的重要抓手。自2020年8月起,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从获得感强、显示度高、易复制推广三个维度着手,先后推出两批次11个金融服务同城化项目。其中,异地电子缴纳税费项目已于2020年11月在川渝两地实现推广,并复制到全国28个城市。成都主城区与重庆中心城区已实现公共交通手机扫码支付互通。川渝公积金互认互贷、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储蓄国债跨省兑付等金融服务同城化举措已相继落地。
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合力扩大对外开放。两地联合印发《外汇管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指导意见》,从11个层面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创新,支持开放平台开放通道建设。稳妥创新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推动两地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企业互认互惠。截至2021年末,两地10家银行、43家企业参与贸易收支便利化试点,累计办理试点业务1万笔、51.3亿美元。联合申请到在成渝地区开展异地办理外债登记、外债非资金划转类外债提款和还本付息备案、异地选择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合作银行、一次性外债登记管理改革四项外债便利化试点,成为全国首个跨地区开展外债便利化试点的地区。稳步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2021年,四川跨境人民币业务结算金额创年度历史新高,成都同比增长27%。四川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结算量同比增长52%。
持续深化重点领域金融改革,激发创新驱动力。在农村金融改革领域,成都以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为核心目标,构筑现代农村金融产权基础,在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搭建数字普惠金融平台、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产品体系等方面取得突破,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互联网+”农村金融生态圈,有效解决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难题,基本实现金融服务城乡均等化。在科创金融领域,启动实施四川省科技创新金融服务星辰计划,开展科技创新金融服务精准对接、辅导和支持。截至2021年末,四川科创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3%,显著高于其他各项贷款增速。支持设立科创产业基金,创新推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运营平台发债+委托贷款+股权投资”双创债务融资模式。成都市建成全国首个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着力缓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确权、估值等问题。在绿色金融领域,加快构建适应双碳目标的绿色金融体制机制。截至2021年末,四川绿色贷款、绿色债券余额分别达到6807.8亿元、386.9亿元。有效推动两项绿色金融政策工具落地实施,全国首创碳减排票据再贴现专项支持计划——“川碳快贴”。配套出台财金互动绿色金融专项激励措施,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银行、企业和项目给予奖励、费用补贴以及贴息支持。推动“绿蓉融”与“天府信用通”平台共同打造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为绿色企业和项目融资对接提供全流程服务。
强化监管联动工作机制,不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两地持续开展信息共享等多形式监管协调,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多个领域开展协作。连续两年开展反假、反诈、存保等专业联合宣传,共建共享反假及现金服务示范区;打造川渝金融信用信息综合服务专区,构建“信用+信贷+政策”的全流程金融服务生态圈;初步搭建起金融风险联防联控机制,联合开展金融风险防控经验交流,共同守护川渝金融稳定。
对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下一步工作的思考
站在新的历史方位,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需要坚定按照《规划》的顶层设计和路线图安排,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度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发展战略。
共建西部金融中心要勇于面对四大现实挑战。一是模式创新的挑战。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是全新建设模式,既要突破行政区划的现实制约,体现“双核”共建的体制优势,也要发挥各自的优势长处,最大化共建效应,这需要在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共建基础等方面深入开展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二是高质量推动挑战。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面临服务“两中心两地”建设、支持“一带一路”战略以及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等多重战略目标,需要对标对表国内国际先进金融中心,按照《规划》路线图,充分利用金融科技赋能等后发优势,适配经济绿色低碳转型的前沿性、时代性和先进性。三是市场选择的挑战。尽管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已成为国家战略的有机构成,得到国家规划和地方政策的大力支持,但金融要素流动和资源配置仍遵循基本的市场化原则,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金融中心公平竞争。四是能力建设挑战。建设金融中心路线图具体执行、政策举措制定落实、市场运转效率提升、基础设施升级维护等方方面面,都离不开人才队伍的能力支撑。从现实观察,弥补与西部金融中心建设愿景的能力差距仍将是一项长期任务。
共建西部金融中心要把握好三大发力点。一是练好极核建设基本功。成渝地区腹地广大、人口众多、经济发展能级低但潜力大,以当前成都和重庆任何一个城市的金融中心实力,都难以单独承担引领经济圈高质量发展的重任,因此需要两者首先向内发力,练好内功,充分挖掘自身的优势和潜力,促进金融要素资源的高效聚集,共同发挥好中心城市的极核带动作用。二是做好圈层辐射发力。极核城市发挥辐射作用具有涟漪效应的特点,这意味着成渝双城需要相向发力,将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范围从极核城市向节点城市扩散,进而形成对都市圈及整个经济圈的梯度带动格局。成德眉资金融同城化就是极核城市带动都市圈发展的先行探索和具体尝试。三是推动毗邻地区合作示范。共建西部金融中心意味着成渝双核在发挥辐射作用上互为依托、相互交叉,而不能以行政区划为壑。这一思路在金融服务川渝毗邻地区方面体现得尤为明显,即打破行政壁垒,相互开放合作,率先实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以毗邻地区的合作示范带动跨区域金融一体化发展。
共建西部金融中心要明确重点领域的具体抓手。下一阶段,从建设西部金融中心的四川视角来看,应紧紧围绕《规划》提出的“六体系一基础”政策框架,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以构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为抓手,夯实共建西部金融中心的极核能力。推动实施金融机构集聚工程,推动形成门类齐全、功能完善、质效双优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落实好新时代西部大开发相关财税、金融、产业、用地等政策,支持发展专门化、特色化的新型金融组织,不断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组织体系。鼓励更多的全国性银行出台专门支持双城经济圈的政策,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强业务合作,探索借助股权纽带加强融合,持续做大做强。优化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着力推动要素市场、基金投资等领域跨区域合作,推进区域金融市场一体化建设。
二是以完善“一体化”政策体系和基础金融服务为抓手,助力成渝金融同城化。随着《规划》的出台,两地首先要建立运转有效的合作机制,融合两地已有的政策体系和实践做法,加速《规划联合实施细则》的制定,进一步完善《规划》中重要任务的协同配合、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共同推进等方面的工作协同机制,力争在共建任务上既保持协调一致,又充分体现各自优势特色。其次,要紧抓政策共享机遇。按照《规划》提出的“国家赋予其中一地的金融改革创新举措和支持政策,在风险控制能力匹配的前提下,在另一地同等适用”的原则,积极推动国家级创新试点政策举措向另一地推广共享,让重要政策衔接落地成为共建西部金融中心突破发展的重要支撑。再次,要加强金融科技的运用。加快推进两地有关监测分析系统互联互通,更好服务于川渝两地货币信贷政策实施。协同营造移动支付便民环境,把双城经济圈打造成国内支付服务领先区。推进两地金融科技监管创新交流合作,实现专业、统一和穿透式监管,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利用金融科技推动成渝政务金融数据共享,推进两地征信平台互联互通。最后,要推动“一带一路”金融服务合作。搭建“一带一路”信息共享、政策咨询、项目沟通、金融对接等平台。探索实施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融资便利化试点,推进川渝自贸试验区协同开放示范区金融先行先试。稳步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持续推动多式联运“一单制”金融服务创新。
三是以成德眉资都市圈和川渝毗邻地区建设为抓手,大力提升四川片区对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的贡献度。一方面,要以都市圈金融同城化发展为成渝金融一体化提供先行经验。继续引导金融机构优化区域布局,开展有利于金融资源、信息要素等自由流动、优化配置的同城化项目试点,不断创新可供成渝借鉴推广的金融一体化发展新模式。支持金融机构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流程改造,加快探索在贷款授信、征信、数字票据、供应链融资、证券投资、保险服务等多元化金融场景下的金融同城服务方案。另一方面,要务实推动毗邻地区金融合作。四川省有6市17县(市、区)与重庆市的13个区(县)毗邻,应以推动实现毗邻地区金融资源合理流动、高效配置,作为共建西部金融中心资源要素在川渝间高效流动的突破口和试验田。要健全金融服务川渝毗邻地区跨省域示范区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已出台的金融支持川渝毗邻地区发展意见的落地落实。指导毗邻地区立足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因地制宜推进金融政策跨省域协同对接、金融产品和服务协同创新,建立合作共建、互利共赢的区域金融合作机制,为金融资源在川渝合理配置创造条件。■
(责任编辑许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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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涉及利益方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名义股东、其他股东
涉及文书股权代持协议、股权代持相关方声明
注意事项01签订前应确定不存在无效情形我国现行法律不禁止股权代持,但是涉及证券、银行、保险等金融领域行业的,损害公共利益的,有违公序良俗的,代持协议会被认定为无效;
还需要注意,公务员委托他人股权代持,虽然协议有效,但是公务员无权要求成为工商登记股东,同时公务员本人存在被行政处分和没收收益的风险。
02其他股东应有知情权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股权代持过程中,如果隐名股东要求显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或能证明半数以上其他股东知晓实际出资人出资,而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
如不愿意让其他股东知道,那么将来要求显名就可能遇到障碍,即便起诉法院也不会得到支持。
建议将其他股东作为合同主体签署,或者签订声明对股权代持表示知情、同意。
03名义股东的利害关系人鉴于当前社会的离婚率高居不下,如果名义股东在婚姻存续期间,建议由其配偶、家庭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签署声明确认,或者作为代持协议主体签署,并在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婚姻继承条款。
04明确名义股东行使权利的限制明确名义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条件,如: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
明确分红的交付流程及违约后果,如: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05明确违约责任不宜笼统约定违约应负违约责任,而应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违约金总额应当与因该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相同,包括守约方因履约而应当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协议各方的合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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