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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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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前欠下银行贷款,婚后会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需要婚后共同去承担吗?”在我们接待的离婚案件中,有不少离婚夫妻都对此有很大争议,有的认为这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不应该由自己去承担;有的认为结婚后双方就是一个共同体了,个人的债务理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3条规定: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根据债权相对性原理,对于债务人婚前欠下的债务,债权人只能向该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因为债的发生必须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意定或者法律规定。

所以说,除非债务人的配偶在婚后向债权人作出承担债务的承诺,否则,债权人就没有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合法理由和依据,这不会因为债务人结婚而改变。什么意思呢,就是如果对方在婚前欠下了债,只要你没有做出过类似“我会和他一起承担债务”的这种承诺,那这个债就是他个人的债务。

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已经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经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则该债务就会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了。

实践中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债务有哪几种常见类型呢?

在司法实践中啊,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有这4种常见的类型(建议大家收藏对照)(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供婚后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2)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供婚后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3)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为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使用的(4)双方与债权人约定,同意一方个人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

最后说说关键的,如何举证。

关于举证责任问题,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债权人对债务人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承担举证责任。

债权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债务人举债时间、结婚时间以及结婚时购置了大量的物品,由此可以推定债务人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

那么,法院可以要求债务人及其配偶举证证明,结婚时所购置的物品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与债务人婚前所举债务无关。

如果双方所举证据均不足以完全证明自己的主张时,根据《民诉解释》第108条规定的原则,债权人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其所举证据应当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而对方当事人就其抗辩主张虽然也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其所举证据只需要达到让债权人主张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

总之,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是不需要婚后双方共同承担的,除非能够证明该债务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而该证明责任分配在债权人身上。

夫妻在离婚时,除了财产分配问题,更重要的是就债务的分配问题,我们见过了太多离婚时被迫背债的另一半,也有幸帮助了很多人免于负债,用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大家,当被另一半告知有突如其来的债务时,不要慌乱的承诺或是被迫签字,及时找律师进行咨询,明确自己是否真的需要承担,不背不属于自己的债

贷款夫妻一方有网贷能贷款吗

贷款夫妻一方有网贷,很多贷款都是可以进行的。别说是一方有网贷了,只要条件符合,就算两方都有网贷,也都是可以进行贷款的。夫妻双方有一方有网贷,这个只要能证明你的偿还能力,对其他放贷并不影响。进行贷款时,主要看的是偿还能力和征信,征信没有问题,自己每个月都有足够的工资收入,并且有足够的资金存在银行,或者有房产车产这些。

在银行进行贷款时,只要证明自己有偿还能力,征信没有问题以及有抵押物就可以了。银行贷款看中的是一个人的偿还能力和征信,征信有问题证明着即使有钱也可能不还,如果本身就没钱,没有资金收入来源和其他资产,银行会认定你没有偿还能力,自然就不会放款了。

银行不是慈善机构,他们需要盈利,银行更多的贷款业务都是为有钱人服务的,谁有钱他们给谁借钱。夫妻双方有一方有网贷,对于银行的贷款来说没有任何影响,只要申请人能提供足够的资金证明,或者说有足够的资质,征信上没有任何问题,银行很乐于放款。

网贷即使是上征信的网贷,对于银行的影响还是非常小的,尤其还隔着夫妻关系了,又不是本人借的。只要能证明自己具备偿还能力,并且征信没有问题,银行贷款不会做任何刁难。

婚前一方单独买房,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离婚后如何分割?

房屋跟家庭的关系,自古以来就被牢牢捆绑在了一起,房屋虽然不能代表家庭,但却是家庭的基体,是家庭成员生活的寄托,也是家庭最私密的场所,从古至今但凡提及家庭,就不可能不谈论到房屋的存在。

房屋是家庭的必需品,尤其是如今的新婚夫妇组建一个新的家庭,房子问题总是绕不开的。但房屋作为固定资产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一旦夫妻离婚后,房子该如何分割?这成了很多人最为头疼也最为关注的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是在结婚后买的房子,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计算,在离婚时一般根据婚姻双方是否有过错、孩子归谁、以及出资比例等因素进行分割。但如果是婚前某一方单独付了首付款,结婚之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这种情况离婚时房产要如何分割呢?

案例分析一:

林某在与董某结婚前曾购入一套房产,房产总价为65万元,林某首付付了20万元,剩余45万元选择向银行贷款。在结婚之前林某已经单独还完了319587元,剩余的180614元为结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没想到结婚几年后林某与董某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婚姻难以维系,二人决定离婚,房子的划分成了一桩难事。

这套房子购买时仅仅只要65万元,但当二人打算离婚的时候,房产已经增值到3587469万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要分割房产的话,林某至少需要向董某分割几十万资产,这让林某非常不乐意。为了不给董某分割财产,林某竟私自将房产转移到了自己兄弟名下,侵犯了董某的权利。

林某应当分给董某的房贷数额,按照二人共同还贷的180614元乘以房产增值倍数,也就是乘以大约为5.5倍的差价,得出995745的结果。再将此结果除以二,得出董某最终能够获得的房产,为497872元。

但考虑到林某存在可以转移房产来逃避财产分割的情况,是婚姻中的过错方,因此在最终判决时会出现更加偏向董某的情况,也就是董某最终获得的财产,将在497872元以上。

案例分析二:

如果说林某与董某之间的财产分割还涉及到了财产转移这类比较复杂的情况,那么王某与李某之间的财产分割可以说更具有代表性。

家住河北邢台的李某与王某是一对情侣,2018年时二人携手步入婚姻殿堂。李某深知这年头男人要娶妻必须得有房的道理,早在结婚前就已经在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当然这套房并不是全款买的,而是通过首付加按揭的方式,当李某结婚时房子的按揭并没有偿还完。

结婚后一个人需要偿还的按揭变成了两个人一同还款,王某也很乐意承担这份责任,甘之如饴与李某一同还贷。

但好景不长,这段婚姻仅仅持续2年时间就因感情不和而破裂,王某竭力要求与李某离婚。一开始去法院申请离婚时,考虑到双方都有情感冲动的因素在内,因此并没有判决二人离婚;但第二年王某又跑到法院起诉离婚,这一回法院见王某铁了心要离婚的模样,知道这段婚姻已经感情破裂再无挽回的可能,因此准许了二人离婚请求。

既然要离婚,王某肯定要要回自己偿还的房贷部分,通过查询银行流水得知,这些年二人共同还贷的部分共计金额87718.4元。

由于这三年内当地房价波动并不高,不存在差额较大的情况,再加上虽说是一起还贷,但实际上还是李某偿还的更多等因素,因此在最终审判时并没有乘以房屋差价,而是直接按照共同还贷的部分对半分,因此王某最终获得了43859.2元。

结语: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得知,如果碰到了婚前一方单独买房,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结果夫妻要离婚的情况,大致分为两种计算方式。

第一种就是房屋购入时跟卖出时差价比较大的情况,会乘以增值倍数进行计算,当然这种计算方式是一种照顾共同还贷者的方式,一般出现在房屋拥有者一方在婚姻中错在一些过错的情况下。

第二种就是在房价波动较小的情况下,按照共同还贷的金额对半去分,这种分割方式最简单粗暴,但可能会因为房屋的增值对某一方造成一定的损失。

当然这只是大概的两种分割方法,实际上还是得根据离婚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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