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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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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孩子的名义担保借款,法院这样判

为了顺利借款,父母竟同意让三个子女为其借款行为做担保。后该笔借款未能按期归还,债权人将债务人诉至法院,三个子女是否承担父母债务连带保证责任?近日,瑶海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依法进行判决。

2018年,梁某、王某夫妇向王某杰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下方另载明“梁某、王某自愿让我家以下三个签名孩子担保我的借款,违约由我家孩子承担借款及利息以及对方起诉我的一切费用”。梁某、王某夫妇及三个子女王大、王二、王三均在借条下方担保人处签名。签字时王大成年,王二、王三未成年。

借款后,梁某、王某按约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份。2019年8月后,王某杰通过微信多次向梁某催要借款本息无果,遂将梁某、王某夫妇及王大、王二、王三诉至瑶海法院,要求判令梁某、王某支付本息,王大、王二、王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案后经瑶海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梁某、王某向王某杰支付本息,王大、王二、王三均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大与王二、王三为何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梁某、王某向王某杰借款50万元,对借款事实未持异议,且在王某杰催要后仍末偿还借款本息。王某杰主张梁某、王某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王大、王二、王三的保证责任,王大签字时已年满22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担保行为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问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本案涉借款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旧法。

借条中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王大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由于借条未约定履行期限,也未约定保证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王大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王某杰给予了梁某、王某还款的合理期限即至2019年9月2日,保证期限自合理期限届满起算,即王大的保证期限至2020年3月2日止。而在保证期间内,王某杰未能举证证明其要求担保人王大承担保证责任,依法王大不承担保证责任。

由于王二、王三签名时均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分别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梁某、王某未能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反而给被监护人增设义务,即同意让未成年子女王二、王三承担保证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故王某杰主张王二、王三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无据,依法不予以支持。

不超84岁!某银行上调房贷年龄上限,你敢贷吗?

贷款买房,这是大部分人的选择,因为现在的房价水平下,根本就没几个人能拿出全款买房的资金。不过银行为了保证安全,在贷款的时候也会进行一系列的限制,不仅需要房产作为抵押,还会对贷款者的年龄进行限制。这都是为了保证贷款人有偿还能力,不至于让银行贷出去的钱收不回来。

但最近市场上却传出了一个让人难以置信的消息,那就是广州某银行宣布,商业按揭贷款年龄上限放松到84岁,只要有子女担保即可。也就是说该银行把贷款的年龄上限上调至了84岁,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是你的话,在这个年纪你敢贷款吗?

在我看来,银行给出的这个政策其实并不是为了购房者,反而会让购房者身上的压力加大,甚至会让房贷成为“传家宝”一样的东西,代代相传!为什么这么说呢?原因很简单,根据统计显示,目前我国的购房者平均年纪也就是30多岁,也就是说大部分人都在30多岁就会买房。一个七八十岁的人还会有购房需求吗?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个政策出来之后,获益的肯定是那些有购房需求,但是又没有购房资格的人,这下他们就可以用长辈的名字买房了。

但问题是,这个政策也有一定的弊端,比如说还款这个问题就需要大家思考。虽然他们贷款需要子女的收入担保,但这种需求担保的东西,本来就存在一系列可以操作的漏洞。在一个就是,如果按照贷款的年龄计算,符合这个政策的基本上都是退休后的老人了,如果有退休金还好,万一没有退休金,怎么保证自己的还款能力呢?

所以搞不好真的会像我前面说的那样,这种贷款会变成代代相传的“传家宝”。对于这个问题,银行肯定是清楚的,那么为什么银行还敢上调房贷的年龄限制呢?我觉得还是为了抢占市场,瓜分蛋糕。因为无数经验已经证明了,房贷是银行的优质业务,也是风险最小的业务。

为什么这么说呢?一方面是因为中国人内心都有安土重迁的心理,对房子有特殊的感情,不到万不得已不会断供;另一方面就算真的断供了,但房子最后都会被银行收走,最后走法拍程序变现,钱还是能收回来的。所以从这个方面考虑,银行房贷根本就不会亏本,既然旱涝保收,银行肯定会想办法扩大房贷业务。

反正在我看来,一切都是银行为了扩大业务而进行的调整。

我是老师,亲戚从银行贷款,让我做担保,很犹豫,敢不敢做担保?

呵呵,看来老师的铁饭碗,银行也很青睐啊!

当老师的可能都了解一件事,当地一些银行总是喜欢给老师打电话,询问是否办理贷款,有什么阳光贷啊,装修贷款,买车贷款等等,这些小额贷款的利息并不高,以此为噱头吸引老师办理贷款手续。

为什么银行喜欢给老师这个群体打电话联系贷款呢?

最主要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老师的工资稳定,旱涝保收,不存在什么风险;二是教师以教书育人为主业,没有什么大买卖,需要花钱的地方并不是很多,顶多就是买个房子,买辆车子,装修房子什么的。即便是贷款,由于教师工资较高并且稳定,银行也没有什么风险可言。

不仅是银行主动打电话给老师,联系贷款的事宜,就连社会上很多办理贷款的人,在找担保人的时候,都是首先选择当老师的。

这又是为啥呢?

还是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教师品行较好,愿意扶危济困,具有较高的社会公德心和同情心,用通俗的话就是,老师善良、老实、好说话;二是教师工资稳定,是贷款担保的最佳人选。

然而,我们学校有多位老师在给别人担保的时候,吃大亏了!

我在学校分管财务工作。第一次看到教职工月工资表的时候,突然发现工资表上有一个项目“扣法院执行款”。

我感到奇怪,就问财务科的人员。她们告诉我,我们学校有几个老师给别人担保,结果贷款人跑路了,贷的款还不上,只能从这些老师的工资里扣除了!

据了解,这几位老师都是为自己的“好朋友”“亲戚”担保贷款的。这些好朋友都是倒腾大买卖的,由于种种原因,买卖失败了,借银行的钱还不上了,干脆跑路了。

“冤有头,债有主”,但是债主跑了,银行拿他们没有办法,只好拿“保人”问罪了。要求“保人”偿还“债主”所欠银行的钱。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银行的要求合情合法,一点也不过分。根据法院的判决,我们学校的几位老师需要从月工资中扣除相应部分偿还银行。为了确保这项工作落实到位,偿还银行的钱,不用“保人”自己去还,而是由学校财务统一扣除,划拨给法院,再由法院交给银行。

有一位老师最可怜,他的对象没有正式工作,家里还有一个上大学的孩子,一家人的生计几乎全靠这位老师的工资收入。

由于这位老师一时糊涂,或许被“朋友”“亲戚”的花言巧语所蒙蔽,为他们贷款当了保人。结果,“好朋友”因为生意不景气,成了老赖,欠的银行钱不还了。只好由这个保人还款。我仔细看了看月工资表,发现这位老师每月扣款5000元,还剩下2000多元,刚够全家人的生活费。

我们学校发工资的时候,先把应发数打到老师们的账户中,再从账户中扣除应该扣除额部分。这位老师可能因为经济困难,在提工资的时候,打了一个时间差。他早早等在银行的提款机前面,一旦收到工资打款的信息后,他立即把所有的钱都提出来了。

没过几天,社保部门打电话给学校,说某某老师没有缴纳社保、医保、公积金等。学校经过了解,知晓了实情。我和办公室、财务科的有关负责人,找到这位老师,告诉他这么做的危害,社保一旦出现中断,会对他自己产生不好的后果。他听后,自己把这块钱乖乖交到了人社部门,同时也把应该交给法院的5000元交上了。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这句话其实说的有一定道理。

现在,全国反诈宣传妇孺皆知,虽然当保人不属于反诈系列,但是对方要求你当保人的时候,你应该多一个心眼啊!

这些人求你办事的时候,往往都是说得天花乱坠,把自己的生意描绘得不可方物,甚至能和刘强东、马云有一拼,让你看到他的“商业蓝图”有多么光明。也有可能对你许诺,年底还给你分个红包什么的。

还有人可能提着酒,约你下个馆子,几杯酒下肚后,你就飘飘然,不知所以然了,应承下来,给他当保人。

当然,还有一些情况,是自家亲兄弟或者大叔二叔三大爷的,都是一家人,抹不开面子,给他们当了保人。

我国还有一句话,借钱的时候是朋友,还钱的时候是冤家。担保的时候是朋友,欠钱的时候就六亲不认了。

因此,我对题主的建议是:不要随便给你亲戚贷款作担保。

之所以说“不要随便”,意思就是有时候还可以考虑,比如亲戚买房子需要贷款,这是可以的。因为如果还不上钱的话,还有房子呢!

如果是因为做买卖的,比如买大车,投资某项生意,办工厂等等,我还是劝你慎重考虑。因为商场如战场,信息瞬息万变,没有永恒的赢家,赢了自然好,一旦输了,就会输得倾家荡产不说,还会连累担保人。

为了保护学校教职工的利益,我们直接规定:所有教职工不得擅自给人贷款作担保,如果需要担保的话,必须报经学校批准同意!

其实,这就为教职工推辞担保提供了一道屏障而已。但是,效果真的很好,从那以后,再有人找我们学校老师作担保的,学校都不会同意的,为了老师们的利益,学校主动做“恶人”,值了!

但是,并非所有学校都会为老师们的利益考虑。在这里,我可以提个建议供参考,如果有人找你作担保的话,你直接告诉他:我因为买房、买车在银行有贷款,还没有还上,没有担保资格。或者说,你已经为单位的其他同事贷款作担保了。

希望这篇文章对你有所帮助,有所启发。

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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