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文强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
证券时报记者秦燕玲
10月14日,银保监会正式修订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较原有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新修订《办法》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监管指标、公司治理、风险处置和退出等方面都有较大调整。《办法》将自2022年11月13日起实施。
银保监会指出,《办法》修订首先从准入层面提高了财务公司设立门槛,例如,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资产总额要求由50亿元调整至300亿元,税前利润总额要求由2亿元调整至10亿元,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由1亿元调整至10亿元等。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此前表示:“对财务公司市场准入标准的调整,体现了严格准入、优中选优的监管导向,引导企业集团理性申请设立财务公司。”
同时,《办法》还进一步扩大了对外开放。明确外资跨国集团可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对于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办法》也作出了优化,如取消了财务公司现有未能有效服务集团发展且外部成本更低、替代性更强的非核心主营业务,从而强化其主责主业,专注服务集团内部,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
区分财务公司对内基础业务和对外专项业务,实施业务分级监管,给予市场主体正向激励,引导经营状况较好的财务公司改进金融服务质量,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其中,服务集团内部的存款、贷款以及结算等属于财务公司开业即可开展的基础业务;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属于对外专项业务,财务公司须具备相关条件方可开展。
此外,财务公司的“发行债券、股权投资、担保、信贷资产证券化、衍生产品交易、融资租赁、保险代理、委托投资”等业务受到缩减。银保监会表示,通过充分汲取近年来一些财务公司风险教训,《办法》优化和增加财务公司承兑汇票、集团外负债、贷款比例等监管指标,引导财务公司储备足够的流动性资产,严格控制对外业务总额,加强对财务公司对外业务风险的监测、识别和预警。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新增了“公司治理”章节,加强公司治理和股东股权监管。例如,明确要求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集团不得干预财务公司业务经营;增加了财务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报送其所属集团相关报表数据和经营状况的要求;明确监管部门有权实地走访或调查股东经营情况、询问相关人员、调阅相关资料等要求,以强化对股东的监管。
上述负责人曾指出,之所以新增这一章,是因为“当前一些财务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背后,往往暴露出企业集团操控财务公司经营、财务公司自身公司治理严重失效等问题,导致财务公司风险积聚及蔓延外溢”。
此外,《办法》完善了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增加了财务公司终止及制定恢复处置计划相关内容,明确财务公司破产的前置审批规定,以及避免破产重整期财务公司风险扩散外溢的相关监管措施。
银保监会拟规定:股东、实控人和集团不得干预财务公司业务经营
中新网7月29日电据银保监会官网29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以来,明确了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以及相关风险监管要求,对财务公司行业的稳健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办法》已无法满足财务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银保监会在全面总结财务公司行业发展和监管实践,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调整准入标准和扩大对外开放。《征求意见稿》参照国家统计局公布有关我国经济增长数据,同步提高财务公司申请设立门槛,体现严格准入、优中选优的监管导向,引导企业集团理性申设财务公司。明确外资跨国集团可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
二是优化业务范围和实施分级监管。《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财务公司现有未能有效服务集团发展且外部成本更低、替代性更强的非核心主营业务,进一步强化其主责主业,专注服务集团内部,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征求意见稿》将服务集团内部的存款、贷款以及结算等作为财务公司开业即可开展的基础业务;将具有一定风险外延性的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作为财务公司须具备相关条件方可开展的专项业务,实施业务分级监管,给予市场主体正向激励,引导经营状况较好的财务公司改进金融服务质量,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三是增设监管指标和加强风险管控。充分汲取近年来一些财务公司风险教训,《征求意见稿》优化和新增财务公司票据业务、集团外负债等监管指标,进一步加强财务公司对外业务监管,督促财务公司提升对外业务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水平。
四是加强公司治理和股东股权监管。《征求意见稿》新增公司治理和股东股权监管要求,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集团不得干预财务公司业务经营,加强具有财务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提升财务公司法人独立性。
目前,《征求意见稿》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界反馈意见,银保监会将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中新财经)
银保监会:拟提高财务公司申请设立门槛
欧阳剑环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欧阳剑环)银保监会网站7月29日消息,银保监会在全面总结财务公司行业发展和监管实践,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以来,明确了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以及相关风险监管要求,对财务公司行业的稳健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办法》已无法满足财务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
《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调整准入标准和扩大对外开放。《征求意见稿》参照国家统计局公布有关我国经济增长数据,同步提高财务公司申请设立门槛,体现严格准入、优中选优的监管导向,引导企业集团理性申设财务公司。明确外资跨国集团可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
二是优化业务范围和实施分级监管。《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财务公司现有未能有效服务集团发展且外部成本更低、替代性更强的非核心主营业务,进一步强化其主责主业,专注服务集团内部,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征求意见稿》将服务集团内部的存款、贷款以及结算等作为财务公司开业即可开展的基础业务;将具有一定风险外延性的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作为财务公司须具备相关条件方可开展的专项业务,实施业务分级监管,给予市场主体正向激励,引导经营状况较好的财务公司改进金融服务质量,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三是增设监管指标和加强风险管控。充分汲取近年来一些财务公司风险教训,《征求意见稿》优化和新增财务公司票据业务、集团外负债等监管指标,进一步加强财务公司对外业务监管,督促财务公司提升对外业务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水平。
四是加强公司治理和股东股权监管。《征求意见稿》新增公司治理和股东股权监管要求,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集团不得干预财务公司业务经营,加强具有财务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提升财务公司法人独立性。
目前,《征求意见稿》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界反馈意见,银保监会将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