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利息怎么计算?(贷款利息和哪些因素有关?)
说到贷款,大家首先关心的都是自己的贷款利息,但是很多人对利息的计算方式并不是很熟悉。东融金服(东方融资网)发现,同样是申请贷款,不同人申请的利息会出现差距比较大的情况,这是什么原因呢?
虽然网上有各种各样的贷款利息计算器,但是算出来的结果却并不一致,贷款利息计算成为了一道难题。今天,东融金服就教你贷款利息怎么计算。
一、贷款利息分期还款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等额本息,一种是等额本金。由于还款方式不同,每月需要还的贷款利息也不一样。不过,无论什么贷款方式,银行贷款利息都有一个统一的计算标准。
二、贷款利息计算公式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月利率(‰)=年利率(%)÷12
当月贷款利息=上月剩余本金*贷款月利率
当月已还本金=当月还款额-当月贷款利息
上月剩余本金=贷款总额-累计已还本金
下面东融金服给大家举个例子加以说明:
举例:借款人A到银行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是3年,假设每月的贷款利率是0.5125%。
第一个月贷款利息=100000x0.5125%=512.5
第一个月已还本金=第一个月还款额(取决于还款方式)-521.5
第一个月剩余本金=100000-(第一个月还款额-521.5)
第二个月贷款利息={100000-(第一个月还款额-521.5)}x0.5125%……
以后每月的贷款利息计算以此类推,直到还款完毕为止(贷款到期)。到底是什么因素影响了我们的贷款利息呢?东融金服整理出了如下原因:
三、贷款利息影响因素NO.1贷款性质贷款分为好几种,大家经常接触到的主要就是抵押贷款、信用贷款。除此之外,还有项目贷款、存货贷款、应收账款贷款、供应链贷款、设备租赁贷款、有价物质押贷款等。不同的贷款性质,利息是不一样的。东融金服分析发现,有抵押性质的贷款利息一般会比没有抵押性质的贷款利息要低。
因为抵押性质的贷款风险比较低,即使还不上钱,贷款机构还可以通过变卖抵押物来偿还贷款。无抵押贷款,又称信用贷款,不需要任何抵押物,需要身份证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住址证明等材料可向银行或者贷款公司申请。贷款机构根据个人的信用情况来发放贷款,利率一般稍高于有抵押贷款。
NO.2贷款机构贷款的机构一般有银行和贷款公司,银行对申请人的要求高,相对利息较低;贷款公司要求稍低,相对利息较高。
东融金服提醒大家,如果去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利息比银行要高是很正常的,因为两者对于借款人的准入门槛不同。银行的准入门槛一般要比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要高很多。
NO.3申请人职业贷款的利息差异在这方面尤其体现得突出,比如很多贷款机构针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等职业推出的无抵押贷款产品,利息要低于普通工薪族很多。假设公务员能获得月利率0.6%的无抵押贷款,而普通工薪族可能只能申请到月利率1%-2%的无抵押贷款,这个差别还是蛮大的。
NO.4个人信用个人信用包含信用不良记录、银行负债、信用卡透支等基本层面,信用逾期次数太多会影响到利息的高低,如果信用太差甚至做不了贷款。另外如果申请人负债太高,比如信用卡、贷款有高额负债等,贷款机构为了平衡风险,也会在正常贷款利息的基础上上调利息费用。
NO.5申请人还款能力具体来说,一种是看申请人的基本收入情况,一般主要以银行流水为依据,有的贷款公司会根据贷款人的社保缴费基数来判断;另一种就是申请人的财力证明,比如名下是否有房产或者汽车等等。东融金服提醒您,如果能提供较多的资产证明,比如房产、汽车、保单、存款、土地等,是可以影响到贷款的利息的。
NO.6申请贷款金额和期限如果贷款金额较高,并且贷款期限较长,那么贷款机构可能会考虑资金是否能够顺利收回。为了降低风险,可能会适当的调高利率;还有一种是短期贷款,期限一般在1-6个月之间,这种短期贷款的利息会比期限长的贷款利息更高。
东融金服提醒大家,影响贷款利息的因素有很多,当你发现自己的贷款利息高出别人很多时,不妨从上面几种因素中找找原因吧。
东融科技集团成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上海、公司人员规模达2000余人,在上海、苏州、南通、南京、无锡、常州、合肥、杭州、宁波、青岛、武汉、成都、广州、天津、菏泽、临沂、泰州、湖州、扬州、绍兴、嘉兴等多地设有30家分公司,东融科技集团旗下的东融金服(东方融资网)是中国同业人员规模最大的第三方融资服务平台。
商业保理公司能不能做预付款融资、存货融资?我觉得可以
什么是商业保理业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1.保理融资;2.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3.应收账款催收;4.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商业保理企业应主要经营商业保理业务,同时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这是商业保理在国家的主管部门银保监会的规定,想起商业保理,就得想起应收账款转让,想到应收账款融资。
但是我觉得,保理公司只规规矩矩的做应收账款融资,范围还是太窄了,看看能不能想想办法把业务范围扩大呢?
如果把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更改,那肯定不现实,即使是银保监会想改,也要权衡各方利益的。如果商业保理能改,其他的地方金融组织例如融资租赁、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行等机构也想改咋办?
所以,想扩大业务范围,我们还得要从应收账款上动动脑子。
那么应收账款从哪里下文中呢?重点应该是未来应收账款!
如果把这个点好好突破,其实还是有很大的发挥空间的。
例如通过突破,商业保理公司是不是可以做预付账款融资和存货融资?
我觉得可以!我们来研究一下!这个突破主要是从法律层面和监管层面上,不包括实际做业务风险怎么把控等问题,我们需要一步一步来。
01什么是未来应收账款
对于什么是未来应收账款,并没有什么统一的定义。
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未来应收账款是指合同项下卖方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
目前未来应收账款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指买卖双方已经订立了基础的买卖合同,合同项下的卖方义务尚未履行完毕,致使买方的付款条件并未完全成就,如货物或服务尚未完全交付及验收。这种应收账款的债权债务双方、债权金额、付款时间均是相对确定的,但应收账款的收回仍依赖于卖方的义务履行。
第二种:无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这种收益权应收账款是建立在公共基础设施等具有特许经营、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特性的收益权基础上产生的,比较典型的有景点的门票收入、高速公路的收费、水电费等。还有包括饭馆、超市未来的收入等等。这类应收账款的卖方是特定的,买方的主体以及债权的具体金额、时间却是无法明确的。
02监管部门关于商业保理做未来应收账款的规定
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中相关规定:(四)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或经营以下业务: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这个规定有一个关键的业务: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
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属具有不确定性的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已在其他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办理出质或转让的应收账款。获得质权人书面同意解押并放弃抵质押权利和获得受让人书面同意转让应收账款权属的除外。
除了以上定义外,应该还包括债权人或债务人不明确的应收账款;
像我们上面说的未来应收账款第二种的就属于债务人不确定的。
其他的地方关于商业保理的监管规定,并没有涉及到未来应收账款的规定。
03法律、司法机关对保理公司做未来应收账款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对于保理合同的定义为:“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该条首次明确“将有的应收账款”,也即保理业务中经常提及的“未来应收账款”,可作为债权人可转让的应收账款类型。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前海蛇口自贸区内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第十二条【合同效力的认定】认定保理合同效力时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为依据。下列情形不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三)当事人仅以保理商所受让的应收账款为未来应收账款进行抗辩的;
从法律上,其实是支持保理公司做未来应收账款的。
04关于商业保理以“未来应收账款”法院的判例
1、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佳兴农业有限公司、陈小峰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16)沪民申2374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审法院结合民法基本原理及商业惯例等因素,综合认定系争《商业保理申请及协议书》约定之未来应收账款不具有合理可期待性及确定性,故其不具可转让性,佳兴农业公司与卡得万利保理公司之间不能成立商业保理法律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亦予确认。
引申(一审判例):福建省佳兴农业有限公司诉卡得万利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640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认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商业保理法律关系,首先应审查本案所涉债权是否具备相应可转让性。依债权在转让时是否已真实成立,可将待转让之债权分为已成立债权及尚未成立债权,已成立之债权除法定或约定不得转让的外,均具备相应可转让性;尚未成立之债权,应属将来发生之债,其对应基础法律关系一部或全部尚未完全成立,故该种将来债权是否具备可转让性尚需视具体情况予以分析。所谓将来债权者,是指尚未实际成立但于将来可能成立之债权,其法律属性并非当事人缔约时既有现实存在之权利,而系将来可能存在之权利。民事主体固不能将乌有之权利转让他人,但如民事主体对该种将来债权具有合理期待的,则此种期待即成为一种期待权益,受法律保护(例如基于同一债权人连续提供同类商品、服务所形成的多个基础合同项下的多笔应收账款)。又因该种将来债权一般应具备财产价值,故民事主体转让此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期待利益并无不当,其效力应予承认。然而,并非所有民事主体之期待均受法律保护,期待如缺乏合理性的,则民事主体不能因此种期待而生相应期待利益,其行为效力不应被法律所承认。故特定将来债权是否具备期待利益,其转让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应以该特定将来债权是否具有足够合理可期待性为判断依据。
2、徕乾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丽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荔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991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本案涉案《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之约定,被告丽粤公司出让本案所涉将来债权后,仍需以定期定额方式向原告承担相关融资款的还款义务,且该合同虽约定了被告丽粤公司的应收账款回购义务,但鉴于未归还的保理融资款并无相对应的应收账款,故该回购义务实质上与还款义务无异。该还款义务不仅以原告所付融资金额为基础计算,且无论应收账款是否实际发生,均不影响被告丽粤公司上述还款义务的承担。鉴于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内容亦系认定其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故据此也可认定被告丽粤公司和原告间并非成立商业保理法律关系。综上,涉案《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之未来应收账款不具有合理可期待性及确定性,故其不具可转让性,且原告、被告丽粤公司合同权利义务亦与商业保理法律关系不符,故本院认为,被告丽粤公司与原告依据涉案《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不能成立商业保理法律关系,应依照双方间实际权利义务确定其法律关系性质。
3、深圳市顺诚乐丰保理有限公司与青岛速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郭洪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粤0391民初2160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认为:未来应收账款权利属于可以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本质上属于期待权。未来债权大体可分为两类: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和无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债权是指基础法律关系已经设立,但尚未生效,或者债权的产生取决于对待给付的履行,也即最终形成债权的条件能否成就具有或然性。合同当事人对该种将来债权具有合理期待权,因而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转让此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期待利益并无不当,其效力应当承认。无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是指基础法律关系尚不存在,但将会签订并形成相应的债权,也就是说,将来能否达成产生债权的合同尚不确定,无法形成期待利益,其转让不应被法律所承认。
综上,目前法院对于商业保理开展以“未来应收账款”作为保理融资基础,裁判要点在于审查该债权形成是否具备“合理可期待性”和“确定性”。
05什么是预付款融资和存货融资
预付款是指在交易之前,买方企业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先行向卖方支付的货款。预付款可缓解卖方的生产成本的周转及增加交易信用度。
预付账款融资是指买方与卖方签订真实贸易合同产生的预付账款为基础,金融机构为买方提供的、以其销售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短期融资业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等。
存货融资是指贸易过程中融资企业以货物进行担保,向金融机构担保,同时将货物转交给金融机构指定的第三方仓库进行保管,以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活动。
存货融资分为两种:
其一,企业以现有的货物向金融机构融资;
其二,企业以未来的货物(金融机构资金定向支付给企业的供应商,供应商把货发到金融机构指定的仓库方)向金融机构融资;这种一般是与预付款融资相衔接。
预付款融资与存货融资,除了现货融资外,其实两个已经差不多了,一般都是控货为主,赊销给客户为辅。融资客户都是买方,这与传统的保理业务中融资是卖方是不同的。
预付款融资和存货融资(现货融资除外),基本上买卖双方、货物、金额、期限等合同核心条款,都是确定的。
这样的合同,基本符合我们上面说的未来应收账款第一种。
06商业保理应该可以做预付款融资和存货融资
我们分析了未来应收账款的概念、从法律和商业保理监管层面、再从预付款融资和存货融资的交易结构等,我个人觉得,商业保理公司是可以做这个业务的。
因为只要监管部门和法院允许保理公司做未来应收账款转让业务,而预付账款、存货融资(代采控货)的合同双方、货物、金额、期限等都缺是确定的,也非常符合“合理可期待性”和“确定性”的原则。如果这不能做,我觉得让做未来应收账款就没有意义了。
当然了,这只是我个人的认识,不代表监管部门和法院的理解。
从监管的风险和成本角度,监管部门不一定会支持我的看法。
所以,大家如果开展此类业务,还是需要从交易结构、合同文本、资料等方面进行完善,让其符合应收账款转让的本质。
至于要不要和监管部门提前沟通,我觉得没有这个必要了。自己能把控,先干吧,在中国有些事情,领导知道多了不好!
作者:鲁顺五道口供应链研究院院长
以信贷产品为载体 提高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水平
近年来,吉林舒兰农商银行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的领导下,切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以产业带动为主线,以信贷产品为载体,持续提高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水平,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吉林舒兰农商银行领导深入田间地头调研(田荣义摄)
推进整村授信,实施普惠金融。舒兰农商银行将整村授信列为重点工作之一,积极与当地党委和政府沟通协调,签订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合作协议,通过会议部署、分片座谈、基层调研、深入督导等多种形式,对“整村授信”工作进行全面解读,稳步推进整村授信和网格化建设工作。整村授信通过上门服务和营销引导,实现从信息采集到贷款发放“一趟也不用跑”或“最多只跑一趟”。截至7月末,完成了210个行政村、113807户农户信息的建档工作,完成了总覆盖面的100%,已预授信户数17934户,授信金额50372万元。
支持特色产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突出支持发展优势产业,以农产品品牌提升为导向,全力支持“舒兰大米”、黄牛养殖、白鹅养殖等特色产业;倾力支持永丰米业、李氏牧业、白翎羽绒、圣基月见草油等农业龙头企业;着力支持蔬菜、黑木耳、瓜果种植以及林下经济、乡村旅游经济发展。通过信贷支持,有效调整了种植、养殖以及产业结构。在金融助力乡村振兴的同时,为接力支持脱贫人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作出了重要贡献。截至7月末,各项贷款余额550843.75万元,较年初增加9507.44万元,增长1.76%。
创新金融产品,提升服务质量。舒兰农商银行不断创新特色信贷产品。通过推广信用贷款、强强联保等贷款,优化调整种植结构,建设并推出了以“舒兰大米”为核心的农业产业体系;通过推广“吉农担-阳光贷”“活体禽畜监管质押贷款”,强化了肉牛、白鹅、生猪养殖基地建设;通过运用“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等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集中打造了一批示范村、示范基地、示范农业以及龙头企业品牌。截至7月末,通过金融创新发放的涉农贷款3.35亿元,为各类群体拓宽了有效的融资渠道,切实解决了发展中“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记者王天武通讯员田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