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女子贷款被骗案二审,幕后主谋涉10.7亿非法集资案
四川宜宾女子贷款被套路80万一案,日前进入了二审法庭调查阶段。在二审法庭调查询问笔录中,共同贷款人关于贷款资料等关键证据的证词互相矛盾。相关事实表明,被骗的80万贷款系通过伪造贷款资料进行的骗贷行为,故该笔贷款已构成涉嫌骗取贷款罪,其幕后主谋涉及多起非法集资,案涉金额达10.7亿元。
2022年1月19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曹福梅与民生银行宜宾分行的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了二审法庭调查。‘
“共同贷款人”雷庆中谎话连篇,贷款合同资料系伪造根据一审判决,曹福梅、周韦、雷庆中被判偿还银行贷款本金74.9万元、违约金4万元以及利息、律师费等近90万元。
一审判决的依据是贷款合同有效。而构成这份贷款合同的资料包括:曹福梅与雷庆中、周韦夫妇的联营合伙协议;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白酒购买合同等系列文件。
但是,在二审法庭调查中,所谓的共同贷款人雷庆中、周韦夫妇均有表示,“不认识曹福梅,连房子是否曹福梅的也不清楚”,但雷庆中又表示,“贷款的用途是曹福梅装修宾馆”。
而曹福梅则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贷款合同、申请贷款表上,还有周韦、雷庆中两人的存在。曹福梅知道周、雷两人的存在是在贷款被骗之后,通过向民生银行索要贷款合同后才发现上面有补签上去的两人名字。
也就是说,所谓的三位共同贷款人,曹福梅与雷庆中、周韦夫妇互不认识。
但在二审法庭的调查中,雷庆中又谎称,在贷款之前的两三个月前,曹福梅与雷庆中、周韦夫妇签订了合伙协议,相关贷款资料是自己和曹福梅提供给银行的。
事实上,是在贷款逾期案发后,曹福梅才知道这笔贷款的存在,此前根本不认识雷庆中、周韦夫妇。
而在所谓的“联营合伙协议”上,有效期是从2017年11月开始。也就是说,这份联营协议至少是在2017年11月之前与曹福梅签署的。而雷庆中、曹福梅等人在一审、二审时都有表示互不认识,那这份合伙协议是怎么签来的?曹福梅又是如何与雷庆中一起提交给银行的?
曹福梅因为贷款问题,出现在民生银行宜宾分行营业部只有两次。第一次是2019年4月26日,曹福梅到银行,填写了《小微业务授信申请表》;第二次是2019年5月17日,曹福梅接通知到银行面签贷款合同,是按照营业厅大堂经理蔡志惠的要求,在一堆文件(包括合伙协议、购销合同等)上签字。
也就是说,由蔡志惠拿着让曹福梅签署的合伙协议等文件都是倒签的虚假文件。
二审法庭调查时,法官询问雷庆中贷款的材料是否用于酒类经营时,雷庆中没有直接回应,只说贷款资金是给曹福梅装修房子的。
王虹雅、雷庆中谁是80万骗贷案的主谋?按照雷庆中的说法,贷款是曹福梅用来装修宾馆的。但曹福梅却分文未得。
但是,民生银行放出的80万元贷款,却打给曹福梅、雷庆中、周韦三位贷款人都说不认识的高焕杰。
结果这笔钱,在到账的第二天一早,有10万元,就在民生银行宜宾分行,通过柜台存进了周韦(雷庆中妻子,三位共同借款人之一)的个人账户,还有70万资金的去向未知。由此推断,雷庆中夫妇是知道高焕杰其人,并向银行提供了账号、身份证等资料。
事实上,曹福梅被骗贷的相关资料,都是以雷庆中、周韦夫妇实际控制的宜宾市拓信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提供给银行的。
从雷庆中的证词及相关证据来看,雷庆中、周韦夫妇是曹福梅骗贷案的关键人物。
但雷庆中在二审法庭调查时却表示,自己这么做是在帮王虹雅的忙。
公开信息显示,王虹雅为四川中民贸易有限公司、宜宾民润行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涉及10.7亿元的非法集资案,于2022年初被判刑。
在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的一篇关于王虹雅等人非法集资案的文章中,有提到宜宾民润行涉及该案,而雷庆中在该公司担任执行董事。
雷庆红担任宜宾民润行执行董事
尽管上述资料无法表明王虹雅或雷庆中两人,谁才是曹福梅被骗贷80万的主谋,但可以肯定雷庆中与王虹雅深度交集。雷庆中在讯问笔录中,称王虹雅为“姐姐”。
案件调查审理至此,已有多项证据表明,曹福梅、雷庆中、周韦与民生银行贷款合同纠纷案,实则是诈骗团伙伪造贷款资料,在民生银行内部员工的配合下,实施的骗贷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骗取银行贷款罪。
至此,也就不难理解雷庆中、周韦夫妇,作为被告在二审法庭调查最后的意见陈述时,表示支持“维持原判”。也就是说,雷庆中夫妇宁愿承担赔一笔冤枉钱,却不愿意揭开与王虹雅合谋骗贷的盖子。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一审期间,曹福梅曾多次向法庭提交了雷庆中、周韦夫妇涉嫌通过伪造贷款资料骗取贷款的事实,也提交了一审民生银行辩护律师梁开春虚开增值税发票进行虚假诉讼的相关证据,但一审法官杨红对于两项涉及刑事犯罪的线索,不仅没有依法审查或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相反还在一审判决书中,帮助梁开春违法打掩护,将其提供的日期为2021年3月19日的发票,篡改成2021年3月9日就向法院提供了发票,以达到将虚假证据合法化的目的。
判决书上写的是梁开春2021年3月9日提供的发票
而发票开具的日期是2021年3月19日
曹福梅表示,犯罪团伙利用自己不懂贷款程序的漏洞,与银行内部员工勾结,进行骗贷,骗贷之后,如果一审法官杨红能够依法办案,而不是将虚假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偏袒银行利益、掩盖银行内部问题,应该将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那么,自己被骗贷的真相很快就会露出水面,幕后的骗贷主谋也将无处遁形。
全省第三!宜宾存贷款余额达到7191.78亿元
实干争先如期建成全省经济副中心丨全省第三!宜宾存贷款余额达到7191.78亿元
日前,记者从市金融工作局了解到,2021年,宜宾市银行机构存贷款余额达到7191.78亿元,总量居全省第3位,增速居全省首位。
数据显示,2021年末,宜宾市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上市公司、私募投资机构共127家,较2016年末增加20家。全市27家银行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余额7191.78亿元,增量955.27亿元,增速15.32%、居全省第1,规模是2016年末的2倍。
据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长喻杰介绍,这些成绩主要得益于宜宾实体经济的良好发展和受到了金融强力支撑作用,深入实施“产业发展双轮驱动”战略,引进宁德时代等一系列重大企业、重大项目,带来了旺盛的金融投资需要,每年的贷款增速都是以20%的速度增长。
存贷款余额是金融业发展的核心指标,是衡量城市综合实力和发展潜力的重要依据,反映了一座城市对资金的吸附能力、投资和产出强度等。目前宜宾市共有宜宾市商业银行等27家银行机构。其中,重庆银行宜宾分行在2021年底实现开业,为宜宾金融系统注入新鲜血液。
喻杰说,金融血液活水注入,反映出宜宾实体经济有旺盛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也说明金融机构信赖宜宾、青睐宜宾,愿意在宜宾投放资金,也说明宜宾产业发展、项目投资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未来前景。
近年来,宜宾金融行业精准发力促进产融对接,通过金融服务供需适配,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别是由市财政出资10亿元设立全国首家以服务民营经济为使命的长江民营经济融资担保公司,积极发挥服务民营经济的职能定位,创新推出“宜惠贷”“宜加保”“支个保”担保产品,为符合宜宾市产业导向的民营经济项目和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截至2021年末,累计服务企业950余户,提供15.67亿元担保服务,累计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5600余万元。
来源:宜宾广播电视台记者陈建华
四川女子抵押房产贷款,疑遭民生银行员工内外勾结套路80万
四川宜宾一女子用自己名下的三套房子贷款80万资金用于装修,结果在民生银行宜宾分行的营业大厅内签署了系列文件后,不仅贷款没有放给自己,而自己抵押的三套房子,反而成了从未谋面陌生人贷款的担保抵押物。
此一离奇的案件,日前在四川宜宾叙州区南岸法庭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由于此案贷款环节错漏百出,引发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原本为自己借钱装修,抵押房产却成为素不相识者担保贷款因投资酒店需要一笔装修款,宜宾的曹福梅女士计划用自己名下的三套房子向民生银行申请一笔80万元的装修贷款。
2019年4月26日,曹福梅来到民生银行宜宾分行营业部申请贷款,负责对接业务的是时任大堂经理蔡志惠。
当天,在蔡志惠的指引下,签署了一份三页的贷款申请表。
2019年5月17日,自称与蔡志惠经常有业务往来的罗姓男子,当天上午通知曹福梅到民生银行签订贷款的相关手续,并再三叮嘱曹福梅说,到了银行让你怎么签就怎么签,不要乱说话,否则贷款下不来。
当天上午10点左右,民生银行的蔡志惠打电话通知曹福梅到营业厅签署了数份贷款的相关文件。
期间,蔡志惠一再催促曹快点签字。签字完毕,蔡还拿着曹的身份证原件和一张民生银行的银行去复印,留下了复印件。随后,就告诉曹福梅可以回去等放款了。
2019年6月底,曹福梅来到民生银行宜宾分行营业厅,向蔡志惠询问贷款一事,结果,蔡明确告知曹的贷款没有批下来。
然而,让曹福梅没有想到的是,2020年11月5日,曹福梅竟然收到了民生银行出具的一份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这让曹福梅大感意外,自己明明没有收到贷款,怎么就成了贷款人呢?
根据银行出具的通知书,曹福梅了解到,原来自己申请的贷款,已于2019年5月20日放贷,但借款人却成了周韦、雷庆中和自己三人共同贷款,且贷款的担保抵押物就是自己当初提交给银行申请贷款的三套房子。
而这一切,曹福梅毫不知情。
贷款合同一人变三人,一分钱没收到反成被告为弄清事实真相,曹福梅向民生银行宜宾分行申请查看相关的借款申请手续和贷款合同。
但意外的是,民生银行拒绝提供相关凭证。随后,曹福梅向宜宾市银保监局投诉了该行。
2020年11月26日,民生银行宜宾分行的领导要求曹福梅先撤销在银保监局的投诉才给她贷款合同原件查阅。
迫于无奈,曹福梅在合力公证处的见证下,打电话撤销了投诉。
此后,曹福梅才拿到了贷款合同的原件,但民生银行并没有提供申请贷款时填写的申请表、承诺书等凭证。
这份由银行提供的贷款合同,再次让曹福梅大感意外,合同上的贷款人并非自己,变成了与其他两个陌生人的共同贷款,曹福梅是个人贷款个人使用装修酒店,结果却,自己的三套房子成了担保物,贷款资金也成了支付自己不认识的受托支付方高焕杰。
曹福梅说,看到这份贷款合同,曹福梅就判断到自己被骗了,除了上述异常造假之处,在这份贷款合同中,还存在一处重大纰漏,就是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成了“80亿”,而非贷款金额的80万。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曹福梅再次向宜宾市银保监局等部门投诉。
2020年11月30日,民生银行宜宾分行的领导要求曹某梅别到主管部门投诉,这件事可以坐下来协商解决;2020年12月3日,该行的法律顾问也与曹福梅沟通,要求她别再到处告了,银行会给她解决。
但此后,民生银行不仅没有给出切实的解决方案,相反,还把曹福梅给起诉了。
2021年1月11日,曹福梅收了宜宾市叙州区法院的传票。与曹福梅收到传票的还有周韦和雷庆中。
疑似伪造合同、虚假证据竟获法院支持彼时,曹福梅的代理律师从贷款合同中发现了“贷款人没有收到贷款”、“贷款人由曹福梅一人增加了两位陌生人”等诸多疑点,要求银行提供曹福梅申请贷款的原始凭证申请表、面签时的视频资料。
此一合理要求遭拒。至此,曹福梅的代理律师认为,案件存在被冒名贷款,银行违规操作等问题,并建议在案件一审开庭的同时,对民生银行宜宾分行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撤销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解除对其三套房产的抵押。判令被答辩人赔偿经济损失77.4万元。判令原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2021年3月16日,曹福梅被诉偿还80万贷款案开庭。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自民生银行起诉曹福梅,至一审开庭,曹福梅最希望看到的贷款“申请表”、面签时的视频等证据都没有出现。
在一审开庭时,银行提供的贷款合同中,借款人变成了周韦、雷庆中和曹福梅,并指定将这笔贷款委托银行支付到高焕杰的个人账号。
同时,银行提供的证据还包括一家名为宜宾市义保合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给银行的《授权书》,授权高焕杰的账号为案涉贷款的收款账号,以及该笔贷款为“进货货款”的承诺书等。
然而,银行提供的上述证据所列情况,曹福梅均不知情,贷款合同上的两人也从不认识。
更有意思的是,在当天的庭审中,另一被告周韦也表示,自己从来不认识曹福梅,也不认识高焕杰。周韦当庭还表示,自己签订这份贷款合同,是按照自己的老板王虹雅(庭审时,王虹雅已涉嫌一宗金额为10.7亿元的集资诈骗案被抓)的意思去签字,只知道这笔贷款是曹福梅借贷用于酒店的装修使用。
2021年10月26日,叙州区法院在杨红法官的主审下,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周韦、雷庆中、曹福梅偿还银行贷款本金74.9万元,违约金4万元以及利息3277.43元;判定三被告支付银行律师费62720.14元、公证费1000元、邮寄费20元;判定银行对曹福梅抵押的三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驳回了曹福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贷款申请手续疑似伪造错漏百出,银保监局复函指银行贷款合同存瑕疵,被骗女子欲报警处理曹福梅表示,一审庭审时银行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而关键的证据,自己在4月26日签署的贷款申请表,以及5月17日签署贷款合同时的现场监控视频证据都没有出现。
2021年11月,一审裁决出来后,曹福梅向法院申请调取了案件全部所有的证据材料,此时,才从证据材料看到自己签署的贷款申请表,被人移花接木,篡改了多处关键信息。
第一处造假痕迹:在曹福梅2019年4月26日提交的个人贷款申请表上,在抵押一栏却出现了曹福梅不认识的“周韦、雷庆中”两人的名字。
第二处造假痕迹:证据中曹福梅有一张贷款申请表,周韦和雷庆中以夫妻身份共用一张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每份共三页,但奇怪的是,两份申请书,却共用第三页,不符合规范,且日期都是2019年4月26日。
第三处造假痕迹:曹福梅在5月17日签署的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模式选择的是“单一借款模式”,指的是个人或小微企业作为单一借款人;而在该笔借款中,出现了三个人,曹福梅既不认识其他两人,更不是同一小微企业。
第四处造假痕迹:提交贷款申请表的时间为2019年4月26日,申请的金额为93万;签署贷款合同时间为5月17日,确定借款的金额为80万;然而,证据中由宜宾市义宝和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给民生银行的授权书日期为5月4日,却写明“该笔贷款人民币80万元直接支付到高焕杰个人账户”;借款行为都没有发生,为何确定了贷款的准确金额和支付授权?
第五处造假痕迹:该笔贷款出现了两份申请表和两位主申请人,分别为周韦和曹福梅,两份申请表中都填写了还款卡号,结果放款时,却只放款给周韦的账号,曹福梅却没有收到任何贷款。
曹福梅说,还有一处造假痕迹就是,在2019年5月17日面签时,银行提供的是三人贷款合同,但银行提供的照片证据显示,曹福梅与周韦、雷庆中两人面签的时间,中间间隔了12分钟,既然是一起贷款,为什么不在一起同一时间面签?
不仅贷款环节问题很多,连律师费的收取都令人生疑,曹福梅说,银行的代理律师为了骗取62000元的律师费,居然炮制虚假合同、虚假收据、虚开发票在法庭上做伪证。
相关证据显示,银行的代理律师梁某春,在法庭上出具的合同没有明确日期、金额和诉讼费等事项,所出具的收款凭据日期为2020年10月30日。
在法庭上,法官要求梁某春提供转账凭证,梁提供不了。此后,梁某春就让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虚开发票,开票日期是2021年3月19日。
也就是说,梁某春的行为要么是作假,要么就是虚开增值税发票。
从新证据的角度来说,梁某春在庭审后数日才将发票提供过来,按照法规应当组织质证,而主审法官杨红不仅跳过了质证程序,还将其作为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且故意在判决书中将时间提前到了2021年3月9日。
曹福梅的辩护律师认为,杨红此举涉嫌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司法工作人员如此行为,实在令人难以理解。
实际上,曹福梅在银行拒绝提供贷款的申请表和视频证据时,就已经判断自己被银行员工内外勾结给套路了,早在2021年1月20日,就将自己遭遇到的情况,向宜宾市银保监局进行了举报。
2021年3月26日,宜宾市银保监局给曹福梅的答复中称:银行存在贷前调查不到位,借款合同个别要素前后不一致,不按规定进行贷后管理等三个问题。
其中,银保监局提到的不按规定进行贷后管理问题,有证据显示,就在2019年5月20日晚上19点放款到高焕杰的账户,第二天上午10点左右,这笔80万元的资金中的10万,取现后,又存入了周韦的账户。
曹福梅表示,就自己在民生银行贷款时被套路、被诈骗的事实,近期会选择向警方报案,相信警方会调查清楚,还自己一个清白和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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