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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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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贷款不用实物抵押

春耕时节,江淮大地到处是葱绿的田畴。在安徽六安市郊苏埠镇田垅村,一条数百米长的水泥护坡水渠已重修一新,1000多亩水稻秧苗将不误农时,得到及时浇灌。可就在不久前,这条水渠还因为6万元的材料费缺口面临停工。最终,是村干部到苏埠“资金互助社”及时借款,才解了燃眉之急。

六安市地处大别山革命老区,仍有40多万贫困人口,缺资金、贷款难,长期制约着农村的发展。六安市供销社在“六安模式”创新的基础上,通过“资金互助社”盘活农村资金,主动开展精准扶贫、精准发展,为农村经济和小企业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农民开心,小额贷款更便利

“你看,就这春天买鸡苗的节骨眼上,缺这2万元的应急款,最多过两个月,前一批鸡出栏了,我就能还上这笔钱。”苏埠镇淠河村村民霍前刚说,“资金互助社”成立前,银行贷款难,只能去跟亲戚朋友借“高息”的钱,还不一定能借上;有了“资金互助社”,从写申请、到村支书签字担保、互助金到账只用了两天时间。“太方便了,是我们农民的‘及时雨’呀”

原来,“资金互助社”是六安市供销社按照“封闭性、区域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打造的信用平台,把当地农民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用于农民和小企业的小额信贷。为了更好地帮扶贫困农户,“资金互助社”借款门槛低,无需实物抵押,但需村干部或公务员提供书面担保。

贷款门槛低,风险如何把控?六安市供销社主任袁俊介绍,在最基层的村级分社建立了“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村支书+农户”模式。熟知本村情况的村支书等作为互助社理事长,对社员借款进行第一道关的审核,借用5万元以下互助金,只需村干部签字确认即可。同时,完善放贷流程,经过社员申请、业务受理调查、上报审批、签订合同等流程发投放金,有效地规避了风险。

雪中送炭,金融扶贫更精准

不仅服务农户,为涉农企业雪中送炭,也是互助社的主营业务。今年3月,一家生产渔网具的小企业联合另两家同类企业,以3家单位联保的方式从“资金互助社”借款240万元采购原料,节省了大笔费用。

六安市供销社主任袁俊说,资金互助社已成为精准脱贫的突破口。既能激活农村沉睡的闲散资金,还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等问题,成为发展农村的“加油站”,也提升了供销社服务“三农”的功能。

截至4月中旬,六安市五个“资金互助社”入社人员760人,互助金合计2868万元,投放1735万元。今年开春后,大批农户从“资金互助社”借到了春耕备耕和养殖生产急需资金。目前,六安市供销社已开始积极对接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公司,通过技术手段扩大互助社社员使用互助金的渠道,使农村居民享受现代化金融服务带来的便利。

《民法典》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抵押车可以放心买了

车也算是固定资产,很多人都喜欢把他赋予金融属性,就是做个抵押,钱照样拿,车照样开。但是只要是贷款就有逾期的,一旦逾期了,银行和金融机构就会把抵押车给处置了,但是以前如果说没有经过抵押人同意而处置的车其实是违规的,所以出过很多问题。

因为问题多,所以慢慢的很多银行都不做车辆抵押业务了,目前深圳还在正常做车抵押业务的银行只有农商行和平安了,其他就都是一些机构小额才有车抵贷业务了。前两年的话很多车贷公司因为违规被查,终其原因就是因为以前的的法律法规有规定债权人不同意的情况下贷款机构是不能处置车辆的。问题是客户逾期了,又没有钱还,车他不同意,你还不能处理。如果说处理了你还违法了。

《物权法》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换句话来说就算是现在抵押车在债权人不同意买卖的情况下是不能买卖的,除非买家清偿原债务人的债务。其实这里就很容易出纠纷了,其实人都有这个心理,自己的爱车,怎么会舍得低价处理给别人呢?就算自己同意,家里人也不同意。因为主钥匙是在自己这边,但是备用钥匙肯定是抵押在了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也会安装GPS。如果客户逾期不还,金融机构为了资产保全肯定会去拖车,这个时候客户不同意就会出现“抢车”现象。还有的甚至车辆登记证是抵押在这个贷款机构,但是车却押直接实物抵押给其他贷款机构,这样债权债务就更乱了,就更容易出现纠纷矛盾了。

但是新出来的《民法典》406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也就是说,现在抵押物也就是车原则上可以不通过抵押人的同意就可以转让了。这样的话,抵押车可以正常的在2手车市场流通了。

有了法律的保障,这个对整个做车辆抵押的金融机构来说这个是个重大利好。相信后期会有更多的资金进入车辆抵押行业,毕竟押证不压车,其实也是抵押贷,不是单纯的信用贷,在风险控制的角度来说,万一钱收不回,至少可以用车来抵债。后期如果说车辆抵押产品多了,肯定会产生竞争,那么利息肯定会下调,这个对于广大有车一族来抵押的融资成本也会降低。目前国家的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能超过LPR的四倍换句话来说,按现在的LPR来算不能超过15.4%。而房贷抵押的利息一般都是在3厘4厘,有可能车辆抵押的利息也会降到5厘6厘吧。

当然抵押车可以正常在市场流通,那么我们就可以放心大胆的去购买了,毕竟是处理车,价格方面肯定是非常优惠的,正常10万的车可能五六万就能买到了,这样其实挺诱惑的,对于本来想买车但是资金不够的情况下,抵押车也是个不错的选择。

【以案说法】借名买房签订的合同 目的合法才有效

特约嘉宾

朱雪华(周口市中级法院员额法官,“全国法院先进个人”)申亮亮(周口市中级法院法官助理)

核心提示

借名买房合同,是指借名人与出名人达成的关于借名人以出名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双方对房屋归属与过户登记等事项作出约定的合同。

生活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借名买房的现象时有发生,因借名买房产生的合同纠纷也时常发生,借名买房签订的合同效力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本报特邀周口市中级法院法官朱雪华、法官助理申亮亮结合审判实践,就不同情形下的借名买房合同效力进行分析。

在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需要结合借名买房的原因去判断。对此,朱雪华、申亮亮结合借名买房发生的原因,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常见的借名买房情形进行分析。

基于合法目的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朱雪华说,借名人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或者为了享受出名人所在特定群体(如企业内部职工)的购房优惠政策而与出名人签订借名买房合同,属于基于合法目的所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该情形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该类借名买房合同是有效的。

为规避调控政策借名买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如果借名人为了规避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法规,与符合购买条件的出名人签订借名买房合同,合同是否有效?

朱雪华说,首先,要看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条款中的“强制性规定”指的是效力性强制规范。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法规主要是指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以及《关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其余相关文件均为地方政策、法规。而国务院出台的上述两个通知均未明确违反该通知会导致的后果,其本质为管理性强制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规范。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

其次,要结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断借名人与出名人是否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果借名人为了规避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法规而与出名人签订借名买房合同,但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双方也没有恶意串通,则不能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否认合同的效力。

借名人为了规避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法规与出名人签订借名买房合同,当借名人不具备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条件时,借名人虽对出名人享有请求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权利,但此时尚不具备实现该权利的条件。当借名人具备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条件时,借名人请求出名人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不违反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法规。因此,为了规避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法规所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是有效合同。

为低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无效

朱雪华说,根据《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

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批准统一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销售,属于政策性保障性住房,政府部门对该类房屋购买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和严格的审查公示程序,对该类房屋的上市交易在期限、程序上设定了限制和要求。如果允许他人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允许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交易期限内任意转让房屋,既扰乱了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秩序,也损害了广大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群众的利益。如果法院判决支持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在限制交易期限内任意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将不利于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不利于维护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群众的群体利益。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借名人与出名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借名买房合同无效。

为获得信贷资格或优惠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申亮亮说,借名人由于有失信记录或经济能力较差难以获得银行贷款,为获取银行贷款、降低首付款比例或贷款利率而借名买房,虽违反了银行的信贷监管政策,但该行为规避的是申请贷款限制或首付款的支付比例及利率政策,是贷款银行或金融系统的行政管理政策,且房屋贷款属于实物抵押贷款,债权有保障,金融风险通常相对较低,不能据此认定该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故此类借名买房合同不宜认定无效。

基于非法目的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无效

朱雪华说,任何人都不应当从违法行为中获益。如果借名人出于隐匿财产、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或者进行洗钱等非法目的,与出名人签订借名买房合同,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甚至涉嫌犯罪,故此类借名买房合同无效。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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