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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上限

本文目录

小贷公司的利率上限如何确定?

一、试点办法规定

目前,在国家层面关于小贷公司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5月4日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其中关于小额贷款利率的规定如下: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这里的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是多少呢?

各省地方金融监管细则基本上都是“抄作业”,没有具体明确。

例如,《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国家政策和相关法规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过去,有不少观点认为,上述司法上限实际就是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实践中,很多小贷公司也是参照这个利率上限标准。

对于小贷公司的逾期利率标准,鲜有文件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曾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或者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超过按照合同期内利率上浮50%计算出的部分,或者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急、违约金之和超过按照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1OO%计算出的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对超过部分请求给付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请求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借款人主张以超出部分冲抵借款本`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最新司法解释意见

2020年12月29日,最高法院针对广东省高院的请示作出《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该批复第一条明确规定:“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该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批复采用“法释”编号,属于司法解释。根据该批复,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调整范围。

此外,2017年08月0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从上可知,小额贷款的利率上限并非上不封顶,若小贷公司贷款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的时候,借款人可以请求法院对超过24%的利率进行调减,法院一般会判决支持将借款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一并下调至24%以内。

三、司法判例观点

在H小额贷款公司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2021)湘1123民初574号】中,法院认为:关于利息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之规定,H小贷公司作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其利率标准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因此,H小贷公司与刘列明签订的借款合同,对利息约定从其合同约定,计息标准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息计算标准的规定予以计算,本案中双方约定利率月息1.65%(即年利率19.8%),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保护。

关于逾期利息,按每日0.9‰计算,换算成年利率为32.4%,超过该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期利率(年利率19.8%)基础上加收50%的标准[即19.8(1+50%)=29.7%],法院核准以年利率29.7%予以计算。

随即,在深圳中院于2022年02月22日作出的陈某、戴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35591号】中,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的利率为月利率2%,陈某等不服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借款利息。

深圳中院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计息标准应如何认定。

三上诉人主张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涉案借款计息标准。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关于批准深圳市首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业务资格的函》(深府金小〔2014〕88号)批准深圳市首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小额贷款业务资格。

由此可知,本案被上诉人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三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均应遵照履行。现三上诉人未能依约偿还借款,被上诉人诉请三上诉人按照月利率2%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小贷公司的正常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上限建议控制在年利率24%以内,逾期利率建议控制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期利率基础上加收50%以内。

新设网络小贷全面叫停

10月12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银保监会日前就网络贷款公司监管回复用户,明确提及全面叫停新设网络小额贷款从业机构,将继续完善有关监管制度,推动网络小额贷款行业规范经营。在分析人士看来,这一举措是对于目前网络小贷监管的进一步明确,旨在从源头把控网络小贷业务风险。

网络小贷牌照发放收紧

对于用户提出的无抵押和无担保贷款乱象四起,建议加强管理的意见,10月9日,银保监会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回复网友留言时,提出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指出,针对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在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和清理规范,全面叫停新设网络小额贷款从业机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防止诱导借款人过度举债。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早在2017年11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也曾发布《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此后,市场上新增的网络小贷牌照数量屈指可数。2020年以来,仅有抚州市新浪网络小额贷款、山东国晟小额贷款、深圳市小赢小额贷款、山东融越网络小额贷款等少数网络小贷牌照问世。其中前三家机构与P2P转型关系紧密,最后一家则具备强劲的股东实力,最大股东为山东国资委。

10月12日,有网络小贷机构从业人员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自2017年末开始,网络小贷牌照的发放已经收紧,需要经历层层审批流程。此后增设的少量牌照也存在特殊之处。目前其所在的公司业务正常开展,尚未感知到具体的影响。但可以明确的是,行业从严监管已成定论。

在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看来,此次银保监会关于全面叫停新设网络小额贷款从业机构的回复,是对于目前网络小贷监管的进一步明确。2020年底,银保监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当前仍处于新监管政策待落地的过渡期。

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分析师苏筱芮表示,全面叫停新设网络小额贷款从业机构可视为近年来网络小贷整顿工作的其中一个环节,旨在从源头把控网络小贷业务风险,再通过其他整顿工作同步进行。

现有玩家向监管要求靠拢

2020年被业内普遍认为是网络小额贷款行业监管史上的重要一年,年末《暂行办法》的出炉更是为行业整体戴上了“紧箍”。

尽管《暂行办法》尚未落地,但各项监管细则已经让不少网络小贷公司行动起来。例如,《暂行办法》中提到本省区域内经营的网络小贷注册资本应达到10亿元,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网络小贷需达到50亿元,且均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主要股东参股跨省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控股跨省经营小贷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网络小贷行业也就此掀起了增资潮。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内已有6家小额贷款公司完成了增资,业内注册资本达到50亿元全国展业门槛的机构已有12家。

不过,前述从业人员也提及,当前行业机构向这一标准靠拢也并非一劳永逸,后续仍然需要经过银保监会批复。“后续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出炉后,行业从业机构如何发展,当前还是未知数。”前述从业人员指出。

另一方面,持有网络小贷公司牌照数量较多的机构,也纷纷对旗下牌照进行注销整合。近期亦有机构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正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整合同类型地方金融牌照,小贷公司牌照主体最终将仅保留一家。

苏筱芮表示,尽管网络小贷新规的正式文件还未下发,但从网络小贷业务现状和平台型金融科技企业整顿来看,网络小贷新规的方向基本上是确定的,只是政策过渡期调整的问题。对网络小贷业务采取穿透式监管,有利于规范互联网金融秩序,也能提升网络小贷主体对金融风险的敬畏之心,进而督促行业回归本源。

此外,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仅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板块,便有不少用户建议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包括加强小额贷款平台对申请贷款信息的核实、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审核等。在银保监会的对应回复中,也提到将继续完善有关监管制度,推动网络小额贷款行业规范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回顾行业,网络小贷业务的诞生具有鲜明的时代属性,起初归属于地方金融业态,之后监管统一了全国方面的从业标准,监管套利被不断消除,不合规机构陆续被清退,一系列动作使网络小贷行业迎来剧烈变动,但同时也使得从业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及专业水平持续得到提升。”苏筱芮如是说道。

来源:中国财经

北京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升级 个人创业小额贷额度提至20万元

来源:北京日报

降门槛、扩范围、提额度、延期限、降利率、简程序、降条件……北京市财政局昨天(7月13日)发布消息显示,已联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共同对北京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进行升级调整,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支持范围、进入门槛、展期要求、利率和利息分担、申请程序等方面予以完善,进一步支持创业,全力稳就业。

扩范围,网约车司机也可申请

“扩大政策覆盖范围,一方面是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扩大为本市户籍各类创业人员。”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另一亮点是,符合条件的网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等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也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降门槛方面,对个人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合伙人符合个人借款人条件即可申请贷款及财政贴息。

提额度,个人创业小额贷额度提高5万

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的提高,也是此次调整升级的一大特点。据介绍,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最高可申请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提高额度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且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借款人,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和经营状况与担保公司协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另外,北京户籍人员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的,可申请个人创业小额便捷贷款,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根据相关规定,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允许展期,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

贷款利率方面也有进一步的优惠。按照要求,北京辖内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应适当下降,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50BP。

简程序,贷款受理至发放5个工作日内完成

如何将贷款尽快落地发挥作用?这位负责人表示,借款人资格认定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机构尽职调查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金融机构贷款受理至发放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

此次升级还进一步扩大免除反担保的范围。具体说,对符合条件的合同期满乡村振兴协理员、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新发放的2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的在孵企业,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在市级以上部门举办的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奖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记者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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