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钟收60条短信,未贷款却被催收,或因网贷平台过度索权
近期有读者白先生向南都记者投诉称,某知名网贷平台的催收团队正在用恶意注册短信验证码骚扰这类方式对其进行催收,平均1分钟收到50-60条验证码短信,对方称是其亲友将其姓名电话上报给了平台,而他并不认识所谓的这位“亲友”。
律师分析称,这是遭遇了平台贷后管理团队的软暴力催收。由于市面上大多数网贷平台都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前填写联系人姓名、电话,以用于贷后管理。白先生的遭遇可能是由于其姓名电话遭到泄露,从而被某些借款人掌握,以“亲友联系方式”的名义上报了平台,导致平台后期催收找上门来。对此,律师认为,互金平台收集用户联系人信息的行为并非借贷功能所必须,是否合规值得商榷。
尽管该案例的发生具有极强的随机性,但个人信息泄露与平台过度索权,都是这次事件中白先生成为“被选中之人”的推手。
并未借贷,却因被催收一分钟收到五六十条验证码短信?
最近,南都记者接到读者白先生投诉称,自己并未注册某A进行借贷行为,却频繁接到催收电话,对催收电话不理会后,对方便使用投诉人的手机号码批量注册了一系列网站,从投诉人提供的截图和录屏来看,一分钟内收到了大量使用手机号码注册账户时,网站发来的动态验证码,约有50-60条。无奈之下,白先生向运营商申请开通“短信应急防护”服务,对这些来自端口类(包含端口、固话、国际号码)短信进行全量拦截,才得以免受侵扰。
据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豪分析,这可能是不法分子通过特制程序进行验证码下发,在不同网站利用客户号码注册申请,并进行恶意骚扰和敲诈行为。马军律师表示,这种行为属于软暴力催收的范畴,涉嫌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为何并未贷款,也并未有亲友贷款,就遭遇了此类骚扰?南都记者了解到,由于部分网贷平台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亲友、同事等联系人联系方式,才予以打款到账,根据惯例,一般平台要求填写2-5位联系人的信息。马军律师分析称,可能某些网站和A存在信息泄露,使白先生的姓名电话被网贷借款人掌握。借款人为避免平台催收找到其本人,故“随机”填写了白先生的联系方式,致使白先生来承受该借款人欠款不还带来的催收侵扰。建议白先生报警,查明是谁泄露了他个人的信息,追究相应的责任。
软暴力催收或因A强制获取用户紧急联系人
据南都记者了解,部分金融A除了要求借款人填写紧急联系人信息外,还因此向用户强制获取读取通讯录权限,以便在进行贷后管理的催收环节,对通讯录中的联系人进行外呼侵扰,间接催促借款人还款。白先生诉称不认识平台催收时提到的某借款人,也很有可能是因为白先生在这位借款人的通讯录中,而借款人被平台“爆通讯录”了。
实际上,南都金融合规研究课题组近期对近100个主流移动金融A的账户密码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了测评,结果发现,约有73%的互金A都强制读取通讯录,或需要收集用户的联系人信息。而在某些网贷A的隐私政策中,也确实存在霸王免责条款。比如58好借在收集通讯录信息和联系人信息时解释说,是为了催收,且要求用户自行处理好风险。“特别地,请您确保您在向我们提供您的紧急联系人信息前,已经获得您的紧急联系人的同意,以便我们、我们的关联方或合作方可以通过您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您的紧急联系人。如您向我们提供紧急联系人信息的行为未经过其本人同意,我们与您的紧急联系人进行联系所发生的的风险及责任将由您承担。”其隐私政策原文如是说。平台通过这种条款,将添加紧急联系人后产生的风险与纠纷等责任都抛给了借款人。
针对以上条款,马军律师认为并不合理。“首先,我认为添加紧急联系人的行为本身就不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问题是如何确保已征得联系人的同意将手机号给借贷平台,如果借款人为征得紧急联系人同意,是否意味着借贷平台属于违法收集个人信息。”他向南都记者这样表示,“再者,在借贷时强制收集联系人电话,是否属于强制收集。从合理角度看,添加联系人并不是借贷功能所必须,强制添加是否是强制收集值得商榷。”
采写:南都记者熊润淼实习生陈琪琦
逾期后你收到的那些电话及短信?真真假假谨防上当受骗
逾期后的日子,每天都会接收到各大平台的电话及催款短信,那你有没有被平台委托的第三方套路过呢?
我相信绝大部分人都是不愿意逾期的,因为大家都知道逾期后的结果及代价也是比较大的,每天都过着惶恐不安的日子,逾期不意味着不遵守契约精神,也不是失去诚信的表现,就是因为太在乎,所以导致债务问题越滚越大,被抽贷后导致全部债务全面崩盘,到被逼无奈后的一种妥协罢了。
逾期后我们每天不约而同地会接到各大平台的催收电话及短信,有平台官方的也有委托第三方的,随着逾期时间的延长,从刚开始的友情提醒到后面逐步显露出霸道的口吻及恐吓的信息进行催收,把你每天搅得心慌意乱、惶恐不安。
我在上周收到过一个陌生电话的短信,上面不显示任何的平台,打电话过去也无法接听,晚上七点半接到的短信内容就是:“XX,你晚上8点在家吗?请通知你的家人,晚上我们上你家过来拿钱?”这种短信没有平台,也没办法核实,你给他回复也收不到任何消息,但就是通过这种软暴力方式,让你无所适从。
如果你有美T贷款逾期的朋友,请重点看一下,我美T生活、生意带逾期二十多天了,每天这个平台的电话及信息最为恶劣,之前还骚扰紧急联系人以及美T外卖上填写的收件人电话,我在黑M投诉后得到一些缓解,现在每天都还是会接到该平台第三方委托方给我电话,每次跟平台客服反馈后,反馈的任何信息就会第一时间到委托催S方,而委托方就表露他是贷款部门的。
昨天就有这么个故事,委托方给我致电表示,目前平台没有延期政策,但可以做减免政策,就是让我在平台上先把逾期的一期费用补齐,然后余下的欠款本金在三年内结清,其实如果真是这种政策还是毕竟好的,毕竟我们就可以有足够的缓冲时间去结清,由于我之前在投诉平台上很多人被这种方式,让委托方套路了,逾期的部分结清后,到了下一期账单时,又重新回到了原点,所以我自己也不得不留一个心眼。
电话挂完后,我就打电话给平台官方客服咨询,而客服反馈的结果就是该方案并不是他们贷后部门,让我不要轻信,让我把电话号码及沟通内容反馈给他,然后他们那边贷后会在一二个工作日回电协商(其中从准备逾期的时候就一直反馈客服协商还款,一直等来的都是反馈,反馈,再反馈,等着,等着,委托方),所以,其实我们在真正协商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真真假假的电话,我昨天问客服,那你们的贷后到底时是什么电话呢?反馈的问题又到了第三方,别人工号也可以报出来我们能相信谁呢?后面又遇到这个问题,那给我们造成的损失又该谁承担呢?
最后,如果你也遇到过我这种情况,请多留一份心眼,也多跟官方客服核实相关信息,别让自己在原本苦逼的日子中还被套路,加油,负债人,希望用负债所背负的压力,变成坚定的赚钱毅力,早日脱离苦海!也欢迎大家留言评论,让更多的负债人遇到类似情况别被上当受骗。
上海浦东:频频收到亲友网贷逾期短信?你的个人信息可能遭泄露……
网贷逾期
亲友惨遭“连坐”催债
网贷公司称从未发送催收短信
恼人的“连环轰炸”短信
从何而来?
有无失当之处?
浦法君抽丝剥茧
带你探寻案件真相
……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起,丁先生频繁收到要求其朋友王某归还逾期网贷的催收短信。丁先生拨打短信上记载的联系电话,告知客服该笔借款与他无关,并提出不要再联系他的要求。沟通未果,丁先生依然持续每天收到网贷公司的催债短信。万般无奈下,丁先生将网贷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
离谱!没欠钱却总被催债?
原告丁先生从未在该网贷公司借款,他认为网贷公司不应有其个人信息。网贷公司的催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内容虽没有侮辱、威胁等字词,但容易让别人误解,进而给原告造成困扰。
被告
催债?不存在的!
丁先生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收到了短信,并不能证明是谁发送了相关短信,短信上的电话也不是被告委托催讨公司的电话。王某所留的联系人中,也没有原告的手机号。且丁先生收到的短信内容未超过必要限度,未对他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严重精神损害。原告起诉后,被告已停止对王某相关账户进行催收。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受法律保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向原告发送了催收短信;如被告确实向原告发送了短信,被告应如何承担责任。
被告或其委托公司向原告发送短信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被告系王某借款相关数据的保存方,其他人无法精准获知王某的借款情况及其亲友联系方式。以往的生效判决也曾经确认被告有向借款人亲友催收的行为。被告网贷公司也未证明受其委托进行催讨的相关公司没有发送过涉案短信。
法院认为,短信作为一种较为隐私的通讯方式,一般情况下不会为周围人所知晓。但被告在一段时间内频繁地向原告发送短信的行为,内容虽无侮辱、威胁等字眼,但确有可能给原告造成一定困扰。因此,判令被告将原告的信息从其数据库中删除,并向原告书面道歉。
一审判决后,丁先生与网贷公司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案件评析
随着我国信息网络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问题日益突出。部分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随意收集、过度使用个人信息,侵扰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本案就属于典型的未经允许滥用个人信息的案例。近些年出台的《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个人信息的民事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01
什么是个人信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扩大了个人信息的外延。《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02
哪些行为属于对个人信息的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删除亦属于对个人信息的处理。
03
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行为的具体表现?
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主要是指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的未经个人同意而处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尽处理告知义务等行为。
04
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有可能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被侵权人可请求法院判决侵权主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对于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可参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对于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杜晶晶表示,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人们的日常生活都被各种数据所包围,而个人信息属于隐私权的范畴,在未经本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应被非法获取、使用、加工。然而,实际情况是个人信息被泄漏的事件时有发生。《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后,更是将个人信息保护提升到新的高度。个人信息被泄漏后,无辜的被泄漏者却往往连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不得而知。本案裁判从被泄漏个人信息的用途、使用方式出发,由被泄漏者初步举证未授权他人使用后,要求由该信息的使用方或者从被泄漏信息中受益的一方承担合法取得该信息的举证责任。若不能举证,则由该信息的使用方或受益方承担不利后果。该裁判对新形势下,个人信息保护类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了探索,也为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树立了规则。
最后浦法君温馨提醒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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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浦东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吴宜卉
编辑: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