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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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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利息最高是多少?还是24%吗?

经常有朋友咨询借了小贷公司钱,被讨债时这费那费七加八加,算起来利息都能有三四分,这些贷款到底算不算高利贷,要不要还这么多?以下统一给大家解答下。

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无论是小贷公司还是民间借贷,都遵守一个所谓“两线三区”的规定。第一条线是24%,第二条线是36%,这两条线划分了三个区域。这个标准来源于2015年8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是合法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未支付法律不支持债务人支付,已支付的法律不支持债务人要回。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已经支付的,债务人可以以不当得利案由起诉要回,或者直接抵扣借款本息。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做出了修订,不再沿用24%、36%的利率标准,调整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就是说,利率标准不再分两个标准,直接一刀切,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相对来说是一个比较低的利率标准,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LPR为3.7%,民间借贷年利率最高4倍也就是14.8%,月利率一分多一点,比之前下降了将近一倍。

民间借贷利率下降如此之多,小贷公司的贷款是否也会同样下调呢?这个还真未必,因为民间借贷与小贷公司的贷款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借贷关系,在民事诉讼中使用的也是不同案由。民间借贷使用的是民间借贷纠纷,二金融机构贷款合同纠纷使用的案由则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从这个规定我们可以明显看到,银行、金融公司等依法批准设立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行为是不属于民间借贷行为的,其利率自然不需要受该司法解释约束。那么小贷公司是否属于这里规定的金融机构呢?我们再来看相关规定。

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对广东省高院的请示做出了一个批复,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最高院的批复属于司法解释,对审判实务有直接指导作用。该批复中明确规定: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粵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这里明确规定了,小贷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性金融组织属于经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不适用新司法解释。也就是说,小贷公司贷款不受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的约束。

那是不是说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就不受限制,想怎么要怎么要呢?当然也不可能,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就体现在这里,高利贷在中国是没有合法生存空间的。

虽然小贷公司不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约束,但之前还有一个司法解释就专门约束了金融机构利率,就是最高法在2017年8月4日颁布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这个意见中对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做出了明确限制:

二、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2.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从这规定可以看出,当小贷公司贷款利息超过24%的时候,债主像法院起诉的时候,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对超过24%的利息进行调减,法院一般会支持。这个利息包含了所有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

总而言之,如果是向小贷公司借款倍起诉,只要他们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服务费等等总计超过年利率24%,都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扣减的。

以上内容希望对大家有用,再多一句嘴,最好别沾小贷和网贷,确实很多都不是很正规。

小贷公司的利率上限如何确定?

一、试点办法规定

目前,在国家层面关于小贷公司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5月4日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其中关于小额贷款利率的规定如下: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这里的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是多少呢?

各省地方金融监管细则基本上都是“抄作业”,没有具体明确。

例如,《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国家政策和相关法规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过去,有不少观点认为,上述司法上限实际就是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实践中,很多小贷公司也是参照这个利率上限标准。

对于小贷公司的逾期利率标准,鲜有文件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曾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或者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超过按照合同期内利率上浮50%计算出的部分,或者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急、违约金之和超过按照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1OO%计算出的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对超过部分请求给付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请求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借款人主张以超出部分冲抵借款本`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最新司法解释意见

2020年12月29日,最高法院针对广东省高院的请示作出《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该批复第一条明确规定:“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该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批复采用“法释”编号,属于司法解释。根据该批复,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调整范围。

此外,2017年08月0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从上可知,小额贷款的利率上限并非上不封顶,若小贷公司贷款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的时候,借款人可以请求法院对超过24%的利率进行调减,法院一般会判决支持将借款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一并下调至24%以内。

三、司法判例观点

在H小额贷款公司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2021)湘1123民初574号】中,法院认为:关于利息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之规定,H小贷公司作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其利率标准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因此,H小贷公司与刘列明签订的借款合同,对利息约定从其合同约定,计息标准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息计算标准的规定予以计算,本案中双方约定利率月息1.65%(即年利率19.8%),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保护。

关于逾期利息,按每日0.9‰计算,换算成年利率为32.4%,超过该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期利率(年利率19.8%)基础上加收50%的标准[即19.8(1+50%)=29.7%],法院核准以年利率29.7%予以计算。

随即,在深圳中院于2022年02月22日作出的陈某、戴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35591号】中,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的利率为月利率2%,陈某等不服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借款利息。

深圳中院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计息标准应如何认定。

三上诉人主张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涉案借款计息标准。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关于批准深圳市首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业务资格的函》(深府金小〔2014〕88号)批准深圳市首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小额贷款业务资格。

由此可知,本案被上诉人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三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均应遵照履行。现三上诉人未能依约偿还借款,被上诉人诉请三上诉人按照月利率2%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小贷公司的正常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上限建议控制在年利率24%以内,逾期利率建议控制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期利率基础上加收50%以内。

5万小额贷款利息是多少?不同平台差距很大

嗨~大家好,我是财小猫(* ̄︶ ̄)

我们在贷款的时候最关注的肯定就是贷款的利息了,毕竟如果只想贷5万,利息却要2万,对于本身就比较缺钱的人来说,负担确实太重了。

那市面上的这些5万小额贷款,利息一般是多少呢?

一:银行小额贷款利息

利息多少其实还得看平台,像银行贷款一般会比网贷还有民间贷款的利息低很多,所以如果我们的征信没有问题,资信又不错,贷款的首选目标肯定是银行,那银行的小额贷款利率一般是多少呢?

就以建行快贷为例子吧,建行快贷的综合年利率在7.2%左右,如果我们借5万,一年的利息就是50000元×1年×7.2%=3600元,

然后我们再接着看别的平台的利息,你就会发现其中的利息差距。

二:互联网贷款平台利息

现在互联网飞速发展,顺便也带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像我们国家的一些巨头公司,旗下都有属于自己的贷款产品,像360借条、蚂蚁的借呗、京东的金条、微博的借钱、微信的微粒贷等等,基本上你知道的互联网公司,都有贷款平台。

那这些贷款平台的利息又是多少呢?

其实这些互联网贷款平台的利息因人而异,就以360借条为例,他们采取的计息方式是按日计息,借1000元分12期,日息费0.12元起,借款的期限分别为3、6、12个月,折合下来,年化综合息费率7.2%起,看起来是不是也很低?

但是这里有一点要注意,网贷平台一般适合资金需求比较急、小额资金,因为审批快,放款也快,急需钱的时候还是不错的。

而且贷款利率一般看个人综合情况,银行也不例外,两个人同时借款5万,利率可能是不同的,网贷平台一般利率都在0.05%或者0.06%,换算成年利率就是18%到21%左右。

我们按照20%的利率来计算,借5万,期限一年,利息大约为5600元,这个利率是属于国家允许的利率范围之内,你借了,你就必须要还。

三:小额贷款注意事项

贷款利率在24%以内,属于法律保护范围内的贷款利率,无论借款人走到哪,这笔钱国家会强制要求你归还的,或者直接强制执行你归还。

贷款利率在24%~36%这个区间,属于自行协商的范围,但是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你的贷款利率现在在30%,有一天你觉得利息太高不想还了,那24%以外的利息是可以不归还的,国家也不会强制执行。

那如果贷款利率超过了36%,那就是妥妥的高利贷,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利息范围,如果你的贷款利率超过了36%,赶紧远离。

最后小猫提醒大家,无论是哪种借款方式,都要做到有借有还,像现在大部分互联网贷款都是接入征信平台的,短时间缺钱花是小事,我们可以找亲戚朋友借钱应急一下,但如果征信黑了,那就会从各方面影响我们的生活。

你看懂平台之间利息的差异了吗?还有不懂的记得评论区留言或者私❤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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