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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山东工行金融支持政策操作指引

一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提供授信、展期、续贷、降息降费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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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认真贯彻落实金融“30条”措施等监管要求,强化责任担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努力为全省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支持,结合山东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疫情期间“普惠金融工作十条意见”,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产品、普惠重点政策、风险管理以及疫情期间工作规程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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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优惠政策

1.授信方面。工商银行重点加大对人民银行、发改委及工信部联合发布名单以及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推荐名单内的疫情防控重点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疫情期间上调用于防疫抗疫或物资保障的信用类贷款额度至1000万元;此类企业办理担保类贷款,因疫情原因无法在贷款发放前办妥担保手续的,可采用阶段性信用方式。

2.展期续贷方面。对线下办理信贷业务的小微企业客户,特别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工商银行综合运用展期、续贷、再融资、变更还款计划、结息周期调整等方式,满足借款人对贷款资金的连续使用需求,解决小微企业阶段性还款困难;同时,对贷款到期日在今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但暂不能按时还款的小微企业客户,不计为违约。对3月末前贷款到期的经营快贷业务,经小微企业客户申请后,统一实施180天的无还本续贷;对3月末贷款到期的法人网贷通业务实施延期;对4月末到期的抵快贷和经营快贷业务实施续贷。

3.降息减费方面。对于全国性名单内企业,工商银行按照专项再贷款支持政策,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BP;对于地方性名单内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省分行在总行掌握下限之上,自主提供优惠利率支持;对于名单外的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由省分行审批后报送总行统一调整;对于办理抵快贷的小微企业客户,工商银行提供优惠利率支持,3月份执行LPR减15BP。同时,我行将严格遵守“七不准、四公开”“两禁两限”等监管要求和行内相关制度,严格禁止“存贷挂钩、以贷引存”“转嫁成本”“以贷收费”“借贷搭售”等违规行为。

(二)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疫情期间总省行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疫情结束,后续如遇总行利率变动将遵照新利率执行。

(三)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疫情期间各项优惠政策适用于工商银行小微企业客户。

(四)各级机构负责部门及联系人员和联系方式

省行及各二级分行普惠金融事业部。省分行联系人:孟颖0531-66681517。

(五)优惠政策操作流程、审批时限

1.开辟绿色通道。对于受疫情影响而资金流承压,开工后资金缺口增大的小微企业,工商银行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开辟绿色通道,简化业务办理流程,提升融资服务效率。

2.提高审批效率。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领域和地区,工商银行建立快速审批通道并安排专人审批相关业务,提高办理效率。

3.优化尽调模式。疫情期间,贷款经办行可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展尽职调查,并借助工商、税务、海关等数据及融安信、企查查、天眼查等手段进行交叉验证;对需集体审议的事项,可结合本行实际,灵活采用N邮件征求意见、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非现场方式审议;对贷款存续期需现场核查的事项,也可通过远程视频及照片等方式核实。

4.简化续贷手续。近期工商银行印发新版续贷和“年审制”贷款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产品设计,优化业务流程,做好疫情期间小微贷款接续和中长期贷款供给服务。

(六)客户需准备的材料或需配合所做工作

小微企业客户办理线上融资业务资料包括:

1.营业执照(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同意在我行融资的股东会决议;

2.企业主有效身份证件;企业主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或单身声明);

3.企业主保证承诺书;企业主配偶保证承诺书;

4.企业评级补充收集信息相关证明资料;

5.证明经营流水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6.经营快贷信息核实表;

7.其他资料。

(七)优惠政策查询渠道

可通过电话咨询省行普惠金融事业部联系人员。

二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提供授信、展期、续贷、降息降费的优惠政策

疫情防控期间,我行推荐广大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使用线上融资渠道办理业务,我行线上经营快贷、抵快贷产品具有“及时审批、快速到账、随借随还”等优势,在享有便捷服务的同时,可有效减少人员流动和疫情传播风险。

具体优惠措施

1.个人经营性贷款产品。对3月末前贷款到期的经营快贷个人类客户,工商银行通过短信方式告知客户后,批量实施180天的无还本续贷。对于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工商银行为个人经营性贷款(指个人经营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个人助业贷款、扶贫小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等线下产品,下同)提供了延期待扣、宽限期、展期等延期还款方式。

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产品。在征得当地财政(承担保证及付息责任)同意的前提下,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展期一次、最长不超过一年。

3.抵快贷线上产品。对于办理抵快贷的个人类客户,工商银行提供优惠利率支持,3月份执行LPR减15BP。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疫情期间各项优惠政策适用于工商银行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各级机构负责部门及联系人员和联系方式

省分行负责部门: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普惠金融事业部;省分行联系人:孟颖0531-66681517省市行普惠金融事业部。

优惠政策操作流程、审批时限

疫情伊始,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将线上产品作为支持防疫抗疫小微企业的主打产品,及时制定疫情期间小微企业融资申请指南,指导小微企业客户线上申请融资,确保便捷服务。

客户需准备的材料或需配合所做工作

小微企业主办理线上融资业务通用资料包括:本人身份证;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配偶共同债务人承诺书;证明经营流水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其他材料。

优惠政策查询渠道

可通过电话咨询省行普惠金融事业部联系人员。

三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提供消费贷款还本付息延期、降息减费的优惠政策

疫情发生后,针对个人贷款还款问题,我行制定了针对具体特定个贷客群的灵活还款政策,全力保障特殊时期特定人群的个人贷款还款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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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优惠政策

1.延长还款期限。受疫情影响还款能力下降的个人贷款(融借除外)均可办理贷款延长还款期限(下简称展期)。一年以内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展期后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含)的可采用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款等还款方式;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暂时调整个人消费、个人经营类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自用车贷款除外)最长期限,在现有产品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年,以便客户合规办理展期,新发放贷款继续执行原规定。

2.调整还款宽限期。受疫情影响还款能力下降、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贷款(融借除外),可按我行相关规定,提供还款宽限期,取消宽限期只能使用一次、宽限期内必须还息的限制性规定,延长最长宽限期至1年。新发放融借贷款可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还款宽限期。

3.按照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军队住房资金管理部门的要求,疫情防控期间为公积金贷款客户提供保障服务,对我行负责明细核算的公积金贷款,可提供延期待扣和宽限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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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根据疫情发展整体形势及总行通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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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及配偶、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及配偶,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和受疫情影响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经核实后,对个人贷款借款人因不便还款而发生的逾期,不计为违约,退还已计收贷款罚息,恢复征信逾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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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负责部门及联系方式

省行及各二级分行个人信贷业务部。省行联系人:邓延东0531-6668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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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申请操作流程或所需环节、审批时限及向客户反馈方式

疫情期间个人贷款相关流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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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需准备的资料或需配合所做工作

疫情期间个人贷款相关流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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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查询渠道

疫情期间,个人网银在线客服、手机银行在线客服、95588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微信客户服务公众号和贷款经办行等线上、线下渠道均可为客户提供个贷还款咨询,贷款经办行负责直接受理并提供个贷差异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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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为合理满足客户需求,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对疫情期间无法亲自来行办理业务的客户,可在申请资料(包括格式文本或客户手写声明)上签字,并手持需要提供的资料与客户经理视频通话,客户经理或调查人对手机视频、对话记录进行截图,将资料照片和手机截图作为客户申请资料。对未涉及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加重债务人债务的变更和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疫情期间保证人不便确认或等待保证人确认严重影响业务效率的,可遵循“未加重保证责任”原则审查审批相关业务。待疫情结束后,第一时间联系客户办妥补交资料、核验签字等手续。

四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提供信用卡息费调整、延期还款及征信调整的优惠政策

为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工银信用卡持卡人权益的影响,按照“一事一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我行制定了十项信用卡客户服务应急处理措施。尤其是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确诊患者和疑似人员及其配偶,疫情期间在我行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因不便还款发生逾期的不计为违约。

(一)具体优惠政策

1.提供还款期限延长服务。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工作人员,确诊患者和疑似隔离人员及其配偶,疫情期间在我行信用卡透支因不便还款发生逾期的,适当延长还款期,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同时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及合理需求,提供重新安排还款计划及征信调整等服务。

2.提供费用减免服务。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工作人员,确诊患者和疑似隔离人员及其配偶,疫情期间信用卡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可给予免除收取,因系统等原因无法直接免除收取的,可采用先收后免方式。

3.提供紧急调额服务。为疫区需要支付治疗押金等费用的个人信用卡客户,以及用于疫情防控的公务卡客户,提供紧急调额服务,保障疫情期间的资金需求。

4.提供异地紧急取现服务。对于个人信用卡因挂失、过期、卡片损坏等原因无法使用的情况,客户可在异地营业网点办理紧急取现业务。

5.加大疫区信用卡服务力度,保障客户消费、取现、支付等不受影响;对于客户反映的各类因疫情引发的用卡需求,按照一事一策提供灵活解决方案。

6.为疫区提供二维码收款码等聚合支付服务。加急为相关医疗、公益机构商户建档开户,同时总行将协调微信、支付宝建立特殊行业费率申请绿色通道,尽快完成特殊费率审批工作。

7.根据实际需要调增二维码收款码等交易限额,满足相关公益机构支付受理及捐赠收款需求。

8.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工作人员,确诊患者和疑似隔离人员及其配偶,暂停信用卡催收工作,后续视疫情减轻或解除等实际情况再行恢复。

9.工总行商户服务中心与远程银行中心电话坐席人员将为疫区商户提供7*24小时电话和线上服务,及时响应和解决商户收款及对账的相关咨询和问题。

10.建立信用卡疫情防控应急服务和科技保障支持绿色通道,开通“工银生活”APP线上捐款渠道,为社会各界提供全天候24小时在线捐款服务,捐款额全额入账,免收服务手续费。

(二)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根据疫情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三)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按照监管部门和总行规定,主要涉及四类客户,包括:(1)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及配偶、(2)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及配偶、(3)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4)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的人群。参加疫情防护的工作人员包括不限于:奋斗在一线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员工、抗疫情运输人员、社区工作者、军人、武警等群体。该客群范围,将随着疫情发展变化,酌情调整范围。

(四)具体负责部门及联系人员和联系方式

省行及各二级分行银行卡中心,省行联系人:项静,0531-66681530。

(五)优惠政策申请操作流程

客户通过95588申请,95588坐席在线通过沟通识别客户,参照(6)中标准获取客户相关信息,如客户陈述合理,则坐席代表可按照不同客户的对应流程与其商定处理流程。各分行根据95588确定的处理方案,实施息费减免、延期还款、征信调整等相关操作。

疫情期间,对于95588转来的工单,分行一般于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对于需要延后处理的,及时告知客户处理进度。相关息费预计在1周内完成冲减,征信纠改视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情况预计在1-2月内完成。

(六)客户需准备的资料或需配合所做工作

疫情期间信用卡相关业务证明材料

(七)优惠政策查询渠道(包括网站、APP、热线电话等)

热线电话95588、“工银信用卡微讯”微信公众号。

五暂不纳入征信记录或下调风险评级的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政策

对符合人民银行等5部门金融“30”条的融资企业(含小12微企业)的垫款、欠息业务,以及疫情相关客群在疫情期间个贷及信用卡账户发生的逾期,不纳入征信记录。对于以上情形已经发生的逾期记录,可向当地工商银行分支机构提出个人征信异议申请纠改。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截至疫情正式结束当月。

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

各级机构具体负责部门及联系人员和联系方式

省行及各二级分行个人信贷业务部、信用卡中心。省行联系人:普惠金融事业部孟颖0531-66681517,个人信贷业务部邓延东0531-66681539,银行卡中心项静0531-66681530。

优惠政策申请操作流程或所需环节、审批时限及向客户反馈方式

对于疫情期间发生垫款、欠息的疫情相关融资企业(含小微企业),以及信用卡或个贷逾期的疫情相关客户,可持有效证件到当地工商银行申请征信异议,对于无法到现场申请异议的,可联系当地工行通过远程渠道发起申请。异议受理后我行将尽快予以处理。

客户需准备的材料或需配合所做工作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客户征信异议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优惠政策查询渠道

详情请垂询当地工商银行或拨打95588客服电话。

六其他疫情防控优惠金融政策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我行在做好资产类业务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出台了涉及汇款、捐款、对公及个人结算账户等方面的一系列综合金融服务优惠政策。

(一)对疫情防控工作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暂时免收网银渠道境内汇款、代发工资业务手续费的优惠政策。

1.具体优惠政策。疫情期间,省内参与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相关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网银渠道办理境内汇款业务、代发工资业务,可在规定期限内享受减免优惠。

2.优惠政策执行期间。即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

3.优惠政策适用范围。适用于省内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

4.各级机构具体负责部门及联系人。省行及各二级分分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省行联系人:崔军0531-66682239,李文良0531-66682241

5.优惠政策申请操作流程或所需环节、审批时限及向客户反馈方式。对于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名单内及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开户行可直接通过现金管理系统发起减免申请流程,提交二级分行进行审批。未包括在内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可向开户行咨询并提出申请,按审批流程审批。减免协议到期日统一为2020年3月31日,经二级分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审批后,自审批日至3月31日间的网银渠道境内汇款、代发工资业务手续费系统自动免收。

6.客户所需准备的资料或需配合所做工作。为减少人员接触,待疫情结束后,需配合开户行补齐减免审批资料。

(二)对省内依法设立的慈善机构,提供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绿色通道、减费优惠政策

1.具体优惠政策。疫情期间,省内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慈善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可享受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开户申请,同时享受开户手续费、账户管理费、财智账户卡年费、自助打印回单年费、汇划手续费、大额取现手续费等在内的基础结算服务手续费减免优惠。

2.优惠政策执行期间。长期有效。

3.优惠政策适用范围。适用于山东省内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慈善机构。

4.各级机构具体负责部门。省行及各二级分分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省行联系人:崔军0531-66682239,李文良0531-66682241

5.优惠政策申请操作流程或所需环节、审批时限及向客户反馈方式。新客户在开户时一并填写减免审批表,经二级分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备案审批后,通过现金管理系统发起对应事项减免申请。存量慈善机构类客户,开户行直接通过现金管理系统发起减免申请流程,提交二级分行进行审批,同时电话告知客户减免情况。

6.客户所需准备的资料或需配合所做工作。为减少人员接触,待疫情结束后,存量未采集减免审批表的客户需配合开户行补齐减免审批资料。

(三)疫情防控期间个人客户账户应急服务优惠政策

1.具体优惠政策。对参加抗击疫情的政府机关、军队、相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确诊患者和疑似人员及其配偶家属,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及配偶家属等特殊客户群体,存款人可委托他人代办银行业务。

2.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即日起至疫情结束。

3.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本代办业务是指在疫情发生和防控过程中,因上述客户对象本人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需其他人代理办理的紧急业务。业务范围包括代理办理大额取现、账户解挂后取现或转账、提前支取、借记卡启用、社保卡启用、解除反洗钱客户账户控制、修改客户手机号、修改非关键性客户信息等业务。

4.优惠政策业务流程

(1)大额取现。代理人出示客户本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在联网核查通过的情况下,密码核验通过后可直接办理大额取现业务。若密码核验无法通过,代理人可提供家庭户口本、单位证明来证明代理人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并通过视频核实、电话核实证明客户办理意愿。柜面可先办理代理人重置密码,选择即时办理重置密码,生效后办理大额支取。柜面要详细记录代理人身份信息和联网核查记录。当系统提示输入客户本人身份证时,应当输入由代理人提供对应证明上的客户本人身份证件号码。

(2)转账业务。比照上述流程办理。

(3)提前支取。比照上述流程办理。

(4)借记卡及社保卡启用。代理人出示客户本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在联网核查通过的情况下,代理人可提供家庭户口本、单位证明来证明代理人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或通过与客户远程视频的方式证明客户办理意愿。确实无误后,允许代理人办理。网点要留存代理人和客户手机号码、住址等信息。

(5)柜面解除客户信息治理工具控制账户业务。代理人出示代理人与客户本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或其他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客服经理首先查询客户被控原因,确认该账户被客户信息治理工具控制情况(其余控制情况如证件有效期过期控制、电信诈骗控制按现有流程办理),不更改客户本人9要素身份信息,为客户本人办理控制账户解除业务,解除原因注明:疫情防控期间特殊处理+网点联系方式。若无法提供客户身份证或无直系亲属证明文件,可通过与客户远程视频的方式证明客户办理意愿,客服经理和网点授权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账户解除业务。

(6)柜面修改客户手机号代办流程。代理人出示代理人与客户本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或其他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客户本人借记卡或存折等介质(如需要修改工银支付、手机银行注册手机号,必须携带注册工银支付、手机银行的介质)。客服经理审核客户身份证件真实有效,并对出示双方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联网核查通过后客服经理按照现有手机号修改业务流程完成手机信息修改。

(7)柜面修改“职业、地址、国籍、性别、有效期”五项信息代办流程。代理人出示代理人与客户本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或其他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客服经理审核客户身份证件真实有效,按现有流程完成客户“职业、地址、国籍、性别、有效期”五项信息修改。

(四)慈善机构或疫区专用账户捐款免收手续费优惠政策

1.具体优惠政策。所有单位、社会公众通过我行向中国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汇划捐款、防疫专用款项免收手续费。

2.优惠政策执行期限。长期有效。

3.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所有单位、社会公众通过我行向中国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汇划捐款、防疫专用款项。

4.优惠政策业务流程。系统自动实现减免。

5.优惠政策查询渠道。客户可通过工行95588客服电话查询优惠政策及受捐机构信息。

(五)小微企业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优惠政策

1.具体优惠政策。对于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贴现利率在总行指导利率的基础上最多下浮15%。

2.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截至到2020年6月末。

3.优惠政策适用范围。适用于注册地和纳税所在地均在山东省内的小微企业。

4.具体负责部门及联系方式。省行资产负债部:卢澄宇18605319716。

5.优惠政策申请操作流程。由经办行与客户沟通及议价后,向省行电话提出利率优惠申请,经省行票据融资主管部门同意,通过票据融资系统业务流程逐级审批办理。

6.客户需准备的资料。票面信息(含企业名称、汇票承兑行及贴现金额)及与前手贸易背景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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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

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四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五章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六章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四条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

第八条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

第九条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

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第十条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

国家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

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

第十六条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实施。

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军队职业技能等级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并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或者联合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并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特点,组织制定、修订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等标准,宏观管理指导职业学校教材建设。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

国家采取措施,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立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实施实用技术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承担教育教学指导、教育质量评价、教师培训等职业教育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并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企业招用的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招用的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十五条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第二十八条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联合办学,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等根据区域或者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可以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支持运用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等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式和学校管理方式,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

第三十二条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第四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十三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符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等条件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课程体系、教师或者其他授课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务会议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

职业学校可以通过咨询、协商等多种形式,听取行业组织、企业、学校毕业生等方面代表的意见,发挥其参与学校建设、支持学校发展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

职业学校在办学中可以开展下列活动:

(一)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

(二)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

(三)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

(四)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

(五)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

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

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十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

国家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合作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职业学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减免;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

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公开。

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把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引导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培养培训,鼓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支持高等学校设立相关专业,培养职业教育教师;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

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

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

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

第四十七条国家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国家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基本标准,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其中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持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第四十九条职业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第五十一条接受职业学校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经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职业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经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凭证。

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十二条国家建立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对特别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并向艰苦、特殊行业等专业学生适当倾斜。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奖励和资助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优秀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或者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助资金管理使用。

第五十三条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第六章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五十四条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落实职业教育经费,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

财政专项安排、社会捐赠指定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五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

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五十八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到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的,应当在其接受职业教育期间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

企业设立具备生产与教学功能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参照职业学校享受相应的用地、公用事业费等优惠。

第五十九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发展职业教育。

第六十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第六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职业教育的科学技术研究、教材和教学资源开发,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共建共享。

国家逐步建立反映职业教育特点和功能的信息统计和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和保障体系,组织、引导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学校等开展职业教育研究、宣传推广、人才供需对接等活动。

第六十二条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

第六十五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第六十六条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对前款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第六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快收藏!2022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攻略来啦

生源地助学贷款

申请攻略

濠江区生源地助学贷款

什么是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

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贷款额度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不低于1000元

★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不低于1000元

贷款期限

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贷款利率

同期市场报价利率(以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称为LPR5Y)减30个基点

贷款用途

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还本宽限期

★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毕业后5年内,为“还本宽限期”,在此期间,借款人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

申请条件

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借款学生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国籍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信用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户籍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学籍

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籍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家庭情况

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共同借款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年龄

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其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01

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完成注册并填写个人及共同借款人基本信息,提出贷款申请,打印《申请表》并签字。

★学生在线系统网址:

高标签]03

未通过预申请的学生,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家庭经济闲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作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依据申办贷款

05

持濠江区教育局助学贷款办理中心提供的《受理证明》前往高校报到,并请高校资助中心老师于当年10月10日前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系统录入电子回执

首次申贷材料

☑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在读大二及以上年级的学生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如未通过预申请还需提交本人及共同借款人签字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续贷

借款学生可线上申请续贷,由濠江区教育局助学贷款办理中心审核即可。

续贷流程·

(向下滑动图片查看流程)

关于还款

利率

每年12月21日根据利率

最新LPR5Y调整一次

还款日期

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借款人从学生毕业当年开始自付本息,还款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遇节假日不顺延

正常还款

学生自毕业当年起开始自付本息,在11月1日至12月20日之间,(最后一年为9月1日至9月20日之间),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当期还款额度,系统用户名为借款学生身份证号,如密码遗忘可拨打95593进行重置

02

使用以下方式之一还款:

★在支付宝账户内充值还款;

★使用电脑登陆支付宝网页,用“助学贷款还款”功能还款;

★使用手机登陆支付宝,通过“国家开发银助学贷款”生活号“在线还款”功能还款

★学生或家长持银行卡或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和“云闪付”到濠江区教育局助学贷款办理中心还款

34国家开发银行34微信公众号,区教育局

编辑整理:濠江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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