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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公司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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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贷款期限最长可达45年

【大河财立方消息】近日,水利部、国家开发银行发布关于加大开发性金融支持力度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以全面提升开发性金融对水利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

重点突出金融支持水利合作领域

(一)支持完善流域防洪工程体系,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支持流域控制性枢纽工程、大江大河大湖干流堤防建设和河道整治、主要支流和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水闸及淤地坝除险加固、灾后重建、城市防洪与重点区域治涝、蓄滞洪区建设和洲滩民垸整治、山洪灾害防治、沿海防台防潮等。

(二)支持实施国家水网重大工程,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支持重大引调水工程、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灌区现代化建设与改造、重点水源工程、战略储备水源工程、现有水源调水工程供水能力提升、区域供水工程等。

(三)支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支持实施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更新改造老旧供水工程和管网、实施小型供水工程标准化建设和改造等。

(四)支持复苏河湖生态环境,提升大江大河大湖生态保护治理能力。支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整治、水美乡村建设、水土保持、地下水保护和超采综合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小水电绿色改造和现代化提升、幸福河湖建设等。

(五)支持重点行业、区域和领域节水,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能力。支持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重点地区节水开源等方面的节水灌溉、节水工艺改造、供水管网漏损控制、非常规水源利用、合同节水管理、促进节水产业发展等。

(六)支持智慧水利建设,提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支持数字孪生流域及数字孪生水利工程建设、水安全监测体系建设、水利工程智能化建设与改造、水利智能业务应用开发等。

用好用足金融支持水利优惠政策

(一)充分用好各类金融产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抓住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扩大有效投资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主动加强项目前期谋划,积极推动水利项目融资工作,充分用好开发性金融各类产品。包括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水利中长期贷款;用于工程规划、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的规划合作贷款;用于水旱灾害等突发性事件处置和救助的应急贷款;用于因突发灾害损毁的水利基础设施修复的灾后重建贷款等。

(二)加强开发性金融政策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增强主动靠前意识,积极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融资融智服务。水利工程具有公益性强、投资规模大、建设工期长、回报周期长等特点,国家开发银行结合水利项目实际制定差异化信贷优惠政策。在贷款期限方面,由原来的30—35年进一步延长,国家重大水利工程最长可达45年(具体根据项目类型、现金流测算等因素合理确定),宽限期在建设期基础上适当延长;在贷款利率方面,设立水利专项贷款,进一步降低水利项目贷款利率,符合国家开发银行认定标准的重大项目执行相关优惠利率;在资本金比例方面,按照有关规定,水利项目一般执行最低要求20%,在此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民生补短板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再下调不超过5个百分点;在信用结构方面,根据项目实际设计保证担保、抵押担保、供水供电收费权质押担保、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协议项下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等多种方式;在还款计划设置方面,根据建设运营周期安排前低后高,最大程度缓解项目初期还款压力;在贷款评审方面,对水利贷款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审议并保障信贷资金需求。

(三)积极创新推广融资模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综合考虑水利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创新推广多种融资模式。对引调水、水利枢纽、水源、灌区等产生水费电费收入的项目,推动落实合理水价标准和收费制度,可采用自身现金流还款模式;对防洪工程、水生态修复等自身不产生直接收益或收益较少的项目,可采用全要素资源统筹一体化模式,整合、优化配置相关的水源、砂石等自然资源,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资源、产业资源、生态价值权益资源等,统筹项目建设内容和还款来源;对农村供水和水源地建设等涉及地区广、单体项目小而分散、工程收益能力不足的项目,可采用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融资模式,由地方政府整合现有资源,统一规划项目,整体实现财务平衡;对自身收益不足、政府给予一定可行性缺口补助的PPP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申请贷款支持。

切实加强政银合作机制建设

(一)完善政银合作长效机制。水利部、国家开发银行全面深化战略合作,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推动开发性金融支持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建立合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加大水利重点领域融资工作力度,不断扩大水利融资规模。

(二)推动水利重点领域改革。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坚持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积极推进水权水市场改革,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要遵循市场规律,加强水利投融资主体规范化建设,提升水利投融资主体实力,增强水利项目融资能力。

(三)建立健全贷款风险防控机制。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底线思维,加强水利资金监管,防范化解资金风险,健全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提高风险防控意识,遵循市场化原则,加强授信管理,严格贷款投向,落实还款来源,做实信用结构,加强项目风险评估,确保水利项目信贷资金安全。

责编:王时丹审核:李震总监:万军伟

最高院:施工方借账户帮发包方接收贷款又转出,工程款优先权灭失

裁判概述:承包人工程款未受偿,出借账户以受领工程款为由配合发包人完成银行贷款的受托支付发放,应视为工程款受偿。其取得贷款后按发包人的指示将收到款项转给案外人,应认定发包人对承包人享有新的债权,承包人事后无权以此债权对在建工程主张工程款优先权。

案情摘要:1.长利兴公司陆续将其建设的清远沁园旅游服务中心系列项目发包给美雅公司承包,双方就该系列项目签订了相应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长利兴公司向清远农商行借款,并以其名下上述在建工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3.在上述借款得到审批后,长利兴公司以向美雅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为由申请清远农商行将款项直接支付给美雅公司,清远农商行根据其申请进行了转账。美雅公司在收到上述转账后,又根据长利兴公司的指示将款项全部转出给案外第三人。双方均主张该行为实际上是长利兴公司借用美雅公司账户走账,而并非支付案涉工程款。

4.美雅公司在工程竣工后诉至法院,要求长利兴公司支付工程款,并主张对上述建设工程享有工程款优先权。

争议焦点:美雅公司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

案例索引:(2019)最高法民再57号

相关法条:《合同法》(现已失效)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现行有效)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实务分析:从法律角度看,本文援引判例并无太多的分析价值,但从风险提示角度看有非常意义。本文案例中,从银行流水看案涉工程款曾以发包方贷款的方式完成了支付,虽然双方均一致主张该银行流水的本意是施工人为配合发包人取得贷款出借账户所形成,且提供证据证明施工人将取得的贷款又按照发包方的指令支付给了案外第三人,但法院认定工程款已经消灭的事实不容否认,施工方有权依据事后按照发包方指令向第三人转账的事实主张债权,同时认定该债权与工程款已经是两个概念,已不具备主张工程款优先权的前提。

本案例中承包方配合发包方虚伪表示取得贷款,并无消灭工程款的意思,相信法官在内心中也并不否认,即便如此法官仍判定其丧失工程款优先权。从某种程度上看这有一定的惩戒意味。笔者提醒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应依法依规行事,方能避免风险。特此推荐本文案例,望引以为戒。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委托贷款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28证券简称:成都路桥公告编号:2020-07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贷款情况概述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正常流动资金周转的需要,经公司申请,由四川金鼎产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遂宁银行成都分行向公司发放委托贷款,本金人民币3亿元(大写:叁亿元整),期限不超过2022年9月16日,贷款利率及生效日期以最终合同签署为准。本次委托贷款由宏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公司实控人刘峙宏先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的主要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

同时,为保证本次委托贷款工作能够有序、高效进行,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贷款方案内办理与本次委托贷款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与本次委托贷款有关的合同、协议和文件等;办理与本次委托贷款有关的其他一切必要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委托贷款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申请委托贷款是公司利用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实现业务拓展和项目推进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本公司中长期发展对营运资金的需求,符合本公司整体的、长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28证券简称:成都路桥公告编号:2020-071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0年11月20日以电话、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峙宏先生主持,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并记名投票表决,会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

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的具体内容,请详见2020年11月26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if..)的《关于申请委托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2)。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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