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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贷款合同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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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董事长被正式逮捕,吉林银行何时走出不良“阴霾”?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则从2011年至2018年连续骗取16名被害人钱款近1500万元的诈骗案刑事判决。根据庭审记录,被告正是利用其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吉林银行”)职员身份,虚构为他人“倒贷”,进行诈骗。而这7年主要系吉林银行因涉嫌受贿“落马”的原董事长张宝祥“掌舵”时期(2014至2019年)。

巧合的是,查阅吉林银行2017年、2019年年报,记者看到,吉林银行本身的不良贷款率已自2015年开始,连续4年上升。2019年吉林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达到4.31%,不但逼近监管方5%以下标准值的要求,而且已经高于银保监会披露的2019年四个季度城商行不良贷款率2.245%的平均值。而吉林银行在另一监管指标“拨备覆盖率”上的表现,已经不能用“逼近”来形容。自2018年起,吉林银行的拨备覆盖率连续两年低于150%的标准值,未能达标。

官网与2019年年报共同显示,吉林银行是2007年10月在原长春市商业银行基础上重组设立的,但该行历史可追溯至1998年。目前,在吉林省内9个市州和大连、沈阳,吉林银行拥有11家分行、1家分行级专营机构、89家一级支行,并发起设立10家村镇银行、1家贷款公司,参股一汽汽车金融公司和鞍山银行。截至2019年末,吉林银行在册员工共有1.0115万人。

会所审计“失责”导致贷款本息损失近7亿元,同一贷款企业现身1.5亿逾期贷款债权转让案中

吉林银行为何近年不良率上升?其化解之道又有何“玄机”?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11月1日披露出一起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责”、导致吉林银行大连分行贷款本息损失近7亿元(截至2018年12月18日)的事件(如图1所示)。

图1

作为公诉机关,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大连长波物流有限公司(下称“长波物流”),“依据大连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慎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虚假财物报表和审计报告,在吉林银行大连分行(沙河口支行)获取了约5.8亿元的银行贷款,但该贷款逾期至今(庭审时间为2019年10月16日)未还。”

公诉机关表示,经辽宁宁大会计司法鉴定所鉴定,截至2018年11月21日,长波物流在吉林银行大连分行贷款余额为5.79995亿元,利息9277.6万元。截至2018年12月18日时,吉林银行大连分行贷款本息至少损失6.544亿元。

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长波物流在吉林银行申请贷款时,提交了由慎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已审报表。但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与已审报表比对核查,结果表明,已审会计报表部分数据存在虚假成分,其中:3年虚报营业收入46.13952亿元、虚报利润总额11.80616亿元。此外,长波物流向贷款银行还提供了一份与大连通发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合同金额为1.28455亿元,合同标的物为轮胎。经核查,长波物流及大连通发公司2012年至2015年会计账中,没有生产、经销汽车轮胎记录。

长波物流又是如何通过贷款审查的呢?

证人孟某系沙河口支行的工作人员,其证词确认,吉林银行在撰写长波物流该笔5.8亿元贷款的“贷前调查报告”时,所使用主要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主要财务分析数据,正是从慎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得来。“我们银行每一笔贷款中,都要用到其中的一些财务数据,作为银行审核该笔贷款的依据。”

被告单位慎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没有异议。败诉后,截至发稿前,记者也没有看到被告单位慎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此案的二审记录。

而据记者统计,2019年至今吉林银行共领到6张罚单。其中,吉林银行大连分行在2019年7月18日,曾因“信贷资产质量严重不实”、“贷款质量五级分类不准确”、“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等主要违法事实,被银保监会大连监管局给予50万元的行政处罚。

然而,长流物流与吉林银行大连分行的“渊源”似乎不只限于该笔5.8亿元的贷款。

长波物流曾在慎明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至2015年的“审计”时期的2014年,以“案外人”身份出现在吉林银行大连分行一笔1.5亿元逾期贷款债权转让的官司中(如图2、3所示)。

图2

图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达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达赫房地产”)作为乙方,在2014年6月30日时与吉林银行大连分行(甲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下称《协议》)。

标的债权为大连三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向吉林银行贷款1.5亿元形成的逾期贷款债权及其从属的项目用地、在建工程抵押权和第三人保证担保权利;整体债权转让价款为1.5亿元。

《协议》双方约定,达赫房地产以全款支付的形式受让吉林银行债务人大连三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本金为146,968,772.03元(1.47亿元)、利息为3,031,227.97元(303.12万元)的贷款债权及担保权利。

同时,《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如达赫房地产已按协议约定尽职并积极履行了清收职责,但在2015年10月31日仍未能实现债务清收时,则吉林银行同意在符合条件时,根据达赫房地产的书面申请,对达赫房地产享有的大连三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标的债权,进行回购。

在这笔逾期贷款债权转让的过程,吉林银行大连分行的贷款客户长波物流“现身”,但是它这次身份是按指令付款的“案外人”。

协议签约同日,达赫房地产向案外人长波物流发出《付款指令书》,要求其向协议指定账户支付了款项1.5亿元。而案外人长波物流,则按其指令向吉林银行付清上述款项。

虽然,关于“达赫房地产未在2015年10月31日书面申请回购,是否丧失申请回购的权利”等4项内容成为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但是,这并没有影响到一审与二审法院对以上事实以及《协议》、《协议》补充协议等文件内容的认定。吉林银行提出的上诉请求与主张,最终也由于证据不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不良,吉林银行曾表示加大债权转让等“四大”措施,以“降存控新”。

在2019年年报“四大”降存控新的化解之策中,记者看到,除了比较常见的“司法清收”、“呆账核销”(吉林银行在2019年年报报告期内共核销不良贷款24.31亿元)以及“批量转让不良”外,吉林银行明确提出,运用“加大贷款重组及债权转让处置”的方式。积极推进不良贷款盘活化降,实施换手管理,提升贷款清偿能力,化解信贷风险。

另据记者统计,在吉林银行2019年至今的6张罚单中,与“违规发放贷款”“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等违规事实相涉及共有4张、合计罚金为120万元。

前董事长涉嫌受贿“落马”,“三年上市”战略是否延续?

5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诈骗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于德红曾是吉林银行辽源兴辽支行营业部的综合柜员(如图4所示)。

图4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6月27日的庭审中查明:2011年至2018年2月,被告人于德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为吉林银行职员身份,虚构为他人“倒贷”、购买门市房、经营宾馆需要钱款等事实,隐瞒巨额债务无力归还,还需支付巨额利息的情况,承诺支付借款利息骗取16名被害人钱款,并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1425.17万元。

被告人于德红供述证实,“我是2011年开始诈骗的,我给个人搭桥,向债权人借钱做本金,给债权人高额利息,然后个人再把贷款贷下来后支付我利息。我使用部分得到利息支付债权人利息,本金不还,然后再给个人搭桥,这是一个循环”。于德红自己向债权人借了1000多万元。而多数受害人在陈诉证词中均提到了于德红系吉林银行职员的情况。

事实上,于德红持续到2018年的诈骗行为,也主要发生在吉林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宝祥的任职期内。

2019年11月1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显示,张宝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如图5所示)。

图5

在同日披露的张宝祥简历中,记者看到,张宝祥,吉林柳河人。1998年8月起担任长春市工商局宽城分局党委书记、局长。2000年12月,张宝祥开始出任当地银行的领导岗,最初为长春市商业银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长;2014年7月,他开始任职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

吉林银行2019年年报显示,2019年11月11日,经公司2019年度第九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免去张宝祥吉林银行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职务。而在张宝祥“落马”后的第二天,即2019年11月19日,吉林银行官网发布“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公告显示,银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已核准原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陈宇龙,担任吉林银行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据悉,陈宇龙在2014-2016年的两年间,曾担任工行吉林分行副行长一职。目前,陈宇龙已正式履职吉林银行董事长。

今年5月8日,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公告称,吉林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宝祥(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吉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如图6所示)。“5月7日,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张宝祥做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图6

据吉林银行在2019年年报“董事会报告”中的情况披露,该行“严格推进落实省委第七巡视组对我行提出的巡视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120项,并逐步推进整改措施落地落实落细,自觉接受全行党员干部与社会各界的监督。”“全年共查处违纪违规问题32起,党纪处分179人。”

记者看到,“董事会监事会决策监督机制还不完善”、“机关工作作风亟需改进”与“贷款质量管控压力”等,成为吉林银行在2019年年报面对“未来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对策”,归结出的七大困难。

事实上,从年报显示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财务数据来看,吉林银行不仅仅面临贷款质量的压力。

2019年年报显示,截至报告期末,吉林银行资产总额为3763.69亿元,同比增长4.01%。但结合吉林银行2017年年报数据,记者注意到,吉林银行的总资产规模,从2016年的4316.81亿元已连降两年;2018年该数据为3618.52亿元,是2016年至今总资产规模的最低值。

同样,吉林银行总营收与归母净利润数据,在2018年处于一个V字的底端。

2019年年报显示,截至2019年年末,吉林银行总营收为99.84亿元,同比增长14.51%。但在2018年时,吉林银行总营收87.19亿元,同比下降3.74%。2019年吉林银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11亿元,较2018年同比增长4.69%;但在2017年,吉林银行该数据曾达到30.51亿元。

而从2014年年报开始,吉林银行曾制定“三年上市”战略,创造条件以实施其上市战略。吉林银行曾表示,“确保管理水平持续提升,公司治理达到上市要求。2015年底前完成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后,董事会将着手制定上市工作方案,对满足上市条件、上市程序步骤、具体工作安排等做好系统谋划,力争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实现上市目标。”

2018年年报的公司简介中,记者看到,吉林银行的目标被明细为“全国具有较强影响力综合性上市金融集团”。但是,记者搜索2019年年报发现,不同于往年,吉林银行在最近的这份年报中,没有关于其IPO计划的进一步信息。

新京报记者黄鑫宇编辑岳彩周徐超校对王心

固定利率与LPR哪个更划算?业内:两种方式各有优势

存量个人房贷定价基准转换月底结束

固定利率与LPR哪个更划算?

今年3月1日,备受关注的存量个人房贷定价基准转换工作正式启动。根据央行公告,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眼看期限将至,到底是选一成不变的固定利率,还是选择以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加点的浮动利率,还在犹豫的客户必须做决定了。

两种方式仅一次转换机会

长期以来,个人房贷利率都是在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打折或上浮一定比例。根据央行公告,从2020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不再使用贷款基准利率,改为主要参考LPR进行贷款定价。这意味着个人贷款利率也要与基准利率脱钩,改与LPR息息相关。

对于此前的存量贷款,央行在去年年底发布公告称,存量浮动利率个人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启动,原则上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具体来说,央行对存量房贷客户给出了两个选择,一个是转为“LPR+加点”浮动利率,即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二是转换为固定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选择何时转换不影响加点数值

据了解,大部分银行都是在今年三四月份开始转换工作。受疫情影响,银行都推荐客户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线上渠道自主进行转换。转换工作已经开始了几个月,现在才选择转换的客户会不会比之前转换的客户吃亏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根据央行公告,不论选择哪种定价方式,转换时点前后贷款利率不变,都跟原执行的房贷利率一样。

央行有关负责人此前解释称,同一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2020年3至8月之间任意时点转换,均根据2019年12月LPR(5年期以上LPR为4.8%)和原执行的利率水平确定加点数值,加点数值不受转换时点的影响。具体来说,加点数值=转换前的房贷利率-4.8%。

大部分银行会批量转换为LPR

如果客户在8月31日前没有主动转换,银行会如何处理呢?目前,大部分银行已经公告将代客户批量转换为LPR定价方式。如果客户有异议,可以在年底前找银行转回或协商处理。

现在离批量转换的统一日期还有一点儿时间,客户可以在批量转换前通过手机银行、智能柜员机、贷款经办行等渠道进行自主转换。需要提醒的是,贷款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根据各家银行公告,如果客户参与的是批量转换,之后又对转换结果有异议,可于2020年12月31日(含)前通过手机银行自助转回或与贷款经办行协商处理。

农行公告称,如客户希望撤销批量转换,保持原合同的定价方式,可通过相关渠道申请办理,但是撤销操作仅能办理一次。

有业内人士指出,存量房贷此前基本都是以贷款基准利率为定价基准,而LPR形成机制改革之后,贷款基准利率逐步淡化,调整的可能性不太大。批量转换后客户如再申请转回原合同安排,其实就跟选择固定利率差不多。

部分客户年内房贷利率可能下调

根据银行公告,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利率调整日(重定价日),房贷利率保持不变。在每个利率调整日,贷款利率水平将取最近一次发布的相应期限LPR与加点数值之和重新计算确定。此前,我国大部分存量房贷的重定价周期都是一年,重定价日多为每年1月1日或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

据了解,各家银行对于此次定价基准转换后的利率调整日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六大行中,建行、交行、邮储、中行和农行都规定利率调整日与原合同保持不变,只有工行的重定价日调整为贷款发放日对应日。

对于重定价日是在转换日期之后的客户,年内就会执行最新的房贷利率;而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或是在转换日期之前的客户,将在明年规定时间进行调整。

举例来说,如果客户的贷款发放日是2010年10月9日,在今年8月26日参与了批量转换,重定价日确定为每年10月9日,则该客户今年10月9日就会进行第一次重定价,要按照今年9月20日公布的LPR值计算贷款执行利率;如果客户的重定价日为每年6月10日,也是在今年8月参与银行统一转换,则要到明年6月10日才进行第一次重定价,到时将以2021年5月的LPR计算实际利率。如果贷款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在明年元旦重定价时将根据今年12月20日出炉的LPR计算房贷利率。

相较去年12月,目前5年期LPR已下调了15个基点。因此,如果选择了LPR定价方式客户近期就要进行利率重定,房贷利率马上就能下调0.15个百分点。文/本报记者程婕统筹/余美英

支招

如何选择看客户对利率走势判断

业内人士指出,两种转换方式各有优势,具体如何选择主要取决于客户自己对未来市场利率走势的判断。如果认为未来LPR会下降,那么转换为参考LPR定价会更好;如果认为未来LPR可能上升,那么转换为固定利率就会有优势。

不过,由于存量房贷期限一般最长可到30年,就算提前还款,很多人也需要至少背负10年以上。要准确判断如此长久的时间里市场利率的走势,对普通人来说的确太难了。因此,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建议,存量房贷客户还要根据自身具体情况,以及贷款价格、贷款期限,贷款余额等,综合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利率转换方式。如果此前的房贷利率价格折扣力度大,月供剩余时间比较长的话,可以选择固定利率,有助于锁定月供成本,也便于做好家庭的收支安排。如果月供剩余时间较短,贷款余额也不大,选择浮动利率可能更合适,因为即使LPR出现反转,也可通过提前还款方式来规避利率风险。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自2019年8月改革以来,LPR共进行13次报价。目前,1年期LPR累计下行46个基点,5年期LPR累计下行20个基点。大部分银行人士预计,由于未来一段时间LPR仍有一定下行空间,借款人采用LPR作为定价基准(浮动利率)将可能是普遍的方式。

关于公积金个人补息贷款那些事,一次全都问明白了

“什么是个人补息贷款?”“个人补息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呢?”“补息金额如何计算?”……

近日,贵阳市融媒问政平台发布的《贵阳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公积金,还可贷款!》一文引起了不少市民关注,特别是对当中提及的“个人补息贷款”,大家都想进一步了解相关问题。对此,贵阳市融媒问政平台邀请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答。

市民提问:我听说自由职业者在自己缴纳公积金后可以贷公积金个人补息贷款,请问什么是住房公积金个人补息贷款呢?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补息贷款指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受托银行合作,经借款人申请,中心审批同意后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暂由商业银行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在借款人偿还商业贷款期间,因商业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同而产生的利息差,由中心逐月向借款人补贴的贷款。个人补息贷款属于公积金贷款品种之一,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同样享受公积金贷款低息政策。

市民提问:申请公积金个人补息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呢?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补息贷款申请人从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且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条件。贷款所购住房为普通新建商品住房且建筑面积在144㎡(含)以下,享受商业银行同期LPR利率。具体商业贷款规定需咨询受托银行。

注意:贵阳、贵安新区以外缴存职工不能申请个人补息贷款。

市民提问:哪些银行可以办理个人补息贷款呢?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补息贷款承办银行由公开招标产生,目前个人补息贷款受托银行为建行贵州省分行和工行贵阳分行。上述两家银行的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均可受理个人补息贷款。

市民提问:请问个人补息贷款的补息金额是如何计算的呢?如果商业贷款利率发生变化,补息金额会受影响吗?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个人补息贷款的补息金额按照现行相应贷款期限LPR基础利率和固定的加减点数(BP)形成的商业贷款利率,与现行公积金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计算(计算公式见下图)。

(2)本次开展的个人补息贷款,其在LPR基础利率上的加减点数已经公开招标确定。如LPR上浮或公积金贷款利率下降,利差变大,补息金额则随之增加;如LPR下降或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利差缩小,补息金额则随之减少。

注意:如因借款人个人原因未及时偿还当期个人补息贷款本息而导致不能足额补息的,公积金中心不再就未补金额另行补息。

市民提问:请问个人补息贷款的补息流程是什么?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后,受托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还款情况按照月补息额计算公式计算出应补息金额,于次月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从中心银行账户扣划,并于2个工作日内逐笔分摊至借款人委托扣款账户。

市民提问:如果我已经成功办理个人补息贷款,但是发生工作变动、离异、公积金中止缴纳或不再缴纳公积金等情形,补息会受影响吗?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人发生工作变动、离异、公积金中止缴纳或不再缴纳公积金等情形,中心将仍予补息,并可根据中心管理需要适时转为公积金贷款。但出现下列情况,中心将终止补贴商业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息差:

(1)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个人补息贷款的;

(2)有关部门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解除房屋买卖关系的;

(3)借款人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或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归还的;

(4)借款人个人补息贷款已全部清偿或公积金中心将个人补息贷款转回为公积金贷款的。

(5)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自主缴存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将暂停补贴商业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息差;未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含)以上或贷款逾期超过九十天未还款的。

市民提问:我在办理个人补息贷款后,还可以申请提取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来偿还该笔贷款吗?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借款人办理个人补息贷款后,可参照偿还商业贷款提取方式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该笔个人补息贷款。提取方式为委托扣款的,其提取金额通常于还款次月20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以报账形式发放至借款人还款账户。

市民提问:当个人补息贷款金额不足支付剩余购房款的,可以办理组合贷款吗?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当个人补息贷款额度不足以满足借款人购房贷款需求的,不足部分借款人可同时向个人补息贷款受托银行申请商业贷款。

市民提问:个人补息贷款可以办理提前还款吗?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个人补息贷款还款期间,借款人可按照中心贷款管理规定,向受托银行申请办理提前还款业务。每年可申请提前还款两次,每次提前还本金额须为5000元以上。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任璐瑶

来源:贵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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