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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网2022】靠出借银行卡获利,小心涉嫌帮信罪!涿州网警抓获两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嫌疑人

近年来,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呈高发态势,群众遭受电信诈骗后,钱款往往难以追回,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帮信”犯罪的存在和高发。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犯罪分子购买后用于实施电信诈骗,诈骗金额又经多种结算工具进行流转,给打击犯罪带来很大的难度,使“两卡”成为电信诈骗分子的“得力助手”。

近日,涿州网警破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两起,抓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嫌疑人两名,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

以贷款为由出借银行卡

涿州网警在工作中发现肖某某出借名下银行卡、手机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经过侦查,民警锁定位置将犯罪嫌疑人肖某某成功抓获。

经讯问,肖某某供述自己做生意需要贷款进行资金周转,有人电话联系他需不需要贷款?肖某某便告知对方自己有贷款的需要,对方让其携带身份证和银行卡进行线下见面交易。肖某某便将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手机验证码等信息提供给对方使用。事后,肖某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已被冻结,联系方式也被对方删除。经调查,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的银行卡涉案金额61余万元,从中获利500

目前,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已被涿州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以赚钱为由出借银行卡

涿州网警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名下银行卡流水交易异常,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经过侦查,民警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成功抓获。

经讯问,王某某网友联系到自己,称“想借用其银行卡进行刷流水,每转20万就可以获得1000元钱”,王某某便爽快地答应。王某某和网友约定好线下见面交易,见面后便答应把自己名下两张张银行卡和密码等信息交给对方用来刷流水。经调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银行卡共计涉案金额39余万元,从中获利2200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被涿州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方提示:

非法出售、出借电话卡、银行卡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将对此依法予以打击,广大群众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决不做犯罪分子的“帮凶”。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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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行动 无诈三湘丨“架设备”日赚上万?男子帮助他人诈骗获刑

来源:【湖南日报】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1月21日讯(文/视频全媒体记者杨昱通讯员李丹)简简单单“架个设备”,日薪就能上万?李逗(化名)原本以为躺着就能把钱赚了,可钱还没捂热,民警就找上门。今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网络诈骗案,由于李逗为上线拨打诈骗电话提供手机实时通讯帮助,构成诈骗罪而获刑。

法官提醒,不要为非法安装的GOIP设备提供帮助,遇到不明情况要通过官方客服电话进行核实,不能轻信所谓的“客服人员电话”。

两台手机一根线,千里之外忙诈骗

20岁出头的李逗,初中毕业开始外出打工,由于薪酬不高基本没有积蓄。一次偶然的机会,他通过聊天群了解到有一种靠“架设备”赚快钱的门路,引起了极大的兴趣。

很快,李逗联系到该设备的上线,得知赚钱的成本很低,只需要两台手机和一根音频线即可。相关操作也很简单,先是在A手机上安装软件,“上线”通过同款软件远程控制A手机。接下来,在B手机插入非法渠道获得的电话卡,用音频线连接AB两台手机。这样一来,“上线”就可通过远程控制向全国各地的被害人拨打诈骗电话,接到来电的人手机显示的却是看似正常的B手机号码。

按照“上线”的要求,李逗小赚了几笔,而“上线”也比较爽快,均通过虚拟币交易平台进行结算。起初,李逗并不知道“上线”所为,但有两次音频线没有接稳,他听到“上线”正在对通话人实施诈骗,这才意识到对方在搞“电信诈骗”。

对此,李逗侥幸地认为自己只是“外围”帮帮忙,没有参与实施诈骗。通过不法渠道购入多张电话卡,积极“营业”,直至2022年8月3日案发被捕。

“上线”冒充金融机构客服诈骗

犯罪分子的骗术不断更新,尤其是网络电信诈骗。骗子们伪装成金融客服,似模似样地远程指导客户进行手机银行操作,令被害人防不胜防。而“GOIP设备”具有人机分离、远程操控、异地拨号通话和支持多张电话卡等特点,成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广泛使用的新型犯罪手段。

案件中,李逗按照上线要求,在长沙市某公寓酒店房内使用上述设备架设通话线路。7月27日下午,“上线”通过李逗从非法渠道处购买的手机号码,打通了居住在青岛市被害人陈某的电话,冒充金融机构客服使用“云视频”个人修改信息为由,引诱被害人登录手机银行贷款并转账,骗走20万元。7月29日下午,“上线”再次以冒充客服关闭关联账号为由,骗走了被害人2.8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逗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架设备”的行为对社会危害大。由此,一审判决李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一审:黄娟二审:黄京三审:周文博)

[责编:苏亮]

[来源:三湘都市报]

本文来自【湖南日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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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消保局:警惕不法贷款中介诱导消费者违规转贷的风险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今天(20日)发布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警惕不法中介诱导,认清违规转贷背后隐藏的风险,防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银保监会消保局介绍,近期一些不法中介发掘“商机”,向消费者推介房贷转经营贷,宣称可以“转贷降息”,诱导消费者使用中介过桥资金结清房贷,再到银行办理经营贷归还过桥资金。然而,这种将房贷置换为经营贷的操作隐藏着违约违法隐患、高额收费陷阱、影响个人征信、资金链断裂、侵害信息安全等风险。

风险一:中介违规操作给消费者带来违约违法隐患。根据相关监管规定,经营贷须用于生产经营周转。银行与消费者贷款合同会明确约定贷款用途,但在“转贷”操作下,银行若发现经营贷款资金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最终将由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不但可能被银行要求提前还贷,个人征信也会受到影响。此外,在经营贷办理过程中,不法中介宣称可以提供办理各项证件、材料的服务,“帮助”消费者申请贷款,其实是通过伪造流水、包装空壳公司等手段获得申请经营贷资格,此行为涉嫌骗取银行贷款,消费者甚至可能会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风险二:中介垫付“过桥资金”,息费隐藏诸多猫腻。不法中介所谓的“转贷降息”,需要消费者先结清住房按揭贷款,再以房屋作抵押办理经营贷。不法中介为牟取非法利益,往往怂恿消费者使用中介的过桥资金偿还剩余房贷,并从中收取垫资过桥利息、服务费、手续费等各种名目的高额费用,消费者“转贷”后的综合资金成本可能高于房贷正常息费水平。即使最终申请经营贷失败,消费者仍将被中介要求承担上述各项高额费用,同时还将承担高息过桥资金的还款压力。

风险三:“以贷还贷”“转贷”操作有资金链断裂风险。经营贷与住房贷款在贷款条件、利息、资金用途、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比如,经营贷的期限较短,还款要求也很不一样,且本金大多需一次性偿还,借款人若无稳定的资金来源,贷款到期后不能及时偿还本金,可能产生资金链断裂风险。

风险四:“转贷”操作有信息安全权被侵害风险。消费者选择“贷款中介”的“转贷”服务,需要将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家庭成员信息、财产信息等相关重要信息提供给中介。部分中介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后,为谋取非法利益可能会泄露、出售相关信息,侵害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银保监会消保局表示,银行机构要加大金融知识普及力度,向消费者充分提示风险,并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和贷款审核,防止房贷违规置换经营贷风险。同时广大消费者也必须认清转贷操作的不良后果和风险隐患,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台央视记者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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