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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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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买房找老板借5万,被老板拒绝,晚上收到信息,员工:感动

现如今,在职场上,很多员工在遇到难处的时候,都会想到公司的老板,因为在公司里工作多年,员工和老板的关系可以说还是比较密切的,他们希望老板能够助他们一臂之力,因为不少员工在工作以后都会成家立业,想要成家立业,必须所在的城市有婚房,很多员工由于是年轻人20多岁,家庭条件确实一般,所以大多数员工在买房的时候都会到处凑钱,真的是让人唏嘘不已。

笔者看到这样一则案例,有位员工便因为买房的事情找到了老板,准备找老板借5万块钱,但是当天到了老板办公室却被老板当场拒绝了,员工对老板的所作所为还是比较寒心的,不过到了晚上员工却收到了老板的信息,内容写道:白天有客户在场,我才拒绝你,5万块钱够吗?不够的话,我可以多支援你一点。

收到信息这位员工也是非常感动,因为他之前误会了老板,看来以前老板在他们入职的时候,所说的有困难找老板,真的是遵守了承诺。

笔者认为:在职场上,很多员工他们生活上遇到困难当然会想到老板,但是有些老板他们却十分抠门,不愿意把钱借给员工,其实正是因为他们对员工不信任,所以他们不愿意把自己的钱主动借给公司的员工,当然也有的老板,他们会因为特殊原因直接拒绝,作为员工在知道实情后,肯定会对老板有所理解。

另外一方面,很多公司的老板他们都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挽回员工的心,不少员工在公司里工作多年,工资并没有多大涨幅,如果在员工遇到困难的时候,老板不愿意帮助员工,那么员工自然会有辞职的想法,作为公司的老板他们当然不愿意看到公司的员工纷纷辞职,尤其是那些公司的老员工,他们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如果失去了他们,或者说这些老员工去了竞争公司,那么对于公司的影响还是非常大的,作为老板他们不想看到这种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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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婚姻登记乱收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第8督查组最近在山东督查时发现,山东临沂市沂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存在自定规则变相收费的问题。

据督查组调查了解,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必须使用印有编号的照片,否则无法办理登记手续。而这个编号在隔壁的“婚姻服务中心”现场打印才能获得,35元一张照片。来办理登记的百姓反映,这样一张照片在外面最多只需要10元钱。

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两厢情愿,一对成年人去登记领证原本是一件快乐轻松的事情。但在沂水,登记机构显然有意为领证增加了一道门槛。增加门槛的用意何在?其实一目了然。督查组发现,从2015年1月到2019年6月,仅这一个小小的编号要求,就为婚姻服务中心带来了上百万元的收入。

收入的确可观,问题是这个要求合法吗?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2017年,财政部、发改委又下发通知,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包括婚姻登记费在内的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婚姻登记中的相关收费项目被叫停,得到了舆论的普遍称赞,但无疑也触及到了有关部门的利益。根据媒体的报道,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了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的现象。而几乎毫无例外,当这种乱收费行为受到群众质疑的时候,各种说辞尽管冠冕堂皇却难免破绽百出。

沂水这次的剧本仍然雷同,督查人员现场询问照片印编码究竟是哪里的规定,依据何在,工作人员的回答居然是“一个地方一个政策”!

公然违反国家规定,这应该算是沂水这个地方的政策,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国务院的大督查盯上了一个县城的婚姻登记照,似乎有点超出公众意料,因为一般印象中大督查紧盯的都是大事。实则并不意外。一张登记照看似很小,但婚姻登记牵涉面极广,登记机构任何一个要求都会影响到民众的切身利益,谁还能说它就是一件小事?

另外,沂水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属于典型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正是大督查所要大力矫正的现象。“言必信、行必果”,“说到做到、不放空炮”,是任何政府最基本的素质,中央政府对此曾经三令五申,并率先垂范。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和单位贯彻落实中央政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政策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国务院组织开展大督查,就是要全面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情况,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置国家政策于不顾,自定规则变相收费,这是督查组给沂水婚姻登记处强制要求使用编号照片的行为所作的明确定性。据报道,目前沂水县民政局已安排专人在婚姻登记处提供免费照相服务,并取消了照片印编号的规定,同时沂水县纪委、监委正在对此事进行全面调查,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督查组的效率和沂水县官方的回应值得肯定。但就善后而言,无疑还需要一些细致的工作,除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乱收的上百万元的流向及最后处理是否也应该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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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20多年后姐妹俩翻了脸

来源:扬子晚报

姐姐借了妹妹的名字买了房

没想到20多年后

妹妹偷偷将姐姐保存的原房产证挂失注销

办理了新的权属证明

妹妹还宣称,

房子就是她所有,

否认当初姐姐是“借名买房”

这下姐妹俩算是彻底撕破脸

在多次协商无果情况下

姐姐将妹妹及妹夫告上了法院

……

住了20多年的房子

突然被妹妹抵押出去了

赵大凤和赵小凤是姐妹关系,原本关系和睦的两家人,从2017年开始变得水火不容,造成两家矛盾的导火索,是一套房产的归属争议。

赵大凤现在居住的房产,是1995年购得,她称这是妹妹赵小凤的单位分房。因自己没有购房资格,因此当初只能用妹妹的名义购买,在两次支付了3.2万元购房款后,赵大凤于1996年入住。该房产分别于1996年和1999年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均办理到赵小凤名下。

赵大凤入住后,也一直催着妹妹办理过户,但赵小凤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期间,赵大凤遭遇离婚变故,为了避免跟前夫分割该套房产,赵大凤称房产权属于妹妹。离婚后,赵大凤也没有再催促妹妹进行过户,就这样自己和家人一直在房子里住着,20多年相安无事。

2017年初,赵大凤意外得知,自己居住的这套房产被妹妹抵押出去,她找到妹妹再次要求过户。妹妹称要等到解押后才能办过户手续,为了让姐姐放心,赵小凤还将房产证等权属证明交给姐姐保管。到了下半年,赵大凤发现妹妹已将原房产证挂失注销,并瞒着自己办理了新的权属证明,且添加了妹夫为共有人。

这下赵大凤慌神了,她再度找到妹妹对质,没想到妹妹理直气壮的回复她,该套房屋一直就是自己所有,当初姐姐支付的购房款只是自己用于购房的借款。原本关系和睦的姐妹俩很快变得水火不容,在多次协商无果情况下,姐姐将妹妹及妹夫告上了法院,要求妹妹夫妻俩履行过户义务。

一审判决支持姐姐要回房子

徐州邳州法院审理发现,1995年开发商出具售房收据,写明房款交款人是原告赵大凤,同时备注了被告赵小凤的名字。交房后,原告即对房屋进行装修入住,同时将户口迁移至涉案房产。2001年,涉案房产曾设定抵押贷款,该贷款一直由原告偿还。庭审中,原告赵大凤还提交证据显示,2014年,被告赵小凤曾给原告发送信息,内容为“你不要急我这两天准备好钱就把土地证拿给你,不要害怕我不是你想象的那样人。”

法院认为,原告赵大凤作为被告赵小凤的同胞姐姐,实际出资购买涉案房产。虽因历史分房原因致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被告赵小凤名下,但被告未实际在涉案房产中居住、生活,且在事后原告赵大凤与其联系时,有明确证据证明被告对涉案房产实际所有人系赵大凤的事实明知。根据相关证据,被告赵小凤是主动将自己分得房产的权利转让给其姐姐,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原告实际支付了购房款,双方之间合意事实清楚,被告赵小凤作为房产登记所有人,理应诚实守信,但其将房产进行抵押贷款,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已属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结合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法院综合认定,案涉房产系借名买房,双方发生纠纷,被告赵小凤应将房产过户给原告赵大凤。

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借名买房”风险大

徐州邳州法院一审判决后,赵小凤及丈夫不服判决,向徐州中院提起上诉。

赵小凤及丈夫的上诉理由称,原审查明的事实以及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对此,赵大凤在庭审中反驳称,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赵小凤没有去管理自己的房屋及收取费用。结合水表证、户口本、街道证明、证人证言、短信记录等,也足以认定房屋是赵大凤购买。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大凤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与赵小凤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即使在离婚案件中陈述房屋是其妹妹的,也不能仅凭该陈述推翻上述证据的证明内容。对此,徐州中院于近期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历经波折,终于拿回了属于自己的房屋,但赵大凤觉得自己一点也高兴不起来,因为这套房屋纠纷,她和妹妹一家如今是形同陌路。

对此,法官杜万亮认为,“借名买房”存在很大风险。

法官表示,一,如果产权登记人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实际购房人不能充分举证证明的,实际购房人很可能无法主张房屋产权归属,相应的出资有可能被认定为借款或其他款项。二,如果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借名买房合同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三,如果披露借名买房的事实,银行很可能不同意抵押贷款隐瞒借名买房的事实,银行査明后,也很可能提前收回贷款并追究法律责任。四,如果产权登记人私自利用房产登记权利人的身份进行抵押贷款或将房产出售,相对方为善意,则房产被抵押或出售的事实受法律保护,实际购房人将承担还款或无法追回房产的法律风险。五,如果产权登记人陷入债务纠纷,房产可能被查封或拍卖。

结合本案纠纷,尽管原告贏了官司,但是双方亲情方面的隔阂已经产生,“借名买房多发生在亲属之间,如借名买房实属无奈,至少也应签订书面协议,这样也不至于让风险隐患变成亲情的试金石”,杜万亮如是说。(文中姐妹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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