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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贷款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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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骗局?微信上面办理贷款不能信!

前段时间很火爆的借贷宝,很多裸贷的女性同学不在少数,这些人主要是为女性下手,毕竟虚荣心较强。如今又有更高级的骗局,这里为大家揭秘,希望大家在生活中一定要注意此类事件。

首先这类人会通过一些渠道拿到你的个人信息,比如你在互联网申请贷款过的朋友,那么你信息基本就是泄露了。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花钱就能买,知道你有贷款需求,就会有人打电话给你,给你推荐福利贷款业务,并加微信给你详细介绍。

例如上图这个人,自称是华夏商城的客服,目前可以办理10万,30万的贷款额度,你都可以选则办理,没有门槛。前两年居然是零利息,超过两年后利息很低,一万块一年的利息是475元,平均一个月是40元左右。

你以为好事来敲门?然而服务费是有的,这也可以理解,但是细心的朋友会发现,这上面有银联的标志,但是却没有芯片,客服说是在背面,你信吗?如果要办理,当然需要你手持身份证等拍图片发过去的,请注意,如果她拿这些信息去其他地方办理贷款,你难道不背锅了吗?

每天在朋友圈发这个交定金了,那个朋友又下款了,各种微商套路,大家一定要谨慎,大部分图片都是假的,现在简单的PS就能实现。

综合算下来,这利息竟然比银行还好,并且无抵押,天上不会掉馅饼,很多时候,你看起来很划算,实际上是套路,贪小便宜很容易吃大亏。这种互联网贷款就是骗局,正常情况下,互联网贷款的利息是非常高的,就像微粒贷,借呗等。希望大家一定要小心谨慎,别轻易相信互联网贷款。

微信借钱有风险,电子借条管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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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好友开口找你借钱时,

你借不借?

借条签不签?

没有书面借条能打赢官司吗?

今天,带你走进案例来了解

案情回顾

庄某与蒋某是好朋友关系。蒋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庄某借款,合计借款28.76万元。由于双方关系密切,庄某碍于情面,借款时并没有签订协议,只保存了双方的聊天和转账记录。

2021年12月,庄某越想越不放心,在其一再要求下,双方通过微信小程序“欠条说”签订电子借款合同一份,并对双方身份信息、借款事由、期限、金额、利率及还款期限和纠纷管辖法院等予以明确约定。

还款期限届满后,蒋某却拒不偿还。无奈之下,庄某诉至泉港法院,并提交了电子借款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

案件审理

审理中,被告蒋某向泉港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泉港,泉港法院没有管辖权。对此,承办法官对微信小程序“欠条说”这种新型电子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庄某、蒋某使用该微信小程序签订电子借款合同,系经过人脸核实确认真实身份后,再通过线上签署,整个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于2021年12月1日签订的电子借款合同对纠纷管辖法院明确约定:双方发生纠纷或争议时同意提交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庄某住所地在泉港,泉港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被告蒋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裁定予以驳回。

因恰逢疫情期间,考虑双方均对电子借款合同不持异议,承办法官遂决定将该案委托山腰法官工作站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通过电话、微信多次与双方进行深入沟通,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通过微法院小程序在线签订调解协议,承办法官依法审查后,当场出具并向双方送达民事调解书。

至此,该案得以妥善解决,原告庄某一颗悬着的心也终于落下了。

社区活动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电子支付方式的高频使用,越来越多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微信、支付宝等电子平台上,导致产生纠纷后在诉讼过程中,一些当事人无法提供书面证据,仅有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从而给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带来一定障碍。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像“欠条说”这样的电子合同越来越普及起来了,如果当事人在签订纸质合同、出具书面借条存在障碍的情况下,使用正规平台签订电子合同也不失为明智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故而,合同形式正规、签署流程严谨的电子合同,符合法定形式,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泉港法院

以案说典丨微信借钱,电子借条管用吗?

贾永娇作

[案例]

巴楚县居民吾某与买某是好友。去年,买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吾某借款,共计3.5万元。由于双方关系密切,吾某碍于情面,借款时没有签订协议,只保存双方的聊天和转账记录。

今年3月,两人通过微信小程序“欠条说”签订电子借款合同一份,并对双方身份信息、借款事由、期限、金额及还款期限等予以明确约定,然而眼看还款期限过了好几个月,买某却拒不偿还借款。无奈之下,吾某一纸诉状将其诉至巴楚县人民法院,并提交电子借款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释法]

巴楚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努尔古丽·依斯玛伊力介绍,吾某、买某使用微信小程序签订电子借款合同,系经过人脸核实确认真实身份后,再通过线上签署,整个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

努尔古丽表示,近年来,随着电子支付方式的高频使用,越来越多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微信、支付宝等电子平台上,导致产生纠纷后在诉讼过程中,一些当事人无法提供书面证据,仅有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给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带来一定障碍。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像在类似‘欠条说’微信小程序上签订的电子合同越来越普及,如果当事人在签订纸质合同、出具书面借条存在障碍的情况下,使用正规平台签订电子合同也不失为明智选择。”努尔古丽表示,综上所述,合同形式正规、签署流程严谨的电子合同,符合法定形式,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杨舒涵整理)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编辑:努尔阿米娜

审核:李军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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