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丧子!救援悲剧背后:牺牲的消防员与无名的轻生者
一位消防救援专家告诉本刊记者,目前,各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消防队要承担救援轻生者的任务,因此对于如何救助高空轻生者,也就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培训内容。许多消防员在救助轻生者时的经验来自于火警救援。但“轻生救援和火灾救援是完全不同的,轻生者常常不会配合救援人员,给他绑绳子也好,想抱住他也罢,他都会挣扎甚至打人,给消防员带来危险”。
再次丧子的家庭
陈连才蹲在院子里,洗刷几个黏着污垢的搪瓷脸盆。这栋二层小楼看起来已经许久没有人居住了,一楼的小房间里摆着一辆电动车、两把凳子和一个木橱柜,唯一的电器是没通电的冰箱。二楼的房间宽敞,有三十几平方米,但除了角落里扔着的一张破旧沙发,再无其他家具。
铺着小块正方形黄色瓷砖的地面上覆盖着一层薄灰,一脚踩上去,灰尘上就留下脚印。陈连才手上的动作看似忙碌,其实只是不断从水桶里舀水,一遍遍地冲洗已经没有污垢的脸盆。他客气地拒绝谈论自己刚去世的消防员儿子陈建军,“没什么能说的,我心里还难受得很”。
11月12日,在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陈连才的儿子,24岁的消防员陈建军在营救一位跳楼轻生的女子时,与其一起坠楼,不幸牺牲。
陈建军生前最后的那段影像资料在网上流传着,视频里,跳楼女子站在四楼楼顶的储物棚上,猛地向右侧跑去。陈建军跟着扑过去,想抱住女子,但储物棚的边缘突然断裂,两人一同踩空坠落,抢救无效死亡。11月15日,应急管理部批准陈建军为烈士,他的遗体被火化,安放在老家淮南市凤台县的烈士陵园里。
11月15日,牺牲消防员陈建军追悼会在安徽蒙城举行(ICh供图)
“我们在北京打工20年了,很多事情都不知道。”陈连才的声音很温和,始终低着头,机械地重复着手上的动作。
他和儿子朝夕相处的时间确实不多。陈连才今年50岁,妻子48岁,二十几年前两人刚结婚时,就一起到北京大兴区做小生意,炸油饼、油条卖,从凌晨三四点一直忙活到深夜,一年只得空回家三四趟。
那时候,村里人大多在家种小麦、豆子,即使打工,最远也只到县城里的工厂。夫妻俩跑到北京干活,在这个3000多人的大村庄里还是第一户。几位上了年纪的大娘提到,陈建军的妈妈“能干、性子冲”,总想给儿女们多攒点钱,家里的二层小楼就是在十四五年前盖起来的,在当时是少有的楼房。“有儿子在,干活就有劲儿,有盼头。”他们为这对勤恳的夫妻下了这样的总结。
如今,陈建军的去世抽掉了这个家庭的所有活力。80岁的奶奶耳背,但只要听到孙子的名字,浑浊的眼睛里很快就蓄满了泪。母亲不愿意回到这个充斥着儿子身影的房子,住到了县城里。11月15日的葬礼上,她趴在陈建军的墓前恸哭,试图把儿子的骨灰盒抱在怀里,不让下葬。“孩子啊,我的孩子没有了啊。”她的声音嘶哑而无力,哭得全身颤抖,几次几乎晕厥过去。
这是他们第二次承受丧子之痛。10年前,陈建军的母亲骑电动车,带着只有3岁的女儿在村口的大坝上与一辆大卡车发生碰撞。村民们顺着哭声跑到坝上看,发现孩子已经没有了动静。因为孩子年幼,一家人没有在村里办丧事,只在门口贴了一副白色对联,大门紧闭了好几天后才重新打开。但那时候陈连才夫妇还算年轻,年龄给予了他们弥补这个伤痛的机会。不久后,他们又添了一个女儿,今年刚满10岁。
《阳光普照》剧照
虽然沉浸在再次失子的巨大悲痛中,作为家里唯一的男性,陈连才不得不推着生活继续往前走。他随意地穿着一件黑色加绒外套和一条不合身的西裤,裤腿太长,在鞋子上方堆成一团。他把电动车从院子里推出来,在后座上捆了一条棉被,准备给女儿送去。10岁的女儿在镇上念小学,平时和奶奶一起住在附近租来的房子里。
这两天,淮河以南地区发生了一次寒潮,这个村庄就在寒潮的侵袭范围内,气温断崖式下降了十几摄氏度。他停好车,回身锁上大铁门——那扇铁门的门沿上还印着红底金色的“家兴财源广”几个字,门外墙根下散落着来不及收拾的红色鞭炮纸,显得与这个失落的家庭格格不入。这是半个多月前村里过节时放炮留下的,其他人家早已清扫干净了,陈连才还无暇顾及。
坠楼
如果没有这次意外,陈建军的生活正在进入传统、平淡又美满的正轨。按原计划,这个24岁的年轻人会在三个多月后退伍,回到老家的县城。父母已经在城中给他买了一套新房子,筹划着春节期间让他和女朋友办婚事,他也在三四个月前以按揭方式买了一辆黑色小轿车,村里一位和他差不多年龄的小伙子谈话间流露出羡慕,“(那辆车)开起来很精神”。
虽然年轻时就已离家工作,但并不妨碍陈建军收获村里人的赞许,乖巧、懂事,是所有长辈们提到陈建军时一定会给出的形容。陈建军从小个子高大、体格壮实,却是村里出了名的“不皮”的孩子。小学放学后,别的孩子总要先结伴到村子里疯玩,陈建军却很少参与。
父母去了北京做小生意,他跟着奶奶长大,从学校回来就帮着奶奶烧饭、浇菜。他的成绩不算突出,中学老师们向本刊回忆这位内向、话不多的学生时,没有太多关于学习的细节,只是反复说他是“很负责任的孩子”——作为小组长的陈建军要负责收作业,有时遇到拖延的同学,总是再三催促对方,“一定要盯到全收齐了才拿过来”。在村里遇到熟人时,陈建军总是主动打招呼,如果对方是叔叔伯伯,还掏出烟和打火机递过去。
虽然个性并不突出,但陈建军是个心里有主意的孩子。今年55岁的陈进住在陈建军家后边,他告诉本刊记者,陈建军念初中时,曾经独自到他家里打听:“伯,您帮我问问,当兵要提前准备些什么资料?”
陈进的大儿子比陈建军年长几岁,彼时已经入伍。“这孩子有想法,小小年纪就想当兵呢。”后来,17岁的陈建军成功应征,到了蒙城县当消防员。他的7年消防员经历是村民们眼中“能吃苦”的佐证,“一年回不了几次家,有时春节过了才能回来,总是乐呵呵的”。
《消防员》剧照
总之,在村民眼里,这是一个孝顺、勤恳、深得人们喜爱的年轻人。“小波上周还开车回来一趟,把他妹妹带到县城里打疫苗。”至今,婶婶说起他时,还会亲切地唤他的小名“小波”——那时候他的名字是“陈波”,后来上学时改成了“陈建军”。
而11月12日这天,为了营救一名陌生的轻生女子,陈建军的人生永远地偏离了轨道。
他和这位陌生人的交集只有不到一个小时。那天清晨6点多,一个穿着黑色外套、戴圆檐帽的中年女人开始在蒙城县牛群商贸城二期楼宇徘徊。沿街商户的监控视频显示,中年女人在商贸城的几条道路上来回走动,还曾经在一家挂着“恒泰股份·恒泰贷款”招牌的公司门前停留。没有人注意到她,商户们一般在上午8点钟左右开门,此时整个县城都还在沉睡中。
7点多钟,中年女人进入商贸城二期最西边的一栋四层居民楼,从背面一条较为隐秘的通道上到了顶楼天台。以往,公共通道都处在关闭状态,只是最近商贸城正在重新粉刷墙体,为了方便工人上下楼,通道才被打开。
女子爬上加盖在天台的储物棚顶端。储物棚不高,只有一米二三,成年人站在棚下直不起身子。棚顶的材料是铁皮包裹泡沫塑料,有稍微向下倾斜的坡度。起初,她只是坐在彩钢瓦顶棚上,偶尔起身站起来。
一位粉刷工人从6点多钟就在顶楼工作,他告诉本刊记者:“看起来有些奇怪,但也没有工夫去细想。”一直到8点多,工人准备下楼时,女子还在那儿坐着。“你是来干嘛的?”工人忍不住冲她喊了一声,对方并不应声。
逐渐苏醒的商贸城开始注意到这个异常的女人。一开始,人们以为这是在楼顶施工的工人,直到发现女子时而坐着,时而起来踱步,众人才意识到“有人要跳楼了”。
楼背面窗帘店的老板娘林娥告诉本刊记者,自己送完孩子上学,9点钟出头来到楼下时,那里已经聚了一些周边商铺的店主。林娥看着女子在棚顶颤颤巍巍地行走着,心也跟着一次次收紧。“有啥事下来再说嘛!别想不开啊。”她和另一位老板娘一起把手拢成喇叭状朝楼顶上喊,没有任何回应。女子依然兀自在储物棚上或坐或走,对楼下的呼喊置若罔闻。
上午10点出头,陈建军和另外11名同事来到现场,他们开来两辆消防车,在地面铺设了气垫。虽然年轻,但陈建军算得上是一位救援经验丰富的“老消防员”,2014年入伍后,参加过各类灭火救援行动1300余次,疏散营救过上百人。他曾经接受央视采访,讲述自己和队友援救一位掉入井中的老人的过程。“我们拉着绳子下去……但是我们的绳子沾上了水,老人的衣服也沾上了水,那样摩擦力就没有多少了。……后来,老人的膝盖与井壁发生摩擦使她受伤,在非常疼痛的情况下,她又往下滑落了5厘米左右。这时候我们就要给她一个心理暗示,说:‘你放心,我们跟你手拉手,不会让你再次滑落的。’”
镜头前的陈建军年轻而稳重,讲述时有条不紊。他懂得救援时绳子的特点与使用方法,也知道如何安抚处于困境中的被救对象。这一次,他又担当了救援中直接和女子对话的角色。一位住在楼顶层的住户曾经向媒体回忆,陈建军上到天台后,向她要了一瓶水和两个橘子,打算给轻生女子。她还听到陈建军的说话声:“有什么想不开的事下来说,我们可以帮你解决。……上面很危险。”但女子仍然一声不吭。
将近一个小时的对峙里,轻生女子的情绪越来越激动,她加快了脚步,刻意往没有气垫的方向移动。气垫的长度远远不如彩钢棚,移动的速度也跟不上她的步伐。陈建军和女子保持着距离,站在底下的林娥听不清他在说什么,只看到他的手好几次在空中做出了轻轻向下按的安抚动作。
大概11点时,女子倏地加速,向下面没有气垫的天台右侧冲过去。陈建军跟着扑过去,抓住了女子。“抓到了!抓到了!”楼下人群发出紧张又释然的尖叫。突然,彩钢棚的边缘断裂,两人随着崩塌的一角向下坠落,着地时发出两声闷响。视频显示,在下坠过程中,陈建军仍然没有松开跳楼女子的手。
轻生者
对陈建军的悼念活动持续了好几天。11月13日晚上,人们在商贸城两人坠楼的地方点燃了一圈蜡烛,摆上鲜花、香烟、啤酒,为这位年轻的消防员送行。出殡那天,警车开道、铁骑护卫,还有许多蒙城市民自发地开车跟着灵车,从蒙城县殡仪馆开始,一路把陈建军送回了凤台县的烈士陵园。灵车特地绕行,带着他的骨灰回了一趟老家村子。村民们排着队,手里拿着白菊花,在路两边候着,喊“回家了”。
相比之下,轻生女子走得悄无声息。去世一星期后,女子的骨灰依然保存在殡仪馆里,无人来领取。小县城的熟人社会藏不住秘密,每个人都像一张向外张开触角的网络,一丁点情报落入某个网点后,就会快速向四周扩散。
但对于跳楼女子,除了最早由媒体向殡仪馆求证过的信息,知道这是个55岁的北京女人之外,再无其他,她是谁的女儿,或者谁的妻子、谁的母亲,为何会在离北京千里之外的安徽县城一跃而下,无人知晓。但在县城流传的各种版本说法中,无一例外都与钱有关。
一个广为流传的说法是:女子将一大笔钱投入了恒泰小额贷款公司,却讨要不回来,才走上了绝路。这个说法的佐证之一,就是事发当天清晨,女子曾在公司门口徘徊过,并且最终选择了在公司位置的前一栋楼跳下,“就是想死在他们面前”。
普通人喜欢依据亲身经历解释事物。就像生活在一个鱼缸里的鱼,即便相互不认识,但多少共享着相同温度、相同养分、相同危险的环境。
确实有许多蒙城人曾经在这家小额贷款公司折损过钱财。公开信息显示,这是一家2010年开业的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经营方式是高利吸收民间存款,“有时候一个月能有一分利息(大概1%的月利率)”,再以更高的利息贷给急需用钱的个人或者小商户。
但2021年9月下旬,蒙城县公安局发布一则通知,称恒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移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司停业了,吸纳的民间存款无法收回。采访中,多位商贸城的商户告诉本刊记者,“被这家公司坑了许多钱”,金额都是以万为单位计算。一位年逾七十的小卖部老板投入了大半辈子积攒的20万元,加上两个女儿的钱,一家人的损失接近50万元。
近几年,类似恒泰这样因为“非法吸收存款”被警方查封的案例,在蒙城还有不少,它们被统称为民间“投资机构”,有的是和恒泰相似的小额贷款公司,有的只是个人集资“去做理财”。许多人陷进了这个泥潭中——小县城找寻不到更好的投资渠道,相比于把钱存进银行“拿死利息”,月息达到一分甚至更高的理财生意显得十分诱人。当它们的资金链断裂或者被警方查封后,不少市民遭遇了致富梦破碎甚至血本无归。
今年52岁的蒙城人张延立告诉本刊记者,自己就是这类民间金融的受害者。他是当地的一名高中教师,和妻子将40万元交给了岳父曾经的学生打理,没有合同、没有监督,对方给出的只有一张收据。对人情的信任稀释了张延立对风险的担忧,更何况,对方每个月都会按时打来近8000元的利息,是张延立每个月工资的两倍还多。他甚至一度想过,“即使不工作了,没有退休金,这样也能过得不错”。
但现实很快给他泼了一盆冷水。2018年前后,当地的投资机构大量倒闭,张延立托付的中间人也“跑去了大西北”。被骗取积蓄的人们报警后,许多公司的负责人被抓,钱却没能讨回来。那一阵子,张延立的妻子精神恍惚,常常在家里哭泣,一个人出门后默默走到河边,在岸上徘徊。他不得不跟在后面,生怕妻子一时想不开,做出傻事。
商贸城
11月18日,本刊记者到达事发的牛群商贸城时,“肇事”的彩钢棚已经被拆除,悼念的鲜花、蜡烛也已经没了痕迹。但商贸城的商家对那件事的谈论还没有结束,他们对这起导致不幸事件的“轻生”,提供了一个更符合他们视野的解释版本:女子是因为参与商贸城建设失败,要债无门才决定寻短见的。
采访中,一位做建材生意的小老板告诉本刊记者,自己以前就听说过这名轻生女子,她曾经在20年前把钱借给了牛群商贸城的承包商建房子,一直未能收回,“十几年里已经来蒙城讨过许多次”。
这个成为两个陌生人命运交汇点的牛群商贸城,曾是县城人致富的另一个希望。作为蒙城县最早的商业区之一,商贸城名字里的“牛群”二字已经道出了它的落成原因。这个皖北小县城长年以小麦、大豆种植为主业,曾经还以庞大的养牛业闻名于全国。千禧年初,相声演员牛群开始到蒙城挂职副县长,希望利用自己的名人影响力,为蒙城吸引投资,拉动经济发展,“牛群商贸城”便是在这时候建立起来的。
从当年的新闻通稿里可以窥见商贸城被寄予的厚望——“建设成为蒙城县乃至皖北地区规模最大、功能最齐全的现代化商贸城。”蒙城的地理位置特殊,正好位于淮南、亳州、蚌埠几市的交界处,最初的设想是依靠四通八达的交通,建立起“中原的义乌”。
2002年,在蒙城当地政府的主导下,占地398亩的商贸城在一片荒地上拔地而起。商贸城分一期和二期建成,一期是只有一层的商铺店面,二期是店面加住宅的四五层小楼。一位在商业城开了15年家纺店的老板告诉本刊记者,商贸城的建设是由承包商分包给下面的小包工头,“有意投资的人”可以选择把钱交给相识的包工头,后期用来认购店面,或是在全部竣工后有一定的“分红”。
今年53岁的陈武是最早进驻商贸城的商户之一。商贸城一期刚建好,他和妻子就以每平方米800元的价格买下一处二十几平方米的店面,开了一家劳保店。以前,他在城北以拉三轮车卖菜谋生,凑钱进驻商贸城,是他脱离农民身份、“不用再下地干活”的起点。
商贸城给了许多和陈武一样的商户以希望。按照原计划,2002年5月8日正式开业那天,牛群会邀请好友宋祖英、赵本山、范伟、冯巩等人,举办文艺汇演。回忆起那天的景象,陈武依然记忆犹新。大量的人从蒙城县所辖乡镇乃至周边县城涌来,大约有20万人。他批发来的三大泡沫箱的冰棍和汽水,不到半个小时就被一扫而光,连店里自用的小凳子都被人买去垫脚。从全县各处调集来的警力捉襟见肘,“刚拉起来的警戒线一下子就被冲烂了”。最后,为了防止发生意外,演出不得不临时取消。
但这一天就是商贸城人流量的巅峰。它刚建成时,孤零零地坐落在尚未开发的城南,逛商贸城是一件时尚但不方便的活动。此后10年里,整个县城开始向南扩张,但城里接二连三地建起了更现代化的商场,牛群商贸城的商品款式和服务都显得有些老气。
早些年,商贸城周边有一个客运站,汽车往返于县城与各个乡镇之间。村里人进城后,第一站总会来逛逛商贸城,或是特地来批发商品。但从2019年起,客运站被拆除,这批固定的客户也流失了。在这里做了近20年生意,陈武的总结是“平平淡淡,从没有过巅峰的时候”。
如今的商贸城就像一个衣衫褴褛、身体状况不佳的老年人,楼房外侧的墙壁已经斑驳,沿路的房子屋顶上大多贴着红色的瓦片,部分已经脱落,尖顶贴架暴露在外。一期、二期的不少平房及楼房都用活动板或彩钢棚在顶层加盖起一个储物间,里外随意堆放着杂物。这些彩钢棚厚度不一,高低错落,但都显得有点陈旧,有些材料的蓝色表面已经掉漆,露出底下的银色铁皮。
火灾救援与轻生救援
陈建军坠落的地方,就是一座加盖在顶楼的储货彩钢棚。根据现场视频,在坠楼瞬间,陈建军已经抓住了轻生女子的手。如果不是彩钢棚一角垮塌,或者当时拴在他身上的保护绳能发挥作用,这起悲剧都不会发生。
那天事发现场的多名目击者告诉本刊记者,陈建军下坠时,身上系着绳子,“但是绳子没有绷紧拉住他”。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陈建军所系的安全绳另一端“有固定”,但“一个人100多斤,下坠的冲力非常大,可能当时失去控制了”。
插图老牛
不过,在一些消防救援专家看来,绳子并不是高空救援时的唯一保障。原山东泰安、东营消防支队支队长许传升向本刊记者解释,“在绳索救援中,救援人员是不能把绳子直接拴在腰上的。因为当救援人员和被救者因意外突然下坠时,冲击力可能会非常大,只在腰上系一根绳子,严重时甚至会把人的腰拉断。应该使用专业的全身吊带,绳子再与吊带连接,受力会平均分布在消防员的腿上、胸上、腰上。”
许传升说,绳索救援是一项非常专业的领域,在救援实施时,绳索应该至少有两个固定锚点,要有制动系统、要考虑绳索的长度,还需要有人控制绳索,这对控制者的要求极高。
“绳索一开始当然要宽松,才能让消防员方便展开行动。但什么时候要开始‘刹车拉紧’?这就要求控制绳索的人在很长时间里,比如一两个小时之内,时刻保持高度警惕状态,在现场能快速做出判断和反应。否则,人掉下去也就一秒钟的时间。高空救援是一件非常紧急、非常危险的任务。”
在烈士陵园陈建军的墓前,本刊记者遇到一名陈建军生前的同事。他告诉本刊记者,县城消防队的训练很严格,也很辛苦,主要是关于出现火情的各种训练,比如中长跑、障碍跑等体能训练,以及在火情中的灭火、救援等各种专业业务的训练。陈建军算得上在队时间最长的消防员之一,而且十分吃苦耐劳,“只要没有出任务,每场训练他都一定会参加”。
2021年11月15日,蒙城官方和群众自发在蒙城街头主要路口送别陈建军。交通局工作人员拉起送别的条幅。(视觉中国供图)
许传升也提到,目前各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并没有规定消防队要承担救援轻生者的任务,因此对于如何救助高空轻生者,也就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培训内容。另外,扑抱等强行救援方式并不在绳索训练教程之中。
“许多消防队在救助轻生者时的经验是来自于火灾救援。轻生救援和火灾救援是完全不同的任务,轻生者常常不会配合救援人员,给他绑绳子也好,想抱住他也好,他会挣扎甚至打人,给消防员也带来危险。所以如果确定消防队要承担救助轻生者的任务,就必须做专门的、针对性的训练”,许传升说。
救援经验丰富的陈建军到底为何会坠楼牺牲?他坠楼时,身上的保险绳为什么没能发挥作用?目前官方还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在通报出来前,没有人愿意再对救援失败的细节多说什么。陈建军的父亲也拒绝了采访,只是说“我也不知道为什么会这样,我们建军做的是好事啊”。说这话时,他始终低着头洗刷脸盆,但几滴眼泪顺着这个中年男人的鼻尖流下来,滴到了面前的水勺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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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地产回应破产重整:确实遇困难,尽一切办法恢复正常经营
澎湃新闻记者计思敏
11月3日,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恒泰地产”发布声明称,网络上近日出现的有关恒泰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开发的项目破产重整的言论完全失实。公司目前确实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但公司坚决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全力以赴复工复产,保交楼,想尽一切办法恢复正常经营,全力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官网显示,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恒泰地产)创建于1992年,隶属恒泰集团,恒泰集团总部位于上海,是地产、云商旅、物业、教育多板块协同发展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目前已布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三大沿海城市群,以及中西部重点省会城市。
但是,今年下半年以来,恒泰地产的危机不断显露。一方面,恒泰地产被曝旗下多个项目出现停工、逾期交房等问题;另一方面,公司因拖欠账款多次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一系列事件下,使得这家安徽老牌房企“岌岌可危”。
被列执行人记录达20条,多地项目被曝停工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至今年10月18日,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各地法院列为执行人的记录已达20余次,其中,两次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最近的一份执行公告显示,9月22日,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拖欠借款及未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等情形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标的2237.1万元。
另外,8月17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亦将恒泰地产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显示:双方确认恒泰公司尚结欠西源电力公司本息合计450万元(截至2021年5月10日),该款由恒泰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西源电力公司支付150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西源电力公司支付150万元,于2021年7月31日前向西源电力公司支付150万元。上述款项如有一期未按约支付,西源电力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总额申请执行,并自2021年5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归还款项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逾期还款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但截至公告日期,由于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未履行,因此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此外,今年7月6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发布限制消费令显示,因恒泰地产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对恒泰地产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恒泰地产及单位法定代表人程宏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另据天眼查数据,目前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立案信息152条;公司被起诉的开庭公告为358条。
此外,亦有媒体报道恒泰多个项目已因资金问题停工。其中,湖南长沙的恒泰·湘壹府,自2020年下半年因资金问题停工;青岛胶州的上合达观天下二期,有业主反映工地处全面停工状态;无锡锡山的恒泰悦璟府亦被曝项目停工,售楼处人去楼空。
曾经的“千亿目标”
在暴露危机之前,恒泰集团一直有着“千亿目标”。
2017年,恒泰集团董事会主席程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到对恒泰集团未来的规划和愿景,程宏表示,恒泰集团计划3年冲击全国房企50强,5年达成1000亿元的目标。
“千亿目标”在随后的几年间也一直被提及。
2019年,在恒泰地产官方微信文章中显示:“恒泰集团将持续努力,力争上游,在激烈的竞争中走出一条进击千亿的攀登之路。”
程宏在2019元旦寄语中亦提到,面对崭新的2019年,恒泰集团将进一步调整组织架构,提升管控能力,提高管理效能。用“诚信、狼性、担当”带领团队,激发活力,争创效益。只有伴随着企业的成长,不断打磨淬炼自己,才能匹配恒泰未来千亿之路的战略发展布局。
彼时,按照克而瑞公布的数据,恒泰集团于2018年以220.3亿元的销售额,位列房企第98位,该销售额同比增长115.77%。2019年,恒泰集团销售203亿元,位列房企99名,销售业绩止步不前。
随后,程宏在2020年的元旦寄语中,也未再现“千亿”字眼。
按照克而瑞公布的《2021年1-9月中国房地产企业销售榜TOP200》,今年前9个月,恒泰集团以86.2亿元的销售额位列房企第148位,已淡出100名梯队。
责任编辑:刘秀浩
校对:栾梦
高院典型案例:借款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借款合同效力如何?
来源:民商事裁判规则
转自:唐青林李舒王骁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裁判要旨
刑法规制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属管理性强制规范;刑法评价的是非法经营行为,而民法评价的是合同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若干借款行为叠加而成,每个借款合同在当事人自愿情形发生,未损害国家、集体、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等无效事由,因而该借款合同为有效。
案情简介
一、2011年4月8日,海盛公司与恒泰公司签订《借款协议》,海盛公司向恒泰公司借款3000万元,期限为2011年4月至10月,借款月利率1%。借款到期后,2011年10月12日,海盛公司与恒泰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将前述借款期限展期至2011年12月12日,并约定月利率为2.5%。大东吴公司、汤季中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恒泰公司于2011年4月12日交付上述钱款。
二、恒泰公司向嘉兴中院起诉,请求海盛公司归还借款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嘉兴中院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判决海盛公司返还借款3000万元,并按照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利息。
三、恒泰公司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判决,认为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企业间贷款,认定合同有效,判决海盛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确定利息。
四、后因海盛公司犯骗取贷款罪、汤季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二审终审判决生效,大东吴公司申请再审。最高法裁定提审,并以原审基本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嘉兴中院再审。
五、嘉兴中院于2017年5月9日重新立案。判决认为借款合同有效,但由于本案审理时间跨度较长,因而酌情将利息调整为年利率4.75%的1.5倍,扣除已执行的部分,尚需返还本金约1940万元,利息423万元。
六、恒泰公司不服,上诉至浙江高院,请求按照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利息,浙江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合同的效力问题。
浙江高院认为,对于合同效力的判断,要考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也要考虑与合同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为避免权力不当干预损害私法自治,在对双方的合同损害第三人(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加以干预时,此处的利益应当指具体的利益,而非抽象、宏观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具体到本案中,案涉3000万元借款系刑事判决认定的汤季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组成部分,但案涉借款合同有效。原因在于:
第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法规范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属管理性强制规范。第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评价的是当事人独立事实的非法经营行为,民法评价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合同行为。第三,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该罪的构成是由若干个民事借款行为叠加而导致的,具体到本案所涉的3000万元借贷,是在当事人自愿情形下发生的,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也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
实务经验总结
1.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的,借款合同不必然无效。刑法与民法的评价视角、评价对象不同,因而刑民交叉的案件中,承担刑事责任仅是对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评价,犯罪行为并不当然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借款合同是否有效,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之合同无效事由进行判断。
2.刑法并非均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构成犯罪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行为人构成犯罪不意味着借款合同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
五、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15、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16、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以下为浙江法院在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的论述:
关于本案的合同效力问题。传统观点认为,借款人在向社会公众借款时有犯罪的故意和行为,所涉及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能认定无效。但是,刑法和民法作为两大基本实体法,在伴随社会发展的法治进步过程中,各自从不同侧面对社会生活发挥着调节作用。刑法规范的基本模式是禁止,保护的对象是整个国家与社会。民法则以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平等自决和私法自治为基础,民法规范的基本模式是授权,通过保护权利与救济损害,保障民事主体的私法自治地位。在法不禁止的范围内,个人享有充分的行动自由,当然不得妨碍他人同样的自由。对合同条款效力的判断,不仅要考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还要考虑与合同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为避免权力不当干预进而损害私法自治,在对双方的合同损害第三人(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而加以干预时,这里的“利益”应当是具体的利益,而非宏观、抽象的利益。
主要基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民事合同的效力应当在民商事法律的框架内主要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独立进行判断。具体到本案中,案涉3000万元借款系刑事判决认定的汤季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组成部分,但案涉借款合同有效,主要理由在于:其一,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公法规范所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该种类型的合同,这一类规范在民法上属于管理性强制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规范。其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法所评价的是该当事人的单独实施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民法评价的则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合同行为。其三,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该罪的构成是由若干个民事借款行为叠加而导致的,具体到本案所涉的3000万元借贷,是在当事人自愿情形下发生的,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也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
案件来源
嘉兴市乍浦恒泰联运运输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吴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420号]
延伸阅读
一、合同系实施合同诈骗罪的手段,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案例一:陈家晨与贺景波、韩卓、辽宁活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再523号]法院认为:“关于《购销合同》的法律效力。李钢代表沃德公司与贺景波签订了《购销合同》,由沃德公司出售化肥给贺景波,并收取贺景波支付的货款。对于该买卖行为及《购销合同》,39号刑事判决认为,李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对方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货款或者货物,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可见,李钢签署《购销合同》的行为系其为实施合同诈骗采取的犯罪手段。贺景波与沃德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是李钢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的犯罪行为。贺景波与沃德公司之间不具有真实的买卖行为意思表示,贺景波与沃德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系无效合同。”
二、行为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因合同违反“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而认定其无效
案例二:刘英奎、商丘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327号]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刘英奎主张其与董俊杰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其与中天公司的保证合同亦应有效。经查,河南诚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担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俊杰以虚报注册资本手段取得诚通担保公司工商登记,截止2012年3月2日,以诚通担保公司为平台累计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50691.67万元,案发时尚有40164.91万元未归还。董俊杰犯集资诈骗罪获刑。本案所涉借款虽然未纳入董俊杰集资诈骗犯罪数额中,但借款行为发生在2011年7月5日至2011年10月17日期间,均属于董俊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二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
三、行为人犯集资诈骗罪,法院认定合同不存在无效事由,为有效合同
案例三:韦晓、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509号]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根据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第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第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第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第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第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据此,首先,民间借贷合同涉及犯罪的,其效力并不当然属于无效,对该合同效力的判断,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规定进行判断。本案中,徐谷生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刑罚,但韦晓对该犯罪行为既不知情,亦未参与,且刑事判决认定韦晓属于徐谷生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因此,本案借款合同并不属于韦晓与徐谷生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同时,韦晓依据本案借款合同出借款项的民间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亦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其次,根据本案事实,本案借款合同亦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因此,本案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借款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属无效,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