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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积金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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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新规 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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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成都修订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管理办法出炉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文强)9月30日,为确保成都市公积金贷款管理的规范运作,防范贷款风险,提升贷款服务效能,更好地体现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及适应成都市房地产市场环境的变化,新的《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办法》有哪些变化?对于职工缴存会产生什么影响?为此,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贷款对象和条件

办法第九条:在成都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十一条: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自住住房套数认定规则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

办法第十三条: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个人征信存在严重不良记录的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四)被纳入公积金中心不良行为登记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解读:

根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及部委关于异地贷款的相关规定,公积金贷款对象扩大为在成都市正常缴存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的职工。包括在成都市就业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港澳台人员、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同时,在异地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的职工也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增加了“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规定。同时,授权公积金中心将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自住住房套数的相关规则。

增加了对失信情形不予贷款的规定,强化风险防控,建立了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关键词: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办法第十四条:每笔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二)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请人申请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倍数、缴存时间系数确定的贷款额度,即: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系数×缴存余额倍数

(三)不得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金额后剩余的房屋价款

(四)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请人还贷能力系数(每月还款额与月收入之比)确定的贷款限额

(五)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等其他影响贷款额度的因素。

前款第(一)、(二)项限额标准由管委会确定。前款第(三)、(四)、(五)项限额标准由公积金中心制定。

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综合上述五项限额标准后取最低值确定。

办法第十五条: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解读:

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综合本市最高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限额标准后,取最低值确定。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和缴存时间系数挂钩,更加有效地体现缴存义务与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权利对等的原则,增强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突出了对长期缴存职工的贷款支持。

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国家标准,GB/T51267-2017)、《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成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16〕3号)等文件规定,将贷款期限明确为最长30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关键词:贷款合作项目管理

办法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完成商品房现售备案后,应及时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建立公积金贷款合作关系。

办法第十九条:已建立公积金贷款合作关系的项目,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对外公布,并受理购房人提出的公积金贷款申请。

解读:

为了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积极性,扩大楼盘项目合作范围,取消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要求,简化了合作项目申请资料、公积金中心调查审核内容等。为更多的楼盘项目支持公积金贷款创造了条件。

关键词:法律责任

办法第四十八条: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应进行不良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公积金贷款资格。

解读:

对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公积金贷款的,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应进行不良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5年内取消其公积金贷款资格。对骗贷行为进行惩戒,建立了失信惩戒机制。

11月1日起,成都公积金贷款有变(附政策全文)

“原来政策规定,异地转入本市的职工,须在本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新政策执行后就要取消了。”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更好地满足职工公积金贷款需求,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从11月1日起,将施行调整后的《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中‘关于异地转移职工的相关事宜’一项明确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对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如前后缴存时间连续未中断,则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缴存余额根据原缴存地中心、现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相关资料合并计算。”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四川日报记者,上述缴存资料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部门核实认可后,方可纳入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同时,关于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夫妻两人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满足所有贷款申请条件,其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65周岁的,可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配偶的退休金、养老金等不纳入月收入计算。

另外,新政还规定,“所购再交易房的楼龄超过30年的,不得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不能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信息来源:四川日报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原文:

编辑:周祎

「成都身边事」在成都买房你的公积金能贷多少钱?最全计算公式来了

2017年的楼市调控,可谓风起云涌,史上仅有。据统计,仅仅是全国各地楼市调控政策的出台次,就达180多次之多。

最近又传来一个新消息,住建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我们特别请到了这方面的专家,针对公积金贷款,给大家分享一下贷款额度的计算方式。

首先我们要讲一下原则: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

这里有四大计算方法:

按还贷能力计算公式,则:{(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如果使用配偶额度的,则:{(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按房屋价格计算公式,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其中贷款成数根据购建修房屋的不同类型和房贷套数来确定。

按账户余额,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的按2万计算。

按最高限额,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70万元。

计算公式虽然如此,不过专家也提醒大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缴存时间: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满足足额正常缴存公积金金达到一定时间,有的地区要求6个月(含),有的要求12个月(含),各地会有差异。

2、贷款人年龄:贷款人年龄与贷款年限之和小于70岁。

3、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4、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5、申请人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6、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

7、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看到这里,打算明年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朋友,是否已经胸有成竹了呢?

来源:挖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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