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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真空,“培训贷”坑你没商量

来源:工人日报

“1年半了,我觉得钱是要不回来了。去公安局报案不受理,去消协、工商、教育、劳动监察等部门投诉无结果,甚至打官司也因难以证明欺诈而败诉。”程昱失望地说。

1年前,程昱从沈阳工业大学毕业。毕业前,他听信沈阳某先进制造学校的介绍,在某借贷机构上办理了1.98万元贷款。然而,该校“培训后就入职”的允诺并未兑现,还让他欠下了2.46万元的债,现在每月要还1025元,还剩5期。他现在只想尽快还完,找到新工作。

近两年,媒体频繁曝出大学生求职反被要求借“培训贷”而欠下债务的事情。《工人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21位借了“培训贷”的大学生,追踪其维权状况,听他们讲述各自维权难的遭遇……

维权困境:投诉至14处追不回2.46万元

9月23日19时,程昱将装着21份编号材料的档案袋放在桌上对记者说:“你拿回去慢慢看,这些材料以后也用不上了。”685天,程昱天天盼着钱能要回来,但至今无果,而这些钱是母亲做月嫂赚的辛苦钱。

2017年2月,即将毕业、投了上百份简历仍没找到工作的程昱,被网页中的一则培训广告吸引:“先培训再就业,入职妥妥的!”沈阳某先进制造学校承诺培训3个月机器人应用技术课程,合格后即可入职沈阳某自动化设备公司,月薪5000元,但得办1.98万元的“助学贷款”,交3075元的中介费。程昱想,不到两万元就能找到工作还是划算的,于是就签了《贷款服务协议书》。

然而,4个月后,程昱不仅没等来入职通知,还接到银行电话,提醒他贷款的还款日期到了。这让他慌了,立即去派出所报案。由于只有课时表和短信记录,证据不足,警方未予立案,也未介入调查。

与程昱有相同遭遇的学生共13人。有人找到了沈阳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但消协表示只接受对服务质量及价格等方面投诉,即程昱等人要能出示机构虚假承诺的书面凭证才能维权,否则爱莫能助。

去年8月至今,程昱等同学辗转各部门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称培训机构办理了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及工商登记,符合规定;教育部门表示,培训机构在教育局有备案,师资来源、招生资质、经营范围等承诺的内容与实际相符,没有查处依据;劳动监察部门则认为此事属经济纠纷,不归其处理……程昱等人前前后后一共到过14家部门或单位投诉,均无果。

今年8月,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寄来的一纸败诉裁决书,让程昱等人彻底跌入谷底。法院认为,无法证明贷款服务协议违背学生真实意愿,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情形。法院只能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进行裁判,程昱参加了培训,贷款协议上也有他本人签字,是以个人名义贷款,因此无法撤销合同。

记者加入有422人的“培训贷款维权交流群”,采访到21名与程昱有同样遭遇的同学,仅有3人拿回了部分学费,其余19人均维权无果,涉及金额共47.5万余元。

把柄难抓:“真培训,假就业;真借贷,假推荐”

“受害者、有关行政部门甚至法律都难抓到‘培训贷’的把柄,这可让大学生们咋维权?”辽宁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王磊说。

“真培训,假就业;真借贷,假推荐。”2014年至今,沈阳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邢燕接触该类案件10余起,“培训机构的资质是真的,甚至请教授、专家上课,课时安排充足,还有结业考试,让人信以为真。同时,明确表示要签借贷协议作为学费,不把利息说成利息,而说是中介费,将24%以上的高利贷伪装成仅有5%~8%的常规贷。同时伪造简历到处投发,不管是何单位何岗位,有的受害者接到工作邀请后更是无话可说。哪有证据可以维权?”

“培训贷”涉及金融监管、公安、工商、教育和高校等多个部门。然而在实际监管中,在“培训贷”涉及的培训资质、虚假消费、物价许可等方面,这些部门只负责其中一个环节。只要学生自愿签了借贷协议,接受了完整的培训,就很难维权。

与培训机构相比,贷款平台的把柄更难抓。受害者向记者提供的贷款服务协议中大多明确,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是否安排就业、机构推荐的就业薪酬是否满足本人要求均与贷款无关,均需履行还款义务。

某贷款平台工作人员陈杰透露,平台和贷款公司早就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平台降低信贷标准,不对贷款人是否有还款能力进行严格风控。培训机构卖力推荐“培训贷”。不管贷款过程如何,平台只对以个人名义贷款的大学生追债。

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就此执法缺乏法律依据,“还没有明确规定培训机构禁止‘培训贷’,其中何种行为属于欺诈,对不同情况有何处罚,能给大学生贷多少、利息多高都没规定,这给执法增加了难度。”

专家支招:严格监管贷款平台

2017年6月《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出台后,“校园贷”得到了有效遏制。针对变种的“培训贷”,相关专家从解除培训机构与贷款平台利益捆绑、制定大学生贷款规范、强化正规助学贷款主体等方面为治理“培训贷”出谋划策。

“应明确培训机构帮大学生办高利息贷款违法。”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认为,任何培训机构都不应以推荐就业为由,帮大学生办高利息贷款。如果存在培训机构虚假承诺就业骗贷,贷款平台应向培训机构追回款项,而非大学生。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吊销该类培训机构的营业执照。

陈杰认为,严格监管贷款平台才是关键。“大学生没有收入,年利率高于24%的贷款本就不受法律支持。”

“合法的贷款渠道多了,大学生自然就不会进入骗局了。”1999年启动的助学贷款,为资助困难家庭学生上学起到了不小的作用。近年来,国家大力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王磊建议,国家可以设立大学生助业贷款,帮助家庭困难的大学生度过入职初期、创业初期,成就更好未来。(刘旭)

符合条件的享受等额再贷款

来源:淄博日报-淄博新闻网

淄博新闻网讯(全媒体记者刘峻峰崔晓蕾)3月24日上午,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党委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助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座谈会议精神,研究具体落实措施。

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林飞表示,该行将持续积极向上争取央行资金额度,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符合再贷款政策要求的贷款将给予等额再贷款支持。下一步,组织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用足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根据普惠小微贷款季度余额增量的1%发放激励资金,促进普惠小微贷款规模稳步增长。

为进一步提高助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作的针对性,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今年将开展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系列活动。一是金融“助企惠商”专项行动,建立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白名单,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纾困帮扶。二是继续开展“民营、小微首贷培植行动”,建立名单库,引导银行逐企梳理服务需求,量身制定信贷方案,计划全年培植6000户。

同时,做好疫情下逾期征信记录处理工作。对因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个人到期还款困难的,引导银行合理予以展期、续贷或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并处理好逾期记录。

3月25日,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组织农业银行淄博分行、中国银行淄博分行、建设银行淄博分行等10家金融机构,市鑫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省农担淄博管理中心两家担保机构主要负责人,召开金融支持小微主体复工复产督导会议,对会议精神进行再部署再落实,研究部署下一步金融助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举措。相关金融机构重点介绍今年以来尤其是本轮疫情发生以来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采取的具体举措,如何全力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因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不足、企业经营发展面临的融资困境,切实提升小微主体融资便利度和获得感,并对下一步助力小微主体复工复产提出意见建议。

据了解,今年以来尤其是本轮疫情发生以来,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加强央行货币政策资金争取力度,特别是疫情发生后,该行建立央行资金支持绿色通道,今年发放再贷款再贴现20.56亿元,为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激励资金0.87亿元。截至目前,全市普惠小微贷款余额525.11亿元,比年初增加25.81亿元,同比增长29.72%,高于贷款增速19.15个百分点;普惠小微贷款户数6.91万户,比年初增加1813户,同比增长14.24%。同时,引导银行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创新推广力度,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着力优化金融服务,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创新线上信贷产品,为4360余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19亿元。

编辑:王磊

本文来自【淄博日报-淄博新闻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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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上半年接29张罚单 3000亿市值公司风险谁管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统计,民生银行自今年1月1日起至今,仅半年时间接了29单张罚单,其中28张为银监会处罚,1张为央行处罚。

数据显示,民生银行2017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362.29亿元,净利润141.99亿元,增幅3.60%;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1,552.11亿元,增幅0.51%,净利润478.43亿元,增幅3.76%。截至6月30日收盘,民生银行报收8.22元,跌幅0.03%,总市值2999.10亿。

业绩一路上涨,市值近3000亿的民生银行,风险谁来管?

据千龙网报道,有专家表示,民生银行近来在金融界掀起重重波澜,核心在于其金融系统存在漏洞,要根治民生银行的金融漏洞,需要央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

在银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中,中国经济网记者暂时未发现上半年有银行罚单数领先民生银行。

1月3日:中山分行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据银监会1月3日发布的广东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中国银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其罚款人民币40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点、《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二点、《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第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1月4日:广州分行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据银监会1月4日发布的广东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中国银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其罚款人民币40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第一点、第三点,《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点,《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一点、第二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1月5日:中山小榄支行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据银监会1月5日发布的广东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中国银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其罚款人民币30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点、《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二点、《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第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1月6日:东莞分行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据银监会1月6日发布的广东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中国银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其罚款人民币20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点、《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二点、《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第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1月12日:东营分行未按规定履行贷后管理职责,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据银监会1月12日发布的东营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未按规定履行贷后管理职责,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中国银监会东营监管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处罚依据为《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1月12日:惠州分行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据银监会1月12日发布的广东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1月13日:佛山分行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据银监会1月13日发布的广东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2月24日:长沙分行对未审验贸易背景真实性的银行承兑汇票代理贴现、转贴现等

据银监会2月24日发布的湖南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对未审验贸易背景真实性的银行承兑汇票代理贴现、转贴现;未经总行授权办理票据业务、对未经授信企业进行贴现融资、为转贴现票据提供回购承诺。

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对其警告、罚款50万元。处罚依据为《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张毅对民生银行长沙分行违规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代理业务负直接管理责任,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对其警告,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3月14日:济宁分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据银监会3月14日发布的济宁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中国银监会济宁监管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十万元,处罚依据为《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3月17日:上海分行在2012年、2013年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发现并纠正其员工私售行为,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据银监会3月17日发布的上海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2012年、2013年,该分行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发现并纠正其员工私售行为,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3月21日:南宁分行以贷转存虚增存款、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据银监会3月21日发布的广西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民生银行南宁分行以贷转存虚增存款、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余文清、唐昊对相关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中国银监会广西银监局对民生银行南宁分行罚款人民币45万元。对余文清、唐昊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3月21日:苏州分行虚增存款、以第三方贷款优惠利率补贴方式处置问题(不良)资产等

据银监会3月21日发布的苏州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通过结构性存款前置收益质押签发全额银票再贴现方式虚增存款、以第三方贷款优惠利率补贴方式处置问题(不良)资产、票据发托后仍开展同业票据交易。

中国银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九十五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3月29日:南通分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据银监会3月29日发布的南通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中国银监会南通监管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3月31日:哈尔滨分行开办定期存单质押涉外保函新业务不审慎

据银监会3月31日发布的黑龙江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民生银行哈尔滨分行开办定期存单质押涉外保函新业务不审慎。

中国银监会黑龙江银监局对其罚款人民币40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4月10日:民生银行批量转让个人贷款、安排回购条件以及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违规转让非不良贷款

据银监会4月10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批量转让个人贷款、安排回购条件以及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违规转让非不良贷款。

中国银监会对其罚款共计70万元。处罚依据为《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4月12日:长春分行违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买入返售业务票据业务部原总经理陈洪云被罚

据银监会4月12日发布的吉林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陈洪云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票据业务部原总经理,对该行违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买入返售业务负有直接责任。

中国银监会吉林银监局对其警告,并罚款5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4月12日:临沂分行虚开增值税发票,承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据银监会4月12日发布的临沂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临沂分行虚开增值税发票,承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中国银监会临沂监管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4月28日:上海世纪公园支行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据银监会4月28日发布的上海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公园支行2012年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发现并纠正其员工的私售行为,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40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4月28日:上海市南支行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据银监会4月28日发布的上海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2012年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发现并纠正其员工的私售行为,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4月28日:上海杨浦支行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据银监会4月28日发布的上海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2012年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发现并纠正其员工的私售行为,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4月28日:上海广场支行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据银监会4月28日发布的上海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广场支行2012年至2013年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发现并纠正其员工的私售行为,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5月2日:济南分行信贷管理不尽职、票据业务管理不尽职、员工行为管理存在漏洞

据银监会5月2日发布的山东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信贷管理不尽职、票据业务管理不尽职、员工行为管理存在漏洞。

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对其罚款一百三十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5月9日:常州支行未对贴现资金划付和使用进行严格监测,导致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并滚动签发银票

据银监会5月9日发布的常州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未对贴现资金划付和使用进行严格监测,导致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并滚动签发银票。

中国银监会常州监管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86号)第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5月10日:宁波分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信贷资金回流;存贷挂钩;个人贷款贷前调查未尽职

据银监会5月10日发布的宁波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信贷资金回流;存贷挂钩;个人贷款贷前调查未尽职。

中国银监会宁波银监局对其罚款人民币90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6月1日:上海歌林春天社区支行金融许可证遗失,营业场所处于无《金融许可证》公示状态

据银监会6月1日发布的上海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歌林春天社区支行2016年10月金融许可证遗失,导致该支行营业场所处于无《金融许可证》公示状态。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其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依据为《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

6月5日:嘉兴分行信贷资金挪用

据银监会6月5日发布的嘉兴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嘉兴分行信贷资金挪用。

中国银监会嘉兴监管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20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第一条。

6月5日:厦门分行“房易贷”部分贷款资金被挪用于借款人购房,交易背景不真实

据银监会6月5日发布的厦门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民生银行厦门分行“房易贷”部分贷款资金被挪用于借款人购房,交易背景不真实。

中国银监会厦门银监局对其罚款二十万元,同时责令该分行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纪律处分。处罚依据为《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6月21日:沈阳分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

据银监会6月5日发布的辽宁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以签订票据代保管委托协议方式卖断票据未实际移交,票据对手未背书。

中国银监会辽宁银监局对其处人民币伍拾万元罚款,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6月26日:北京分行违规虚增存款14笔

据银监会6月26日发布的北京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违规虚增存款14笔,违规办理同业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王磊、姜钰国为责任人。

中国银监会北京银监局责令当事人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改正,并对其给予8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王磊给予警告并处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姜钰国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6月20日:宁波分行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违反安全管理要求

据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网站6月20日发布的宁波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违反安全管理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对其罚款人民币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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